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南疆逸史凡例:勘本对佚史的体例厘定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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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南疆逸史》凡例二十二则说明勘本对温氏佚史的体例修订,包括遵正朔纪年、分卷补传、增奸臣门及广征文献以成确史。
阅读提示
读者可借此凡例了解该史书的体例调整、材料取舍及清人修南明史的苦心,尤其注意其对帝号、纪年、列传主附及新增门类的处理原则。
一、《佚史》原本,对帝、三王都称他们的帝号,并记录他们的年号。著史是为了流传后世,阐明名节、激发忠贞。如果违背功令而所持观点有偏颇,那就是民间私人的说法了,怎么能够容许它流传后世呢!现在依从正史来论定删削。凡是“纪略”中按年份编排的,遵奉本朝的正朔,下面附上称号、注明岁次;其余的则用干支来综合:这是为了尊崇所统。
一、佚史氏从康熙时著有这部书,凡是国初表彰遗烈的事迹可以得知,但仍有因避嫌讳而不写的。此后恭奉纯庙谕旨二道,普遍施予抚恤,实在是旷古少闻的恩典。而对于史可法阁部回复睿亲王的信,又得到“御制书事”一篇重新嘉奖。现在恭敬汇集记录,放在书首。
一、〈纪略〉中福王的事会繁多,《原本》首先列为一卷;现在《勘本》加倍,因此在冬十月下,厘定为两卷。卷中论夺温体仁谥号荫封共出现数次,全都空缺不写,这是因为佚史氏因家事避讳;现在依从正史核实收入,另作一行读。
一、唐王在闽疆称号仅超过一年,到丙戌八月在汀州被俘。而赣州杨、万的守御,溃败于十月;《原本》赣州尽事者来不及记载,现在一并补上。
一、永明王流离迁徙,徘徊在粤中;由粤到安隆、到缅甸,诸臣追随相从,共十五年。现在按年分注,以清眉目;也作两卷。
一、鲁监国在越东拥立,江岸驻防,海上倚船两年、舟山立朝也是两年。其后漂泊无地,而诸臣崎岖相从,其中尽节者比两都为最多。《原本》脱略太过,现在全部按事勘补。
一、〈列传〉诸臣多任职于崇祯而历官三朝,温氏对其章奏、行实有简略太甚处。现在以有关政教可作典范之文,于本事异同、实有所据之文,或补入正传,或附列“书后”。
一、史督辅传中睿亲王书信不载,督辅答书也多所简脱。这两封信是南渡的大文,也是千古的大文;记载应当详细,现在一并勘补。
一、〈四镇传〉原本仅四百二十余字,不知温氏为何独独在此减略?别本有以云间王氏《史稿》中文衍录于后而号称温氏足本的,是错的。以靖南之忠而死、以兴平之冤而死,唉,其传可以简略吗?
一、诸传之名,都大书特书;温氏认为尚其一死;然而正附不分,重轻莫别了。现在凡主事而死迹显著者得正名;凡从事而仅以一死见者都旁列,缀于正传末。而名多者称“等”,其事不得详、名不可泯而见于“书后”者称“附”。
一、每册每卷,首则有引、尾则有跋。《原本》强析为二十卷,其引、跋则颠倒瞀乱;钞胥踵谬,奇讹百出。现在逐一厘明而类区之,使读者勿滞于目。
一、凡分卷小引,《佚史》所言,贯以“○”;《勘本》所言,贯以“◎”。跋尾、书后,则以“《佚史》曰”、“《勘本》曰”区别。
一、《原本》“凡例”二十则及首尾引跋、置论,间有所偏;不得已而删替者,亦数百言,以冀归于纯一,无闻传流。后之君子,其亮我乎!
一、《原本》篇目间于三朝称帝、称谥,诸传卷次、名次多所淆紊。如周、雷罪案引、跋自分,宜单作一卷读;他可类推。原目附后,亦知海内自有《原本》也。弆以较之,即足以见《勘本》厘次之功。
一、《勘本》、《摭遗》诸文虽引用群书,而一以“通鉴辑览”及诸大家文集为准;如云间王氏横云山人“史稿”、萧山毛氏“合集”、甬上全氏“鲒埼内、外集”,与夫当时专纪三朝行事各书也。至于小家杂说辄多爱憎之口,必参互考订至信而后存;不信于我,必不敢告信于四海之内也。无已,或有两存其说于“书后”以俟博雅者。
一、诸史后妃必别立为传,温氏失之。兹于《摭遗》之首,补列“宫壶”一门为一卷。
一、鲁监国事,“佚史”认为无足言者;盖失诸考也。越东初立,一时勇义之士多觥觥在人耳目间者;及之闽海、之舟山,先后尽瘁于事者复大有其人也。今《摭遗》补稿,分列两卷。
一、何、瞿、堵三公官历四朝而身终于粤,用列粤臣之首。粤自桂林失守,即流徙安隆,为孙可望所挟,有十八先生之狱;此粤中事之最重者也。李定国尽瘁于缅、郑成功独雄于海:今悉如“佚史”志纂补。
一、前史以时为次,统而不分;《勘本》已约之、厘之矣。然如“儒行”中之“文艺”、“逸民”中之“独行”,又不可以不别;他若“列女”、“方外”,俱未可阙也:并补纂。
一、奸逆之徒,推温氏言,惟有金声桓一传列于“逆臣”;其它则阙如也。夫左良玉有始无终,罪因黄澍,亦不可不明。若以马、阮之朋奸误国为千古罪魁,虽奸状旁见诸传,究有所未尽;削其名,不翻掩其恶邪!今从史例,增“奸臣”为殿。
一、明末三朝散事殊多,其近于穿凿者不敢附。惟遗闻、逸说有实可徵引而与正文有所质证者、与时事有所关合者,间于“书后”赘诸,以补不足。
一、是书从毕升活字例排版造成,所有刊注攟补之文曰《纪略》、曰《列传》、曰《摭遗》,都四十又八卷。不过就区区者一己之智能,就江、浙间所见之书本也。体关确史,远冀流传;倘海内鉴藏家有于此三朝之政迹、之文章、之故老传闻、之家乘轶事而可以证明、可以纠缪、可以轃益而归于尽善者,敬希函寓萧然山下,庶几随时改版更正,则幸甚。
以上“凡例”二十二则,为去秋始定之规,而加以今春勘补各条也。不才于此史,昨以寓公、以窘乡,苦心孤诣,逾三月而较勘之本定,又五月而排版之工毕。初意就温氏原文之讹之缺,攟缉大概而已;既乃考索日深、异同日见,人物事文之介于三朝者逾求而逾多,有不能已于纂补重订考焉。兹凡前史三十卷中之事有质疑、文可徵实者,或于正传、于小引、书后间为之案事分注,并赘以辩论。其《摭遗》初刻之十卷外,又为之分门引类,续稿纂列:如宫壶诸妃、监国诸臣、逸民、列女诸类,都一十八卷。惟是遗闻佚说,随见随轃。而头讫纷繁,恐终不免贻讥罣漏耳。昔人言:“确史之难,须握管在手,方知此中苦处,亦方知此中别有乐处。”其然、岂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