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138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138
章节：卷138

## 本章概览

本章围绕北宋方田与马政两大政务展开。方田部分记蔡京奏请推行方田均税，朝廷颁《崇宁方田敕令格式》，并多次下诏令各路体量税赋最不均之县先行方量，又因灾害、骚扰、贿赂、高下失实等屡次权罢或整饬。马政部分记给地牧马之法，募人给地养马，后因倒失、扰民等，最终罢行。

本章记载北宋崇宁至宣和年间方田均税法与给地牧马法的推行、调整及废止过程，展现朝廷为均平赋税、寓马于农而颁布的多项政令。

## 正文

方田

崇宁三年七月辛卯日，宰相蔡京上奏章说：“我们私下认为赋税不均已经很久了。自从开阡陌以来，让百姓能够私下买卖田地，富人贪图多占，抬高价格来谋利；穷人迫于不足，低价转让并快速出售（以减轻赋税）。所以富人有跨州越县的田地，所占的都是肥沃土地，但赋税反而轻；穷人剩下的土地不多，而且贫瘠，但赋税反而重。沿袭至今，这种弊端更加严重。熙宁初年，神宗皇帝明察这一弊端，于是下诏有关部门研究方田的利弊，制定法令推行，根据土地的肥沃与贫瘠，区分田地的好坏，确定赋税的多少，以方为单位划定界限，步亩的高下丈尺都不能隐瞒，户给帖（土地凭证），升合尺寸也没有遗漏。用来买卖则百姓不能投机取巧，用来推收（土地过户）则官吏不能从中作奸，国家的财富从此充足，百姓的赋税从此减少，这个法令岂是小补！五路州县有经过方田的，至今公私都认为有利。遭遇元祐年间的纷争变更，美好的意愿和良法没有普及天下，现在那些文书还在，可以推行。现在检会熙宁方田敕令，推广神宗皇帝立法的本意，删除重复、冲突修改的内容，取其中应当施行的为方田法，共计九册，以《崇宁方田敕令格式》为名，恭敬地呈上。如果允许所奏，请求交付三省颁布施行。”皇帝听从了。下诏说：“方田之法，是均输的根本，推行它，有人说有利，有人说有害，为什么？关键在于官员的能否、官吏的贪廉。如果核实肥沃贫瘠，必定能定出租赋有差别，没有骚扰的劳烦，蒙受均平的恩惠，那岂不是有利吗？如果核实肥沃贫瘠，或者没有真实，定租赋或有增减，厌倦追呼的烦扰，有失当的骚扰，官员不能振作职守，官吏或借此为奸，里正乡胥因而敢挟取，那岂不是有害吗？如果委派官员管勾，切要选择廉洁勤勉公正、有才能且清明严正善于驾驭吏员的人来做，希望百姓能受到实惠。”

八月己酉日，尚书省说：“方田法虽然已经颁布，但由于是熙宁年间建立的，极为精密，我们担心州县不能马上通晓，又四方的田亩山川不同，必须讲论详细熟悉然后施行，才不致违逆。”下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官选差能干的官员，不拘资序、员数，仔细阅读《方田敕令格式》，务必令其详细熟悉，然后告谕州县官吏，随所在土俗，令他们讲论，等到满一年已经通晓，仍等候本州县丰收，即依安排施行。从京西、河北每年先行，两路内已经方田的，如果元祐曾更改，都依熙宁、元丰法。

九月丁酉日，奉议郎、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说：“我私下看到朝廷推行方田均税之法，天下没有不欣然接受的。伏见熙宁、元丰的政令，使州县财赋没有轻重不均的弊端，而且以本县丰收的日子推行，这确实是盛大的举措。然而我近来听说州县官吏中有苟且简慢怀有异心的人，往往以本县丰收为名，妄称灾害，来逃避推行；或有喜好进身的人，以人户确实遭受灾害，妄称丰收，务求邀功请赏，殊不知体察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为务。我愚昧地请求诏令有关部门，下到各路提举常平司，经常切加觉察，如有州县敢有苟且避免，或妄图恩赏，导致推行违逆的，请求朝廷重行贬黜责罚。希望法令的施行，与时适当，而百姓都蒙受恩泽。”皇帝听从了。

十月丁巳日，户部说：“滑州韦城县百姓鲁宝等人称，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税，到元丰八年以前，约日量及数百县，这是损有余而补不足。访闻京西、河北两路现在施行方田，本县税极不均，幸今丰收，乞求早赐差官。”下诏依从所乞。

四年七月丁巳日，下诏：“方田的路分，令提举司体量税赋最不均的县分，每年逐州先方一县，如有五县以上，先方二县，灾害时权罢。”

九月丙午日，下诏：“各路方田不再专差官点检，令提举司在本路现任人内委官。”

大观元年二月己卯日，御笔手诏：“农业是政事的根本，现在天下太平已久，但赋役不均，富人税轻，穷人税重，大概是兼并游手豪夺侵渔的缘故吧。从前神宗皇帝命令方田，根据土地肥力和土宜来均衡调节，以作民职，以令地贡。其法详尽，多年于此，未能完成，岂可懈怠？可等候丰收农闲，选择能吏，推原法意。从近到远，始于一州，以及一路，布之四方，使百姓没有偏重的忧患，以称朕意。”

三年六月壬午日，臣僚上言：“伏以方田之制，就是《周官》土均之法。辨别五物九等，制定天下的地征，大概是为了均平，不是用来增加的。访闻京西南路将方田十等合并作五等，又想把河南府比附轻重。土地有肥沃贫瘠，田地有等差，那么赋税有轻重，岂可一概比附而增加呢？何况诏书方田之意，只欲均平税赋。现在却额外增添，多至数倍，至今民间词诉不绝，渐至逃移，不是经久之策。所有今来张徽言的建议，乞求不施行。”下诏依从，仍将张徽言送吏部，给予合入差遣。

四年二月癸巳日，下诏：“方田之法，均赋惠民，访闻近年以来，有关部门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行，高下失实，下户受弊，有害官法。可严厉整饬所部，仍仰监司觉察。如违，当行严断。”

五月己酉日，下诏：“去年各路灾害，今春雨晴时若，农务方兴，所有方田可遵用熙宁旧例，一并权罢，等候丰收日，别奏取旨。其已经方量完毕，只是官司攒造文字的地方，允许依条限了当。”

七月辛丑日，臣僚上言，乞求方田不拘已毕未毕，一并权住罢。下诏：“应方田虽已经方量，但高下失当，肥瘠不均，现有词诉在官司的，自系未毕，合依已降朝旨权罢。其税赋依未方已前，各依旧送纳。”

十一月丁卯日，勘会“朝廷方田之法，本均税赋，使无偏轻偏重之弊，盖所以恤民，非所以厉民也。访闻天下方田官吏，多不体朝廷之意，搔扰良民，靡所不至。非特方田以增税赋，又且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上户或增数百缗，下户亦不下数十缗，民户因此废业失所，饥莩者有之。仰所属监司，推原均田之意，改正施行，悉如旧令。”

政和二年三月丙戌日，下诏：“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断经尚书省陈乞，依昨来已方过田输纳税赋，有以见方田之法，百姓安便。可先将未降大观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挥已前已经方量了处，并依已方施行；其未经方处，依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御笔手诏施行。”

八月壬寅日，下诏：“京西、河北路监司，应已方田，并选官前去体量有无违法，不均不实，出税有无偏轻。如不曾方量处，且令依旧出税，别选他州县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县寄居待阙等官。所委官仰先习熟法内行遣，次节选差非本州县吏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以违制论，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

九月辛酉日，下诏：“应方田路分现有人户论诉不均的，并依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降指挥施行。其有人户论诉合重方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税甲头合干等，并差州本州县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并以违制论。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仍先次施行。”

十二月丁丑日，御笔：“方田之法，本以均税，有司奉行违逆，货赂公行。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时困弊民力，致使流徙，常赋所入，因此坐亏岁额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国之意，已降指挥，权罢方量。自降指挥以前应有诉讼不均去处，本县赋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旧数。因方量不均，流移人户，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诱归业，见荒闲田土，疾速依条召人请佃。”

宣和二年六月乙酉日，下诏罢诸路方田。先是中牟县民诉方田不均，凡田四百户，指挥教官莫拟冒赏。并方量官提举司送转运司体究，故有是诏。

马政

崇宁元年四月甲寅日，有关部门说：“勘会见今请射牧地养马之数，共计养马一千七百九十七户，请射过牧地三千七顷三十三亩半，所养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河北东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东西路一十四匹、河东路九匹，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路并无之。”

大观元年三月乙卯日，尚书省：“检会元丰中先帝追复先王隐兵于农之意，诏人户养马法，未及广周。元祐改革，置监放牧，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貲，今沙苑一监，最号马多，本监牧地九千余顷，草料、军兵、监官、衣粮俸给，以陕西今日物价，约计用钱四十余万贯，而灌啖、蜜药、棚井、槽屋、皮裘之费，又一万余贯，而所养只及六千匹。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余匹，而马不调习，不可乘骑。以九千顷之地、四十万之费，养六千余匹，而不适于用，及又抛死之数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见。见以九千顷地，以三分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顷。以今陕西土田中价计之，每顷可直五百余贯，若召人请地二顷，养马一匹，则十口之家，得五百贯地利，马得所养，不至抛失，人必乐趋，公私俱获其利，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欲令永兴军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张彦，专一同共相度措置闻奏。候见实利，其六路新边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听从了。

二年四月辛巳日，御笔：“追述先王寓马于农之意，募人给地，免租牧马，行之期年，熙河类见就绪。凡县、镇、寨、关、堡官衙内，并带兼管勾给地牧马事，佐官同管勾，庶使人人各知任责。”

五月庚戌日，御笔：“给地养马之法虽已推行，而地之顷亩尚多，访闻多是土豪侵冒，百不得一。今遣官括地，限一日起发，亲诣地所。如违及不实不尽，杖一百，故隐落，以违制论。”

三年八月丁亥日，下诏：“马政近经分拨，所降指挥不相照应，今后应缘马事，可依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挥，并隶枢密院。”

政和二年十二月癸丑日，始诏诸路给地牧马，又诏：“诸路马食，储积亦艰，沿边土旷，乘春发生，青草茂盛。应诸城寨，若使军马分番出牧，就野饱青，晚持草归，以充夜秣，每名量支草价，以省官刍。”下诏：“闻河东路见今施行，可令陕西诸路相度措置闻奏。”

三年七月壬辰日，提举京西路给地牧马王愈说：“乞求依提举陕西路给地牧马奏请已得指挥 —— 应县镇城寨，每给地牧马及三百户，管勾官与减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给地牧马一千户，检点官与减磨勘三年，岁终仍委提举官取给地牧马最多处，保明闻奏，乞求自朝廷旌赏。臣到本路，私下看到每州管牧地动辄数千顷，一县或一二千顷的，若县给地牧马三百户，州通及一千户便行推赏，则州县只及赏格而止。今相度每县及六百户，州及二千户，减三年磨勘，如此也可以劝勉了。”听从了，其余路依此。

七年五月癸丑日，臣僚说：“神宗稽法成周，寓马于农。陛下追述圣谟，给地增牧，法成令具，吏虔民乐，诸路告功，实武备无穷之利。乞求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听从了。

宣和二年九月壬寅日，御笔：“给地牧马，议者以蕃息国马为言，今诸路倒失，率以千计，自行法至今，即无中到，出驹匹数，岁縻激赏，既以浩瀚，马户辄蠲租税科差，政赋役日益不均，因缘骚扰，为害不一，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后给地牧马条法，可更不施行。民户见养官马，令枢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见今阙马禁军，仍令逐路守臣兵官，专一钤束，如法喂养，应租佃牧地及置监去处，并如旧制，内牧地先问旧佃人，如不愿佃，即令见佃人依旧法租佃，又不愿，即依条别召人承佃。应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闻。”

六年四月己巳日，下诏：给地牧马路分，劝诱召人养马，自降指挥，至今年三月中，养数多去处，干豫牧马官吏，宜与旌赏，令提刑司官通将本路所管州县及三千匹以上，各与转一官；六千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州府通所管县分一千匹以上，各转一官；二千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县官及三百匹以上，各转一官；六百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

十月己丑日，中大夫、祕阁修撰、提点河北路刑狱兼提举给地牧马李孝扬，转一官，减三年磨勘，许囘授本色本宗有官有服亲。以本路养马及七千余匹故也。

## 关键人物

- **蔡京**：宰相；上奏请推行方田法，呈《崇宁方田敕令格式》，获皇帝听从。
- **李百宗**：奉议郎、知开封府太康县；上言请诏令有关部门觉察州县官吏苟且避免或妄图恩赏导致推行违逆者，重行贬黜责罚。
- **鲁宝**：滑州韦城县百姓；与其他人称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税，到元丰八年以前约日量及数百县，乞求早赐差官。
- **张徽言**：臣僚；其建议被臣僚上言乞求不施行，后诏依从，并将张徽言送吏部给予合入差遣。
- **张彦**：同州朝奉郎；被令与永兴军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专一同相度措置给地牧马事闻奏。
- **王愈**：提举京西路给地牧马；上言乞求依陕西路奏请，对给地牧马管勾官、检点官等推赏，并请求调整赏格户数。
- **李孝扬**：中大夫、祕阁修撰、提点河北路刑狱兼提举给地牧马；因本路养马及七千余匹，转一官，减三年磨勘，许囘授本色本宗有官有服亲。

## 时间线

- **崇宁三年七月辛卯日**：宰相蔡京上奏请推行方田法，呈《崇宁方田敕令格式》九册。；皇帝听从了，下诏推行方田之法。
- **时间不明**：尚书省说方田法精密，担心州县不能马上通晓，且四方田亩山川不同。；下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官选差能干的官员，仔细阅读《方田敕令格式》，务必熟悉，等待满一年已经通晓，仍等候本州县丰收，即依安排施行。
- **时间不明**：奉议郎、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请诏令有关部门觉察州县官吏苟且避免或妄图恩赏导致推行违逆者，重行贬黜责罚。；皇帝听从了。
- **时间不明**：户部说滑州韦城县百姓鲁宝等人称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税，到元丰八年以前约日量及数百县，乞求早赐差官。；下诏依从所乞。
- **时间不明**：下诏方田的路分，令提举司体量税赋最不均的县分，每年逐州先方一县。；如有五县以上，先方二县，灾害时权罢。
- **时间不明**：下诏各路方田不再专差官点检，令提举司在本路现任人内委官。；令提举司在本路现任人内委官。
- **大观元年二月己卯日**：御笔手诏称农业是政事根本，赋役不均，可等候丰收农闲，选择能吏，推原法意，从近到远，始于一州，以及一路，布之四方。；诏令推行方田。
- **时间不明**：臣僚上言说方田之制就是《周官》土均之法，本为均平，京西南路将方田十等合并作五等，又想把河南府比附轻重，额外增添，民间词诉不绝。；下诏依从臣僚所请，不施行张徽言的建策，仍将张徽言送吏部给予合入差遣。
- **时间不明**：下诏方田之法均赋惠民，但近年以来有关部门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行，高下失实，下户受弊。；可严厉整饬所部，仍仰监司觉察。如违，当行严断。
- **时间不明**：下诏去年各路灾害，今春雨晴时若，农务方兴，所有方田可遵用熙宁旧例，一并权罢，等候丰收日别奏取旨。；其已经方量完毕，只是官司攒造文字的地方，允许依条限了当。
- **时间不明**：臣僚上言乞求方田不拘已毕未毕，一并权住罢。；下诏应方田虽已经方量，但高下失当、肥瘠不均、现有词诉在官司的，自系未毕，合依已降朝旨权罢；税赋依未方已前各依旧送纳。
- **时间不明**：勘会朝廷方田之法本均税赋，使无偏轻偏重之弊，访闻天下方田官吏多不体朝廷之意，搔扰良民，非特方田以增税赋，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仰所属监司推原均田之意，改正施行，悉如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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