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百二十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百二十二
章节：卷二百二十二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二百二十二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二十二／道光十二年閏九月下／29日（P.321-2）

○壬寅日。諭令內閣。據禮部奏報。朝鮮國領取時憲書的齎咨官。齎送到該國王的咨文一件。查係𠸄咭唎商船欲向該國交易。該國王恪遵法度。正言拒絕。朝鮮國臣服本朝。素稱恭順。茲以𠸄咭唎商船駛入古代島洋面。欲在該國地面交易。經該國地方官告以藩臣無外交之義。往復開導。相持旬餘。𠸄咭唎商船始行開去。該國王謹守藩封。深明大義。據經奉法。

終始不移。誠款可嘉。宜加優賚。著賞賜該國王蟒緞二匹。閃緞二匹。錦緞二匹。素緞四匹。壽字緞二十匹。用示嘉獎。即交該國齎咨官帶往。

○又諭。穆彰阿等奏。挖隄首犯日久無獲。先將糾人同挖要從各犯分別定擬一摺。此案張開太等聽從陳端糾約挖隄。該犯陳端。與陳堂。陳光南。因黃水盛漲。希圖放淤肥地。詐稱營弁知情。糾人夤夜挖放。以致糜帑害民。尤為可惡。計自八月二十一日起。迄今

已逾兩月。此等要犯。日久竟無一名弋獲。深堪憤恨。地方官所司何事。除已革署桃源縣知縣劉履貞。係協防之員。與專管河員有間。已革把總錢永貴。於河工並無協防之責。業經革職枷號。工竣免其治罪外。前署淮安府知府塔克興阿。河標右營遊擊三音特古斯。經穆彰阿等請先行摘去頂帶。勒限兩月緝拏。未免寬縱。塔克興阿。三音特古斯。均著先行革職。勒限一箇月幫緝。果能將陳端。陳堂。

陳光南。三名要犯。於限內拏獲。尚可稍從末減。若日久無獲。仍當從重治罪。其現任淮安府知府周燾。現署桃源縣知縣徐麟趾。亦俱著勒限一箇月加緊緝捕。限滿無獲。著該督等分別嚴參懲處。陶澍於所屬地方首犯未獲。不將該管地方官參劾。著交部議處。林則徐以奉旨緝拏之犯。未能密速掩捕。又不親提嚴鞫。僅以移交塞責。著一併交部議處。並著該督撫一體趕緊嚴緝務獲。勿任一名漏

網。儻日久不獲。定當從重治以應得之咎。決不寬貸。所有案內糾人同挖要從各犯。及已革廳營員弁。應得罪名。俱著交刑部覈議具奏。

○諭軍機大臣等。據穆彰阿奏。首犯日久未獲。據實參奏一摺。已明降諭旨將陶澍林則徐交部議處矣。此案奸民盜決大隄。即係地方廢弛之故。計自八月二十一日起。截至閏九月二十二日止。已逾兩月。此等要犯。日久竟無一名弋獲。尚復成何事體。深堪憤恨。

前據林則徐奏。陳端陳堂二犯。據現獲載送該犯過湖之船戶劉慶和。盧二。究出該犯等逃往安徽盱眙縣一帶。該縣有甘二等先後窩留。聞拏緊急。復又縱逃。已將甘二。李七。張九成。獲案。其陳光南一犯。據探與伊父陳鳳山。逃往下河阜寧一帶。已據林則徐分飭掩捕。是該犯等尚有下落。何以竟未弋獲。茲據穆彰阿奏。拜摺後率同司員啟程回京。現尚有交辦事件。想已接奉諭旨。無論行抵何處。

著即折回。會同審訊。且此案亦不可專委該督等審辦。更恐不實也。將此諭令知之。

○以查拏西藏番賊並招無流民出力。賞四川知縣徐愻。同知銜。噶布倫策墊奪結。二品頂帶花翎。

○以寧夏滿洲蒙古軍政年逾六十官五員。精力未衰。命留任。

○修浙江東西兩塘石工。從總督程祖洛等請也。

大清宣宗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成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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