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三百四十九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之三百四十九
章节：卷之三百四十九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九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乾隆十四年九月下／二十七日（P.814-2）

○壬申日。

孝慈高皇后忌辰。派遣官员祭祀

福陵。

○

皇上前往

雍和宫行礼。

○到静安庄

孝贤皇后梓宫前奠酒。

○

皇上驾临懋勤殿。勾决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情实罪犯。停决四川绞犯一人，广西斩妇一口，贵州

斩犯十二人、绞犯一人，其余八十三人，予以勾决。

○谕旨。朕因各省侵贪案件，向来虽拟以重辟，至秋审时，相蒙一概入缓决，以致人心无所警畏，参案渐多，特于乾隆十二年颁发谕旨，彰明晓谕，令限满即入情实册内候勾。朕之本意，不特为止侵盗，实乃以惩贪婪。夫谓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者，乃重为聚敛者戒，而非为盗臣者宽。盗臣与聚敛，厥罪惟均，不独聚敛之臣不可有，即盗臣亦岂当有哉。且此

特泛论治道而已。至于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则侵亏者可计赃论罪，而聚敛之臣，则古今法律，汗牛充栋，虽以圣人而为士师，亦不能明立科条，谓何等聚敛作何等治罪。五刑之属三千，无可置辟，此不易之至理也。则知侵亏者必应抵罪明矣。且库帑皆小民脂膏，以供军国经费，人君尚不得私有，臣工服官奉职，而视库帑为己资，以至于盗而有之，其心实不可问。至其忘生黩货，犯重辟

而不顾，有如云南省之戴朝冠，直取库银，付原籍置产，且恃年逾七十，冀得瘐死了事。刘樵侵蝕多至累万，而伊子且携资捐纳。此等之人，尚使其肥身家而长子孙，将明罚敕法之谓何，国家又何庸虚设此罪名，以启怠玩为也。论者又谓律载贪罪重于侵，必有深意，是大不然。夫侵盗帑项，与勒索所部财物，虽并列刑章，而库帑之关系重大，人无不知，乃身为职官，敢侵帑而漫无顾忌，则虐取所属，

恣饱贪坚，自必无所不为，特未经发觉，督抚亦乐为徇隐，其帑项无著，则不得不揭参耳。朕前谓天下庸有贪而不侵者，必无侵而不贪者，即如戴朝冠、刘樵之流，其果无勒索所部之事耶。今抵罪矣，又孰能原其情而谓不宜杀哉。向来按限勒追，分年减等，亦办理之不得不然。自朕观之，但犯侵亏，即应按律治罪，其亏空帑项，除该员家属完缴外，著落该上司分赔，则上司畏累己而不敢徇隐，劣员

知失命而遑为子孙谋，将见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矣。若徒辗转勒限，似反以催追帑项为重，而以明示国法为轻。但前年朕甫降旨，而侵贪者即少，是人尚知畏惧，故权不改勒限之例。若后来侵贪者复多，必照此旨办理。果使截然而不敢犯，人虽至愚，必不肯以鸩浆止渴，毒腊疗饥。即如昨年以来，以侵贪挂弹章者，寥寥无几，已有明验。今将情实侵贪人犯勾决，嗣后二年限满之犯，该督抚

必当查明情罪，按例定拟，则后此更无敢犯。正辟以止辟之义。若因循姑息，使水懦易玩，妇寺之仁，朕不为也。其骆玉图、臧根嵩、吴秉礼、荣大成等案，率已将届限满，明后年不勾到，人所能推而知者，使其瘐死狱中，则侵贪者尚不知警。但有谓臧根嵩三犯，适值巡幸盛京之后，或者那垫办差，以致亏帑。夫巡幸经由道路，皆有一定之费，报部核销，或者无能，办理不善，被人所欺则有之，然亦不至侵

亏如此之多。盖始以无能而枉费，继以枉费而染指，则此三犯之心，尚可问乎，而其罪尚可恕乎。若果必应多费，以致身陷重辟，则直隶朕所时常巡幸之地也，其省应无全官矣。此皆后言者之委曲狡情，朕已洞鉴无疑。但此三犯，人既有此论，著大学士会同该部，将其原案查明具奏，入已有凭，著即补入情实候勾。夫威权生杀之柄，惟上执之，但不可任情以私耳。若准天理而示王章，朕方勉之，而

岂为浮议所动摇者哉。然诸臣尚有一二未尽喻朕意者，用是哓哓，颇以为愧。

○谕军机大臣等。参革湖北应城县知县骆玉图侵蝕税银一案，该部前曾行文该省，照例倍追。其有无完过银两，至今尚未报部。著传谕唐绥祖，令其即将骆玉图应追银两，曾否完过若干之处，速行查明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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