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42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042
章节：卷042

## 本章概览

本章围绕庆历新政中三项制度展开：明黜陟主张以考绩取代循资磨勘，抑侥幸主张裁减任子恩荫，均公田主张恢复职田养廉。范仲淹、富弼上疏陈十事，朝廷先后降诏施行，仲淹等以天下为己任谋致太平，然磨勘法密、任子恩薄，侥幸者不便，谤毁寖盛、朋党之论滋不可解，仲淹等所议弗变，终至范仲淹罢政事知邠州、富弼知郓州。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富弼上疏陈十事，其中明黜陟、抑侥幸、均公田三项考课任子与职田制度被详细奏陈并陆续诏行，后因谤毁朋党之论而多所冲改。

## 正文

明黜陟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富弼等人列奏十事。“第一叫明黜陟——《虞书》说：‘三年考核政绩，三次考核后罢黜昏庸、升迁贤明。’我朝祖宗时，文武百官都没有磨勘的惯例，只有政绩才能值得表彰的，不按常规提拔；没有值得称道的，到老也不升迁，所以人人自勉以求绩效。如今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叫做磨勘，不限内外，不问劳逸，贤能和不贤能的一起晋升，这难道是‘罢黜昏庸、升迁贤明’的意思吗？假如百官中有一个比众人贤能的，治理一郡一县，掌管一个事务局，想兴利除害而有所作为，众人都指为生事，一定嫉妒他、阻挠他、非议他、嘲笑他，稍有差错，随即排挤陷害，所以不贤能的人，白吃饭空拿俸禄，安然无所作为，即使愚昧昏庸卑鄙，人们不屑一提，却三年一迁，坐至卿监丞郎的，历历都是，谁肯为陛下兴公家之利、救生民之病、去政事之弊、修补纲纪的败坏呢？在京的各个部门，钱粮浩瀚，权势子弟，长期占据，有虚吃俸禄、等待空缺一两年的，等到面临事务局，挟持势力，岂肯恪尽职守，使祖宗根本之地，纲纪日渐毁坏，所以在京官署有一个空缺，就争抢的有数人，那些外任京朝官，则有私居等待空缺，动辄超过一年半载，往往到职之初，便该磨勘，没有一点勤劳效绩，照例蒙受升迁改官，这就是人人因循、不再奋发勉励的原因。臣请求特降诏书，今后两地臣僚，有大功大善，则特加爵命，没有大功大善，更不得非时晋升品秩，那些理状寻常而出任的，只守本官，不得再带美职，应京朝官在台省、馆阁任职，以及在审刑、大理寺、开封府及本府两赤县、国子监、诸王府，并因保举及选差监在京重难库务的，都必须在任三周年，才给磨勘，若因陈乞，并在中书审官院愿在京差遣的，与保举选差不同，都必须勾当通计及五周年，方得磨勘，如此则权势子弟肯就外任，各知艰难，也有俊明之人，因此树立，可以进用。如今日前受在京差遣已勾当的，且依旧日年限磨勘，其未曾交割勾当，却求外任的，并听其外任。在京朝官到职勾当及三年的，给磨勘，内前任勾当年月日及公程日限，并非因陈乞而移任，在道月日，及外朝官在京朝请月日，都令通计。其远官近地，劳逸不同，并在假待阙，及公程外住滞，或因公事，非时移替，在道月日，委有司别行定夺闻奏。如任内有私罪，并公罪徒已上的，到该磨勘日，原情理轻重，别取进止。其百官中有高才异行，多所荐论，或异略嘉谋，为上信纳的，自有特恩进改，非磨勘所能滞留。又外任善政著闻，有补风化；或累讼之狱，能辨冤沉；或五次推勘，人无翻讼；或劝课农桑，大获美利；或京城库务，能革大弊，惜费巨万的，仰本辖保明闻奏，下尚书省集议，为众所许，则列状上闻，并与改官，不隔磨勘，或有异同，各以所执取旨，出于圣断，仍请诏下审官院、流内铨、尚书考功，应京朝官选人，逐任得替，明具较定考绩，结罪闻奏，内有事状猥滥，并老疾愚昧之人，不堪理民的，别取进止。以上磨勘考绩条件，该说不尽的，有司比类上闻，如此则因循者拘考绩之限，特达者加不次之赏，然后天下公家之利必兴，生民之病必救，政事之弊必去，纲纪之坏必葺，人人自劝，天下兴治，则前王之业，祖宗之权，复振于陛下之手了！其武臣磨勘年限，委枢密院比附文资定夺闻奏。”

十月壬戌，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犹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制太宰之职，岁受官府之会，以诏王废置，三载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故考课之法旧矣。祥符之际，治致升平，凡下诏条，主于宽大，考课则有限年之制，入官则有循资之格，及比年事边，因缘多故，数披官簿，审阅朝行，思得应务之才，知亏素养之道，然非褒沮善恶，则不激励，非甄别流品，则不愤发，特颁程式，以懋官箴。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毋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赃罪，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若磨勘三年，赃私罪杖以下，经取旨，徒以上，再经取旨，其能自新无私犯，而有最课及有举者，皆第迁之。自请厘物务于京师，五年一磨勘，因举及选差，勿拘，凡有善政异绩，或劝农桑获美利，鞫刑狱雪冤枉，典物务能革大弊，省钱谷数多，准事大小，迁官升任，选人视此。若朝官迁员外郎，须三年无私罪，而有监司若清望官五人为保引，乃磨勘；迁郎中、少卿监，亦如之，举者数不足，增二年；迁大卿监、谏议大夫，弗为常例，悉听旨。又定制监物务，入亲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举者，数不足，毋辄关升。”

四年二月丁未，诏审官院：“自今磨勘，转运使、提点刑狱，朝臣更不限举主人数，只据在任劳绩取旨。”

仲淹等以天下为己任，谋致太平，然规模阔大，任子恩薄，磨勘法密，侥幸者不便，于是谤毁寖盛，而朋党之论滋不可解，然仲淹等所议弗变。六月壬子，范仲淹为陕西河东路宣抚使。

五年正月乙酉，范仲淹罢政事，知邠州；富弼，知郓州。

二月辛卯，诏曰：“比京朝官因人保任，始得叙迁，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进，其罢之。”时监察御史刘元瑜言：“近年考课之法，自朝官至员外郎、郎中、少卿监，须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许磨勘，适长奔竞，非所以养士廉耻也，望酌祖宗旧规，别定可行之制。”故降是诏。

抑侥幸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富弼上疏陈十事，其二曰：“抑侥幸——臣闻先王赏延于世，诸侯有世子袭国，公卿以德而任，有袭爵者，《春秋》讥之，及汉之公卿有封爵而殁，立一子为后者，未闻余子皆有爵命，其次宠待大臣，赐一子官者有之，未闻每岁有自荐子弟者，祖宗之朝亦不过此。自真宗皇帝以太平之乐与臣下共庆，恩意渐广大，两省至知杂御史以上，每遇南郊并圣节，各奏子充京官，少卿监奏一子充试衔，其正郎、带职员外郎并诸路提点刑狱以上差遣者，每遇南郊，奏一子充斋郎，其大两省等官既奏得子充京官，明异于庶僚，大示区别，复更每岁奏荐，积成冗官，假有任学士已上官经二十年者，则一家兄弟子孙，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此滥进之极也！今百姓贫困，冗官至多，授任既轻，政事不举，俸禄既广，刻剥不暇，审官院常患充塞，无阙可补，臣请特降诏书，今后两府并两省官等，遇大礼，许奏一子充京官，如奏弟侄骨肉，即与试衔外，每年圣节更不得陈乞，如别有勋劳，著闻中外，非时赐一子官者，系自圣恩。其转运使及边任文臣，初除授后，合奏得子弟身事者，并候到任二年无遗阙，方许陈乞，如二年内非次移改者，即许通计三年陈乞。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监已上，并同两省，遇大礼，各奏荐子孙。其正郎、带馆职员外郎并省府推判官外任提点刑狱已上，遇大礼，合该奏荐子孙者，须在任及二周年，方得陈乞。以上有该说不尽者，委有司比类闻奏，如此则内外朝臣各务久于其职，不为苟且之政，兼抑躁动之心，亦免子弟充塞铨曹，与孤寒争路，轻忽郡县，使生民受弊。其武臣入边上差遣并大礼合奏荐子弟者，乞下枢密院详定，比类闻奏……”

十一月丁亥，诏曰：“周大司乐掌学政，以六艺教国子，则官材盖本于世胄，而今之荫法，推恩太广，以致疏宗蒙泽，稚齿授官，未知立身之道，从政之方，而并阶仕进，非所以审政重民也。其著为令，使夫冢嗣先禄，以笃为后之体，支子限年，以明入官之重，设考课之格，立保家之条。古不云乎爵禄者，天下之砥石，人君所以砺世而磨钝。咨尔庶位，体兹意焉。宰相旧荫子为将作监丞，期亲，太祝奉礼郎；自今子、期亲悉如旧，余亲以属远近，补试衔。枢密使、副使、参知政事子为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郎；今子孙及期亲尊属如旧，余以次补试衔。仆射尚书子为校书郎或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今子孙并期亲尊属如旧，余属第补试衔。三司使、翰林学士、侍读、侍讲、龙图阁、枢密直学士、丞郎子为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今子及期亲尊属如旧，余属第补试衔或斋郎。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谏议、舍人、知制诰、龙图天、章阁待制、卿监三司副使、知杂子为寺监主簿，期亲试衔；今惟长子听如旧，余属第补试衔或斋郎。郎中、省府推判官、馆阁职，旧郊恩荐补，其尝以赃抵罪，复故官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止荫子孙亲属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预。转运副使、提点刑狱，悉于郊礼前到任逾一年，乃听荫补。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下，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糊名誊录，习辞业者，试论或诗赋，词理可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一经，兼试律十道，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以上经两试，九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有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者，补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京朝官年二十五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官，两任无私罪，有监司、知州、通判保举官三人，入亲民，经三试，朝臣保举者三人，与下等厘物务，两任无私犯，监司或知州、通判保举者五人，入亲民，愿易武弁者，听。其武臣使相子为东头供奉官，期亲，左侍禁；子及期亲如旧，余属自左班殿直第官之。枢密使副、宣徽、节度使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子孙及期亲尊属如旧，余属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统军、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为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子孙及期亲尊属如旧，余属自三班奉职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进使、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子为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子孙及期亲如旧，余属三班借职以下第官之。正刺史子为三班奉职，期亲，借职；子孙及期亲尊属如旧，余属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子为三班奉职，期亲，借职；子孙并期亲尊属如旧，余属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院承旨子为三班借职，尝以入己赃坐罪，迁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止荫子若孙一人，初任川广福建七路，恩如旧。凡三班，试弓弩于军头司，力及而射有法为中格，习书算者，三班院书家状，误才三字，算钱谷五事，通三为中格，习六韬孙吴书，试义十，而通五为中格，兼弓弩为优等，愿试策者，听之，五通三为中格，或习武艺五事，驰射闲敏，通书算者亦为优等，补边任，武艺不群，策详而理畅为异等，引见听旨，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若弟侄，须年过二十，必五服亲乃得荫，已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自是任子之恩杀矣，然犹未大艾也。

五年二月，知制诰余靖言：“臣伏睹近降中书札子，今后臣僚奏荐子孙亲属，内长子长孙皆不拘年甲，诸子诸孙须年十五以上，弟侄等并须年二十以上，方得奏荐，所荐亲属并须五服内者。窃以朝廷推恩延赏，比要嗣续门户，其有老登郎署，晚得职司，亲的子孙尚多，限以年幼，不得陈乞，而乃旁荫疏远房从年长之人，则是舍亲而用疏，遗近而取远，殆非国家善善及子孙之意。伏况自来奏荫少年子弟，并须二十五岁以上方许出官，虽授京官，亦不破官中请受，于国家别无妨碍，兼臣今来奏臣亲弟年已及格，不碍新条，但缘年老，臣僚不得奏其亲的，而旁奏疏属，于理不便，伏乞特降指挥，应合奏荫亲属臣僚，所奏子孙弟侄，特令不拘年甲，以广赏延之典。”从之。

三月己卯，诏补荫选人：“自今止令吏部流内铨候该参选日，量试所习艺业注官，其庆历三年十一月条制勿行。”监察御史包拯言：“臣伏睹先降敕应奏荫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南郊大礼，限半年内许令赴铨投状，京官每年春季赴国子监投状，并差两制官于逐处考试。内习词业者，或论或诗赋，习经业者，各专一经，试墨义等，及格者，与放选注官及差遣。自敕下之后，天下士大夫之子弟莫不靡然向风，笃于为学，诏书所谓非惟为国造士，是乃为臣立家，实诲人育材之本也。近闻有臣僚上言，欲议罢去，是未之熟思尔！且国家推恩之典，其弊尤甚，因循日久，训择未精，今诏命方行，遽欲厘革，则务学者日以怠惰，一旦俾临民莅政，懵然于其间，不知治道之所出，犹未能操刀而使之割也，或前条制有未尽事件，欲望只令有司再加详定，依旧施行。”

六年四月壬子，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言：“窃闻近有恩旨，将来圣节，自大卿监以上，陈乞恩泽并依旧者，庆历四年范仲淹奏定臣僚任子弟之制，其间难行，如国子监、尚书省等事，并已冲改，只恩例见行。今自知杂御史以上，何勤于国，岁奏补京官一员。祖宗之时未有此事，近岁积累侥幸，为此弊法，仲淹所请，略从裁损，考之理道，已是适宜。臣近曾具天圣、景祐中及见今文武官员数进呈，据今京官比景祐中已多七百余员，经久之图，何以处置？其臣僚恩例，乞且依新制为便，若朝廷议论惟是之从，又不可以人废言也。”戊午，诏使相、节度使以下，正刺史、殿前都指挥使至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使以上，奏荐班行思例，自今并依旧制，余依前后条贯施行。

至和二年九月辛巳，龙图阁直学士、右谏议大夫李柬之言：“……西汉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一子为郎，王吉尚谓：‘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矜，不通古今。’今文武官——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监、刺史、阁门使以上，岁任一子；带职员外郎、诸司副使以上，三岁得任一子。文武两班可任子者，比之祖宗朝多逾数倍，遂使绮纨子弟充塞仕途，遭逢子孙皆在仕宦，稚儿外姻，并沾簪笏之荣。而又三丞已上致仕者任一子，况七十致仕，古之常制，少登仕宦，晚至三丞，恩惠未见及民，功业未闻及国，至其退罢，更令任子，退一老者，进一孺子，甚非国家优贤取士之道也，此所谓任子之恩太广也。”又曰：“往年减省补荫，近臣之家，靳惜厚恩，务全己欲，但于服属疏者，举数事而已，使天下议论多不厌伏者，率由措事之未公也。大凡立法自贵者始，则人无怨心，请先自嫔御、宗室及两府大臣，以至带职员外郎、诸司副使以上，及内臣之家，一切裁减之，十年当见成效，尚循旧贯，不图改为，而欲望起治道、清仕途，不可得已！”于是中书先请自二府、宣徽、节度使，遇南郊，仍旧奏二人，而罢每岁乾元节任子，余诏两制、台谏官定议以闻。

嘉祐元年四月，初，龙图阁直学士李柬之请更定选举补荫之法，知谏院范镇请见任二府，止许荫己之亲兄弟、父之亲兄弟、若亲兄弟之子；正任团练使以上，荫曾孙；知杂御史以上，荫孙；带职员外郎、诸司副使，止荫子。其岁奏一人者，三岁一奏之。侍御史毋湜请见任二府、节度使以上，再经乾元节，荫亲属一人；知杂御史、阁门使以上，遇郊，一奏荐，余必再经郊；科场取士、百司入流，悉减半；罢内臣荫子孙及输钱粟授官。下两制议，而翰林学士承旨孙抃等言：“今二府及使相、宣徽、节度使，三年荫二人，已减旧恩之半，余文武官，请一岁及三岁当任子者，皆倍之。内臣毋得过二人，嫔御皇族约此为法。罢南省特奏名、百司入流者，如吏部格，弗听减年或换武。”遂敕中书、枢密院裁定，于是诏见任二府、使相、宣徽、节度使、御史知杂，悉罢乾元节恩荫；学士以下，遇郊，听荫大功亲，再遇郊，荫小功亲；郎中、带职员外郎，初遇郊，听荫子若孙，再遇郊，荫期亲，四遇郊，荫大功以下亲；初该荫而年六十无子，听荫期亲；皇族大功以上妻，再遇郊，亦听荫期亲。广南东西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奏子孙、若亲兄弟一人；益、梓、秦、延、并、广知州、陕西、河东、河北、广西带一路安抚使知州，及益、梓、利、夔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听奏亲属已有官，入优便地一人，若子孙仍升一资，京朝官升一任；其员外郎知州而理监司，资序旧得荫者，罢之。尝任两府，分司致仕，遇郊，奏听旨，分司大两省官以上，降一等，郎中以上，子孙未有官，许荫一人止，凡致仕恩，大两省以上，降一等。郎中、员外郎许奏子孙若弟侄一人，毋得奏同宗无服之亲；三丞以上，止与亲属，徙优便官……其武臣阁门使已上至节度观察留后、统军上将军、枢密都承旨，及管军节度观察留后、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捧日、天武、龙神卫、左右厢主带遥郡团练使已上，遇郊，荫大功亲，再遇郊，荫小功亲。诸卫大将军、诸司使、枢密副都承旨、副承旨、诸房副都承旨已上，再遇郊，乃听荫子若孙及期亲。初该荫者，遇郊，即听，或已该荫而子孙今未有官者，亦准此，自后须再遇郊，始听之。诸卫将军、诸司副使、枢密院逐房副承旨以上，再遇郊，乃听荫子若孙。陕西、河东、河北缘边部署，听奏亲属有官，入优便地一人，若子孙与减磨勘年。诸路钤辖，除广东西及知邕、宜州，听荫子孙及期亲外，益、梓、利、夔四路，但听奏有官亲属，入优便地，子孙与减磨勘年。诸司使，除诸卫大将军致仕，听荫子若孙一人，如无子孙，降等荫期亲或子孙，已有官愿升资者，亦听，余并依累降条约。

均公田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等上疏，其五曰：“均公田——臣闻《易》曰：‘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此言圣人养民之时，必先养贤，养贤之方，必先厚禄，厚禄然后可以责廉隅、安职业也。本朝初承五代乱离之后，民庶凋弊，时物至贱，暨诸国收复，郡县之官少人除补，至有经五七年不替罢者，或才罢去，便入见阙，当物价至贱之时，俸禄不辍，士人家无不自足。咸平已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入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复于守选待阙之日，衣食不足，求人贷债，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作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由乎制禄之方有所未至。真宗皇帝思深谋远，复前代职田之制，使中常之士，自可守节，婚嫁以时，丧葬以礼，皆国恩也。能守节者，始可制奸赃之吏、镇豪猾之人，法乃不私，民则无枉。近日屡有臣僚乞罢职田，以其有不均之谤、有侵民之害；臣谓职田本欲养贤，缘而侵民者有矣，比之衣食不足，坏其名节，不能奉法，以直为枉，以枉为直，众怨思乱，而天下受弊，岂止职田之害耶？又自古常患百官重内而轻外，唐外官月俸尤更丰足，簿尉俸钱尚二十贯，今窘于财用，未暇增复，臣请两地同议外官职田，有不均者，均之，有未给者，给之，使其衣食得足，婚嫁丧葬之礼不废，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且使英俊之流，乐于为郡为邑之任，则百姓受赐，又将来升擢，多得曾经郡县之人，深悉民隐，亦致化之本也。”

十一月壬辰，诏限职田：“凡大藩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幕职官，四顷。凡节镇长吏，十五顷；通判，七顷；判官，四顷；幕职官，三顷五十亩。凡防团以下州军长吏，十顷；通判，六顷；判官，三顷五十亩；幕职官，二顷。其余军监长吏，七顷；判官、幕职官并同防团以下州军。凡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凡簿尉，万户以上，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二顷；录事参军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发运、制置、转运使副、武臣总管，比节镇长吏；发运、制置判官、武臣钤辖，比防团州长吏；诸路转运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抚都监、路分都监，比节镇通判、大藩府判官；黄、汴河、许、汝、石塘河都大催纲，比节镇判官。节镇以下至军监诸路走马承受并寨主、都同巡检、提举捉贼、提点马监、都大巡河，不得过节镇判官。在州监当及催纲拨发，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不得过幕职官。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监当，不得过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吏以职田抵罪，比前日稍希阔焉。

其明年，谏官余靖言：“伏观去冬十一月敕，颁定天下职田顷亩数目，令三司指挥无职田处及有职田而顷亩少处，并元标得山石积潦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检括官荒田并户绝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拨添换，以庆历四年为始。斯盖陛下所以劝群臣，养廉吏之大惠也，然朝廷举事，当以民为本，民患未去，官吏何安而尚纷纷扰之？伏见淮南、江浙，经春少雨，麦田半损，蝗蝻复生；京东、京西、荆湖南北、广南诸处盗贼，未尽扑灭；陕西、河东，辇运困苦，且庶民惶惶，失其农业，而长吏以下各营其私，忧民之心有所未至，加之检括，宁不骚扰？况今来所定顷亩，比于旧日数，三倍其多，贪吏因缘，其害甚大。伏乞朝廷特降指挥，旧有职田处，即依庆历元年以前旧制外，其未有职田处，更俟三二年，别取朝旨摽拨。”

初，诏定天下公田，诸路多误以户绝为荒田，给官吏，其后国子博士华阳王罕提点湖南路刑狱，谕所部，以法不当给，听自举觉，既而广南诸州坐收户绝田以赃废者七十余人，知审刑院张揆尝见湖南官吏列首状，他日遇罕殿廷，谓罕曰：“公，德及人多矣！”

## 关键人物

- **范仲淹**：上疏陈十事并提出明黜陟、抑侥幸、均公田等主张的官员；庆历三年九月与富弼等人列奏十事，第一明黜陟，第二抑侥幸，第五均公田；以天下为己任谋致太平；五年正月罢政事知邠州。
- **富弼**：与范仲淹同上疏陈十事的官员；庆历三年九月与范仲淹等人列奏十事；五年正月知郓州。
- **余靖**：知制诰，后为谏官；五年二月言奏荐子孙亲属年甲限制之不便，请不拘年甲以广赏延之典，从之；又言职田检括骚扰之弊，请旧有职田处依庆历元年以前旧制，未有处更俟三二年别取朝旨。
- **包拯**：监察御史；言先降敕奏荫选人考试条制已使天下士大夫子弟向学，反对遵欲罢去，请依旧施行。
- **张方平**：权御史中丞；六年四月壬子言臣僚恩例乞且依新制为便，称庆历四年范仲淹奏定臣僚任子弟之制已是适宜，又言京官比景祐中已多七百余员。
- **李柬之**：龙图阁直学士、右谏议大夫；至和二年九月辛巳言任子之恩太广，请先自嫔御、宗室及两府大臣以至带职员外郎、诸司副使以上及内臣之家一切裁减之；嘉祐元年四月请更定选举补荫之法。
- **范镇**：知谏院；嘉祐元年请见任二府止许荫己之亲兄弟等，请更定补荫之法。
- **王罕**：国子博士，提点湖南路刑狱；谕所部以法不当给户绝田，听自举觉，广南诸州坐收户绝田以赃废者七十余人。
- **张揆**：知审刑院；见湖南官吏列首状，遇王罕殿廷，称其德及人多。

## 时间线

- **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富弼等人列奏十事，第一明黜陟、第二抑侥幸、第五均公田。；提出考课、任子、职田三项改革主张。
- **时间不明**：诏颁磨勘程式，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京朝官磨勘年限等有定制。；明黜陟条制以诏书形式颁布。
- **时间不明**：诏定荫补新制，任子恩例以亲疏远近、年甲、保家条等裁限。；自是任子之恩杀矣，然犹未大艾也。
- **时间不明**：诏限职田，规定大藩、节镇、防团州军等长吏及通判、判官、幕职官、县令、簿尉等职田顷亩。；自此人有定制，土有定限。
- **时间不明**：诏审官院：磨勘转运使、提点刑狱，朝臣更不限举主人数，只据在任劳绩取旨。；磨勘条件进一步调整。
- **时间不明**：范仲淹为陕西河东路宣抚使。；范仲淹离开朝廷中枢。
- **时间不明**：范仲淹罢政事知邠州；富弼知郓州。；新政核心人物罢去政事。
- **时间不明**：诏罢京朝官因人保任始得叙迁之制。；时监察御史刘元瑜言考课保任适长奔竞，故降是诏。
- **时间不明**：知制诰余靖言请奏荫子孙弟侄不拘年甲以广赏延之典，从之。；奏荫年甲限制放宽。
- **时间不明**：诏补荫选人，令吏部流内铨候该参选日量试所习艺业注官，庆历三年十一月条制勿行。；庆历三年任子条制被部分停废，包拯上言请依旧施行。
- **时间不明**：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言臣僚恩例乞且依新制为便；戊午诏使相节度使以下奏荐班行恩例依前后条贯施行。；部分恩例仍依旧制，部分依新制。
- **至和二年九月辛巳**：李柬之言任子之恩太广，请先自嫔御、宗室及两府大臣等一切裁减。；诏两制、台谏官定议以闻。

## 地点

- **陕西河东路**：庆历四年六月范仲淹为陕西河东路宣抚使。
- **邠州**：庆历五年正月范仲淹罢政事知邠州。
- **郓州**：庆历五年正月富弼知郓州。
- **湖南路**：王罕提点湖南路刑狱，谕所部以法不当给户绝田。
- **广南诸州**：坐收户绝田以赃废者七十余人。
- **淮南、江浙**：余靖言淮南、江浙经春少雨，麦田半损，蝗蝻复生。
- **京东、京西、荆湖南北、广南**：余靖言诸处盗贼未尽扑灭。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是庆历新政三项核心制度的第一手奏议与诏令记录，完整呈现明黜陟、抑侥幸、均公田的立法理由、条制内容与施行调整，并揭示新政因触犯侥幸者利益而谤毁朋党之论滋盛，核心人物最终罢去政事。

## 标签

- 范仲淹
- 富弼
- 明黜陟
- 抑侥幸
- 均公田
- 磨勘
- 任子
- 职田
- 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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