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75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075
章节：卷075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北宋治平至元丰年间五项制度史事。马政部分记陕西、河东买马，置河南北监牧使，行户马、保甲养马及废牧监之议；军器监部分记熙宁六年置监以总军器之政，并造鞍辔、战车；试刑法部分记登州阿云案引发谋杀自首之争，遂定试法官之制；论肉刑部分记富弼、吕公弼、吕公著等反对恢复肉刑；增吏禄部分记仓法及吏禄数额之增。

本章记载北宋治平至元丰年间马政、军器监、试刑法、肉刑与增吏禄等制度设置与朝臣论议的经过。

## 正文

马政

治平四年十一月，此前环庆经略李肃之、鄜延陆诜、陕西制置李师锡，都进言本路没有牧草官地，又紧邻西夏边界，难以设置马监。下诏陕西监牧司广泛购买良种，务必让马匹繁衍。唐介任太原知府，请求在交城县设置马监，诏令比部员外郎崔台符视察，得到汾州旧牧地三千余顷，其中一千二百余顷百姓已经租佃的，令他们交租以供给寒月的草料豆类，于是听从唐介的请求设置马监，从沙苑发出母马五百匹前往交城。皇上对文彦博说：“马政未能尽善，是由于群牧判官不得其人，而且任职不久，无法责求成效。令中书选择人充任使职，卿举荐判官，希望国马繁衍，以供给骑兵。”于是以崔台符代理群牧判官。崔台符是蒲阴人。不久下诏崔台符及刘航删修群牧司敕令，以唐令及本朝旧例增删修订，并奏请取旨。

熙宁元年二月，群牧司说：“枢密副使邵亢请求以坊监牧马余地设立田官，令专门负责农事，以资助牧养之利。查马监草地四万八千余顷，今以马五万匹为定额，每匹占田五十亩，而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七监的土地，剩余良田一万七千顷，可以赋给百姓租佃，收取草粟以备寒月之用。”听从了。

八月，群牧司上奏：“请求兼任监牧的通判，并三年一更换，以马匹死亡数确定其考核能力。在任与各监使臣同心协力办事有劳，期满应赏的，委派群牧司保明，听任再任。兼任监牧的知州，赏罚准此。”听从了。丁未，下诏陕西、河东各买马一千匹，京东路三百匹，并增加其价钱，都送往卫州监牧司。陕西转运司副使毋湜说：“请求等边事宁息再收买。”皇上批示：“边事未宁，民力应暂且安养，不宜另有骚扰，应听从毋湜的奏请。”丙寅，下诏河北马军，都令建立社，依照陕西、河东路例供备钱，帮助买马。其先前给官价钱并增加，仍卖出内库珠一千余万以供给费用。

九月乙酉，刘航任河南监牧使，崔台符任河北监牧使。此前，枢密院说：“旧制以左右骐骥院总管国马，景德年间开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监、判官，以统领厩牧之政，现在想专任责成，分置局官。”于是下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都监官各一员，以河南监牧并为孳生监，在外诸监，分属两使，其官署——河北在大名府、河南在河中府。后来迁移西京诸监官吏，委派监牧使奏举按劾，并不隶属群牧司，专属制置使，后又下诏隶属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监一员。

十月庚子朔，枢密说：“河南、河北监牧使，想令每年各许同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令、主簿充京职官，共五员，理为举主。”丁未，皇上批示：“河北、河南监牧使所管地域辽远，如果不是允许举荐一两个属官，与他们协力，恐怕难以办事。今于京官以下，各举一人，供奉官以下，各举二人，充勾当公事，并理本资序，十数年后年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监，或许能共同成事，早见成绩。”乙卯，下诏拿出奉宸库珠二千三百四十万，交付河北四榷场出卖，另封桩，以备买马。

十二月，代理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说：“应牧地民户已占佃的，请求并令具所出租税，自今尽归本司支用。”听从了。

三年五月庚戌，群牧判官王诲上《群牧司编敕》十二卷施行。

十二月癸未，下诏原、渭州、德顺军：“自今三年买马三万匹，买马官以十分为率，买及六分七厘，转一官，余三分三厘，均分三等，每增一等，更减磨勘一年，每年给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绸绢共十万，与陕西卖盐钱相兼，偿还马价。”起初，三州军买马，三年共一万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诲说：“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马，每年不下万四五千匹，嘉祐七年在原、渭、德顺三州军设置买马司，都选良马，售以高价，于是券马法败坏，类多死损，枉费钱帛，请求令原、渭、德顺增买……”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曾孝宽说：“相度到诸班直诸军牧马，请求不下槽牧放，许民出租请佃牧地，及合立条约等利害。”下诏：“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其五个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计置。”内外班直诸军马，旧以夏初出牧，到八月上槽，凡军士有马的，贪图草粟的剩余，与傔从衣粮，举族护视，等到出牧，数马一个圉人出，而未到牧地，与自牧而归的，常数日草粟无所给，当其在牧，白天拴在棚下不得卧休，晚上就野而牧，突然有震雷风逸不知所在，有得之数十百里之外的，雨潦霜露不时而感寒疾，往往而毙的十常三四，被病而归，死在槽枥与纳换的不在数，圉人每年被榜罚的，常以千数，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扰里巷棚井，科率无宁岁，公私苦之，故命孝宽比较相度。及诏下，人以为便，计租入以补草粟，犹有盈余。其后皇上论政事，王安石说：“牧马每数年蕃息，辄复遇灾耗减。”吴充说：“近来以不下槽，故无耗，不然死者众矣，而论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补上槽刍秣之费。”安石说：“以草地给耕者，则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昔人用两石粟换一石秕，以养雁鹜，重食故也。今赋牧地与民耕，以广民食，则刍秣虽稍损，于公家不足惜。”吴充说：“现租已可当刍秣九分之费，而未租之地尚多。”

六年四月戊戌，此前文彦博说：“议者多欲赋牧地与民而敛租课，散国马于编户而责孳息，请求朝廷裁察。”既而蔡挺也以牧地赋民为便，仍请求淘汰诸监不堪配军的马，量留支填马铺厢军人员外，都发往河北等路州军估价出卖，诏令元绛、吴审礼、蔡确详定以闻。

五月甲辰，枢密使陈升之兼任群牧制置使。

八月戊戌，翰林学士曾布等说：“臣等今修成义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下诏兵部施行。养马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的，户一匹，有物力养马的，户二匹，听以监牧现马给之，或官给其价钱，使自买，不得强给，府界不超过三千匹，五路不超过五千匹，马除追袭盗贼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的，每年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给以钱；在五路的，每年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五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保甲马，即马主独偿；社户马，半使社人偿。每年一次查看其瘠肥，禁苛留者共十四条，先从府界颁布施行，在五路的，委派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

十一月壬戌，皇上问养马利害，王安石说：“今坊监以五百余贯才养得一马，若令洮河蕃部养马，所费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马，因地宜马，又蕃部以养马为业，极便利，所省钱计不少，而坊监地赋民，所收地利又不少。”皇上因而论三代兵政，以车马为急，安石说：“今用车即不须用马，但以人挽之足矣。以人挽车，省刍粮，无奔警，未必不胜用马。譬如古用简册，今用纸，虽三代圣人复起，必不复用简册，恐以人挽车亦如此。”皇上说：“事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圣人但随时制法，故用马尔。”

七年四月乙亥，废原武马监、淇水二监合为一。丙戌，王安石罢相，韩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议废牧监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乙酉，河北察访使曾孝宽说：“庆历八年曾诏河北州军坊郭第三等、乡村第二等，每户养被甲马一匹，以备非时官买，请求检会施行。”户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三省枢密院进呈比扑马数，枢密院想存牧监，又想留监牧马准备军行负驮，中书比扑岁用三万贯买监牧所生马数足够，而岁可省官钱五十三万贯，地利在民，尚不计其数。凡牧监岁牧马二百余匹无色额马，尽皆配军，亦止二百余匹，而中书规划熙河买马未及十个月，比旧已增九十余匹，皇上令中书施行，而吴充固争，以为监牧不当废，若西北旅拒，马不可买，中国如何得马，皇上说：“虽如此，牧马亦不济事。祖宗时牧监但养大马，后来孳生，是非明白无可疑。”吴充说：“向令认定驴牛，中书便说骚扰，今中书却要临时买驴以供负驮，岂不骚扰？”安石说：“无事时，不问有无驴牛，须令五户或十户共认驴牛一头，不知此，牛驴令谁作主，且无驴牛之人，须被配率出钱，此所以为骚扰，今中书计算，若遇要驴时用，见今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事定后更不收一钱，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养马以待用，可省七十万贯，用第一等价上增一倍买驴，假令括买，亦不为亏损，百姓此所以易于预认。”皇上说：“此利害分明，兼马皆生梗，岂可负驮也。”癸未，皇上批示：“河东马军多而马不足，妨废教阅，人既未可顿减，遂不给马，则一路全缺兵，缓急小有边事，从何调发？兼今计校所省钱粮不多，可且仍旧。”己子，下诏沙苑监隶属群牧司，余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司并废，以中书枢密院说：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的二百六十四，余止堪给马铺，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偿失，故废之，以牧地租，给市易务茶本钱外，余寄常平，籍出息以给售马之直。

元丰三年正月辛卯，群牧司说：“收废监租课等钱共一百一十六万缗有余。”下诏：“群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余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四年七月己丑，代理发遣群牧判官郭茂恂说：“准诏：以陕西博买蕃部马并粮草所用钱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致所买数不多，想专以茶博买马，以彩帛博买粮谷，及以茶马并为一司，令臣具经久利害。臣窃闻昔时亦是以茶折马价，虽兼用金帛等，亦从其便，自事局既分，近年始专用银绢及钱钞等，况卖茶买马，事实相须，令提举买马官通管茶场，实为职务相济。”听从了，仍以郭茂恂专提举买马监牧兼同提举茶场，其雅州名山茶，令专用博马，候年额马数足，方许杂买。

六年六月乙丑，兼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郭茂恂说：“昨准诏专提举买马兼领茶事，而茶场司不兼买马，既不任责，遂倚法以害为政，茶价每驮有增十余千的，恐蕃马岁不入，上误国事，请求并茶场买马为一司，庶几茶司同任买马之责。”

七月壬申，知延州刘昌祚说：“请求量减监牧司年额马数，增买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马，增置马军蕃落。”听从了，仍在河中府第八将下左右蕃增置马军三指挥，于诸将步军额除之，刘昌祚说：“军事之先，莫如马政，人虽千百，可招呼而集，马虽十数，宁可容易而得？须是素养有备，乃可应敌，加以鄜延比之诸路，非产马之地，难以畜牧，永乐一日失六千匹，不知平时牧养几日，费用几何，能集是数，以累岁不赀之财力，乃失于顷刻之间，宁不惜哉！俗谓人强马壮，若能如此，可谓两全，倘或强弱不齐，适足为累，故驰逐应急取胜，非马不能，今监牧司所赋，率低小病患，不应格式，请求预支缗钱，委逐将自置，仍增直至四五十千。”得旨特许行于鄜延一路。

八月甲申，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说：“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壮马上京，请求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听从了，令诸路差提点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点官。

十二月甲申，知成都府吕大防想编排四尺二寸以上马一百匹进呈，如堪配军，即请求依此收买，听从了。

七年二月丁丑，此前提点京东路刑狱霍翔说：“齐、淄等州民号称多马，禹城一县养马三千，牡马居三分之一。臣近因巡历、密，案视民养马，虽土产者，骨格亦高大，可备驰突之用，兼齐州第六将骑兵多是东马，与西马无异，虽民间比官中养马所费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则无以为劝，缘民之所欲免者，在于支移、折变、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正保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保丁巡宿十事，臣即以此事自付禹城县，劝谕愿养马之家。已应募者，计马四百四十八：牡马二百六十三；牝马一百八十五。然而未见所免之利，而愿养者已多请求，应诸路乡村户不拘等第高下，如愿养马，并许自陈，除依条分番教阅，及觉察同保违犯并勾集追捕贼盗外，与免十事，内有田五顷，许养马一匹，五顷以上二匹，十顷以上，物力高强，恐妨差使，不在养马之限。其牝马须四尺二寸以上，牡马四尺三寸以上，大县不超过五百匹，许养牝马三分之一，及委本州通判春秋呈验，当日放散外，其余约束，一依朝廷近降民马指挥。”皇上批示送吴居厚相度，吴居厚说：“马政实为国家大务，其次莫如财利。民之安平，又无若制御盗贼，今转运军须年计，大半出于折变之物，稍有侵耗，即无从补助，自保甲之法行于诸路，其正副尽得一乡材武之士，几察盗贼，所在衰减，今募民养马之法，若与免大小保长、支移、催税甲头、春夫、贼盗敷出赏钱、保丁巡宿七事，实便公私，可施行。”手诏：“三省枢密院进议京东西保甲养马事，谓当留俟两路使者以决可否，惟朝廷大政，庙堂之上，令所自出，若持心狐疑，无坚决论，反求可于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观望，措议二三，破坏其事？可更审详，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当具事理论奏，苟无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协力奉行。”时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之。

五月辛酉，提举京东保马霍翔说：买马法，无过八岁及十五岁，给公据斥卖。窃以牡马十岁方壮，牝马十七岁犹生驹，请求许买十岁以下牡马，十三岁以下牝马。丙寅，中书省说：“熙宁二年，天下应有马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匹。”下诏兵部取索内外马数比较以闻。

军器监

熙宁六年六月己亥，设置军器监，总管内外军器之政，其所统摄，并依将作，仍以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所置官属，令逐官奏举。军器旧领于三司胄案，三司事丛，判案者又数易，至此开始按唐令，置监而废胄案。此前皇上对辅臣说：“河北兵械皆不可用。”王安石说：“兵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须预具之。”皇上乃议置监，设官提举，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设置内弓箭南库，储存御前所制军器，仍别差官提举。

十一月丙午，下诏军器监以殿前马军司所相度鞍辔样式，计在京诸军马数造给。起初，马军用大鞍，不便野战，是日皇上始以边样皮鞯小鞍用木鞍长缰，回旋转射，得尽驰骤之技，仍选边人习骑者隶属诸军，后皇上批示：“昨降鞍样，虑数多，计置未集，闻诸军亦有私鞍，大约及新样，若能自置，即给价钱。”

十二月丁亥，下诏同管勾外都水监丞程昉，于沿河采车材三千两，下军器监定样制造战车。皇上修严武备，既采唐李靖三人队法，想试行之，且以北边地平可用车为营卫，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讲求，而有是诏。壬辰，军器监说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下诏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庚戌，判军器监吕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献枪刀样式，下诏送殿前马步军司定夺，又上编成弓式。起初，在京及诸路造军器多杂恶，河北尤甚，至此所制兵械皆精利，其后遂下诏齎新造军器付诸路作院为式，遣官分谕之，已而吕惠卿说：“朝廷必以武人习用器械，故谋及殿前马步军司，然臣体问得逐司，每准朝旨送下定夺事件，只是取责军校文状闻奏，非独务持旧说，不肯改更，又其智虑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陈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尝考其说之当否，遂从而寝，荀卿以谓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工师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惟精于道者为然……请求从本监奏，请求就一司同议。”皇上由是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皆以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下诏军器监除依新样造兵车外，仍巧以牛皮及毡木制车上蔽陈之物，临时因民车使用。

五月庚戌，下诏入内供奉官卫端之，追两官，免勒停；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卫端之被差看验弓弩不堪修的折剥，乃以杂色弓三十五万余张赴折剥所，内角面十二万可修，计实费钱七千余贯，犯在疏决前，皇上说：“是可以不惩吗？”特黜之。卫端之先前以造弓弩弦省工，减磨勘四年，至此坐枉费得罪。

九月丙午，内出敌楼样，送军器监，颁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皇上批示：“累降指挥，令军器监具可用战车制度闻奏，至今未见将上，宜令疾速详定进呈。”

八年四月甲子，皇上批示：“军器监初造军器样制虽多，未应所用，朝廷间有须索，多无见在，可令计定河北三处合用名件所缺少数制造，其毋用者，毋得妄费财力。”

十月辛亥，军器监说：“造将下鞍辔五千副，请求下河东等路采买生曲材，造鞍桥。”皇上批示：“今材自己坚牢堪用，不须枉费财物，可罢采买。”

十年四月丙申，下诏军器监置主簿及勾当公事官各一员，丞、主簿互差，听从判监范子奇请求。

十一月丙辰，军器监说：“天下军器，今五路已编排修完，其余诸路，想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编排，以五千人至千人为额，从本监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选委监司或提举司官一员提举点检。”听从了。

元丰元年八月甲寅，军器监奏请将官皮甲，以生白丝染红，代犛牛尾，为沥水。皇上批示：“丝为可惜，宜用它毛代之。”

二年十月丙申朔，下诏军器监出黑木四风羽、红木四风羽、白木四风羽弩箭，总一百三十万，赐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各五万。

四年七月丙午，泾原路经略司说：“近准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毕，防城战具，止有大小合蝉、床子等弩。按《武经总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余步，用一枪三剑，箭最为利器，攻守皆可用，请求下军器监，给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样造，以备急用。”军器监说：“弩每座重十余斤，难运致，请求图其样付本路作院。”听从了。

五年六月丁巳，军器监说：“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三十三万，河北无竹笴，请求依定州用桦木笴。”听从了。

六年八月庚子，皇上批示：“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样，尚恐未殚众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所用多穷要理，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马步战器，并具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

九月丁巳，皇上批示付刘昌祚：得所进器械，具悉。今于京师见作军仗，赐卿金线乌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马军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马枪、马军刀、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附排刀各一、标二、透蝎尾马黄弩桩一，以备出入，卿更省阅，具便否以闻。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范子奇说：“昨判军器监，创造床子大弓二张，强于神臂弓、独辕弩，较之九牛弩，尤为轻便，用人至少，射远而深，可以御敌。”下诏工部、军器监、管军官同比试以闻。

十二月丙子，奉议郎、编修军器什物法制蔡硕，为军器少监，皇上批示蔡硕于器械工作程式，极为究心，颇臻智巧，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专一制造军器所，隶属军器监。

试刑法

熙宁元年秋七月癸酉，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起初，登州说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丑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案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其死，用违律为婚，敕贷阿云死，知登州许遵说：“当论如敕律。”下诏送刑部，刑部断如审刑、大理。许遵不服，请求送两制定议，下诏送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定，而司马光与王安石议异。王安石本不晓法而好议法，强主许遵议，特与司马光异。及执政，遂力行之，然议者不以王安石为是。

二年八月乙未朔，下诏：“谋杀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此前吕公著等定按问欲举如王安石议，下诏依所定，于是审刑、大理寺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以吕公著等所议不当，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亦皆论谋杀不当用首法，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者而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会富弼入相，皇上令富弼议，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议，至此乃决，而富弼在告不与也。癸卯，司马光说：“知杂御史刘述、集贤校理丁讽、审刑详议官王师元皆以执法谋杀刑名被劾。彼谋杀已伤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今朝廷既违众议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请求赦刘述等。”不报。乙巳，罢殿中侍御史孙昌龄为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蕲州；此前孙昌龄说：“臣累辨谋杀之法非是。”遂贬。

三年三月丙辰，下诏审刑、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其支赐都数，比较逐官断罪有无错失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京帘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余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如无人举试，但历任有举主二人，或监司以上止有一人，皆听乞试。试日许齎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证一场，付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拣罪犯，攒合为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义五道，其所断案，具铺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方为合格。其考试关防，并如试诸科法。起初，议谋杀刑名，皇上怪人多不晓者，王安石说：“刑名事，诚少人习，中书本不当与有司日论名刑，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断人罪又不可不尽理。”皇上说：“须与选择数人晓刑名人可也。”他日，曾公亮在告，皇上谕陈升之说：“法官事不见将上，学校事亦不见商量，中书诸事都未有端绪，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壮，且勉力为朝廷立事，古人爱日与草木同尽，诚可惜也！”于是定议降诏试法官，盖如始此。

六月辛巳，司勋员外郎、代理河北监牧使崔台符，代理判大理寺。起初，王安石定按问欲举法，崔台符闻之，举手加额说：“数百年来误用刑名，今乃得正！”王安石喜其附己，故有此授。

九月己亥，命崔台符、曾布、朱温，具考试法官法。

六年三月丁卯，下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曾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大义者，听，如中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己巳，下诏：“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四月乙亥，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一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置教授四员，请给人从，视国子监直讲，命官举人并许入学，试中，官给食。每月公试一、私试三。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戊戌，下诏：“比许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定所赐场第及考校样行之，仍改先降指挥，明法为诸科，如敢冒应诸科人名试法，许人陈告，赏钱百千，同保人永停取应。”

四年十月壬子，中书说：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内铨投状，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议三道，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司例升资，无出身者赐出身。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

八年闰四月丁酉，下诏试刑法人，上七人差充法官，余循资堂除差遣，免试，其京朝官即比类推恩。

八月壬子，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又命孙谔监制敕库。孙谔，邵武人，既举进士，试法中第一，故以此命之。制敕库用士人，自孙谔始。

七月庚辰，下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起初，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至是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说：“进士高科，任签判、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又独优高科，不令就试，则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劝奖之意。”故有是诏。

十年五月丁丑，下诏使臣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以八通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并为合格，中书取旨。

元丰元年八月壬子，下诏自今科场考试刑法官，并中书差官。

五年十二月丙子，下诏诸承议郎以上，及幕职、州县官，并未入官人，历任无私罪，徒及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勒停冲替后，已经一任者，许试刑法，无人奏举，听于吏部及所在官司投状乞试，见在外任官及授黄河地分见缺者，不许就试。诸举官试刑法者，尚书刑部官、大理长贰，岁各十人；侍从、三省六曹、御史、开封府推判官及监司，各七人。

六年四月壬戌，国子司业朱服说：“相度入律学命官，公试律义断案，考中第一人，请求许依吏部试法注官，其太学生或精于律义断案，就律学公试，中第一，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听从了。

元祐三年三月乙丑日，吏部尚书苏颂等人上状说：「审查考试刑法人员的制度，历来是每年春秋两次考试，先前准照敕令秋试已经停止，就命令每年只进行一次春试，如果依照条令每年申报都省立定到京的期限，显然是徒然烦琐，请求将考试刑法人员立定每年一次春试，其应试人员限当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到京，免得逐一申报烦劳朝廷立限，如果立定此法，也让应试人员每年预先知道考试日期，依期限赴京。」朝廷听从了。

论肉刑

熙宁二年五月丁卯日，皇上讨论谋杀自首的事，王安石于是详细论述其中的缘故，又论述说：「法律不是中等材质一个人所能制定的，然而也不完全合理。死刑的次一等，就是流刑，只是居作而不杖打，这自唐代以来，就守着这条法律行不通，像这类情况也很多。」皇上说：「汉文帝废除肉刑对不对？」富弼说：「非常对。」王安石说：「当时虽然废除肉刑，但人多被笞打而死，就像折断人两支肢体，或弄瞎人两眼的，如今却只是流放三千里而已，这怎么足以报偿其罪？又如强盗五百贯就处死，如果有肉刑，这不过是处以刖刑而已。」富弼说：「这不是通达之论。受刑的人不可能再恢复安宁，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废除肉刑正是用来开启人自新之路罢了。」皇上说：「然而受肉刑的人，都是有极其严重罪过的缘故。」

九月，皇上谕示枢密院：「沙门岛罪人数多，以及广南编配的罪人，多就窜逃回来，命令与中书另外商议立法。」并且想恢复施行肉刑，吕公弼认为不可以，退下后上疏说：「臣的意见见韩绛曾上奏请求用肉刑，今日陛下也认为对。韩绛又说：『假如折断一支肢体、去掉一个手指，又有什么不可以？何况尧舜尚且使用过。』这只是相信古人的论说，不通达时势变化。自汉文帝感动于一妇人的话，废除肉刑，而天下归仁，到现在一千多年，一旦使用，必定惊骇四海的观听。何况古代虽然有肉刑之法，在尧舜之世，也不曾施行。《书》说：『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尧舜之世，用流放来宽减五刑。像四凶只是流放，那么五刑就无所施行了。臣希望陛下上效法尧舜，下体察汉文帝，不要采用迂儒好古的论说。陛下忧虑如今触犯刑法的人多，臣希望审慎选择守臣，宣布惠爱，使百姓各得其所，那么百姓就不会犯上了。如今不追究根本，而只是更改刑辟，臣恐怕民心一旦惊骇而动摇，以后虽然想完全安抚他们，也不容易安定。」皇上采纳了。

三年八月戊寅日，中书上奏刑名不妥当的五条，诏令交付编敕所详细商议立法。起初，删定编敕官曾布上《肉刑议》，皇上问执政说：「曾布所说的肉刑可以立即施行吗？」王安石说：「道理确实如此，立即施行也无害，只是要斟酌应当施以肉刑的对象。」曾布起初任编敕删定官，就说：「立法必须以律为本，律有不安之处，不加刊正，而只想整齐一时的号令，这是舍弃根本而治理末节。」于是请求先刊正律文，诏令曾布分条剖析具奏上呈，曾布说律疏义繁长鄙俚，以及如今所不施行的可以删除外，凡驳正其舛错乖谬一百事为三卷上呈，诏令曾布如有不便之处，继续分条剖析上报。

元丰元年九月乙酉日，皇上初即位，韩绛就建议恢复肉刑，到这时又诏令执政商议，知枢密院吕公著认为后世礼教未完备而刑狱繁多，肉刑不可恢复，将会招来『踊贵屦贱』的讥讽；吴充建议恢复设置圜土，众人认为难以施行；王珪想取开封死囚的罪，试用劓刑刖刑，吕公著说：「刖刑而不死，那么肉刑就要施行了！」商议终于作罢。

五年七月壬午日，诏令停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审理案件，从今以后每年一次，本寺将现有案件尽数断结，上报中书取旨。皇上于是论述刑罚说：「先王的肉刑，大概不可废除——人从上天承受形体，用刑罚毁坏它，所以叫做肉刑。扬子说：『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的就是五刑，其次就是五宥，再次就是赎，共十五等，轻重有序，到汉文帝废除它，如果说是革除秦朝的弊病，想休养生民那还可以，如果以先王之法来衡量，就不能说没有过失，三代之时，百姓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视迁徙，所以以流放为重，后世的百姓迁徙不常，而流放不足以惩治，所以用加役流，又不足以惩戒，所以有刺配，还不足以依靠，所以又有远近之别，大概先王教化，明习俗成，那么肉刑就不算过分了。」

增吏禄

熙宁三年八月癸未日，皇上批示：「听说在京诸班直以及诸军所请的月粮，例皆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其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分有乞取侵克，很不是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应该从今以后每石实支十斗，其仓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级人等禄赐、告捕关防、乞取条令，三司速详细拟定上报。」先前诸仓吏卒供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皇上知道这种情况，所以下了这道诏令，并且命令三司分条具奏，于是三司说：「主典役人每年增加禄为钱一万四千余缗，乞取一钱以上，以违制论罪，仍以钱五十千赏给告发者，遇赦不原免。」中书说：「乞取有多少，致罪应当有轻重，如今一钱以上，论以同一法，恐怕不好。又增加禄不丰厚，不可责其廉洁，谨宜每年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干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干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给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接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是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以上，人仍也许陈首，免罪给赏。」朝廷听从了。

四年正月甲寅日，诏令三司应买扑酒曲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另外封桩以作吏禄。

五年五月癸未日，诏令增加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接受贿赂者，以仓法论罪。

六年四月戊戌日，诏令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前吏禄各有定式，后来因为兼局，增加茶汤、纸笔钱，侥幸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密院有言，所以降下这道诏令，不久王安石禀告皇上说：「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都是一人兼两人文字，如果不许兼请，那么谁肯承担劳责？既然是官有两局，如果不许兼，只是占吏人更多，而妨碍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罢了！」皇上说：「一人兼五七处如何？」王安石说：「凡兼局吏，不在一个官员之下，也就不可兼，既没有一个官员，兼五六处差遣的，那么岂有兼五七局的吏人？」皇上于是追回前诏作罢。

七月庚午日，诏令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加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匹，以淘汰冗员、培养廉洁。

十二月壬申日，三司说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每年支钱一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余，诏令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足，仍令提举帐司每年考核支收数上报中书。当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都给予禄，叫做仓法，京师每年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而都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役剩息钱等，而对于县官每年收入的财用起初没有多少损失，而且民不加赋，而吏禄得以供给。乙酉日，中书说：「增加开封府等处吏禄，以施行重法。」皇上说：「以前吏不给禄而接受贿赂，就被重劾。如今朝廷给禄而责人，可以说是忠恕了。」

八年闰四月癸巳日，权三司使章惇说：「先前增加吏禄，施行河仓法，本意是想革绝私弊，如今听说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隔了月日才接受财物的，应该加以防禁。」诏令：「施行仓法的人，因职事以借便质当为名接受财物的，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宁三年开始制定天下吏禄，而设置重法以杜绝请托的弊病，那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共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余，到沈括任三司使，当熙宁八年，那年支吏禄共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余，京师旧有吏禄的以及天下吏禄，都不在此数之内。

元丰六年正月乙巳日，诏令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法。

## 关键人物

- **唐介**：太原知府；请求在交城县设置马监，获准。
- **崔台符**：比部员外郎，后代理群牧判官、河北监牧使；视察汾州旧牧地并任群牧判官，后任河北监牧使。
- **文彦博**：大臣；议论马政成败在于群牧判官得人，又主张赋牧地与民敛租课。
- **王安石**：执政大臣；主张以洮河蕃部养马、废牧监，并力主谋杀自首之议；论肉刑与用人挽车等事。
- **吴充**：大臣；固争监牧不当废，又论肉刑不可恢复。
- **曾孝宽**：同修起居注，后为河北察访使；相度诸班直诸军牧马事宜，奏请施行户马法。
- **吕惠卿**：判军器监；判军器监，上裁定枪刀样式与编成弓式，论殿前马步军司定夺之弊。
- **刘昌祚**：知延州；奏请减监牧司年额马数、增买堪披甲马，并进呈所习战器。
- **许遵**：知登州；论阿云案当依敕律，不服刑部断决，请求送两制定议。
- **司马光**：翰林学士；与王安石同定阿云案，议论相异，后请赦刘述等执法之臣。

## 时间线

- **治平四年十一月**：环庆经略李肃之等言本路无牧草地且近西夏界难置马监，诏陕西监牧司广购良种；唐介请置马监于交城，崔台符视汾州旧牧地得三千余顷，从之。；设置交城马监，从沙苑发母马五百匹前往。
- **熙宁元年二月**：群牧司奏请以坊监牧马余地设田官，以马五万匹为定额，剩田赋民租佃收草粟。；听从了。
- **时间不明**：群牧司奏请兼任监牧通判三年一换、以马死数考核，并诏陕西河东买马。；听从；丁未诏陕西、河东各买马一千匹，京东三百匹，送卫州监牧司。
- **时间不明**：刘航任河南监牧使，崔台符任河北监牧使；枢密院请分置局官，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都监各一员。；河北官署在大名府，河南在河中府，后改隶属枢密院，省群牧都监一员。
- **时间不明**：诏原、渭州、德顺军三年买马三万匹，立买马官赏格。；因王诲言券马法败坏，故有此诏。
- **时间不明**：曾孝宽请不下槽牧放诸军马，许民租佃牧地。；诏马自来年更不下槽牧放，五个月草料令三司计置；人以为便，租入补草粟犹有盈余。
- **时间不明**：文彦博、蔡挺请赋牧地与民、散国马于编户；诏元绛等详定。甲辰，陈升之兼任群牧制置使。；诏元绛、吴审礼、蔡确详定；陈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 **时间不明**：曾布等修成义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诏兵部施行养马法。；养马法定户养马数、免体量草与折变缘纳钱、保社补偿等，先从府界颁布。
- **时间不明**：王安石议废牧监。；（本章未记当日结果）
- **时间不明**：三省枢密院进呈比扑马数，中书称废监岁省钱五十三万贯；吴充固争监牧不当废。；皇上令中书施行；己子诏沙苑监隶群牧司，余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司并废，以牧地租给市易务茶本钱等。
- **熙宁六年六月**：设置军器监，总管内外军器之政，以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废三司胄案。；置军器监，官属令逐官奏举，依唐令置监而废胄案。
- **时间不明**：吕惠卿等上裁定枪刀样式及编成弓式。；所制兵械皆精利，诏齎新造军器付诸路作院为式；后遣管军郝质赴监定夺施行。

## 地点

- **交城县**：唐介请置马监之处，得汾州旧牧地三千余顷。
- **汾州**：崔台符视察得旧牧地三千余顷。
- **沙苑**：发母马五百匹往交城；后沙苑监隶群牧司。
- **大名府**：河北监牧使官署所在。
- **河中府**：河南监牧使官署所在。
- **卫州监牧司**：陕西、河东、京东所买马都送往此处。
- **登州**：阿云案发生地，许遵知登州论此案。
- **禹城县**：号称多马，养马三千。
- **渭州**：泾原路修城置炮台，请军器监给弩箭依样造。
- **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三十三万，请依定州用桦木笴。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呈现北宋治平至元丰间马政、军器监、刑法考试、肉刑存废与吏禄仓法五项制度的设立、争论与调整，涉及买马养马、军器制造、司法考试及吏治财政等具体治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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