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三百二十七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之三百二十七
章节：卷之三百二十七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之三百二十七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乾隆十三年十月下旬／十九日(P.403-2)

○庚子日。

皇上到静安庄

孝贤皇后梓宫前祭酒。

○前往

皇太后宫问安。

○

皇上回宫。

○下谕说：大学士傅恒经略金川，现在选择日期起程。所有傅尔丹、岳钟琪、班第等奏报，军营事件摺匣，著沿途探听经略所到地方投递。即著经略大学士傅恒开看，俾得备悉现在情形。其有应办理者，即行豫为办理。应陈奏者，即行查奏。仍将原摺封固进呈。庶于军务有益。兵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朕惟绘绣山龙，垂于虞典。鞠衣揄翟，载在周官服色品章，昭一代之典则。朝祭所御，礼法攸关，所系尤重。既已定为成宪，遵守百有餘年，尤宜绘成图式，传示法守。自朕之朝冠、朝服、常冠吉服，以至王公大臣、九品以上官员之朝帽、朝衣，自皇太后、皇后、皇贵妃、妃嫔等之朝冠、朝服，以至王妃、命妇之朝帽、朝衣，向来如何定制之处，著三和会同汪由敦、旺札勒、阿岱详细商酌，考定章程，遵照式样，分晰满、汉、蒙古名色，绘图呈览。俟朕酌定，以垂永久。

○户部议覆。盛京将军仍管宁古塔将军阿兰泰等奏覆。永吉州改设理事同知、通判。原设民壮，难以裁减。应如所请，照旧存留。又称。永吉州吏目、伯都纳州同，俱已裁汰，改设巡检。均应各留书

吏一名、皂隶四名、民壮四名、马夫一名、门子一名。所餘原设书役，均应裁汰等语。查奉省所属巡检，向例未设民壮。该将军所请巡检二员各留民壮四名之处，应併裁。从之。

○刑部议准。调任广西巡抚鄂昌奏称。百色同知衙门，承审命盗案犯，向未设有监狱。查署侧有公所屋，请改作监房。各土属解审人犯，俱归监禁。所需禁卒，即在思恩府额设禁卒内酌拨二名。百色原设巡检一员，其监狱事务，

即归该巡检管理。遇有疏防，以巡检为专管，同知为兼管。囚粮在百色常平仓谷内碾支。至处决人犯，该同知会同武员监决。如同知公出，即令思恩府委员监决。从之。

○命署刑部尚书管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充日讲起居注官。

○敖汉多罗郡王鄂勒哲依图薨。以其子喇锡喇布坦袭爵。

乾隆十三年十月下旬／二十五日(P.408-2)

○丙午日。

皇上到静安庄

孝贤皇后梓宫前祭酒。

○御太和殿传胪。赐中式武举一甲张兆璠、温有哲、孙仪汤三人武进士及第。二甲刘纡青等，武进士出身。三甲叶信等，同武进士出身。

○下谕说：讷亲办理金川军务，畏缩乖张，种种舛谬。朕前降旨，令其明白回奏。今据奏至，更复浮混无耻，且皆诿过于张广泗。讷亲以经略重臣，军中调度，皆听指挥，功过无可旁贷。乃一切推卸。在张广泗此番罪谴，本无可宽。但出之他人，尚为有

辞。讷亲则无可诿过。如摺内所称各情节，讷亲身为经略，果实见其非，何难据实参奏。即一面参奏，一面提问，亦无不可。观其迟回不断，并非伊见不及此。盖以一参张广泗，则军中之事，皆伊所仔肩，其责愈重。惟留以为卸过之地。将来即或无功而归，亦尚藉张广泗为之代任其责。居心若此，是岂受恩深重、实心任事之大臣所为乎。况伊摺内所称，自任举失事，即顿兵二十餘日，不敢前进。是其怯

懦委靡，全无愧愤激励之意。咎无可辞。至所询伊并不亲身督战，惟在帐中，坐观诸事，亦据一一俯认不讳。因奏请将伊交部严加议处。夫迟误军机，畏缩观望，设令讷亲处分他人罪状，有不问以斩决者乎。而自乃仅请交部议处。此岂降革所能了局者耶。且伊兄策楞，昨奏称，讷亲于国家军旅大事，如此负恩，为国法所不容，请拿交刑部严加治罪等语。是伊兄尚知其获罪重大，国法难容。而伊乃

如此陈奏，则是伊全不以军务之轻重介意。非天夺其魄，丧心病狂，则目无国法，不畏三尺。辜恩负国，莫此为甚。此摺著交部存记。尚有续降谕旨究问之事。俟伊覆奏到日，併案请旨。该部知道。

○经略大学士傅恒奏：臣等原议，京兵一千七百名，船厂、黑龙江兵三千名，分为十六起起程，每起兵三百名。今遵旨酌量，每起兵五百名。应将京兵一千七百名，分为四起。头起兵五百名，餘俱四百名。船厂、

黑龙江兵，每起俱五百名。应行文直隶、河南、西安、四川各督抚将军等，令将驿站所需车马，作速添备。得旨，依议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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