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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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清实录》卷之八百五十四现代白话译文。
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上旬/10日(P.441-2)
○丁亥日。清明节。派遣官员祭祀
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东陵。
景陵。
泰陵。
○派遣官员祭祀
孝贤皇后陵。
端慧皇太子园寝。
○祭祀
先农之神。派遣和亲王弘昼行礼。
○谕令军机大臣等。先前根据查审编造谣言词的董希尧一案。称是該犯随手编写。并未能得案情关键。显然有就事完事的意思。董希尧在楚省供词。称是得自李鍾美。及解京对质。又混称随手编写。明
是該犯见李鍾美在旁。无可推卸。为此遁词。而实在得自何人始终坚执不吐岂可信以为实。若果是該犯随手编写。何以不多不少。仅止三字。而竹头偏厂字体又无两样且与湖南两案。云南一案之戈旁等三字连类相同。其为别有首先编造之人。作为此等怪诞不经之字迹。辗转流传。更无疑义。岂可不究明实在根线。遽就董希尧一面诡供。率行完结。且云南丁元甲。所编戊虫戈旦风隹冏戈三字。已照妖
言惑众律。问拟斩候。于上年秋审办理。此案董希尧仅拟杖流。轻重亦觉不伦。昨已有旨。将董希尧交刑部监禁另审。著传谕大学士刘统勋等。会同刑部堂官。严讯董希尧等。此三字实系得自何人。彻底根究。若該犯仍然支饰。即当严加刑讯。务得实情。毋任茹供狡饰。复作颟顸了事。寻刘统勋会同刑部奏。遵旨严讯董希尧。据称实系在途拾获。前因追究来历。无可指供。止得认系自己编造。现受
严刑即至亲骨肉所给。亦不能代为隐瞒。似非遁饰。查此等不经字样虽讯无传授人。然收藏传播。实属不法。董希尧前拟杖流未协。应发往乌噜木齐等处。给兵丁为奴。从之。
○副将军尚书阿桂等奏。木邦土司线瓮团。蛮暮土司瑞团等禀称。已与缅夷为仇。回本处恐被残害。恳求安置内地。拟于沿边附近之永昌。蒙化。大理。一带。择地安插。谅其家口多寡。建屋给田。查大理府属。并蒙化地方。有旧
存马厂官庄田。可拨给其搬移家口。略给路费。于军需报销。再猛密司所属。孟连土目线官猛。于三十三年投诚。住陇川之户南山。地土荒芜。生计维艰。应一并赏赉安插。又戛鸠投诚之土司贺内。系瑞团所属。现已饬传。俟其来日。一体安插。得旨。如所议行。
○是日。驻跸紫泉行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