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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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清实录》卷之一千三十三现代白话译文。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三十三/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下/27日(P.850-2)
○辛卯日。諭旨。四庫全書館繕寫的書雖然多,而各總裁校勘的人少,不能供進呈披閱。即使再增添總裁數人,仍恐無益。著派皇八子、皇十一子,及書房行走之侍郎周煌、內閣學士汪廷嶼、卿吳綬詔、侍讀學士朱珪、侍講姚頤、編修倪承寬,分與應校之書,
同該館總裁,一體校勘,陸續呈進。
○諭軍機大臣等。今日國泰奏覆,查禁海口棉花一摺,已於摺內批示了。前因李侍堯奏稱,緬地產棉花最多,應於粵東海口,嚴行查禁,隨傳諭楊景素、李質穎等,實力稽查妥辦。並因外洋海面,處處皆通,恐緬地棉花,因粵省查禁,不能進口,復從他省混入,亦未可定,曾降旨傳諭。凡有海口之將軍督撫等,令其設法辦理。現據各督撫陸續奏覆。緬地從前將內地官
民,扣留不還,情罪可惡。而其地水土惡劣,從前官軍在彼,多有染病及死亡者,斷不可以用兵。惟當嚴查邊隘,不許貨物偷漏出入,以絕其求利之路,因並及各省海口,一體查禁,勿令緬地物產,混行入口交易。今緬匪已將所留之蘇爾相等,遣人送還,其心頗知畏懼。如果悔罪納款,奉表輸誠,自可仍許開關通市,滇省尚可弛禁,則瀕海各省棉花入口,更可無事禁防。並恐地方官辦理不善,或滋紛
擾,即粵省海口棉花之禁,亦可不辦。將此遇將軍、督、撫、奏事之便,一體傳諭。並令李侍堯知之。
○又諭。據徐績奏。開封、歸德、河南、南陽、汝寧、陳州等六府,及許、汝、陝、光、四州所屬,俱於十四、五、兩日,得雨三四寸,及五六七寸不等。省城迤南州縣,大田已獲優霑。河北彰、衛、懷、三府屬,同日得雨四五寸。惟查有九處未遍等語。此九處係何州縣,及該處田禾有無妨礙,摺內均未聲明。現在曾否得有透雨,深
為廑念。著傳諭徐績,即行查明詳悉覆奏。尋奏。前奏未得雨州縣,係安陽、湯陰、臨漳、武安、內黃、汲縣、獲嘉、淇縣、修武、九處。今安陽、湯陰、武安、內黃、修武、五縣,已得透雨。餘四縣現在望澤。高梁等類,尚無妨礙。報聞。
○刑部議覆。伊犁將軍伊勒圖等咨稱。年老人犯,不能種地,應如何辦理等語。查此項人犯,年雖衰老,究係有罪,即力難耕種,應責令當看守差使,給與口糧半分。從之。
○命協辦大學士刑部
尚書英廉,教習庶吉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