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一千七十一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之一千七十一
章节：卷之一千七十一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之一千七十一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编年／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千七十一／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下／27日(P.372-2)

○癸丑日。大学士、九卿等议奏。徐述夔编造悖逆诗句一案。应照例将各犯，分别戮尸斩决。得旨。逆犯徐述夔、徐怀祖，俱著照议戮尸。即派乾清门侍卫阿弥达，驰驿前往东台县，会同该抚杨魁，监视办理。其沈德潜墓所，应行扑毁之祭葬碑文，并著阿弥达，前

往苏州，会同该抚，监看磨毁字迹，并将其石，移弃他处，以昭炯戒。至徐述夔之孙徐食田、徐食书，及列名校对之徐首髮、沈成濯，并陶易之幕友陆炎，俱著从宽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又谕。本日大学士九卿具奏，定拟逆犯徐述夔等一案，已将各犯应得之罪，分别降旨矣。至据称查出徐述夔之传，系沈德潜所作，请将沈德潜从前所有宫衔谥典，尽行革去，其乡贤祠内牌位，一并彻出，及赐祭

葬碑文，查明扑毁等语。实属罪所应得。逆犯徐述夔，身系举人，且自其高曾以来，均在本朝食毛践土，厚泽涵濡，乃于所作一柱楼诗各种，敢于妄肆诋讥，狂诞悖逆，实为覆载所不容。至其诗内怀想胜朝之语，无非藉以为名，不可信以为实。即以前明政事而论，并无可以动民系恋者。如洪武开基，严刑峻罚；永乐篡逆，瓜蔓抄诛；士民无不含怨。又如洪武因苏、松、嘉、湖各府，为张士诚固守，迁怒及民，

浮粮加重，寖至末季，徵敛日增，累及天下，民多愁苦嗟怨。此皆见于史册者。有何可以系感之处，而追念不忘乎。至我本朝，

列圣相承，爱养百姓，赈灾蠲缓，

厚泽频施，而江浙浮粮之额，节经裁减，以除民害。朕践阼至今四十三年，普免天下钱粮三次，普免漕粮二次，其他灾赈之需，动辄数百万。穷檐疾苦，叠沛恩膏。小民具有天良，岂不知感戴，转属念于前朝全无恩德及民者

之理。此不过抑郁无聊之人，自揣毫无进路，遁而为此，与匹夫匹妇之自经沟壑无异。而读书失志之徒，遂托言怀想前朝，以为万一败露，犹可藉以立名，肺腑真可洞鉴。此等鬼蜮伎俩，岂能匿于光天化日之下。若无知者，以此辈为真有追怀故国之思，转为若辈所愚矣。至伊子徐怀祖，敢将伊父逆词，公然刊刻，均属罪大恶极。乃沈德潜所作传内，称其一柱楼编年诗已付梓，并云品行文章皆可

法。是沈德潜，于徐述夔所作悖逆不法诗句，皆曾阅看，并不切齿痛恨，转欲为之记述流传，尚得谓稍有人心者乎。又伊传内称，徐述夔之从弟赓武，妄罹大辟，阅十七月而冤雪之语。因命萨载等，查阅原案，则系乾隆元年，有泰州民缪照乘，与缪又南之妻蒋氏通奸，商同勒死亲夫，蒋氏因曾被徐赓武刁奸怀恨，是以到案，供指徐赓武同谋。后经审出实情，拟以枷杖完结。徐赓武，刁奸妇女，本属有

罪之人。沈德潜转为之论叙称冤。身为大臣，不应颠倒是非若此。沈德潜，自中式进士，及选入翰林时，朕因闻其平日学问尚好，格外施恩，又念其留心诗学，且怜其晚成，是以不数年间，即擢为卿贰，又令在尚书房行走。而伊自服官以来，不过旅进旅退，毫无建白，并未为国家丝毫出力，众所共知。及乞休后，复赏给尚书衔，晋阶太子太傅，并子在籍食俸，恩施至为优渥。沈德潜，理宜饬躬安分，谨慎

自持，乃竟敢视悖逆为泛常，为之揄扬颂美，实属昧良负恩。且伊为徐述夔作传，自系贪图润笔，为囊橐计。其卑污无耻，尤为玷辱搢绅。使其身尚在，虽不至与徐述夔同科，亦当重治其罪。令伊业已身故，不加深究。然竟置而不论，俾其身后，仍得永受恩荣，则凡在籍朝绅，又将何所警惕乎。著照所请，将沈德潜所有官爵，及官衔谥典，尽行革去。其乡贤祠牌位，亦一并彻出。所赐祭葬碑文，现派阿弥

达前往，会同杨魁，查明扑毁，以昭炯戒。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锦州协领富伸保等，科敛船户银两一案，弘晌应解任质审。所遗盛京将军，著福康安调补。吉林将军，著和隆武调补。福康安接奉此旨，即赴盛京将军之任。若前案未经完结，福康安，即会同金简审办。

○谕军机大臣等。据福隆安奏。廿四日驰抵锦州，传集协领富伸保等讯供。已据称。总局协领托恩多、七十一，曾向说令其帮助，

他处亦俱如此。遂与知县雅尔善，商令向铺户及货船，凑解万余两，并非将军弘晌面交。想来亦无不知等语。其事已属有据，实大奇事。朕看弘晌平日办事，颇为结实，其在盛京，亦甚体面，方以为将军得人，并可经久任用。昨德福奏至，朕尚疑信参半，连日心绪为之不怿。今福隆安甫至锦州，即查有端绪，虽其中详细，尚须拘众研讯，而大局已定。弘晌即难辞咎，殊出朕意料之外。如此，尚用何法以

观人乎。朕亦不能自信矣。但事已至此，不得不彻底根究，并不能因其系近派宗室，及平日能事之故，稍为姑容。已另降清字谕旨，将弘晌解任，交福隆安，会同金简，秉公严讯办理。并有旨将福康安，调补盛京将军；和隆武，调补吉林将军。并谕令福康安，即驰驿速赴新任。如福康安到盛京时，此案尚未审结，即著会同福隆安，一并查审。至雅尔善所供，凑银一万两，除送盛京六千两外，余四千两，是

因公用了，俱有帐目可查等语。此四千两，既称有帐可查，即应查其何项公事，用银若干，是否符合，伊等有无从中染指，逐一查明核实，方可凭以定罪。其所交盛京银六千两，亦当查明何项用银若干，务令水落石出，分别办公入己，据实确查，方成信谳。又据富伸保供，他处俱如此办理，自属实情。福隆安等，务将各处详悉查明，一体讯办，勿使稍有匿饰隐漏。至朕此次巡幸盛京，非若前两次行围

宴赉可比。该将军等，并无糜费之处，何至派及铺户货船。即或该将军，有私行应酬，馈送礼物之事，亦应伊自行解囊。朕所赏银五千两，尽足敷用，何至藉端派累。且朕在盛京，曾将办差有无科派，面询弘晌数次。伊皆奏称，并无丝毫科派。今既有此情弊，朕面询时，何不据实奏明，尚敢心存欺饰乎。著福隆安等，将此一节，切讯弘晌，令其据实供明，勿再涉欺罔，致干重戾。又弘晌曾参奏德福，案情甚

轻，而勘语甚重。似弘晌彼时，已知德福欲举发此事，故为过甚其词，冀朕或将德福加罪，或将其调开，则伊等派银之案，可以不致败露。若弘晌居心如此，则是敢于取巧弥缝，其罪更重。亦著福隆安等，将此一节，详切讯明覆奏。至各船派银一事，朕以该处船只，往天津贸易者多，无难访问得实，已传谕天津道明兴，查明覆奏，似亦可得其底里。兹据明兴奏称，商人赴锦县，籴买杂粮船只，载运至津，

俱泊海河一带。即密饬天津县李汝琬，前往查传由锦县回津之商人杨钊等二人，又坐商冯廷元等六人，隔别查讯。据供，本年六月间，有两处马头开行之蔺耀章、孙胜一等，声称锦县与协领，以办差为名，每一照票，索银二十四两。各商始犹观望，至闰六月初，恐误进口售卖之期，公议每大船一只，出银十六两，小船一只，出银十两，交该处各行家收送。凡天津商船，俱照数交出，方能得票开船。众

供如一。惟按船核算，尚不及所索之数。据供，该处马头，尚有江南、山东、福建、广东等省货船，是以银数不符等语。更为确凿可据。著将明兴原摺，及供单，钞寄福隆安等阅看，查明供内应讯之人，即行传集到案，讯问确情，与富伸保、雅尔善，质对明确，据实具奏。又据金简奏，银库亏缺银两一案，又究出库丁杨国宗等，陆续偷银，并分给库使那亲等弊，拟仍先回盛京办理等语。现在福隆安，因盛京科

敛之案，驰赴该处查办。所有银库一案，亦著福隆安，会同金简等，一并查审。此旨著由六百里加紧发往，仍将查讯情节，由驿加紧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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