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一千一百二十一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之一千一百二十一
章节：卷之一千一百二十一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之一千一百二十一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下／28日(P.972-1)

○壬申日，举行祫祭

太庙。

皇上亲自前往行礼。

○派遣官员祭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东陵。

景陵。

泰陵。

泰东陵。

○派遣官员祭

孝贤皇后陵。

端慧皇太子园寝。

○派遣官员祭

太岁之神。

○谕旨。先前因王亶望留办浙江海塘

工程，不令家眷回籍守制，而籍隶浙江省的科道，并无一人入告，因此传旨令他们明白回奏。今据该科道等奏称，王亶望于制中眷属聚处一事，实无所闻，殊属巧辩。巡抚家属留住省城，本属人所共知，本省科道，何至毫无闻见。昨以三宝、李质颖知有此事，经朕面询，即据实具奏，但其不知大义，视为故常，不以为怪，已非情理。若似该科道等，于传旨询问时，犹复托词巧辩，并不各自引咎，其不是更大。该

科道等，俱著交部严加议处。

○又谕。据玛兴阿等奏，英吉沙尔之游击朱越，赊取商民戴金典绸缎等物，并未偿价，被告一案，经苏凌阿讯明呈报，请将朱越革退游击，发往乌噜木齐，充当苦差，效力赎罪。所欠银两，追出交还。其并不知情之千总马应隆等，毋庸置议等语。朱越身系游击，任意赊取民人货物，并未偿价，甚属不堪。似此溺职之员，若不重加惩戒，日久难免索取回子之物。著将轻议之

玛兴阿等，严行申饬。朱越，即著在英吉沙尔本城，枷号三个月，并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乌什、阿克苏、库车、哈喇沙尔等城，各枷号三个月，以示众戒。俟由各城枷号满月，再行请旨。

○谕军机大臣等。前令各直省，将僧道中，有头陀行脚游方等类，蓄发披垂者，留心查办饬禁。本日据国泰奏，泰安县知县黄钤，并不查办。齐河县知县许保瑔，面询时亦茫无以对，请旨革职，并请将该管知府交部议

处等语。所办殊属过当。此事本系寄信谕旨，令该督抚等，不动声色，留心查办。今国泰即以此事见之章奏，实属误会朕意。即该员等，果应参处，亦当另为查办，不必明指此事。且该管知府，更不应一体附参。国泰何张皇若此。至齐河县知县许保瑔，迎接该抚往返八百余里，此则有乖功令。著传谕国泰，另行具摺参奏。将此谕令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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