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百二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三百二十四
章节：卷三百二十四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三百二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二十四／道光十九年七月／4日(P.1082-2)

○丁酉日。諭令軍機大臣等。先前根據金應麟奏請，將漕運事宜，酌量變通，已有旨交給兩江總督、江蘇巡撫等妥善商議具奏。本日又寄諭陳鑾、裕謙，

先行籌劃商議。仍著林則徐等到查辦廣東事務完畢，接受兩江總督印篆後，即將金應麟原奏內所請各款，悉心體察，通盤籌畫，會商定議具奏。將此諭令知之。

○頒發江蘇宿遷縣

安瀾龍王廟

御書匾額曰福靖靈波。對聯曰普佑功昭黃運靖，廣敷瑞應雨風調。

○以工部左侍郎文蔚，兼署錢法堂事務。兵部右侍郎德春，署鑲白旗護軍統領。正黃旗蒙古副都統果升阿，署

鑲藍旗護軍統領。調泰寧鎮總兵官琦琛，為馬蘭鎮總兵官，兼總管內務府大臣。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鄂爾端，為泰寧鎮總兵官，兼總管內務府大臣。內閣學士端華，兼鑾儀衛鑾儀使。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三百二十四／道光十九年七月／19日(P.1091-2)

○壬子日。諭令內閣。御史富隆額奏請考試現任筆帖式清文一摺。先前降旨令各衙門文職司員，情願考試清文者，報部彙奏，並諭明六品以上，方准與考。至筆帖

式等官，例於三年考試，分別等第，且屆京察之年，各該堂官自可面試知其優劣。若如該御史所奏，將各衙門筆帖式派員彙考，調繁鼓勵，其平庸者仍得保留供職，不特窒礙難行，且為各該員開一倖進之門，必至轉啟奔競之漸。所奏著不准行。

○又諭。林則徐等奏，遵旨審擬撤任知府家丁得賄私放煙土一摺。此案撤任廣西梧州府知府劉錫方，於家丁張鎬即張漢三，婪贓縱煙，至六次之多，毫

無覺察，本有應得之咎。現當查辦鴉片喫緊之時，關隘稽察，尤為緊要，豈容家丁賄縱，實非尋常疏忽可比。劉錫方著即行革職，以示懲儆。

○又諭。林則徐等奏，請將原派巡緝營員革職審辦一摺。廣東准升水師提標後營守備蔣大彪、順德協右營守備倫朝光，前經派赴海洋巡緝，拏獲販煙運銀各案犯。茲據該大臣等，訪有侵匿賄縱情弊，必應嚴行審辦。蔣大彪、倫朝光，俱著即革職，交林則徐、鄧

廷楨，提同案內各犯嚴審確情，按律定擬具奏。尋奏，訊明蔣大彪、倫朝光等，均私受番銀，覈計銀數，例止擬徒。惟當此嚴禁鴉片之際，尤須重懲，請從重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下部議，從之。

○又諭。鄧廷楨奏，原派巡緝員弁，訊有通同舞弊端倪，該員等皆係前署督標中軍副將韓肇慶派委之員，難保無知情故縱，請徹底研究等語。現升湖南永州鎮總兵韓肇慶，著暫行革職，扣留在粵，交鄧廷楨

歸案質訊。如訊有知情故縱劣跡，即據實嚴參辦理。尋奏，韓肇慶無知情故縱情事，惟失察蔣大彪等舞弊得贓，請開復交部議處。該員精力已衰，應即休致回旗，聽候部議。得旨。韓肇慶著即革職，毋庸再交部議。

○諭令軍機大臣等。據林則徐等奏，擬具檄諭𠸄咭唎國王底稿附摺呈覽。朕詳加披閱，所議得體周到，著林則徐等即行照錄，頒發該國王，俾知遵守。其餘各國，俱著先行諭知在粵夷目夷

商，儻須移知各該國王，著奏明再行酌發。又另片奏，新定章程內，夷人帶煙入口圖賣一條，請將例內入口字樣，酌易為來內地等字等語。著照所議，即於新頒例內改易，以杜趨避。將此各諭令知之。

○山東鄉試副考官賈瑜丁憂，以翰林院編修許前軫，為山東副考官。

○以湖北督標副將英俊，為湖南永州鎮總兵官。廣東香山協副將惠昌燿，為南澳鎮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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