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詳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营造法式》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看詳
章节：看詳

## 本章概览

《营造法式》看詳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方圓平直

定功

定平

舉折

總諸作看詳

取徑圍

取正

牆

諸作異名

方圓平直

《周官考工記》：圓的合於圓規，方的合於矩尺，直立的合於垂線，橫平的合於水準。鄭司農注說：整治材料、安放材料，像這樣才是好的。

《墨子》：墨子說：天下做事的人不可以沒有法度儀則，即使各種工匠做事也都各有法度。工匠用矩尺做方的，用圓規做圓的，用墨繩做直的，用水準做平的，用垂線做正的，無論巧匠還是不巧的匠人，都以這五樣為法度。巧的能正好做到，不巧的雖然不能正好做到，依照仿效著去做，還是勝過不做。

《周髀算經》：從前周公問商高說：數從哪裡產生？商高說：數的法則出於圓方。圓出於方，方出於矩，矩出於九九八十一。萬物周遍之事，都要用到圓方；大匠製造，都要設置規矩。有的毀方而做成圓，有的破圓而做成方；方中做圓的稱為圓方，圓中做方的稱為方圓。

韓子說：沒有規矩的法度，墨繩的準則，即使是公輸班和公輸般那樣的人也不能做成方圓。

看詳：各項製作制度都以方圓平直為準則，至於像八稜之類以及傾斜、偏斜、羨、（《禮圖》說：羨是不圓的樣子，璧羨用它作為量物的尺度。鄭司農說：羨，猶如延。讀音以善切，其長一尺而寬窄不一。）陊，（《史記·索隱》說：陊，是說狹長而方卻去掉角。陊，讀音丁果切。俗作墮，不對。）也用規矩取法。現在謹按《周官·考工記》等修立下列條文：

凡取圓的用圓規，取方的用矩尺，取直的用小繩取則，取立的用垂繩取正，取橫的用定水取平。

取徑圖

《九章算經》李淳風注說：舊法求圓，都以周三徑一為比率。如果用來求圓周的數值，那麼周少而徑多，徑一周三，道理並不精密。大概是方法從簡要出發，略舉大綱來說。現在依精密比率，以七乘周、二十二而一就是徑，以二十二乘徑、七而一就是周。

看詳：如今各項工作已經造出的物件以及制度以周徑為準則的，如點量大小，必須在周內求徑，或在徑內求周。如果用舊例，以圍三徑一、方五斜七為依據，就粗略很多。現在謹按《九章算經》及約斜長等精密比率修立下列條文：

凡徑圍斜長依下列各項：

圓徑七，其圍二十二。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一。八稜徑六十，每面二十五，其斜六十五。六稜徑八十七，每面五十，其斜一百。圓徑內取方，一百中得七十一。方內取圓，徑一得一。（八稜、六稜取圓準此。）

定功

《唐六典》：凡役有輕重，功有短長。注說：以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為長功，以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為短功。

看詳：夏至日長，有到六十刻的。冬至日短，有止於四十刻的。如果一律定功，就枉費丟棄日刻很多。現在謹按《唐六典》修立下列條文：各稱功的指中功，以十分為率。長功加一分，短功減一分。

各稱長功的指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指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指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以上三項並入總例。

取正

《詩》：定之方中。又：揆之以日。注說：定，營定也。方中，昏正四方也。揆，度也。度日出日入，以知東西。南視定，北準極，以正南北。《周禮·天官》唯王建國，辨方正位。

《考工記》：置槷以垂，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鄭司農注說：自日出而畫其景端，以至日入既，則為規，測景兩端之內規之，規之交，乃番也。度兩交之間，中屈之以指槷，則南北正。日中之景最短者也。極星謂北辰。

《管子》：夫繩扶撥以為正。《字林》摶，（時釧切。）垂臬望也。《刊謬俗音字》：今山東匠人猶言垂繩視正為摶。

看詳：如今凡有興造，既以水平定地平面，然後立表測景、望星，以正四方，正與經傳相合。現在謹按《詩》及《周官·考工記》等修立下列條文：

取正之製：先在基址中央日內置圓版，徑一尺三寸六分。當心立表，高四寸，徑一分。畫表景之端，記日中最知之景，次施望筒，於其上望日景，以正四方。

望筒：長一尺八寸，方三寸（用版合造）。兩庵頭開圓眼，徑五分。筒身當中兩壁用軸安於兩立頰之內。其立頰自軸至地高三尺，廣三寸，厚二寸。晝望以筒指南，令日景透北。夜望以筒指北，於筒南望，令前後兩竅內正見北辰極星。然後各垂繩墜下，記望筒兩竅心於地，以為南，則四方正。

若地勢偏衺既以景表、望筒取正四方，或有可疑處，則更以水池景表較之。其立表高八尺，廣八寸，厚四寸，上齊，（後斜向下三寸。）安於池版之上。其池版長一丈三尺，中廣一尺。於一尺之內，隨表之廣刻線兩道；一尺之外，開水道環四周，廣深各八分。用水定平，令日景兩邊不出刻線，以池版所指及立表心為南，則四方正。（安置令立表在南，池版在北。其景夏至順線長三尺，冬至長一丈二尺。其立表內向池版處用曲尺較，令方正。

定平

《周官·考工記》：匠人建國，水地以垂。鄭司農注說：於四角立植而垂，以水望其高下，高下既定，乃為位而平地。《莊子》：水靜則平，中準，大匠取法焉。

《管子》：夫準壞險以為平。《尚書大傳》非水無以準萬里之平。《釋名》水，準也。平準物也。

何晏《景福殿賦》：唯工匠之多端，固萬變之不窮；讎天地以開基，並列宿而作製。製無細而不協於規景，作無微而不違於水臬。五臣注說：水臬，水平也。

看詳：如今凡有興建，必須先用水平望基四角所立的柱，定地平面，然後可以安置柱石，正與經傳相合。現在謹按《周禮·考工記》修立下列條文：

定平之制：既正四方，據其位置，於四角各立一表，當心安水平。其水平長二尺四寸，廣二寸五分，高二寸。下施立樁，長四尺（安钅纂在內。）上面橫坐水平，兩頭各開池，方一寸七分，深一寸三分，（或中心更開池者，方深同。）身內開槽子，廣深各五分，令水通過。於兩頭池子內各用水浮子一枚，（用三池者，水浮子或亦用三枚。）方一寸五分，高一寸二分，刻上頭，令側薄，其厚一分，浮於池內。望兩頭水浮子之首，遙對立表處，於表身內畫記，即知地之高下。（若槽內如有不可用水處，即於樁子當心施墨線一道，上垂繩墜下，令繩對墨線心，則上槽自平，與用水同。其槽底與墨線兩邊用曲尺較，令方正。）

凡定柱礎取平，須更用真尺較之。其真尺長一丈八尺，廣四寸，厚二寸五分。當心上立表，高四尺。（廣厚同上。）於立表當心自上至下施墨線一道，垂繩墜下，令繩對墨線心，則其下地面自平。（其真尺身上平處與立表上墨線兩邊亦用曲尺較令方正。）

牆

《周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牆厚三尺，崇三之。鄭司農注說：高厚以是為率，足以相勝。

《尚書》：既勤垣墉。

《詩》：崇塘圪圪。

《春秋左氏傳》：有牆以蔽惡。《爾雅》牆謂之墉。

《淮南子》舜作室，築牆、茨屋，令人皆知去岩穴。各有室家，此其始也。

《說文》：堵，垣也。五版為一堵。𡧯，周垣也。埒，卑垣也。壁，垣也。垣蔽曰牆。栽，築牆長版也。（今謂膊版。）榦，築牆端木也。（今謂之牆師。）

《尚書大傳》：天子賁墉，諸侯疏杼。注說：賁，大也，言大牆正道直也。疏猶衰也。杼亦牆也。言衰殺其上，不得正直。

《釋名》：牆，障也，所以自障蔽也。垣，援也，人所依止以為援衛也。墉，容也，所以隱蔽形容也。壁，辟也，所以辟禦風寒也。

《博雅》：𡧯（力彫切。）䧘（音篆）墉院（音桓）廦（音壁即壁切。）牆，垣也。

《義訓》：厇（音乇）樓牆也。穿垣謂之𤗇（音空）為垣謂之累。周謂之𡧯（音了）𡧯謂之垣。

看詳：如今築牆制度，都以高九尺厚三尺為準則。雖然城壁與屋牆露牆各有增損，其大概都以厚三尺崇三之為法，正與經傳相合。現在謹按《周官·考工記》等群書修立下列條文：

築牆之製：每牆厚三尺，則高九尺，其上斜收比厚減半。若高增三尺，則厚加一尺，減亦如之。

凡露牆，每牆高一丈，則厚減高之半，其上收面之廣比高五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三寸。減亦如之。（其用葽橛並準築城制度）。

凡抽紝牆，高厚同上。其上收面之廣比高四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二寸五分。（如在屋下，隻加二寸。剗削並準築城制度。）

以上三項並入壕寨制度。

舉折

《周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葺屋三分，瓦屋四分。鄭司農注說：各分其修，以其一為峻。《通俗文》：屋上平曰陠。（必孤切）。《刊謬正俗音字》：陠，今猶言、陠峻也。

皇朝景文公宋祁《筆錄》：今造屋有曲折者謂之庯峻。齊魏間以人有儀矩可喜者謂之庯峭，蓋庯峻也。（今謂之舉折）。

看詳：如今舉屋制度，以前後橑簷方心相去遠近分為四分；自橑簷方背，上至脊槫背上，四分中舉起一分。雖然殿閣與廳堂及廊屋之類略有增加，大抵都以四分舉一為準則，正與經傳相合。現在謹按《周官·考工記》修立下列條文：

舉折之製：先以尺為丈，以寸為尺，以分為寸，以厘為分，以毫為厘，側畫所建之屋於平正壁上；定其舉之峻慢，折之圓和，然後可見屋內梁柱之高下，卯眼之遠近。（今俗謂之定側樣，亦曰點草架）。

舉屋之法：如殿閣、樓台，先量前後橑簷方心相去遠近，分為三分；若餘屋柱頭作，或不出跳者，則用前後簷柱心。從橑簷方背至脊槫背舉起一分。（如屋深三丈即舉起一丈之類）。如㼧瓦廳堂，即四分中舉起一分；又通以四分所得丈尺每一尺加八分。若㼧瓦廊屋及瓪瓦廳堂，每一尺加五分。或瓪瓦廊屋之類，每一尺加三分。（若兩椽屋不加。其副階或纏腰並二分中舉一分。）

折屋之法：以舉高尺丈每尺折一寸，每架自上遞減半為法。如舉高二丈，即先從脊槫背上取平，下至橑簷方背，其上第一縫折二尺；又從上第一縫槫背取平，下至橑簷方背，於第二縫折一尺。若椽數多，即逐縫取平，皆下至橑簷方背，每縫並減上縫之半。（如第一縫二尺，第二縫一尺，第三縫五寸，第四縫二寸五分之類。）如取平，皆從槫心抨繩令緊為則。如架道不勻，即約度遠近，隨宜加減（以脊槫及橑簷方為準。）

若八角或四角鬥尖亭榭，自橑簷方背舉至角梁底，五分中舉一分。至上簇角梁即二分中舉一分。（若亭榭隻用瓪瓦者，即十分中舉四分。）

簇角梁之法：用三折。先從大角梁背自橑簷方心量向上，至棖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上折簇梁，斜向棖杆舉分盡處。（其簇角梁上下並出卯。中下折簇梁同。）次從上折簇梁盡處，量至橑簷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當心之下。又次從橑簷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當心近下。（令中折簇角梁上一半與上折簇梁一半之長同。）其折分並同折屋之製。（唯量折以曲尺於弦上取方量之。用瓪瓦者同。）

以上入大木作制度。

諸作異名

今按群書修立《總釋》，已具法式淨條第一第二卷內，凡四十九篇總，二百八十三條（今更不重錄。）

看詳：屋室等名件其數實繁，書傳所載各有異同，或一物多名，或方俗語滯，其間亦有訛謬相傳、音同字近者，遂轉而不改，習以成俗。今謹按群書及以其曹所語參詳去取，修立總釋二卷。今於逐作制度篇目之下，以古今異名載於注內，修立下條：

牆（其名有五：一曰牆二曰墉，三曰垣，四曰㙩，五曰壁。）以上入壕寨制度。

柱礎（其名有六：一曰礎，二曰礩，三曰系磶，四曰磌，五曰磩，六曰磉。今謂之石碇。）以上入石作制度材（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

栱（其名有六：一曰閞，二曰槉，三曰欂，四曰曲枅，五曰樂，六曰栱。）

飛昂（其名有五：一曰㰇，二曰飛昂，三曰英昂，四曰斜角，五曰下昂。）

爵頭（其名有四：一曰爵頭，二曰耍頭，三曰胡孫頭，四曰𡭬𤕝從頭。）

枓（其名有五：一曰楶，二曰栭，三曰櫨，四曰㭼，五曰枓。）

平坐（其名有五：一曰閣道，二曰墱道，三曰飛陛，四曰平坐，五曰鼓坐。）梁（其名有三：一曰梁，二曰杗廇，三曰欐。）柱（其名有二：一曰楹，二曰柱。）

陽馬（其名有五：一曰觚棱，二曰陽馬，三曰闕角，四曰角梁，五曰梁枺。）

侏儒柱（其名有六：一曰棁，二曰侏儒柱，三曰浮柱，四曰棳，五曰上楹，六曰蜀柱。）

斜柱（其名有五：一曰斜柱，二曰梧，三曰迕，四曰枝摚，五曰義手。）

棟（其名有九：一曰棟，二曰桴，三曰檼，四曰棼，五曰瓦，六曰極，七曰槫，八曰檁，九曰榜。）摶風（其名有二：一曰榮，二曰摶風。）柎（其名有三：一曰柎，二曰複棟，三曰替木。）

椽（其名有四：一曰桷，二曰椽，三曰榱，四曰橑。短椽其名有二：一曰梀，二曰禁楄。）

檐（其名有十四：一曰宇，二曰檐，三曰樀，四曰楣，五曰屋垂，六曰梠，七曰欞，八曰聯櫋，九曰橝，十曰庌，十一曰廡，十二曰槾，十三曰檐㮰，十四曰庮。）

舉折（其名有四：一曰陠，二曰峻，三曰陠峭，四曰舉折。）以上入大木作制度。

烏頭門（其名有三：一曰烏頭大門，二曰表楬，三曰閥閱。今呼為欞星門。）

平棋（其名有三：一曰平機，二曰平橑，三曰平棋。俗謂之平起。其以方椽施素版者，謂之平闇。）

鬥八藻井（其名有三：一曰藻井，二曰圓泉，三曰方井。今謂之鬥八藻井。）

鉤闌（其名有八：一曰欞檻，二曰軒檻，三曰櫳，四曰梐牢，五曰闌楯，六曰柃，七曰階檻，八曰鉤闌。）

拒馬義子（其名有四：一曰梐枑，二曰梐拒，三曰行馬，四曰拒馬叉子。）屏風（其名有四：一曰皇邸，二曰後版，三曰扆，四曰屏風。）

露籬（其名有五：一曰樆，二曰柵，三曰椐，四曰藩，五曰落，今謂之露籬。）以上入小木作制度。塗（其名有四：一曰垷，二曰墐，三曰塗，四曰泥。）

以上入泥作制度。階（其名有四：一曰階，二曰陛，三曰陔，四曰墑。）以上入磚作制度。瓦（其名有二：一曰瓦，二曰㽇。）

磚（其名有四：一曰甓，二曰瓴甋，三曰瑴，四曰㼾甎。）

以上入窰作制度。

總諸作看詳

看詳：先準朝旨，以《營造法式》舊文祗是一定之法，及有營造，位置盡皆不同，臨時不可考據，徒為空文難，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委（臣）重別編修。今編修到海行《營造法式》〈總釋〉並〈總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五卷，〈功限〉一十卷，〈料例〉並〈工作等第〉共三卷，〈圖樣〉六卷，目錄一卷，總三十六卷，計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條。內四十九篇、二百八十三條係於經史等群書中檢尋考究，至或制度與經傳相合，或一物而數名各異，已於前項逐門看詳立文外其，三百八篇、三千二百七十二條係自來工作相傳，並是經久可以行用之法。與諸作諳會經曆造作工匠詳悉講究規矩，比較諸作利害，隨物之大小有增減之法，（謂如版門制度以高一尺為法，積至二丈四尺。如枓栱等功限以第六等材為法，若材增減一等，其功限各有加減法之類。）各於逐項〈制度〉〈功限〉〈料例〉內創行修立，並不曾參用舊文，即別無開具看詳，因依其逐作造作名件內或有須於畫圖可見規矩者，皆別立圖樣，以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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