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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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清实录》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清实录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历史典籍与正史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上旬/初三(P.438-2)

○丁丑日。清明节。派遣官员祭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东陵。

景陵。

泰陵。

泰东陵。

皇上命令

皇十五子嘉亲王颙琰祭

孝贤皇后陵。

○派遣官员祭

端慧皇太子园寝。

皇上前往

安佑宫行礼。

○谕令说。毕沅历任封疆大吏,办理地方事务,还算认真妥当。所有应缴纳而未完成的赔款内,著再加恩宽免银三万两。

○谕令军机大臣等。向来江浙两省漕务,弊病最多。上年福崧、长麟将各州县漕总名目革除禁止,严行惩处,官吏等自必稍知警戒。浮收包揽的弊病,可以逐渐剔除。因而想到江西、湖广、河南、山东等省,都有漕务。虽然征收数目不及江浙之多,但百姓将应

完成的漕米,向州县交纳,就难保书吏等不会从中勒索折价、浮收、把持包纳的弊病,也不可不一体整顿严禁。著传谕姚棻等,务必留心访察。各州县如有设立漕总名目,都照福崧、长麟所办,即行严拿惩处,以清除弊源。除就近谕知毕沅外,将此各传谕知之。

○大学士九卿等议覆。御史徐烺奏称,近年多有来京越级控诉的案件,请令各督抚,将越诉定例,饬令所属刊示晓谕。并令在京各衙门,遇有控案,先向诘问。如未经在

院司道府衙门控理者,即将该犯解交本省督抚,审拟题报。又据副都御史刘权之奏称,外省控案,有业经督抚定案咨部,复行翻控,或本犯脱逃来京,及亲族代为诉理者,应交刑部核对呈词。如与原案大概相同,毋庸另审,即将该犯治以脱逃越诉之罪。若情节迥殊,又事关重大,或本省历控未结者,即将该犯暂禁,提取全案卷宗,核对质讯,或交该督抚审办,或请派大臣前往,临时请旨。如本省

未告而捏称已告者,照诬告律治罪。均应如所奏。从之。

○户部议覆。署四川总督保宁疏称,犍为县灶户新开盐井七眼,每眼设煎锅一口,俱系小井。请照下井锅例,每口榷课银二两。产盐十八万七千五百斤,应配水引二十张,陆引三百七十五张。据天全州新商赵大發等,全数认增,与例相符。应如所请,自乾隆五十五年为始,按年征收奏销。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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