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四百四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四百四十四
章节：卷四百四十四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四百四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编年／清实录／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四百四十四／道光二十七年七月／2日(P.558-1)

○己卯日。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都察院奏报。云南回民丁灿廷等，控告香匪串谋灭杀无辜一折。已明降谕旨，交林则徐等审办矣。此案控关奸匪挟仇寻衅，串谋倡乱，被害至一万余命之多。如果属实，必须彻底根究，水落石出，才足以服难民之心，而除地方之害。林则徐、程矞采，甫经到任，无所用其回护。著即平心研鞫，毋枉毋纵。务将棍徒会匪，严行查禁，首恶各犯，从重

惩办，以纾积忿而快人心。倘系从前办理不善，亦应据实平反，奏明办理。不得因案已将就了结，颟顸塞责，遂将万余人 之屈抑，郁而不伸。代人受过已属不可，况数万生灵之沉冤，身为大吏者，竟置之不问耶。懔之慎之。原呈著钞给阅看。将此谕令知之。寻奏。丁灿廷等在京控诉，系指二十五年九月初二永昌七哨汉民将城内回民概行擅杀之事。所呈八千余口之数，核与贺长龄原奏四千余人

之语不符。案查贺长龄于二十五六等年，将该处汉民萧林桂、杨老九等，问拟斩枭奏办在案。其办理不善之道府，亦经奏参。回民仍以惩办尚少，归咎于官。其实九月初二前后，回民凶横寻斗各情，亦何尝在情理之中。臣等现饬文武弹压化导，将永昌顺宁等处绝产逃产，悉数清厘。汉民回民，设法招复。责令回汉中，绅耆互相约束，永禁侵凌。至于棍徒首恶，严密兜拿，断不敢养痈贻患。得旨。秉公

办理。永靖疆圉为要。

史／编年／清实录／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四百四十四／道光二十七年七月／18日(P.563-2)

○乙未日。谕内阁前据回民丁灿廷等，控告香

匪万重刘书等串谋灭杀无辜，已交林则徐、程矞采亲提严讯矣。此次复据云南回民杜文秀等控告匪棍刘书等挟嫌借端诬控从逆，致被搜杀抢掠。迨招抚回籍后，又被杀害多名等情。匪棍扰累无辜，大为地方之害。必应严切讯究从重惩办。著仍交林则徐等，亲提人证卷宗秉公严讯，按律定拟具奏。将匪徒查禁，要犯严惩，以纾积忿而快人心。原告杜文秀、刘义，该部照例解往备质。寻奏先后

遵旨查拿匪犯，共计四百三十余名，均陆续审明，分别凌迟斩绞遣军流徒等罪名奏闻在案。兹将京控名单，与已办人犯姓名，互相校对，内已凌迟者张时即张时重、张复儒二名。斩枭者刘复华等，十三名。斩决者张界等，十一名。绞决者刘书等，三名。绞监候者赵草果等，二名。遣犯改发者沈聚成等，三名。拟军者周郁等，二十六名。拟流者王全等，三名。拟徒者杨春富等，三名。统计京控单内已经办

罪者六十六名。除凌迟斩枭斩决各犯不便稽诛，已于未审京控之前，业经处决外，其绞决之刘书、周曰庠二犯，前经声明，俟提同原告质讯后，再行处决。其余定拟监候，及遣军以下人犯，亦经提到原告丁灿廷、木文科、杜文秀、刘义等四名，逐一质对。该原告均极输服。续获之黄溃一犯，曾为勒休知州恒文服役胆敢附和哨匪，刃毙人命，复将妇女掳藏，又纵练丁掳掠。应比照谋叛斩立决律，拟斩

立决加重枭示。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将该犯处斩枭示。李九舟、李廷玉二犯，各毙练勇回民二命，应拟斩枭。严萃容、孙幅沅、马中骥、辉溃登四犯，各杀回民一命，拟斩决。除辉溃登系另案重犯，业经先行正法，马中骥于解省后病故，无庸议外，李九舟等四犯，当即咨明提臣，会同迤西道，恭请王命，即将各犯在大理府正法，免致稽诛。至单开各犯，屡讯坚供并未烧香为匪，该原告等亦供并未认识。不

能指出为匪确据者，自应分别释回。其有实曾戕杀回民，而该原告转未控及者，亦先后并获多人，俱讯明正法。统归入哨匪案内录供报部。原告丁灿廷等控词均有失实之处，本应照申诉不实律定拟，姑念伊家均已被害，情殊可悯，应请免其责处。至黄溃一犯，系勒休知州恒文之家人，即使并未纵容，亦属昏愦不职。且该员系与已革道员罗天池，同办此案。罗天池业经奉旨革职，永不叙用。该

员事同一律，仅予勒令休致，不足蔽辜。相应请旨将勒休知州恒文，一并革职。得旨。恒文著革职，永不叙用，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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