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一百七十四

本文永久链接:https://shishuguan.com/books/book-b832a8d69eec213a6718700914f19cad/volume-b1493a2ef7260c3715c7151fc13a5fd2/zhws-5798109-1

本章概要

《清实录》卷之一千一百七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清实录卷之一千一百七十四历史典籍与正史

史/編年/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一百七十四/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上/4日(P.741-1)

○乙丑日。派遣官員祭祀關帝廟。

○諭旨說。都察院上奏。將吏部侍郎阿肅。議以革職的一摺。阿肅是滿洲侍郎。在齋戒忌辰之日。任聽家中演唱影戲。不是尋常錯誤可比。阿肅。著革去侍郎。但念其在尚書房行走。尚屬勤慎。著加恩賞給翰林院侍讀學士。在尚書房効力行走。仍兼公中佐領。所遺吏部侍郎員缺。著諾穆親調補。其工部侍郎員缺。著塔彰阿補授。

○諭。據順天府具奏。有圓明

園正白旗滿洲護軍八十三。成泰。德泰。因爭地畝。私寫呈詞。封交莊頭劉希賢。劉希賢令伊妻擲於香河縣知縣轎內等語。護軍八十三等。俱係旗人。若為爭地具呈。理應在該旗佐領處投遞查辦。否則在該營大臣。及步軍統領衙門。並部院具呈俱可。乃任意寫呈。交與莊頭。轉擲與知縣。是何規矩。旗人地畝。皆在州縣所管地方。若互相效尤。濫行在州縣呈遞。於旗人體制。大有關礙。著將八十三等。

革去護軍。交刑部。併傳集案內人證。審明從重定擬具奏。並著通行八旗。嗣後旗人地畝。有應控事件。俱在各該旗佐領具呈查辦。如該旗佐領不行辦理。准其在該部。及步軍統領衙門呈遞。此內如有干連民人情節。由部咨行嚴查辦理。有何不得申明。如經此次曉示後。仍有往地方官處濫控具呈者。除從重治罪外。該管大臣官員等。俱嚴加議處。斷不輕貸。將此通諭八旗各營知之。

○又諭曰。盛

京戶部侍郎員缺。著鄂寶補授。其漕運總督員缺。著毓奇補授。山東修理運河東西隄岸。前已降旨令陸燿同辦。該處巡視漕務。毓奇素所熟悉。與其添一生手。於事轉屬無益。所有巡漕事宜。仍著毓奇兼管。都察院毋庸再行奏派。

○諭軍機大臣等。德成奏請。伊家河停止每年歲修之例一摺。據稱從前開挖伊家河。於石林口等處築隄一道。並於潘家屯。建做滾水壩。引黃濟運。此即湖水僅能濟運。

毋庸旁洩之明驗。現在湖水浩大。因青龍岡黃水漫溢所致。大功不日告成。黃水斷流。水無來源。日漸消落。是何裕城所奏。請定每年歲修之例。理應停止。以杜虛糜等語。德成此奏。似有所見。挑挖伊家河。原為分洩漫水下游去路。即日豫工合龍。則水無來源。東省微山諸湖。不致復有漫溢之患。每年歲修。似可毋庸定為成例。致開工員藉端冒銷之漸。著傳諭阿桂。於河工蕆事後。順道覆勘。體察該

處水勢情形。是否應如德成所奏。將歲修停止之處。據實悉心妥議具奏。不可因何裕城前經奏請開挖。稍存迴護之見。德成摺。並著鈔寄閱看。將此遇阿桂奏事之便。傳諭知之。

○又諭。據黃仕簡奏。會同楊廷樺。親赴各莊。連日搜捕。前後拏獲殺害汛弁。及械鬥傷人。放火搶奪之彰化諸羅各犯。共二百六十名。將審明起意糾黨。焚莊搶殺各要犯。先行正法示眾。現在漳泉人心怗服。各處均屬寧謐

等語。所辦實屬可嘉。已於摺內批示矣。臺灣刁民械鬥一案。黃仕簡一聞稟報。即帶兵渡臺查辦。將首夥要犯。拏獲多人。陸續審明正法。地方寧靜。辦理甚屬妥速。前已降旨交部議敘。著再賞給黃仕簡上用大荷包一對。小荷包二對。以示嘉獎。現在事已平定。餘黨亦陸續擒獲。臺灣已無可查辦之事。內地亦關緊要。著傳諭黃仕簡。將餘犯審明定擬後。即回本任。所有善後事宜。告知孫猛。楊廷樺。妥

協經理。實力整頓。將此由五百里諭令知之。

○又諭曰。福建提督黃仕簡之子黃秉淳。現任湖南沅州協副將。平日於營伍諸事。是否能留心整飭。量其才具。將來堪勝總兵與否之處。著傳諭舒常。秉公據實覆奏。

○是日起。

上以祭

社稷壇。齋戒三日。

热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