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百十七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百十七
章节：卷二百十七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二百十七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史／編年／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十七／嘉慶十四年八月／24日(P.919-2)

○壬子日，諭軍機大臣等：先前因為南方各省漕糧，有在本省折價虧短及沿途盜賣等情況，交給各督撫嚴查弊竇。本日阮元覆奏的摺子，據稱浙江省漕白正米，均足額兌交。其漕船由杭嘉湖三處水次開行，數日即入江境，節節管束趲催，不能運米上岸，各水口亦無囤

糧鋪戶等語。所言殊不可信。浙江糧船，在本境數日之程，或未必即有盜賣情事。但各省積習相仍，本境先有折收之弊，地方官於開倉時，初尚徵收本色，迨後即向花戶勒掯折收，將醜米攙入交兌，以致旗丁等乘間挾持，亦向州縣折收。該軍船於未經開行之先，其米石早有虧短，又何待沿途盜賣乎？至於開行之後，中途又不無盜賣短少攙雜潑漲等弊，遂致到通時糧額短缺米色黴變，弊端皆

由此起。現在清釐漕務之時，蔣攸銛涖任方新，惟當嚴查積弊，不准州縣旗丁，彼此私自折收。所有兌進之米，顆粒皆須乾圓潔淨。如查出前項弊端，即據實參辦，毋稍瞻徇。並飭令押運官員，沿途查察，不可使出境後盜賣舞弊，方為周妥。將此諭令知之。

○又諭：阮元奏拏獲蔡逆曹風夥盜一摺。據稱通判陳豐稟報，七月十七，海上颶風大作，見有盜船吹至龍王堂淺水，隨即會營搜拏，先後獲犯蔡

城蔡岳等五十五名，訊係蔡牽幫盜。又據副將覺羅海運稟獲遭風船上逸出匪犯四名。又據署知縣周鎬稟報，同日有匪船二隻，在北關遭風，撞礁擊碎，獲犯四十四名等語。是蔡逆幫船，現由閩省竄越浙洋無疑。該匪在洋游奕，已非一日。若使奸民無所接濟，則口食不敷，久應困乏。即或劫奪商船米石，事屬偶然，不過苟延殘喘，又何能夥盜多人，俱得果腹，日久尚未窮蹙？可見接濟一事，竟未斷

絕。蔣攸銛昨已調任浙江，務須督飭地方官，認真查禁，並密為偵訪，究係何處透漏。如浙省海口，有米石偷出外洋情弊，亦非伊任內之事，即當據實參辦，無所用其瞻顧。至蔡逆情形究竟如何，幫船共有若干，七月十七日，蔡逆船隻，是否亦遭颶風折損，現又竄往何處，該撫應一面查明奏聞，一面札知提督邱良功，統領舟師，躡蹤追捕，並知會閩省迅速截勦，以收兩面夾攻之效。將此諭令知之。

○

又諭：張師誠奏，續接臺灣鎮道來稟，郡城有備無患，嘉彰等處械鬥，分投鎮壓，得有頭緒一摺。據稱伊前赴廈門，旋據臺灣鎮道，於六月二十九及七月初十日所發稟稱，此案起於淡水，延及新莊艋舺彰化，經該鎮等分投彈壓，已逐漸安帖。五月二十外，復有沿山之漳州匪徒，與泉人尋鬥，在彰化近城地方，攻莊焚搶等語。所奏殊未明晰。臺灣鎮道，本有奏事之責，遇地方有械鬥焚搶重案，自當一

面具奏，一面通稟。何以未見該鎮道奏報？若謂海洋阻隔，則該督撫稟報，又何以不致延擱？況五月二十外既復有匪徒搶奪，則前此起於淡水、延及新莊者，究屬何人？因何搆釁？起於何日？且本日該鎮道附報奏到雨水糧價一摺，即係五月二十九日所發。其時該處械鬥已息復起，業經兩次，何以於此摺內，並無一字提及？至該處漳泉民人，既無積怨深讐，何以僅因姦情割稻細故，遽爾彼此讐殺，

延及彰化嘉義兩縣地方，致令匪徒亦得乘機搶掠？恐情節不止於此。前已有旨，令方維甸速赴新任。著接奉此旨，無分晝夜，馳抵廈門，察探該處情形究竟如何，是否已就寧靖，官兵曾否與之接仗，擒獲匪犯，並著將該鎮道曾否繕摺馳報，其所遞之摺，是否與所具督撫稟函，同船渡臺，抑或兩起行走，中途延擱，查明具奏。又據另片奏，朱渥之弟朱富，現與朱渥匪船合幫，在鹿仔港，開往大雞籠一

帶，恐其竄回，已飭項統前往，會同南澳鎮胡于鋐相機攻捕。又王得祿欲跟追蔡逆過浙，恐蔡逆蹤跡無定，仍令王得祿先回閩洋，防勦朱蔡二逆等語。朱渥與伊弟總在海洋遊奕，並未登岸呈繳器械，可見前此投誠之語，全不可信。該逆等蹤跡詭詐，忽南忽北，時合時分，兵船斷不能專注攻勦。惟當嚴飭該提鎮等分投攔截，遇有竄至之賊，總當隨處勦辦，不必指定某一路兵船，專勦某一股賊匪。

現在臺灣械鬥搶奪之案，尚在未息，尤不可任該逆等乘間撲岸勾結，是為至要。將此諭令知之。

## 标签

- 清实录
- 卷二百十七
- 历史典籍与正史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book-b832a8d69eec213a6718700914f19cad/volume-cdf66dd8f6a9d3bc4ef03616db622a4b/zhws-57979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