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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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清实录》卷之一千四十五现代白话译文。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下/22日(P.995-2)
○甲申日。冬至。在
天於
圜丘祭祀。
皇上亲自前往行礼。
○派遣官员祭祀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东陵。
景陵。
泰陵。
泰东陵。
○派遣官员祭祀
孝贤皇后陵。
端慧皇太子园寝。
○谕旨。据刑部奏报。直隶省斩犯王克均的同案流犯王小五病故。该司书办樊承先。并不详细查看原文。就以王克均也已病故。赶办付子。送司员葛鸣阳画押。移付秋审处开除。恐怕其中另有情弊。请将该书办审究。并将堂司官严处等语。秋审情实人犯。最关紧要。乃该书的书办等。混付开除。致重囚得以稽延显戮。该堂司官。漫不经心。未即查出。咎实难辞。著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该书的书办樊承先。
有无弊混。不可不彻底根究。该犯王克均。现在南皮县监禁。即欲速置于法。亦不争此数日。自当提到质审。令其事水落石出。著按察使达尔吉善。星速驰往该处。即将王克均。亲押解京。如途中或有疏虞。恐达尔吉善。不能当其罪也。解到时。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严行鞫讯。并将该犯与樊承先。用刑质对。务得实情。如讯有贿嘱舞弊情事。则樊承先自当立正典刑。即或审无情弊。而以应勾人犯。稽
诛二十余日。樊承先之罪。亦非寻常错误可比。统俟审明定夺。至秋审勾到时。情实人犯。己未勾决。均列于榜示之内。直隶省于二十八日勾到。该督周元理。臬司达尔吉善。接到部文。因何不行细查。将遗漏王克均一犯之处。及早据实具奏。其咎亦无可解免。著周元理。达尔吉善。即行明白回奏。
○谕军机大臣等。昨据勒尔谨奏。河州奸民王伏林。倡教聚众一案。已获犯七名。所办尚好。业经谕令分
别妥办矣。此案幸发觉在该犯等未经举事之前。较之山东逆犯王伦等不法一案。事后查办者。自为省力。勒尔谨现在调兵擒剿。或全行获犯事竣。固属甚善。设因人众尚未办完。亦未可定。但思王伏林等。聚集之众。至二千余人。其中情罪重大。难以宽宥者固多。而为贼迫胁强从。急切不能自脱者。谅亦不少。一经官兵进剿。则临阵歼戮。既难分别。及被获后。以二千人概予骈诛。亦觉不忍。自应一
面督兵剿捕。一面宣示朕谕。明切晓谕该犯等聚集之村。以此事昨经本督部堂奏闻。皇上以王伏林。敢于倡立邪教。纠众抗官。扰害良民。实非光天化日之下所宜有。其罪为覆载所不容。自当尽法严惩。以除民患而申国法。但甘肃百姓。素属淳良。且所聚至二千多人。必非尽皆逆匪正党。自有被贼逼胁。勉强随从在内者。若不豫行开导。致被获后。悉骈首就戮。其情亦觉可悯。从前山东王伦之案。
其众执迷不悟。官兵围剿时。不但伙犯诛杀无遗。即随贼同行。擒获后亦尽杀无赦。此尔等所闻者。现今官兵进剿。其实系逆匪王伏林正伙要犯。自属法所难逭。如胁从在内之人。有能各发天良。将此内正伙要犯。设法擒获。到官呈首者。不但可免尔等之罪。并当加以重赏。即或自知畏罪。豫行脱出。赴官呈首者。亦可稍减其罪。若此番晓谕之后。仍复执迷。不知悛改。官军剿捕。玉石俱焚。则是尔等
自取其死。虽欲施恩。亦无从原谅矣。祸福惟尔等自择。勉之毋忽。如此晓谕百姓。或果能擒贼送官。尽行解散。其事更可速蒇。实为事半功倍。但投出之犯。必须分别办理。即不加诛。亦不可留于内地。再不可改发乌鲁木齐等处。恐伊等到彼。又复蛊惑新疆人众。更属不成事体。只可酌发云贵川广等省烟瘴地方。如因人数太多。即改发东三省。给索伦为奴。亦可。勒尔谨务须妥协速办。不可稍存姑
息。此旨著由六百里加紧传谕知之。仍将现在曾否全行获犯完案情形。迅由六百里加紧覆奏。
○豁免遭风漂没江西铅山帮旗丁孙云保漕米一千一百四石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