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百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文献通考》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二百三
章节：卷二百三

## 本章概览

《文献通考》卷二百三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志中的职官与刑法部分

※《历代宰相年表》三十四卷

李焘（字仁甫）撰写。他的自序大略说：古代所谓的宰相，只有一个人而已，起初未曾让其他人参与辅佐于其间。尧以舜为相，舜以禹为相，禹以皋陶为相，皋陶去世后，才以益为相，汤以伊尹为相，传说中所谓仲虺担任汤的左相，是不足信的。周朝同时设立三公，而其中一公实际兼任冢宰。所以周公旦、召公奭夹辅周成王，而真正承担保佑文王、武王所受天命之重任的，专门属于周公旦。周公旦回到丰京后，召公奭才专掌政事。大概他们名义上是三公，实际上只有一个宰相罢了。从秦朝以来，名义和实际逐渐两相丧失，间或有瑰伟卓绝、身负贤相之称、功业显赫、著称于一时的人，也必定是得到君主专任、经历年岁久远，而没有谁参与辅佐的缘故。权力出于一人而没有人参与辅佐，即使奸雄有时得以肆意作恶，窃取天下，倾覆国家败坏家室，不能禁止遏制，然而一相之任终究不可分割，这是唐、虞、夏、商的成法。那些人只看到赵高、王莽、曹操、司马懿造成的祸患如此酷烈，却不察知帝王之所以兴隆盛大，其利益大概也很广博啊。不能返回治理根本，反而怀疑末节，并列设置兼制，使它们互相牵制，而宰相于是失去其职守了。任命宰相不能获得其利而蒙受其祸，这是君主不明智，不是宰相的权力果真不可出于一人。既已剥夺其职守，分割其权力，那么所谓的宰相，只不过是一个大有关部门罢了，怎么能总领百官、治理万事而辅助上天之功呢？凡是宰相，取其德行罢了，所以说：“只有我伊尹和汤，都具有纯一的德行。”而舜、禹、皋陶相互告诫任命，必定孜孜不倦地以德为首要之言，他们确实知道根本所在吧！不知道根本，那么选用就更加杂乱而多端了。选用杂乱而多端，所以称号也颠倒错乱，没有固定制度。有的人居于其位却不得闻其政，有的人当权执政而自身却担任其他官职，名义与实际纠纷，贤能与不肖混淆，其多或至十三四人，其少仍不下四五辈，古代所谓的宰相，难道像这样吗？然而治乱安危所系，今天和古代是一样的。其所以得相以及所以失相的原因，总之不可不知。查考旧史，只有前汉及唐颇有谱牒，其他大抵都不完备，脱略矛盾，迷失本真。于是旁搜远取，推究前后，全部采用司马迁经纬之法，追为年表。起于汉元年，终于周显德，从前参与机务、执掌枢要的人，无不都在。事情有本末，附见于下，否则省略，使那个人和那个官职都相传而不绝。观看宰相的出仕隐退、进退如何，而天下的安危治乱就在眼中了。它足以补充前代的缺文，揭示当今的深远鉴戒吧？合计一千五百三十四年，分为三十四卷。

※《天禧以来御史年表》

李焘（字仁甫）撰写。他的自序说：御史，是法官，其职责不专在于进言，而天禧年间选用则与谏官都担任进言之责。御史台虽然有等级，而按义应当抨击的，那么地位低的也可以径直行事，其权势气力又出于谏官之上。祖宗的圣明谋算神妙之术完备了。现在也断自天圣以来，取丞、杂、三院姓名，全部列于表中。如果那个人必定要天子自己选择而宰相优待宽容他，才能有所成就，如同谏官一样。

※《天禧以来谏官年表》

李焘（字仁甫）撰写。他的自序大略说：古代从公卿、大夫、士，直到工商，无不都有进言之责，辐辏并进，而天子加以斟酌，未曾把进言之责专门交付一个官职。把进言之责专门交付一个官职，那是由汉武帝失掉的。武帝确实不喜欢谏者，起初设置谏大夫，还没有限定员额。东汉沿袭旧制不改，后来才逐渐衰微。晋到江表，绝不再设置。拓跋魏又设置，其员额也不可知。高齐根据《孝经》的文字，才有七人的限制。以天下的众多，而敢进言的人才有七人，还足以称为治世吗？恭敬地想到祖宗明目达聪，与虞舜和谐，担任进言之责的不止一人，天禧年间另置谏院，礼秩优异，其他官员不能比拟。拓宽言路，谏官御史的权势气力竟与宰相等同。大概当时所用谏官御史，必定选取天下第一流，不是学术才行俱备、为一代所推崇的人，不能在此位。有的误加选试，随即加以淘汰斥退。进言得当的人，不曾十年，就径登台辅，其名迹都可考见。啊，盛大啊！现在断自天禧置院以来，作《谏官年表》，并列古今之变，为二说以附著之。其一曰谏官必须天子自己选择而宰相不要参与；其二曰宰相虽然不得参与选择谏官，必须优待宽容他们，才能有所成就。

以上是职官部分。

※《律文》十二卷，《音义》一卷

陈氏说：从魏李悝、汉萧何以来，经历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完备了。本朝天圣年间，孙奭等撰写《音义》，从名例到断狱，历代异名都著录了。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陈氏说：唐开元年间，宋璟、苏颋、卢从愿等所删定。《艺文志》卷数相同。经过同光、天福校定，到本朝淳化年间，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现今见行的令、式有不同之处。

南丰曾氏序说：《唐令》三十篇，以常员定职官之任，以府卫设师徒之备，以口分永业为授田之法，以租庸调为敛财役民之制，虽然未及三代之政，然而也差不多接近先王之意了。读其书，嘉许其制度有接近古制之处，而惋惜其不再施行。所以缀集其大要可记的，在此论述。

※《刑统》三十卷

鼂氏说：皇朝窦仪以尚书判大理寺，与法官苏晓、奚屿、张希护等修定。古代议事以制，使百姓不知所争。后世铸造刑书，使百姓知道所避。虽然好像不同，所以为百姓之意则是一样。然而议事以制，委重于人；铸造刑书，委重于法。委重于人，那么在上的人将轻重由心以虐待其下；委重于法，那么在下的人将征引书本以轻慢其上。其为失也均等。总之要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后为得罢了。

陈氏说：起初，范质既已为周相，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特诏详定，号《大周刑统》，共二十一卷。到这时重加详定，建隆四年颁行。

※《金科易览》三卷

鼂氏说：《崇文总目》有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应当是赵绰初撰一卷，萧绪删改析之为三罢了。

※《疑狱》三卷

鼂氏说：晋和凝撰写，纂集史传决疑狱事，其上卷是和凝的书，下中卷是和凝之子和㠓所续。

※《天圣编敕》三十卷

鼂氏说：天圣年间，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以今制而成。共二十一門：《官品》一，《户》二，《祠》三，《选举》四，《考课》五，《军防》六，《衣服》七，《仪制》八，《卤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赋》十二，《仓库》十三，《厩牧》十四，《关市》十五，《补亡》十六，《疾医》十七，《狱官》十八，《营缮》十九，《丧葬》二十，《杂》二十一。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鼂氏说：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重意律令，这是熙宁、元丰、绍圣年间法寺决狱的比例。其六卷则是元丰年间法寺所断罪的节文。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说：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可惜还不完备。

※《嘉祐驿令》三卷

陈氏说：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字安道）等修定。前一卷为条贯敕，后二卷为则例令。官吏、帮支、驿券、衙官、人兼从之类，都依据这个。

※《元丰广案》二百卷

鼂氏说：皇朝元丰初设置新科明法，有人类集其所试成此书。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陈氏说：末尾载有《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后。

※《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

鼂氏说：皇朝崇宁年间修。

※《刑统赋》两卷

鼂氏说：皇朝傅霖撰写。有人为之作注。

※《决狱龟鉴》二十卷

鼂氏说：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都不详尽。因而增广之，依照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

陈氏说：郑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廣之，共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于郑子产，迄于本朝。

※《律心》四卷

鼂氏说：未详撰人。纂集《刑统》纲要。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陈氏说：宣和时所修。

※《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后赦》十五卷

鼂氏说：皇朝张守等绍兴年间奉旨编修。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陈氏说：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的。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

陈氏说：丞相豫章京镗（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次修定，号为“新书”，中兴至此，共三次修了。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后敕”，以待他时修入云。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陈氏说：丞相万俟卨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厘正条法》四卷，共二十六卷

陈氏说：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陈氏说：天台谢深甫（字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起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这时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此书便于检阅引用，可惜不并及《刑统》。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陈氏说：嘉定年间，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共改正四百六十余条，比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颁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陈氏说：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后，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卷虽多而文甚少。其书于州县差役，极便于引用。

以上是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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