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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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清实录》卷四百五十九现代白话译文。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五十九/道光二十八年九月/5日(P.789-1)
○乙亥日。諭令內閣。徐澤醇奏報。審明盜伐
聖林樹株。定擬具奏一摺。已革百戶劉永振。膽敢勾通伴官。將
聖林樹株盜伐漁利。實屬不法。劉永振著發
往新疆充當苦差。遇赦不赦。衍聖公孔繁灝。雖查無袒庇情事。亦未究出別情。惟事關盜伐
聖林樹株。豈可以尋常疏忽為詞。著交部嚴加議處。所有被伐樹株。著仍遵前旨。敬謹補種。地方官隨時禁止戕伐。以肅觀瞻而昭慎重。
○又諭。全慶奏。歲試全竣。科試四府各場情形一摺。覽奏均悉。考試設有認保。原以糾察弊端。該學政考試嘉應州時。該童生竟有
以其父兄作為認保者。是查弊轉以滋弊。殊堪訝異。廣東如此。他省恐亦不免。著各該學政等認真查明。如相沿陋習。有以父兄為認保等事。即行禁止。儻不更改。別經發覺。惟該學政等是問。至考試武場。校閱技藝。總以馬步箭弓刀石為重。果能演習精熟。自足致用。若如全慶所奏。廣東武場校試。竟有馬上舞刀。並射金錢各名目。是祇求飾觀誇巧。毫無實際。於取士之道。大相徑庭。著全慶亦概行
禁止。如各省有此惡習。並著嚴諭裁革。以副朕黜華崇實至意。至私造牌示及以桶盛箭各弊。均著全慶隨時講求損益。力挽頹風。將此通諭知之。
○又諭。經額布等奏。請將曠誤差使之防禦革職一摺。拉林防禦忠德。承查禁荒。中途患病。並不稟請派員接替。亦未回城銷差。實屬膽玩。忠德著即革職。以示懲儆。
○又諭。林則徐奏。遵旨審擬參革道員京控各情一摺。此案已革道員劉晸昌。以監司大
員。告病在籍。不思睦族洽鄰。輒聽從伊兄健訟多事。反噬地方官。妄圖挾制。實屬不安本分。劉晸昌業經革職。著永不敘用。以為職官不自檢束者戒。
○又諭。廣東署化州知州劉繼寬擅責職官一案。昨已降旨交徐廣縉等審辦。茲據全慶奏。在籍捐職訓導。橫遭刑辱。並將紳士等聯名控呈一併呈覽。虛實均應徹底根究。以儆官邪。著全慶會同該督等提集人證卷宗。秉公研訊。務得確情。按律定擬
具奏。尋奏。已革署化州知州劉繼寬。於呈報盜劫之案。尚無抑勒消弭情弊。惟於勘驗時未能平心剖決。率將事主李廷章管押。又於李章燾供稱捐職。並不詳查。遽行掌責。均有不合。請開復原官。交部議處。盜犯歐亞檉從劫得贓。依律擬斬決。在逃各犯。緝獲另結。下部議。從之。
○調山西布政使吳振棫。為四川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兆那蘇圖。為山西布政使。江南鹽法道積喇明阿。為福建按察使。
○以催趲漕船並挑濬運河工竣。予江蘇候補知府許槤等議敘有差。
○以辦理海運無誤。予江蘇候補知府陳延恩等議敘有差。
○戶部議准。前任江西巡撫吳文鎔疏報。廬陵縣開墾地一頃六十五畝有奇。照例升科。從之。
史/編年/清實錄/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五十九/道光二十八年九月/11日(P.792-1)
○辛巳日。諭令內閣。前據林則徐奏。查拏迤西匪犯。請審明立時懲辦。毋庸解
省審轉。當交刑部議奏。茲據該部查覈具奏。雲南迤西一帶。界在邊隅。嗣後該地方除尋常命盜各案。仍按例辦理外。如有黨羽眾多匪犯。准其批解該管道府。於審明移交臬司具詳督撫覈准後。就地正法。以儆兇頑。並請酌定年限等語。該處軍務甫竣。餘匪正當嚴辦。著即予限五年。俟限滿後。仍照例由督撫親提審明題奏。以示限制而昭畫一。
○兵部左侍郎黃琮。以親老乞養。允之。轉兵部右侍
郎孫葆元。為左侍郎。以內閣學士戴熙。為兵部右侍郎。仍在南書房行走。
○以江西督糧道朱雘。為陝西按察使。
○命綏遠城將軍成玉。來京陛見。以山西歸化城副都統盛壎。署綏遠城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