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38

崇宁方田均税与给地牧马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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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北宋崇宁至宣和年间方田均税法与给地牧马法的推行、调整及废止过程,展现朝廷为均平赋税、寓马于农而颁布的多项政令。

方田

崇宁三年七月辛卯日,宰相蔡京上奏章说:“我们私下认为赋税不均已经很久了。自从开阡陌以来,让百姓能够私下买卖田地,富人贪图多占,抬高价格来谋利;穷人迫于不足,低价转让并快速出售(以减轻赋税)。所以富人有跨州越县的田地,所占的都是肥沃土地,但赋税反而轻;穷人剩下的土地不多,而且贫瘠,但赋税反而重。沿袭至今,这种弊端更加严重。熙宁初年,神宗皇帝明察这一弊端,于是下诏有关部门研究方田的利弊,制定法令推行,根据土地的肥沃与贫瘠,区分田地的好坏,确定赋税的多少,以方为单位划定界限,步亩的高下丈尺都不能隐瞒,户给帖(土地凭证),升合尺寸也没有遗漏。用来买卖则百姓不能投机取巧,用来推收(土地过户)则官吏不能从中作奸,国家的财富从此充足,百姓的赋税从此减少,这个法令岂是小补!五路州县有经过方田的,至今公私都认为有利。遭遇元祐年间的纷争变更,美好的意愿和良法没有普及天下,现在那些文书还在,可以推行。现在检会熙宁方田敕令,推广神宗皇帝立法的本意,删除重复、冲突修改的内容,取其中应当施行的为方田法,共计九册,以《崇宁方田敕令格式》为名,恭敬地呈上。如果允许所奏,请求交付三省颁布施行。”皇帝听从了。下诏说:“方田之法,是均输的根本,推行它,有人说有利,有人说有害,为什么?关键在于官员的能否、官吏的贪廉。如果核实肥沃贫瘠,必定能定出租赋有差别,没有骚扰的劳烦,蒙受均平的恩惠,那岂不是有利吗?如果核实肥沃贫瘠,或者没有真实,定租赋或有增减,厌倦追呼的烦扰,有失当的骚扰,官员不能振作职守,官吏或借此为奸,里正乡胥因而敢挟取,那岂不是有害吗?如果委派官员管勾,切要选择廉洁勤勉公正、有才能且清明严正善于驾驭吏员的人来做,希望百姓能受到实惠。”

八月己酉日,尚书省说:“方田法虽然已经颁布,但由于是熙宁年间建立的,极为精密,我们担心州县不能马上通晓,又四方的田亩山川不同,必须讲论详细熟悉然后施行,才不致违逆。”下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官选差能干的官员,不拘资序、员数,仔细阅读《方田敕令格式》,务必令其详细熟悉,然后告谕州县官吏,随所在土俗,令他们讲论,等到满一年已经通晓,仍等候本州县丰收,即依安排施行。从京西、河北每年先行,两路内已经方田的,如果元祐曾更改,都依熙宁、元丰法。

九月丁酉日,奉议郎、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说:“我私下看到朝廷推行方田均税之法,天下没有不欣然接受的。伏见熙宁、元丰的政令,使州县财赋没有轻重不均的弊端,而且以本县丰收的日子推行,这确实是盛大的举措。然而我近来听说州县官吏中有苟且简慢怀有异心的人,往往以本县丰收为名,妄称灾害,来逃避推行;或有喜好进身的人,以人户确实遭受灾害,妄称丰收,务求邀功请赏,殊不知体察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为务。我愚昧地请求诏令有关部门,下到各路提举常平司,经常切加觉察,如有州县敢有苟且避免,或妄图恩赏,导致推行违逆的,请求朝廷重行贬黜责罚。希望法令的施行,与时适当,而百姓都蒙受恩泽。”皇帝听从了。

十月丁巳日,户部说:“滑州韦城县百姓鲁宝等人称,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税,到元丰八年以前,约日量及数百县,这是损有余而补不足。访闻京西、河北两路现在施行方田,本县税极不均,幸今丰收,乞求早赐差官。”下诏依从所乞。

四年七月丁巳日,下诏:“方田的路分,令提举司体量税赋最不均的县分,每年逐州先方一县,如有五县以上,先方二县,灾害时权罢。”

九月丙午日,下诏:“各路方田不再专差官点检,令提举司在本路现任人内委官。”

大观元年二月己卯日,御笔手诏:“农业是政事的根本,现在天下太平已久,但赋役不均,富人税轻,穷人税重,大概是兼并游手豪夺侵渔的缘故吧。从前神宗皇帝命令方田,根据土地肥力和土宜来均衡调节,以作民职,以令地贡。其法详尽,多年于此,未能完成,岂可懈怠?可等候丰收农闲,选择能吏,推原法意。从近到远,始于一州,以及一路,布之四方,使百姓没有偏重的忧患,以称朕意。”

三年六月壬午日,臣僚上言:“伏以方田之制,就是《周官》土均之法。辨别五物九等,制定天下的地征,大概是为了均平,不是用来增加的。访闻京西南路将方田十等合并作五等,又想把河南府比附轻重。土地有肥沃贫瘠,田地有等差,那么赋税有轻重,岂可一概比附而增加呢?何况诏书方田之意,只欲均平税赋。现在却额外增添,多至数倍,至今民间词诉不绝,渐至逃移,不是经久之策。所有今来张徽言的建议,乞求不施行。”下诏依从,仍将张徽言送吏部,给予合入差遣。

四年二月癸巳日,下诏:“方田之法,均赋惠民,访闻近年以来,有关部门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行,高下失实,下户受弊,有害官法。可严厉整饬所部,仍仰监司觉察。如违,当行严断。”

五月己酉日,下诏:“去年各路灾害,今春雨晴时若,农务方兴,所有方田可遵用熙宁旧例,一并权罢,等候丰收日,别奏取旨。其已经方量完毕,只是官司攒造文字的地方,允许依条限了当。”

七月辛丑日,臣僚上言,乞求方田不拘已毕未毕,一并权住罢。下诏:“应方田虽已经方量,但高下失当,肥瘠不均,现有词诉在官司的,自系未毕,合依已降朝旨权罢。其税赋依未方已前,各依旧送纳。”

十一月丁卯日,勘会“朝廷方田之法,本均税赋,使无偏轻偏重之弊,盖所以恤民,非所以厉民也。访闻天下方田官吏,多不体朝廷之意,搔扰良民,靡所不至。非特方田以增税赋,又且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上户或增数百缗,下户亦不下数十缗,民户因此废业失所,饥莩者有之。仰所属监司,推原均田之意,改正施行,悉如旧令。”

政和二年三月丙戌日,下诏:“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断经尚书省陈乞,依昨来已方过田输纳税赋,有以见方田之法,百姓安便。可先将未降大观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挥已前已经方量了处,并依已方施行;其未经方处,依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御笔手诏施行。”

八月壬寅日,下诏:“京西、河北路监司,应已方田,并选官前去体量有无违法,不均不实,出税有无偏轻。如不曾方量处,且令依旧出税,别选他州县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县寄居待阙等官。所委官仰先习熟法内行遣,次节选差非本州县吏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以违制论,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

九月辛酉日,下诏:“应方田路分现有人户论诉不均的,并依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降指挥施行。其有人户论诉合重方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税甲头合干等,并差州本州县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并以违制论。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仍先次施行。”

十二月丁丑日,御笔:“方田之法,本以均税,有司奉行违逆,货赂公行。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时困弊民力,致使流徙,常赋所入,因此坐亏岁额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国之意,已降指挥,权罢方量。自降指挥以前应有诉讼不均去处,本县赋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旧数。因方量不均,流移人户,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诱归业,见荒闲田土,疾速依条召人请佃。”

宣和二年六月乙酉日,下诏罢诸路方田。先是中牟县民诉方田不均,凡田四百户,指挥教官莫拟冒赏。并方量官提举司送转运司体究,故有是诏。

马政

崇宁元年四月甲寅日,有关部门说:“勘会见今请射牧地养马之数,共计养马一千七百九十七户,请射过牧地三千七顷三十三亩半,所养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河北东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东西路一十四匹、河东路九匹,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路并无之。”

大观元年三月乙卯日,尚书省:“检会元丰中先帝追复先王隐兵于农之意,诏人户养马法,未及广周。元祐改革,置监放牧,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貲,今沙苑一监,最号马多,本监牧地九千余顷,草料、军兵、监官、衣粮俸给,以陕西今日物价,约计用钱四十余万贯,而灌啖、蜜药、棚井、槽屋、皮裘之费,又一万余贯,而所养只及六千匹。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余匹,而马不调习,不可乘骑。以九千顷之地、四十万之费,养六千余匹,而不适于用,及又抛死之数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见。见以九千顷地,以三分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顷。以今陕西土田中价计之,每顷可直五百余贯,若召人请地二顷,养马一匹,则十口之家,得五百贯地利,马得所养,不至抛失,人必乐趋,公私俱获其利,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欲令永兴军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张彦,专一同共相度措置闻奏。候见实利,其六路新边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听从了。

二年四月辛巳日,御笔:“追述先王寓马于农之意,募人给地,免租牧马,行之期年,熙河类见就绪。凡县、镇、寨、关、堡官衙内,并带兼管勾给地牧马事,佐官同管勾,庶使人人各知任责。”

五月庚戌日,御笔:“给地养马之法虽已推行,而地之顷亩尚多,访闻多是土豪侵冒,百不得一。今遣官括地,限一日起发,亲诣地所。如违及不实不尽,杖一百,故隐落,以违制论。”

三年八月丁亥日,下诏:“马政近经分拨,所降指挥不相照应,今后应缘马事,可依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挥,并隶枢密院。”

政和二年十二月癸丑日,始诏诸路给地牧马,又诏:“诸路马食,储积亦艰,沿边土旷,乘春发生,青草茂盛。应诸城寨,若使军马分番出牧,就野饱青,晚持草归,以充夜秣,每名量支草价,以省官刍。”下诏:“闻河东路见今施行,可令陕西诸路相度措置闻奏。”

三年七月壬辰日,提举京西路给地牧马王愈说:“乞求依提举陕西路给地牧马奏请已得指挥 —— 应县镇城寨,每给地牧马及三百户,管勾官与减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给地牧马一千户,检点官与减磨勘三年,岁终仍委提举官取给地牧马最多处,保明闻奏,乞求自朝廷旌赏。臣到本路,私下看到每州管牧地动辄数千顷,一县或一二千顷的,若县给地牧马三百户,州通及一千户便行推赏,则州县只及赏格而止。今相度每县及六百户,州及二千户,减三年磨勘,如此也可以劝勉了。”听从了,其余路依此。

七年五月癸丑日,臣僚说:“神宗稽法成周,寓马于农。陛下追述圣谟,给地增牧,法成令具,吏虔民乐,诸路告功,实武备无穷之利。乞求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听从了。

宣和二年九月壬寅日,御笔:“给地牧马,议者以蕃息国马为言,今诸路倒失,率以千计,自行法至今,即无中到,出驹匹数,岁縻激赏,既以浩瀚,马户辄蠲租税科差,政赋役日益不均,因缘骚扰,为害不一,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后给地牧马条法,可更不施行。民户见养官马,令枢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见今阙马禁军,仍令逐路守臣兵官,专一钤束,如法喂养,应租佃牧地及置监去处,并如旧制,内牧地先问旧佃人,如不愿佃,即令见佃人依旧法租佃,又不愿,即依条别召人承佃。应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闻。”

六年四月己巳日,下诏:给地牧马路分,劝诱召人养马,自降指挥,至今年三月中,养数多去处,干豫牧马官吏,宜与旌赏,令提刑司官通将本路所管州县及三千匹以上,各与转一官;六千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州府通所管县分一千匹以上,各转一官;二千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县官及三百匹以上,各转一官;六百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

十月己丑日,中大夫、祕阁修撰、提点河北路刑狱兼提举给地牧马李孝扬,转一官,减三年磨勘,许囘授本色本宗有官有服亲。以本路养马及七千余匹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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