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百五十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三百五十二
章节：卷三百五十二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三百五十二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P.353-1)

大清宣宗效天府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隨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楨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內官房大臣稽察內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隨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內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內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　寧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御茶膳房御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隨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隨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

敕修

道光二十一年。辛丑。五月。甲寅朔。命大學士

穆彰阿。戶部尚書祁寯藻。教習庶吉士。

○授一甲一名進士龍啟瑞。為翰林院修撰。二名進士龔寶蓮。三名進士胡家玉。為翰林院編修。

○予福建出洋落水受傷把總王玉輅。兵丁葉上春等四十二名賞卹如例。

○續撥山東海防經費銀十萬兩。從巡撫托渾布請也。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日(P.353-1)

○乙卯。戶部議准。江西巡撫錢寶琛疏報。鄱陽縣開墾洲地九頃八十二畝有奇。照例升科。從之。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3日(P.353-1)

○丙辰。夏至。祭

地於

方澤。

上親詣行禮。

○

孝誠仁皇后忌辰。遣官祭

景陵。

○幸圓明園。

○詣綺春園問

皇太后安。

○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劉韻珂馳奏。浙洋尚有夷船遊奕。加意堵禦一摺。據奏寧海縣報。大佛頭外洋有夷船二隻。象山縣東嶼外洋有夷船一隻。又寧海縣報。大佛頭

外洋添夷船一隻。並接粵咨。聞有夷船往浙之謠。復接閩咨。有夷船一隻。從古雷外洋自南駛北。後隨小船六隻。並漁船目睹小船載有黑夷。又詔安縣報。有二桅夾板夷船多隻。從西南駛由畬洲外洋向東北而去。南澳鎮報。有三桅夷船二隻。二桅夷船二隻。由西南外洋駛往東北。同安縣報。在廈門大担門外洋。有二桅夷船一隻。自南向東北開去。又有三桅夷船一隻。由南向北。並聞𠸄夷因浙省

拏獲白夷正法。欲來浙江報復。現已會同余步雲分飭在防文武。乘其未至。倍加防範等語。覽奏均悉。逆夷蹤跡詭祕。粵省既稱夷船來浙。閩省又稱夷船北駛。自不容以浙洋未報夷船連檣而至。稍疏防備。所奏接築礮臺演放礮位。撥解槍桿各事宜。著照所議妥為辦理。裕謙著馳往浙江。或駐劄嘉興。或徑赴鎮海。該大臣酌量情形。自行妥辦。並著程矞采。陳化成。海齡。長喜。於所屬沿海各要隘。勤

加哨探。密為籌備。務使各處有備無患。逆夷無隙可乘。再據奏小船潛載黑夷。難保不圖滋擾。並著該大臣等先事豫籌。如有夷船駛入內洋。度量礮力能及。即行奮力轟擊。以褫逆魄。其奉天直隸山東各海口。已諭知耆英等一體防備矣。將此由六百里各諭令知之。

○又諭。本日劉韻珂馳奏。浙洋尚有夷船遊奕。加意堵禦一摺。據稱接准粵省咨會。有夷船往浙之語。復疊據閩省稟報。夷船多隻。自

南駛北。浙省各海口。現在嚴為籌備等語。逆夷蹤跡詭祕。外洋既有北駛船隻。且以小船潛載黑夷。更難保非別圖滋擾。各省海口。均應一律嚴防。著耆英。訥爾經額。托渾布。各飭所屬加意巡探。嚴密防備。儻有夷船駛至近岸。務當極力堵禦。相機攻勦。固不可稍涉張皇。亦不可少形疏懈。是為至要。將此各諭令知之。

○命寧夏將軍特依順來京。以齊齊哈爾副都統舒倫保。為寧夏將軍。調廣州漢軍

副都統英隆。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修山東運河。泇河。捕河。上河。泉河。隄閘。從河道總督文沖請也。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5日(P.354-2)

○戊午。諭內閣。嗣後新進士朝考閱卷。著照覆試之例。擬定一二三等進呈。

○調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國勒銘阿。為廣州漢軍副都統。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6日(P.354-2)

○己未。引見新科進士。得旨。一甲三名龍啟瑞。龔寶蓮。胡家玉。業經授職外。何若瑤。張金鏞。徐棻。俞長贊。蔡念慈。高鴻飛。周宗濂。徐墉。曾廣淵。賈樾。陳洪猷。潘曾瑩。劉琨。

趙畇。洪毓琛。汪堃。郭禮圖。李希彬。陳啟邁。孫耀先。陳慶松。田樹楨。高延綬。葛景萊。童以炘。孫鏘鳴。徐玉豐。朱錫珍。覃振甲。葛高翯。梁紹獻。楊式穀。文瑞。張振金。蔡徵藩。李湘華。張桐。劉廷榆。章瓊。張晉祺。梁國瑚。郭鳳岡。張樾。胡焯。盧慶綸。蔣達。彭涵霖。吳鼎昌。陳壽圖。王鳳翔。馬品藻。張煒。張興仁。張衍重。沈大謨。宗室載齡。顏培瑚。青麔。李光彥。楊元白。姚光發。鍾世耀。張舒翰。宗室錫齡。畢道遠。陳鑑。俱著改

為翰林院庶吉士。賀霖若。何國琛。王大宗。盧定勳。吳祖昌。麒慶。劉齊銜。許兆培。甘晉。吳艾生。錢寶青。邊葆淳。寶珣。顧文彬。陳桂籍。陳象沛。廉昌。洗倬邦。劉兆璜。陳濬。李瑞章。宗室秀平。王錫振。張承諫。夔達。鄭于蕃。湯成彥。馬晉如。何紹瑾。毓祿。俱著分部學習。高本仁。沈壽嵩。侯雲登。俱著以內閣中書用。曹源。夏承煜。趙培之。邵秉中。王瑞慶。單懋德。楊裕仁。徐台英。余錦淮。張宗世。鄧元資。丁璜。趙樾。袁廷燮。

徐楊文保。劉齊衢。吳之觀。賈廷藩。郭廷肇。牛樹梅。劉芳雲。曹汝賡。吳榮楷。譚承禮。王維桓。謝廷榮。楊德懿。汪藻。鄭芳蘭。張堉。胡廷弼。尉光霞。李棻。王範。龔衡齡。萬兆霖。薩克持。鄭邦立。張自植。張炳堃。多仁。常山鳳。孫德耀。李仲祁。劉步亭。王銘鼎。張兆辰。張寶鎔。馬振文。齊德五。秦聚奎。葉逢春。徐良梅。楊安國。郭汝誠。姚錫華。趙林成。喻秉醇。朱汝鵬。吳調元。吳世春。馬映階。吳啟楠。聯凱。張建翎。陳鑑。陳秉信。

安慶瀾。孫濂。甯憲。尚鳴岐。封顥民。張淳。余兆崙。盛昺。郭先本。卜葆鈖。孫家鐸。謝方潤。鄭元善。田福謙。桂楙。張書璽。劉家達。彭鳴盛。朱元增。俱著交吏部掣籤。分發各省以知縣即用。戶部候補員外郎吳若準。兵部候補員外郎梁逢辰。禮部候補員外郎聯捷。著以員外郎即用。戶部候補主事王炳勳。著以主事即用。內閣候補中書葛良治。著以內閣中書即用。餘著歸班銓選。

○調山海關副都統扎拉芬

泰。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以散秩大臣綿悌。署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惇恪親王綿愷。安葬園寢。命惠親王綿愉。前往賜奠。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7日(P.356-1)

○庚申。諭內閣。訥爾經額奏。賑借動用穀石。請分別開銷徵還一摺。上年直隸青縣。靜海。滄州。三州縣大賑。動過豫穀四萬三百八十九石零。著准其照案開銷。其滄州出借豫穀八千石。著於秋後照數催徵還倉。如有無著之戶。仍責成該州賠補。以昭覈實。

○又諭。顏伯燾奏。請

將藉詞推諉之副將。及性耽安逸之署都司革職一摺。浙江台州協副將慶存。於奉文調撥防兵。竟敢藉詞推諉。署樂清協都司事提標左營守備呂平蛟。奉委測量海口。並不親身前往。復敢飾詞申辯。現在防勦逆夷之際。似此不遵軍令。觀望遷延。僅予革職。不足蔽辜。慶存。呂平蛟。均著革職。於海口枷號一箇月。滿日發往軍臺效力贖罪。以為玩視軍務者戒。

○諭軍機大臣等。據顏伯燾奏。夷船兩

次滋擾銅山。已飛咨前任提督王得祿。迅赴澎湖駐劄防守等語。所辦是。銅山一島孤懸。兵力單薄。業經該督酌調官兵。馳往防守。惟澎湖地方。為臺灣廈門咽喉。更非銅山孤僻可比。該處僅設有副將一員。恐不足以資鎮守。王得祿熟習海疆情形。前經降旨。著該提督協同臺灣鎮道辦理防堵事宜。現在澎湖防堵緊要。著即駐劄澎湖。督同該將備等嚴加守禦。毋稍疏忽。至臺灣有該鎮道等駐守。

所有應辦事宜。仍可就近相商。王得祿受恩深重。定當不負委任。又另片奏。盜匪出洋肆劫。業經捕獲三百八十餘名等語。此等匪徒逞兇不法。儻與逆夷勾結。或至為彼所用。甚有關繫。慎勿輕視。務須檄飭各屬文武員弁嚴密巡哨。設法兜捦。毋致養癰貽患。是為至要。將此各諭令知之。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8日(P.356-2)

○辛酉。修浙江仁和。海寧。二州縣海塘柴埽各工。從巡撫劉韻珂請也。

○壬戌。

上詣綺春園問

皇太后安。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9日(P.356-2)

○壬戌。

上詣綺春園問

皇太后安。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0日(P.357-1)

○癸亥。諭內閣。國家設立兵丁。勤加訓練。所以嚴武備而戒不虞。總督有統轄之責。必應於平時認真督率將備。加意練習。使之有勇知方。一旦猝遇外侮。何患不破敵摧堅。立功奏凱。道光十二年。兩廣總督李鴻賓。廣東提督劉榮慶。因辦理軍務。臨事不能得力。平素毫無整頓。曾經遣戍。前任兩廣總督鄧廷楨。履任多年。懈惰因循。不加整頓。所設

排鍊。空費錢糧。全無實用。以至該省兵丁。柔懦無能。諸多畏葸。虎門之役。竟有為夷匪買通者。思之殊堪痛恨。前任兩廣總督林則徐。經朕特給欽差大臣關防。辦理廣東事件。繼復令其實授總督。全省軍務。皆其統轄。既知兵丁染習甚深。便應多方訓導。勤加練習。其於夷務。亦當德威並用。控馭得宜。乃辦理諸未妥協。深負委任。鄧廷楨業經革職。林則徐著革去四品卿銜。均從重發往伊犁效力贖

罪。即由各該處起解。以為廢弛營務者戒。

○又諭。梁章鉅奏。查明帶兵官在途辦理不善。請旨議處一摺。廣西桂林營守備沈德英。奉派帶兵前往廣東。沿途自應嚴肅安靜。乃負氣嚷罵。致令人言籍籍。實屬不合。沈德英耆即撤任。交部議處。以示懲儆。

○諭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奕山等奏。夷船退出省河。繳還礮臺。並義勇勦殺漢奸及滋事夷匪各情形。覽奏均悉。現在夷船已陸續退去。大黃𣽸獵德

各礮臺。已派兵防守。提督吳建勳。已赴虎門查收礮臺。所有善後事宜。自應次第籌辦。著該將軍等於夷船退出外洋後。親歷各海口要隘。相度形勢。妥議章程。以資保障。至此次夷船闖入省河。俱是漢奸引道。業經該將軍等傳諭鄉勇。分路摉殺漢奸及夷匪二百餘名。夷目二名。稍示懲創。此外形蹤詭祕。潛匿各處者。當尚不少。務須趁此大兵雲集之時。分飭兵勇實力摉拏。毋使漏網。斷不可稍存

姑息。蓋內地少一漢奸。即夷匪少一援應。於辦理善後事宜。允有裨益。其在南海縣屬村莊乘勢搶劫之漢奸土匪。尤應痛加懲辦。至所稱於南岸捦斬之夷目𪡈嘜。是否即係領兵之伯麥。該義勇紳士等在何處捦獲。均著查明具奏。所有各礮臺及散失礮位。亟須補築添鑄。其應如何變通之處。該將軍等相度情形辦理。總期適用。各海口沈失礮位。苟可撈獲。亦應修整備用。其撫卹被火民人。招集

流亡。堵塞河口。分兵彈壓各路。俱著照所議妥速辦理。一切善後章程。即著該將軍等會同悉心妥議具奏。要期行之無弊。堪垂永久。方為不負委任。將此由六百里加緊各諭令知之。

○調四川按察使李星沅。為江蘇按察使。湖北按察使張日晸。為四川按察使。以江西吉南贛寧道趙仁基。為湖北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滕縣民楊文生媳鄧氏。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1日(P.358-1)

○甲子。以故二等鎮國將軍綿𢣐子奕𩆩。襲職。

○除江蘇通州坍沒沙田九十二頃五十三畝有奇。灘地一百三十三頃一十五畝有奇額賦。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2日(P.358-2)

○乙丑。諭內閣。前據裕謙奏。浙江寧波府知府鄧廷彩保守鎮海。懇恩賞戴花翎。當經降旨允准。茲據給事中陳光亨奏。州縣失限城池。不同城之道府。例應住俸戴罪催勦。保守他城。祇可將功抵罪。該大臣復行保奏。恐致趨避徇情等語。固屬申明定例。惟定海一縣。係孤懸海外。較之內地不同城之知府。

自有區別。鄧廷彩保守鎮海。在事出力。經該大臣保奏賞戴花翎。獎勵亦未為過優。該給事中所奏。著毋庸議。

○以戶部右侍郎麟魁。為武英殿總裁官。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獲嘉縣民張傳道女大姐。守正被戕直隸蠡縣民梁振邦女青兒。王春女昆兒。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3日(P.358-2)

○丙寅。

上奉

皇太后幸觀瀾堂。進膳。

○遣官祭

關帝廟。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4日(P.358-2)

○丁卯。貸綏遠城將軍修理衙署廳

廨廉俸銀。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5日(P.359-1)

○戊辰。諭內閣。前據顏伯燾等奏。請將福建前任平和縣丁憂服滿知縣陳文起。暫留閩省。幫同防堵口岸。當經降旨允准。茲據給事中巫宜禊奏稱。該員雖經服滿。究係丁憂尚未回籍守制。即與丁憂人員無異。不應奏留等語。陳文起著不准留於閩省。即行飭令回籍。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6日(P.359-1)

○己巳。

上詣綺春園問

皇太后安。

○以右春坊右庶子孫瑞珍。署日講

起居注官。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8日(P.359-1)

○辛未。諭內閣。前據御史杜彥士奏。河南睢州知州閻應德貪鄙不法。巨盜劉玉璣糾黨搶劫等情。當經降旨著麟魁馳赴該省訪查參辦。茲據該侍郎查明告病睢州知州諂應德。訊無徵糧加價。勒派車輛錢文。其修理城垣。亦係民捐民辦。訊未斂錢肥己。惟紳民捐修城工。事竣後例得獎敘。該州並不將籌辦緣由。通詳覈辦。又於該首事湊用舊甎。亦未明立文案。使周世平藉詞上控。致

滋物議。實屬粗疏。又承緝接緝發冢三案。贓賊無獲。各事主控經該前撫批司提捕親比。該州延不批解。屢催亦未申覆。經該撫飭府嚴究。始行解府究比。殊屬徇延。閻應德著交部議處。並據查明劉玉璣本係夥搶婦女案內逸犯。復身帶刀劍。搭棚賭博。屢經該省奏明勒緝未獲。實屬著名匪犯。仍著該撫督飭所屬。不分畛域。一體嚴密偵緝務獲。按律懲辦。其恆春等被搶被竊各案。仍著勒緝贓賊

究辦。至李保一犯。據供並非劉玉璣夥黨。是否屬實。有無不法別情。並著該撫覆查覈辦。

○諭軍機大臣等。賽尚阿等奏。圓明園八旗操演陣勢。應用白蠟桿。必須寬為豫備等語。著牛鑑迅速派弁在該省地方採買白蠟桿二百五十桿。運交圓明園八旗驗收。將此諭令知之。

○又諭。據奕山等奏。查明續燒夷船。及義勇捦斬夷目一摺。覽奏欣悅之至。新安縣武舉庾體群。義勇顏浩長。龍國昭等。先後

在洋面焚燒夷船。砍倒逆夷先鋒𡄟嗶。並斬紅旗夷目一人。黑白夷匪十餘名。該義勇紳士等志切同仇。實堪嘉尚。並前次斬獲𪡈嘜之義勇紳士等。著該將軍等於派員查驗明確後。一併按格奏賞。以昭激勸。又另片奏。夷船全行退出虎門。已將虎門橫檔各礮臺收復等語。夷船現仍寄碇伶仃洋迆東之裙帶路地方。著奕山等即飭提督吳建勳。將礮臺基址。及殘缺礮位。踏勘情形。派兵防守。以便

委員查估辦理。該將軍等仍親歷查勘省河。堵塞要隘。以期層層固守。將此由六百里加緊諭令知之。

○又諭。本日據奕山等奏。參贊大臣隆文。因籌辦軍務。焦勞致疾。朕甚懸念。該參贊力疾辦公。轉恐增劇。必當遵旨暫且安心調養。以期速愈。現在軍營事務。有將軍參贊三人在彼。足敷辦理。該參贊不准勉強從事。俟病痊後再行會同籌辦一切。萬勿焦急。加意調攝。為國宣猷。歲月正長也。其善體

朕意。將此諭令知之。

○以焚燬廣東省河夷船殲斃逆夷。予四川總兵官張青雲提督銜。並賞花翎。賞員外郎西拉本。穆騰額。李湘棻。都司馬載文。胡俸伸。薛思齊。守備孫應照。錢玉春。千總楊澤。花翎。鹽運司知事喬應庚等。藍翎。餘加銜升補有差。

○予故河東河道總督栗毓美。入祀名宦祠。從河南巡撫牛鑑請也。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19日(P.360-2)

○壬申。諭軍機大臣等。訥爾經額奏。究明夷書來歷一摺。此案傳抄夷書。訊由壽春鎮

總兵王錫朋之子王承瀚書房取來。經王承瀚供上年十一月間。雇工王雨子回歸。帶有家信。並家人謝瑞稟帖一封。內夾夷書一紙。王承瀚拆閱後。放在書房筆筒之內。經王承祚等取閱。輾轉傳鈔等語。著裕謙飭知王錫朋。取具親供。據實具奏。家人謝瑞。即著落該總兵交出。解赴直隸。交訥爾經額歸案訊究。將此諭令知之。

○以四川川北鎮總兵官張青雲。為廣東陸路提督。陝西定邊協副將韓

振先為川北鎮總兵官。

○添設西藏擡礮二十二位。從駐藏大臣孟保等請也。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0日(P.361-1)

○癸酉。以督銷引鹽溢額。予江西知縣高載銘。同知銜。

○甲戌。諭內閣。奕絪等奏。馬蘭峪地方。於本月初九日。風雨交作。查得

陵寢各處

明樓後坡等工。均有被風掀落瓦片情形。必須趕緊修整。即著本年另案工程承修大臣卓秉恬。阿靈阿。將所有應修各工。一併查驗。敬

謹修理。以昭慎重。

○又諭。前據黃爵滋奏。籌辦海防。宜募兵節餉等情。當交沿海各督撫等體察地方情形。酌量辦理。茲據裕謙查覆。原奏所稱招募鄉勇水勇等語。與江浙兩省籌辦章程略同。至水勇一項。多係以漁為業。事後遣散。仍可理其故業。若久聚一處。恐致別滋事端。且江浙兩省。地窄人稠。既無閒田可撥。又未便另立一營。所有該侍郎奏請立營屯田。安插水勇之處。著毋庸議。

○諭軍機

大臣等。據都察院奏。山西民人孫君耀等。以開河虐民。斂財入已等詞。在該衙門黏單呈控。已有旨交楊國楨。督同臬司陳嘉樹。親提審訊矣。開濬河渠。原以利民。即民間果有侵占。亦當妥為辦理。若如該民人所控各情。殊屬有干法紀。著楊國楨督同該臬司。嚴查該縣河道。是否奏准疏通。該民人單開受責輸銀姓名。是否實有其事。該縣有無罰銀入已。及縱令丁役鎖拏情事。務須逐一嚴究。據實

參奏。毋許稍有回護。將此諭知楊國楨。並傳諭陳嘉樹知之。尋署巡撫喬用遷奏。查訊虞鄉縣知縣宣禮。委無藉工影射。累民肥己等事。惟於鄉民黃昌英等挑穵遲延。輒行掌責。致刁民藉詞架控。應交部議處。孫君耀等告重事不實。究因地畝起見。量擬杖徒。下部議。從之。

○又諭。裕謙奏。江蘇洋面安靖。查探浙洋遊奕夷船。係屬貨船。並非兵船等語。定海洋面。原不准洋船私行銷貨。從前地方官諸

務廢弛。以致沿海奸民。貪利接買。經此番整頓之後。自應力杜弊端。以絕其覬覦之念。本日又據劉韻珂馳奏。會籌鎮海要口酌添防工。並勘查定海形勢各一摺。據奏鎮海城北。逼近海洋。該處城垛。並招寶山威遠城後面。俱形單薄。請堆積沙袋。並購長大木樁。扦釘填石。及金雞山埂上平地。築堡樹樁安礮等情。均著照議辦理。總以得力合用為要。不可有名無實。徒費周章。至定海修築各工。安設

兵礮。據奏兵民相安。覽奏均悉。惟各嶴鄉民。請官發鳥槍藥鉛刀矛一層。現當團練義勇之時。據奏該鄉民敵愾同仇。極形踴躍。惟官發鳥槍器械一節。鄉民非比在官兵役。祇應准其自行製備。造冊報官。仍著該撫留心體察。不可輕率。又另片奏。土盜拒捕傷兵。甚為可惡。此等盜匪。本係沿海員弁分應緝捕之事。值此海氛不靖。脫有夷船思逞。一經利誘。必至勾串通夷。現在粵東勦辦。均係漢奸助

逆。浙省有此土盜。若不及時摉捕。盡絕根株。必貽將來之患。裕謙現赴寶山。著俟蘇省海防粗有就緒。即馳赴鎮海。會同劉韻珂。余步雲。督率弁兵。認真查辦。毋任養癰貽害。是為至要。將此由四百里各諭令知之。

○准浙江留營差委按察使銜周開麒。因病回籍。

○戶部議准。陝甘總督瑚松額疏報。烏嚕木齊頭屯所墾地二十三頃七十畝有奇。照例升科。從之。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1日(P.361-1)

○甲戌。諭內閣。奕絪等奏。馬蘭峪地方。於本月初九日。風雨交作。查得

陵寢各處

明樓後坡等工。均有被風掀落瓦片情形。必須趕緊修整。即著本年另案工程承修大臣卓秉恬。阿靈阿。將所有應修各工。一併查驗。敬

謹修理。以昭慎重。

○又諭。前據黃爵滋奏。籌辦海防。宜募兵節餉等情。當交沿海各督撫等體察地方情形。酌量辦理。茲據裕謙查覆。原奏所稱招募鄉勇水勇等語。與江浙兩省籌辦章程略同。至水勇一項。多係以漁為業。事後遣散。仍可理其故業。若久聚一處。恐致別滋事端。且江浙兩省。地窄人稠。既無閒田可撥。又未便另立一營。所有該侍郎奏請立營屯田。安插水勇之處。著毋庸議。

○諭軍機

大臣等。據都察院奏。山西民人孫君耀等。以開河虐民。斂財入已等詞。在該衙門黏單呈控。已有旨交楊國楨。督同臬司陳嘉樹。親提審訊矣。開濬河渠。原以利民。即民間果有侵占。亦當妥為辦理。若如該民人所控各情。殊屬有干法紀。著楊國楨督同該臬司。嚴查該縣河道。是否奏准疏通。該民人單開受責輸銀姓名。是否實有其事。該縣有無罰銀入已。及縱令丁役鎖拏情事。務須逐一嚴究。據實

參奏。毋許稍有回護。將此諭知楊國楨。並傳諭陳嘉樹知之。尋署巡撫喬用遷奏。查訊虞鄉縣知縣宣禮。委無藉工影射。累民肥己等事。惟於鄉民黃昌英等挑穵遲延。輒行掌責。致刁民藉詞架控。應交部議處。孫君耀等告重事不實。究因地畝起見。量擬杖徒。下部議。從之。

○又諭。裕謙奏。江蘇洋面安靖。查探浙洋遊奕夷船。係屬貨船。並非兵船等語。定海洋面。原不准洋船私行銷貨。從前地方官諸

務廢弛。以致沿海奸民。貪利接買。經此番整頓之後。自應力杜弊端。以絕其覬覦之念。本日又據劉韻珂馳奏。會籌鎮海要口酌添防工。並勘查定海形勢各一摺。據奏鎮海城北。逼近海洋。該處城垛。並招寶山威遠城後面。俱形單薄。請堆積沙袋。並購長大木樁。扦釘填石。及金雞山埂上平地。築堡樹樁安礮等情。均著照議辦理。總以得力合用為要。不可有名無實。徒費周章。至定海修築各工。安設

兵礮。據奏兵民相安。覽奏均悉。惟各嶴鄉民。請官發鳥槍藥鉛刀矛一層。現當團練義勇之時。據奏該鄉民敵愾同仇。極形踴躍。惟官發鳥槍器械一節。鄉民非比在官兵役。祇應准其自行製備。造冊報官。仍著該撫留心體察。不可輕率。又另片奏。土盜拒捕傷兵。甚為可惡。此等盜匪。本係沿海員弁分應緝捕之事。值此海氛不靖。脫有夷船思逞。一經利誘。必至勾串通夷。現在粵東勦辦。均係漢奸助

逆。浙省有此土盜。若不及時摉捕。盡絕根株。必貽將來之患。裕謙現赴寶山。著俟蘇省海防粗有就緒。即馳赴鎮海。會同劉韻珂。余步雲。督率弁兵。認真查辦。毋任養癰貽害。是為至要。將此由四百里各諭令知之。

○准浙江留營差委按察使銜周開麒。因病回籍。

○戶部議准。陝甘總督瑚松額疏報。烏嚕木齊頭屯所墾地二十三頃七十畝有奇。照例升科。從之。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2日(P.362-2)

○乙亥。諭內閣。直省道府廳州縣人員。

平日立身品德、居心行事，以及做官的聲名和公論，各督撫見聞所及，隨時察看，自然知道得最為詳盡。著令各督撫在所屬道、府、廳、州、縣中，選擇那些廉潔自守、愛護百姓、誠心任事、確有真憑實據的官員，出具切實的考語，秉公具摺酌情保舉數員，等候朕選拔任用。該督撫務必各自竭盡公忠，據實保舉，不得稍有瞻顧徇私、冒濫保舉，以副朕立賢無方的至意。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3日(P.362-2)

○丙子日。

孝恭仁皇后忌辰，派遣官員祭祀

景陵。

○以已故貴州鎮遠府所屬六品土官楊鳳翔之子楊珣，承襲職位。

○旌表守正被殺的安徽宿州百姓陳

映田之妻趙氏。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4日(P.363-1)

○丁丑日。

皇上前往綺春園問

皇太后安。

○戊寅日。諭軍機大臣等。大理寺少卿金應麟奏報福建省積弊，請旨籌議一摺。據稱該省沿海要地，職缺多而疲累，應當在舊章之中，酌情變通，使有才能的官員無所畏懼退縮，不肖之徒無從藉口等語。州縣是親近百姓的官員，地方多一個疲累的官員，不僅民間暗中受害，就是公務也必然多有貽誤。著顏伯燾、劉鴻翱，即將摺內所指各條，悉

心查議，是否可行，據實具奏。原摺著抄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不久奏稱：福建省難治，由來已久，非另作更張，斷難措手。只是功同創始，非旦夕所能決計。容俟籌議周妥，再行分別條陳上奏。報聞。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5日(P.363-1)

○戊寅日。諭軍機大臣等。大理寺少卿金應麟奏報福建省積弊，請旨籌議一摺。據稱該省沿海要地，職缺多而疲累，應當在舊章之中，酌情變通，使有才能的官員無所畏懼退縮，不肖之徒無從藉口等語。州縣是親近百姓的官員，地方多一個疲累的官員，不僅民間暗中受害，就是公務也必然多有貽誤。著顏伯燾、劉鴻翱，即將摺內所指各條，悉

心查議，是否可行，據實具奏。原摺著抄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不久奏稱：福建省難治，由來已久，非另作更張，斷難措手。只是功同創始，非旦夕所能決計。容俟籌議周妥，再行分別條陳上奏。報聞。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6日(P.363-1)

○己卯日。諭軍機大臣等。奕山等奏報籌備守禦內河情形一摺。覽奏均悉。據稱修復砲臺、添鑄砲位，非一二年不能一律完固。師船、砲臺，皆無可恃。獅子洋內，不得不以省河為屏蔽等語。著即照議先將要隘數處，密為填塞，

以斷絕兵船來路。至省河南北二路砲臺，即著趕緊興修，安兵練勇，加意防守。內戶既固，再行添製戰艦，籌運磚石，由內而外，將各砲臺次第修復，以期捍衛。其應臺分兩層、改造砲眼之處，著細心體察，如式築修。總期攻擊有準，不得草率了事。另片奏稱：夷匪在香港對面之裙帶路，建蓋寮篷，修築碼頭等語。香港地方緊要，豈容該夷久據。著奕山等不時密探該夷在彼有無另蓄詭謀，作何舉動，隨時防

範，毋稍疏虞。將來如有可乘之機，必應將該地方設法收復，方成事體。義勇等擒斬夷目，著仍遵前旨查明，按格奏賞。又另片奏稱：楊芳現在患病，著飭令安心調理。即著齊慎移駐省城軍營，以資彈壓調度。將此由六百里加緊各諭令知之。

○贈已故參贊大臣、戶部尚書隆文為太子太保，給予祭葬，諡號端毅，賞銀二千兩治喪。

○調工部尚書敬徵為戶部尚書，理藩院尚書賽尚阿為工部尚書，管理藩院事。以

都察院左都御史恩桂為理藩院尚書。

○調福建金門鎮總兵官楊登俊為海壇鎮總兵官，海壇鎮總兵官江繼芸為金門鎮總兵官。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7日(P.364-1)

○庚辰日。以烏里雅蘇台將軍奕湘為鑲紅旗蒙古都統。

○以靖逆將軍、正紅旗漢軍都統奕山為都察院左都御史，未到任前，以理藩院尚書恩桂兼署，並管上駟院事。戶部左侍郎文蔚管總理工程處事。

○旌表守正捐軀的廣東翁源縣百姓彭有聲之妾謝氏。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8日(P.364-1)

○辛巳日。諭內

閣。劉韻珂奏報緝獲煙匪一摺。浙江定海洋面，匪船游弋，經該撫等委員緝拿，格斃匪犯二名，拿獲七十八名，搜獲鴉片煙土二萬四百三十餘兩，並有夷字煙票二紙。現訊供詞互異，其煙土來歷，亦訊無確供。該犯等販賣煙土，又有夷字票據，其為私買夷貨，已有明證，難保無勾通透漏等情，必應嚴加究訊。著劉韻珂親提陳往等犯，嚴訊確供，盡法懲辦。並著督飭所屬一體嚴密躧緝，遇有奸民盜匪，

立即拿獲嚴究，不許稍有疏縱。

○追予東漢吳令彭修入祀江蘇常州府鄉賢祠，聽從署巡撫程矞采的請求。

○以因事革退的廣西鎮安府所屬向武土知州黃清獻之弟黃清標，承襲職位。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道光二十一年五月／29日(P.364-2)

○壬午日。諭內閣。祁𡎴等奏報嚴定商船駛赴天津等處章程一摺。福建、廣東兩省商船，販運貨物，駛往天津各處貿易，固然是例所不禁。只是現當海氛不靖之時，稽察稍有未周，沿海奸徒因而混跡，或接濟逆匪水米，或夾帶違禁貨物，均難保其必

無。著通飭沿海各督撫，轉飭海口文武員弁，於商船出口入口時，嚴密稽察。如有前項情弊，立即從重懲辦。務使漢奸無從混跡，洋面日就肅清。倘查有稽察不嚴，及得規縱庇、藉端訛詐情事，即著嚴行參究，毋稍姑容。所議水手米石人數，前據顏伯燾等奏請遵照舊章，當令依議辦理。此次祁𡎴等奏限定數目之處，著毋庸議。

○以盛京副都統奕興為綏遠城將軍，黑龍江協領托隆武為盛京副都

統。

○調湖北巡撫吳文鎔為江西巡撫，江西巡撫錢寶琛為湖北巡撫。

○湖南綏靖鎮總兵官明海，以年老有病退休。以河南荊子關協副將石元瑛為綏靖鎮總兵官。

大清宣宗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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