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文献通考》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十
章节：卷十

## 本章概览

《文献通考》卷十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定水土，划定九州，人口有一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人。涂山会盟时，诸侯带着玉帛前来的有万国。到夏朝衰败时，诸侯互相兼并，等到商汤接受天命，能存下来的国家有三千多个，比起涂山时，减少了十分之七。周武王平定天下，分封五等爵位，共一千七百七十三国，又比商汤时减少了一千三百国，人口数量的减少也与此相当。周公辅佐成王，天下大治，刑罚搁置不用，人口有一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人，这是周朝的极盛时期。

小司徒的职责，掌管建立国家的教化法令，以核查国中以及四郊都鄙的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别贵贱老幼废疾，凡是征役的免除，以及祭祀饮食丧纪的禁令郑司农说：“九比，指九夫为井。”康成说：“九比，是冢宰职出九赋之人的数目。”于是会合万民的卒伍而加以运用：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于是均分土地，以核查人民，而周知其数目。上地之家七人，可胜任者一家三人。中地之家六人，可胜任者二家五人。下地之家五人，可胜任者一家二人可任，指丁强能胜任力役之事的人。出老者，以其余男女、强弱相半为其大数。凡起徒役，不超过一家一人，以其余为羡羡，饶也。田，指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按时登记其夫家的众寡，辨别其可胜任者。国中从七尺到六十，野从六尺到六十五，都要征役。其免除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除，按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说：“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说：“近郊之民，是王的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于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是王的外地，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于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于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于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于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土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说：“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后，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于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按时核查其夫家的众寡、六畜、田野，辨别其可胜任者，与其可免除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数目，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别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于姜戎是也，乃料民于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谷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蒐狩，简知其数，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烝，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于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余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于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余五百余万，推人口数尚当千余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余力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间，百姓死没，相踵于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余万，彭城之战，睢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后，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于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于后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余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于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于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于后，以见滋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后，三十余年所附养，至末年，户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间，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户数损于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于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后汉书·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于《汉书》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于《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

灵帝遭黄巾之乱，献帝罹董卓之难，大焚宫庙，劫御西迁，京师萧条，豪杰并争，郭汜、李傕之徒，残害又甚，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荒废，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陕津之难，以箕撮指，安邑之东，后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余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魏武据中原，刘备割巴蜀，孙权尽有江东之地，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氏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蜀亡时，户二十八万，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

吴赤乌五年，户五十二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吴亡时，户五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后宫五千余人。

刘昭补注《后汉·郡国志注》曰：“魏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昔汉永和五年，南阳户五十余万，汝南户四十万，方之于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禄复除之民，凶年饥疾之难，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赋，户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吴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占田数见《田赋门》。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賨因为名焉賨之名旧矣，其赋钱四十，则起于李雄也。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后，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

后赵石勒据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赵国合二十四，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前秦苻坚灭前燕慕容暐，入邺阅其名籍，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于关中，平燕定蜀之后，伪代之盛也。时关陇清晏，百姓丰乐，自长安至于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行者取给于途，工贾资贩于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核，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广固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关、洛，长河以南尽为宋有。帝素节俭，文帝励精勤民，元嘉之治，比于文、景。国富兵强，更务远略，师徒覆败，江左虚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孙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便自逃匿。户口之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

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所以晋孝武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时，乃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自能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此。今皇化维新，四方无事，役名之宜，应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帝从之。

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

齐自永元以后，魏每来伐，继以内难，扬、徐二州人丁三人取两，以此为率，远郡悉令上米。准行一人五十斛，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又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复荫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务货赂，随意纵舍。

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后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灭，坟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

陈武帝荆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而末年穷兵黩武，远事经略，吴明彻全军只轮不返，锐卒歼焉。至后主亡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

后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余矣。

按：太康平吴后，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余，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

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紬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师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按：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之乱，政移臣下，分为东西。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时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数大郡多千户以下，复通、新附之郡，小者户才二十，口百而已。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籍，是后租调之入有加焉。

北齐承魏末丧乱，与周人抗衡，虽开拓淮南，而郡县褊小。文宣受禅，性多暴虐，及武成、后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为周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丁，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

后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诛权臣，揽庶政，恭俭节历，考核名实，五六年内，平荡燕、齐，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颎奏：“人间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征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于王府者，盖拜而受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余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余万者，何也？方是时，布帛之积至于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于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后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四，至隋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余里，皆征百万余人。丁男不充，以妇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于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间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法见《田赋门》。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后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冒诈隐避以免课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后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余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余万。自李密、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后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余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间，盖干戈云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后内盗悉平。后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民，经离乱之后，十存不能一二，皆起于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勣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说：“臣听说黎民百姓的数量，户口的众多，而条理分明不失散，据此可以知道的，就在于各有管辖统属，明确他们的簿籍罢了。如今天下流散的人不止一类，有的违背军镇，有的因追逐粮食，苟且免于岁时，偷避徭役。这些人浮衣寓食，积年累月，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有的出入关防，有的往来山泽，不仅课调虚免，缺于恒赋，也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有的逃亡之户，有的被检察，就转入他境，还自行容身，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适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也由于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无废业，然后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余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征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于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后，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于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后，诚未有溢于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余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余年，岂与后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于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征，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后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适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于逃税，国足不在于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户籍，调之养羸。’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叠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于兹。其后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于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自平陈后，又加四百八十余万。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谓避公税，依强家作佃家也。荀悦论曰：‘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于豪人也。’高颎设轻税之法，浮户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此。先敷其信，后行其令，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颎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余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于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余万贞观以后，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余万也。汉武黩兵，人口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后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余载，有户千二百二十余万。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职事委于郡胥，货贿行于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甿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余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旧制：百姓备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后，经费不充，于是征敛多名，且无常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烝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征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常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洊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计诸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余万户。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足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黜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数。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一。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于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兴，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其凤翔、鄜坊、邠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户口数目。每岁赋入倚办，止于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余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他水旱所损征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

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独不支济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百。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曾科征，所由已私自敛率。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人？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户，閿乡县旧三千户，今才千户，他处皆然。盖由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故也。”执政恶之，渤谢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宝初，户几一千万，元和初，合方镇有户百四十四万，是十失其八也。宪宗急于用兵，则养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异、铸聚敛，受诸道贡献，百姓难乎其阜蕃矣。”

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食货志》：天宝户数通以二户养一兵，长庆以后，率三户养一兵详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征稅，减克料钱，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乡村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以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拆，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根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会昌五年，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余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宜立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余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闻。”户部据今年诸州府所管县户口数目，合定为望县六十四，紧县七十，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下县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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