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之八百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实录》
作者：佚名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之八百十四
章节：卷之八百十四

## 本章概览

《清实录》卷之八百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上旬／15日（P.1014-2）

○庚子日。中元节。派遣官员祭祀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东陵。

景陵。

泰陵。

○派遣官员祭祀

孝贤皇后陵。

端慧皇太子园寝。

○谕令军机大臣等：彰宝奏报查办割辫一案，甚属不妥。已于摺内批饬矣。如安东县拏获之刘五既已翦辫有据，即当切实严讯。何竟听其欲乘闹扒窃钱文谎供不加究诘。且该县于四月间获犯，何以止凭到案游供，遽行延搁。直至七月中，始行呈报。

似此玩忽属员，何不查参？且该抚于春间即有风闻，何以不及早查办？致匪徒经久不获，而地方官拏获之犯，亦竟延挨不报。可见该省政务因循，视此等重案漫不介意，故奸匪无所警惧，传播蔓延，扰及他省。是该省实不能辞养奸贻误之咎也。又沛县民人所获山东城武人，藏有药包及木人器具，正可逐一根求。乃又被愚民聚殴，该犯自戕，遂无活口可质。邳州所获之王道九，亦经村众叠殴而

毙。此亦该省办理不善之处。地方有如此恶匪，一有所闻，即当早行通饬各属选派妥干员役严捕，并谕百姓协力擒拏送官究治。如果豫行饬谕，则二犯并无凶横拒捕情形，小民有何迫不及待，而竟逞其公愤立置之死耶？即如山东所获各犯内，颇有经村民擒获鸣官讯问得供者，江南何独不然？即此可见该二省之吏治优劣，办事之认真与不认真矣。至玉石一犯，为此案巨匪，既经降旨令该

督抚严切查拏。彰宝于接到谕旨时，即应速差干员往缉。即云地在宿州，系安徽所属，该抚不肯越界拏人，在寻常捕犯或有此说，然亦不妨通关邻省，会协缉拏。若此等匪魁潜匿他境，岂可尚存畛域之见，视同膜外？经朕屡谕，竟不一为办及，亦无一语奏及耶？督抚受封疆重寄，当以国家公事为重。若以邻封无关己身考成，及虑越境或伤同官和气，皆非公忠任事之道。若诸臣相率如此，则各省

将扞格不通，尚成何政体乎？彰宝之以宿州非本客地方，诿为局外，已属非是。若高晋身为总督，安徽江苏两省皆其所辖，而亦如彰宝之玩忽从事，又将何以自解？高晋、彰宝俱著传旨严行申饬。并谕该抚速提刘五到案，严行审讯，务得确供，以便搜求余党。高晋、彰宝并宜多派干员上紧访缉，一面严拏玉石、明远等，务绝根株，毋任漏网。

○又谕：前闻江浙地方有偷割发辫之事，蔓延数省。曾经降

旨该抚严切查办。嗣据山东巡抚富尼汉奏报，拏获匪党，供出首犯，一系安徽省宿州僧人玉石为首。复节降谕旨，令该抚上紧躧缉。昨据该抚奏：陛见出京后，于六月十五日回任，距今已及一月，何以并未将该省现在查办情形即行覆奏？至玉石一犯，据东省获犯所供，传授邪术，诱惑多人，扰害邻省，实为此案罪魁。又九华山道士王昭，亦系案内要犯。宿州、青阳皆该抚所属，一经富尼汉移咨及

朕传旨查办，即应立时选派员弁，星驰前往，擒捕巨凶，搜拏党羽。乃迟至日久，并未见弋获一犯，查奏一语。该抚所司何事，而竟漠不经心若此耶？此必冯钤一经陛见回任，心满意足，故智复萌矣。著传旨严行申饬，并谕令即速分头派委妥干员弁，严切缉拏，毋任闻风远飏。如再玩忽从事，是自取咎戾矣。

大清高宗法天隆运至诚先觉体元立极敷文奋武孝慈神圣纯皇帝实录卷之八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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