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噬嗑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周易正义》
作者：佚名
类别：儒家经学
卷目：03噬嗑
章节：03噬嗑

## 本章概览

《周易正义》03噬嗑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周易 第二十一卦

噬嗑 ䷔

震下離上。噬嗑：亨通。利於使用刑獄。

[疏]正義說：「噬嗑亨」的意思是，噬，是咬；嗑，是合。東西在口中，就隔開了上下，如果咬掉那東西，上下才能合併而得到「亨通」。這卦的名字，是假借口中有物的象來取義，用來比喻刑法。凡是上下之間，有東西間隔，就必須用刑法去掉它，才能亨通，所以說「噬嗑亨」。「利用獄」的意思是，用刑罰除掉間隔的東西，所以「利於使用刑獄」。

《彖》說：頤中有物，叫做「噬嗑」。

[疏]正義說：這是解釋「噬嗑」的名字。按：各卦的《彖》，先標出卦名，然後才說某卦、說同人、說大有、說小畜之類就是這樣。這裡開頭不重疊卦名的原因，如果意義幽隱的，先出卦名，後面再用卦名總結它；如果意義明顯，就不先出卦名，那麼這「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事情可知，所以不先出卦名。這是夫子根據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作為通例。

噬嗑而亨通。

[疏]正義說：解釋「亨」的意義，由「噬嗑」而得到「亨通」。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說：解釋「利用獄」的意義。剛柔既然分開，不相互混雜，所以動而顯明。雷電既然相合，而不錯亂，所以事情得以彰顯，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指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說「分」，「雷電」說「合」的原因，是想顯示「明」和「動」，各自是一件事，所以「剛柔」說「分」。明、動雖然各是一件事，但相互需要而用，所以「雷電」說「合」。但易的體例，取象既多。如果取分的意義，就說「震下離上」。如果取合的意義，就說離、震合體，共成一卦。這是解釋二象「利用獄」的意義。○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說：「雷電併合，不亂乃章」，《彖》文只說「雷電合」，注說「不亂乃章」的原因，不亂的文字，因為上面說「剛柔分」。「剛柔分」就是不亂，所以說「雷電併合，不亂乃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說：這是解釋爻有「利用獄」的意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而「上行」的，既然居上卦，意在向進，所以說「上行」。它的德如此，雖然不當位，所居是陰位，仍然「利用獄」。○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說：凡是說「上行」，都是所往在貴位的，輔嗣這個注，恐怕畏懼它適逢五位就是上行，所以在這裡說明。凡是說「上行」，只要所往在進，都叫「上行」，不是只有向五位，才稱「上行」。所以《謙卦》序《彖》說：「地道卑而上行」，坤道本體在上，所以總說「上行」，不止。又《損卦·彖》說：「損下益上曰上行。」這是減下卦益上卦，叫做「上行」，這也不依據五。然而那麼這裡說「上行」，以及《晉卦·彖》說「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就似乎像王者，雖然見在尊位，仍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所以稱「上行」。

《象》說：「雷電」「噬嗑」，先王因此明罰敕法。

[疏]正義說：「雷電噬嗑」的，但噬嗑的象，它的象在口。雷電不是噬嗑的本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的體，那麼雷電要取明罰敕法，可畏的意義，所以連說「雷電」。

初九：腳上戴刑具遮沒腳趾，沒有咎害。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說：「屨校滅趾」的，屨是穿著而履踐，校是所施加的械具。處在刑罰之初，居於沒有位的地方，是「受刑」的人，「不是治刑」的主。「凡是過錯的開始，必始於微小」，積累不止，於是至於顯著。「刑罰的開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不止，於是至於誅殺。在刑罰之初，過輕戮薄，必須校在足上，足以懲誡，所以不再重犯。所以校在足上，已遮沒他的腳趾，桎梏他的小過，告誡他的大惡，有過能改，就是他的福。雖然又「滅趾」，可以說「無咎」，所以說「屨校滅趾無咎」。

《象》說：「屨校滅趾」，是不能行。

[疏]正義說：解釋「屨校滅趾」的意義，就像著校遮沒他的腳趾。小懲大誡，所以罪過止息不行。

六二：咬柔軟的肉遮沒鼻子，沒有咎害。

[疏]正義說：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的人。所刑中當，所以說「噬膚」。膚是柔脆的東西，用來比喻服罪受刑的人。「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咬得超過其分」，所以至「滅鼻」，說用刑太深。「無咎」的，用刑得其所疾，是刑中其理，所以「無咎」。

《象》說：「噬膚滅鼻」，是因為乘剛。

[疏]正義說：「乘剛」的，解釋「噬膚滅鼻」的意義，因為它乘剛，所以用刑深。

六三：咬臘肉，遇到毒物，小有吝惜沒有咎害。

[疏]正義說：「噬臘肉」的，「臘」是堅剛的肉。「毒」是苦惡的東西。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如果咬那「臘肉」，不但難咬，也更生怨咎，就像咬臘而難入，又遇到它的毒味一樣。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然有遇毒的吝惜，於德也沒有大咎，所以說：「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說：「遇毒」，是位不當。

[疏]正義說：「位不當」的，說所處的位置不當。

九四：咬乾肉帶骨，得到金矢。利於艱難守正吉利。

[疏]正義說：「噬乾胏」的，乾胏是塊肉的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用這個治物，物也不服，就像「噬乾胏」一樣。「得金矢」的，金，是剛。矢，是直。雖然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利艱貞吉」的，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的吉利，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所以《象》說「未光」。

《象》說：「利艱貞吉」，是未光。

六五：咬乾肉，得到黃金，守正危險沒有咎害。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說：「噬乾肉」的，乾肉，是堅。以陰處陽，以柔乘剛，用這個治罪於人，人也不服，好像「噬乾肉」。「得黃金」的，黃，是中。金，是剛。因為居於中是黃，「以柔乘剛」是金。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所以說「得黃金」。「貞厲無咎」的，自己雖不正，刑戮得當，所以雖然貞正自危而沒有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所以《象》說「得當」。

《象》說：「貞厲無咎」，是得當。

上九：肩負刑具遮沒耳朵，凶。

[疏]「《象》曰」至「滅耳凶」。正義說：「何校滅耳凶」的，「何」是擔負，處罰罰到極點，惡積不改，所以罪及其首，擔負枷械，遮沒於耳，以至誥沒。因為他聰之不明，積惡導致這樣，所以《象》說「聰不明」。○注「處罰之極」至「凶莫甚焉」。○正義說：「罪非所懲」的，說他的惡積既深，尋常刑罪，不能懲誡，所以說「罪非所懲」。「及首非誡，滅耳非懲」的，如果罪未及首，還可誡懼歸善。罪已「及首」，性命將盡，不再可誡，所以說「及首非誡」。校既「滅耳」，將要刑殺，不可懲改，所以說「滅耳非懲」。

《象》說：「何校滅耳」，是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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