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豫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周易正义》
作者：佚名
类别：儒家经学
卷目：02豫
章节：02豫

## 本章概览

《周易正义》02豫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周易 第十六卦

豫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师。

[疏]正义曰：称之为豫，是取安逸和乐之义，因为和顺而行动，行动不违背众人，众人都喜悦和乐，所以称为豫。行动而众人喜悦，所以可以利于建立诸侯。以顺而行动，不施加无罪之人，所以可以行师。没有四德的原因，是因为安逸和乐之事不可以常行，只是有时有所作为。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所以没有元亨。逸豫不是干正之道，所以不说“利贞”。庄氏说：“建侯，即元亨。行师，即利贞。”案：《屯卦》“元亨利贞”之后，另说“利建侯”，则“建侯”不是“元亨”。恐怕庄氏之说不对。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

[疏]“《彖》曰豫刚应而志行”至“大矣哉”。○正义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者，“刚”指九四；“应”指初六。既然阴阳相应，所以“志行”。这是就爻说明豫义。顺以动，坤在下，是顺。震在上，是动。以顺而动，所以豫。这是以上下二象说明豫义。自此以上，解释豫卦之理。“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者，这是解释“利建侯行师”。如果圣人和顺而动，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也如圣人而为之。天地尊大而远，神之难者尚且如之，何况封建诸侯、行师征伐呢？难者既从，易者可知。如果“建侯”能顺动，则人从之。“行师”能顺动，则众从之。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自此以下，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如果天地以顺而动，则日月没有过差，依其晷度，四时没有忒变，寒暑以时。“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者，圣人能以理顺而动，则不赦有罪，不滥无辜，故“刑罚清”。刑罚当理，故人服。“豫之时义大矣哉”者，赞叹美善为豫之善，说在逸豫之时，其义大矣。这是叹卦。凡言不尽意者，不可烦文其说，且叹之以示情，使后生思其余蕴，得意而忘言。然而叹卦有三种体例：一是直叹时，如“大过之时大矣哉”之例；二是叹时并用，如“险之时用大矣哉”之例；三是叹时并义，“豫之时义大矣哉”之例。立卦之体，各象其时，时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来适时，有凶有吉。人之生世，也复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乱时，出处存身，此道岂小？故曰“大矣哉”。然而时运虽多，大体不出四种：一是治时，“颐养”之世；二是乱时，“大过”之世；三是离散之时，“解缓”之世；四是改易之时，“革变”之世。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余皆可知。说“用”者，指适时之用。虽知居时之难，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故坎、睽、蹇之时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险取济，不可为常，斟酌得宜，是用时之大略。举险难等三卦，余从可知。又说“义”者，《姤卦》注说：“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是其时皆有义。略明佚乐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遯羁旅之时，凡五卦，其义不小，则余卦亦可知。今所叹者十二卦，足以发明大义，恢弘妙理。凡在《彖》之末叹说“大哉”者，凡一十二卦。如《豫》、《旅》、《遯》、《姤》凡四卦，都说“时义”。案：《姤卦》注说：“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以此言之，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其中更有余意，不可尽申，故总说“义”。《随》之一卦也说“义”，但与四卦其文稍别。四卦都说“时义”，《随卦》则“随时之义”者，非但其中别有义意，又取随逐其时，故变说“随时之义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都说“时用”。案：《睽卦》注说：“睽离之时，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也说“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说“大矣哉”者，则是大人能用，故说：“大矣哉”！其中更无余义，唯大人能用，故说“用”不说“义”。《坎卦》“时用”，则与《睽》、《蹇》稍别，故注说“非用之常，用有时也”。谓《坎》险之事，时之须用，利益乃大，与《睽》、《蹇》“时用”文同而义异。《解》之“时”，《革》之“时”，《颐》之“时”，《大过》之“时”，此四卦直说“时”，不说“义”与“用”。案：《解卦》注难解之时，非治难时，故不说“用”。体尽于《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说“义”，以此注言之，直说“时”者，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中间更无余义，故不说“义”，其卦名之事，事已行了，不须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颐》事已行了，不须说“用”。唯《大过》称“时”，注说：“君子有为之时。”与《解》、《革》、《颐》其理稍别。《大过》是有用之时，也直称“时”者，取“大过”之名，其意即尽，更无余意，故直称“时”，不说“义”，又略不说“用”。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义曰：案诸卦之象，或说“云上于天”，或说“风行天上”，以类言之，今此应说“雷出地上”，乃说“雷出地奋豫”者，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雷既出地，震动万物，被阳气而生，各皆逸豫，故说“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者，雷是鼓动，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象雷出地而向天。“以配祖考”者，谓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故说：“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

[疏]正义曰：“鸣豫”者，处豫之初，而独得应于四，逸豫之甚，是声鸣于豫。但逸乐之极，过则淫荒。独得于乐，所以“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疏]正义曰：解释“鸣豫”之义。而初时鸣豫，后则乐志穷尽，故为“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疏]正义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几事之初始，明祸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于石。然见几之速，不待终竟一日，去恶修善，相守正得吉。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解释“贞吉”之义，所以见其恶事，即能离去，不待终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疏]正义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动豫”之主。“盱”谓睢盱。睢盱者，喜说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则悔吝。“迟有悔”者，居豫之时，若迟停不求于豫，亦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解释其“盱豫有悔”之义，以六三居不当位，进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载经文，多从省略。经有“盱豫有悔”、“迟有悔”，两文具载，《象》唯说“盱豫有悔”，不说“迟”者，略其文。故直说“盱豫”。举其欲进，略说“有悔”，举其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疏]正义曰：“由豫大有得”者，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为众阴之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说“由豫”。“大有得”者，众阴皆归，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簪，疾。若能不疑于物，以信待之，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义曰：解释由豫大有之意。众阴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

六五：贞疾，恒不死。

[疏]正义曰：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已所乘，故不敢与四专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灭之，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得不死而已。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义曰：“六五贞疾乘刚”者，解释“贞疾”之义。以乘九四之刚，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中未亡”者，以其居中处尊，未可亡灭之。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疏]正义曰：“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乃至于是冥昧之豫而成就。如俾昼作夜，不能休已，灭亡在近。“有渝无咎”者，渝，变。若能自思改变，不为“冥豫”，乃得“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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