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章节：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上旬/初三(P.438-2)

○丁丑日。清明节。派遣官员祭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东陵。

景陵。

泰陵。

泰东陵。

○

皇上命令

皇十五子嘉亲王颙琰祭

孝贤皇后陵。

○派遣官员祭

端慧皇太子园寝。

○

皇上前往

安佑宫行礼。

○谕令说。毕沅历任封疆大吏，办理地方事务，还算认真妥当。所有应缴纳而未完成的赔款内，著再加恩宽免银三万两。

○谕令军机大臣等。向来江浙两省漕务，弊病最多。上年福崧、长麟将各州县漕总名目革除禁止，严行惩处，官吏等自必稍知警戒。浮收包揽的弊病，可以逐渐剔除。因而想到江西、湖广、河南、山东等省，都有漕务。虽然征收数目不及江浙之多，但百姓将应

完成的漕米，向州县交纳，就难保书吏等不会从中勒索折价、浮收、把持包纳的弊病，也不可不一体整顿严禁。著传谕姚棻等，务必留心访察。各州县如有设立漕总名目，都照福崧、长麟所办，即行严拿惩处，以清除弊源。除就近谕知毕沅外，将此各传谕知之。

○大学士九卿等议覆。御史徐烺奏称，近年多有来京越级控诉的案件，请令各督抚，将越诉定例，饬令所属刊示晓谕。并令在京各衙门，遇有控案，先向诘问。如未经在

院司道府衙门控理者，即将该犯解交本省督抚，审拟题报。又据副都御史刘权之奏称，外省控案，有业经督抚定案咨部，复行翻控，或本犯脱逃来京，及亲族代为诉理者，应交刑部核对呈词。如与原案大概相同，毋庸另审，即将该犯治以脱逃越诉之罪。若情节迥殊，又事关重大，或本省历控未结者，即将该犯暂禁，提取全案卷宗，核对质讯，或交该督抚审办，或请派大臣前往，临时请旨。如本省

未告而捏称已告者，照诬告律治罪。均应如所奏。从之。

○户部议覆。署四川总督保宁疏称，犍为县灶户新开盐井七眼，每眼设煎锅一口，俱系小井。请照下井锅例，每口榷课银二两。产盐十八万七千五百斤，应配水引二十张，陆引三百七十五张。据天全州新商赵大發等，全数认增，与例相符。应如所请，自乾隆五十五年为始，按年征收奏销。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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