# 弭讼第四十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抱朴子》
作者：葛洪
时代：东晋
类别：道教著作 · 白话译文
卷目：外篇
章节：弭讼第四十三

## 本章概览

东晋葛洪在《抱朴子·弭讼》中与刘君士由展开了一场关于婚姻诉讼的辩论。刘君认为，末世婚嫁轻率，女方答应后又反悔，导致争讼不断，建议在同牢合卺之前，听任双方断绝关系，并由反悔方加倍退还聘礼，认为这样可以止息诉讼。然而葛洪敏锐地指出，这一方案存在巨大隐患：贫穷的男方可能因无力加倍退还而忍气吞声，但富户或权臣却可以轻易支付赔款，从而肆意夺取他人妻子。他以春秋时期华父督杀死孔父嘉夺其妻、楚王为子娶妻却因美貌自娶等历史事例，说明豪门权臣根本不吝惜钱财，加倍退聘反而成为他们强夺的捷径，可能引发杀身之祸。葛洪进一步分析，若以同牢合卺为界限，女方即使接受多年聘礼，仍可随意悔婚，导致男方始终怀有被夺之虞，怨恨积累终会酿成流血冲突。他提出补救之策：男女双方应在送聘当日登记报备，并有十人以上见证；女方父兄须亲手写回信作为凭证；若反悔且证据确凿，则惩罚女方父母兄弟。通过这种严密制度，或许能防微杜渐。葛洪的论述揭示了法律设计中的公平与效率困境，反映了魏晋时期婚姻礼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对后世婚姻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意义。

本章围绕婚姻争讼问题，刘君士由提出允许同牢合卺前断绝婚约并加倍退还聘礼，抱朴子则质疑此法的弊端。

刘君士由提出以同牢合卺为界允许反悔并加倍退礼，抱朴子指出此法可能助长豪强夺妻、引发仇杀之患，并质疑其防弊能力。

## 正文

刘君士由的论述说：“人伦纲常从夫妇开始，夫妻配合效法天地。因此婚礼大典，古人非常重视，为的是结合两家之好，继承祖宗基业。主人（女方父亲）在门口拜迎，在祖庙中听命，送上黑色和浅红色的帛、聘礼，亲自驾车把绶带交给女婿。女婿有三年丧期，要先通知女方，女方答应后就不敢改悔。大丧结束后，再向女婿请示，如果女婿推辞，然后女方才能出嫁。这是为了崇尚恭敬谦让。哪里有先告状再嫁女的说法呢？

可是末世轻慢，伤风败俗，办事不遵循道义，答应了却不给，争讼吵闹，肮脏耻辱，堵塞官府。现在可以让那些争婚的人，在没有同牢合卺之前，都听凭他们断绝关系，然后加倍退还酒席聘礼，归还对方的礼物。那些已经离过两次婚的，多加一倍聘礼。离过三次的，再加一倍聘礼。这样一来，离婚的人不会产生诉讼之心，贪婪吝啬的人无利可图，这是治国的重要方法，不可改变的长久法则。”

抱朴子回答说：“刘君怜悯道德谦让的衰落，痛恨民众争讼损害教化，虽然说是‘即使让我吃官司，家室也不够’，和睦的可贵将要沦丧。他创立正直言论来拾取世间的遗落，提出好计策来拯救流散的风气，纷乱喧哗的习俗将因此改变，无耻的风气将因此转移。他周密地考虑真假情况，确实难以批驳。这实在是治理国家的长久法则，极为有益的笃实之论。

我葛洪不够聪明，不了解高深的道理，仓促间接受提问，私下有些疑问。婚姻的结合，道义上没有强迫，男方选择追求，女方满意才答应，轻易许诺后又后悔，罪过在女方。背弃信义，随意决定给与或夺取，即使有严厉的防范和严酷的制度，也不能消除。现在如果放纵这种行为，只追究加倍退还聘礼，贫穷的人会害怕，而财主富户却正合心意。后来许诺的人，如果更富有，帮助女方加倍退还聘礼，必定心甘情愿。那么前一个夫家只能沉默不语，不能说话，按情理来说，能没有怨恨叹息吗？

那些不服气的人，视死如归，流血杀人的祸患，将要由此兴起。现在如果只是吝惜诉讼的小恶，却造成难以忍受的大恨，这就是所谓爱惜出租房屋的麻烦，却忘了房屋倒塌的惨祸。在市场上买东西，有人加价夺走，很少人能忍受而不愤怒，何况是夺走等待出嫁的妻子呢！如果这个法令实行，将会使结婚的人，即使送了聘礼、亲自迎娶，仍然抱着被夺走的忧虑。为什么呢？刘君的论断，以同牢合卺为界限，本来如此。

那么女方即使接受了多年的聘礼，也常常握着可以随意改变的主权，仗着可以多次抢夺，必定在挑选女婿时懈怠。女婿稍不如意，就可以反悔，结下仇怨、带来祸患，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古人制定法律，考虑周全，防微杜渐，思考得很精良，却不开放随意掠夺的途径，而用登记报备的制度来决断，恐怕是有原因的吧？

假如女子有倾国倾城的美貌，举世无双，而遇到豪门权臣之流，眼睛玩赏美色，心里忘记礼法制度，家财万贯，毫不吝惜。即使十倍退还聘礼，也不害怕，何况只退还一倍呢？华父督不难以杀死孔父嘉来夺取他的妻子，楚王为儿子迎娶妻子，因为妻子美貌而自己娶了她。以此来看，怎么会吝惜倾尽家产来帮助女方退还前夫的聘礼呢！小人心胸狭窄，睚眦必报，又喜欢离开衰败依附兴盛，踩踏冷落趋附热闹。如果这个法令实行，必然多会夺取贫穷低贱的女子给富贵人家。不知道您，有什么办法来防止弊端呢？

有人说：可以让女方接受聘礼，不论多少，都在当天登记报备。之后让人另外签名在别的版上，必须有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和死亡的情况。又让女方的父亲、兄长或伯父、叔父，给夫家回信，必须亲手写一张纸。如果有反悔而证据明确的，女方的父母兄弟都要施加刑罚。这样，大概就没有诉讼了吧！”

## 关键人物

- **刘君士由**：论述者；提出允许同牢合卺前断绝婚约并加倍退礼的主张
- **抱朴子**：作者及回答者；对刘君的主张提出质疑，并分析其弊端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讨论婚姻争讼立法之利弊，体现了古代法律思辨精神，对理解汉代以后礼法关系有参考价值。

## 标签

- 婚姻
- 聘礼
- 同牢合卺
- 争讼
- 登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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