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授时通考》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十二
章节：卷十二

## 本章概览

《授时通考》卷十二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二

土宜

田制下

董仲舒乞限田章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

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古井田法

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

李安世请均田疏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

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

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高腴之美单

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

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

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

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

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

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

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

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储积

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

其经术令公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

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

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

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

夺矣

白居易议井田阡陌先王度土田之广狭画为夫井量

人户之众寡为邑居使地利足以食人人力足以辟土

邑居足以处众人力足以安家野无余田以启专利邑

无余室以容游人逃刑避役者往无所之败业迁居者

来无所处于是生业相因食力相济三代之后井田废

则游惰之路启阡陌作则兼并之门开因循未迁积习

成弊臣请斟酌时宜参详古制大抵人稀土广者且修

其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以井田使都鄙渐有名家夫

渐有数夫然则井邑兵田之地众寡相维门闾族党之

居有亡相保相维则兼并者何所取相保则游惰者何

所容如此则财产丰足赋役平均市利归于农生业著

于地矣

苏洵论田制井田之制九夫为井百井而方十里万井

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

为井田又必兼为沟洫纵能尽得平原广野而规画于

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数百年专力于此不

治他事而后可以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亦已

迂矣夫井田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诚有能为近井田

者而用之亦可以苏民矣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

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周民三十

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

已过矣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坏其业非人情难

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禁其田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

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

不能保其地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

者子孙出而分之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

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

其地之全利夫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

井田何以远过于此

毕仲游议占田数有人则有田有田则有分田有瘠薄

人有众寡以人耕田相其瘠薄众寡而分之谓之分分

定而以名自占之谓之名田无甚难行者而至今不行

则其制未均而恤之太甚故也盖周井田之法一夫一

妇受田百亩余二十五亩以至工商士人受田亦各有

等而又分不易一易再易之差以一夫一妇而受百亩

无主客之别比今二百亩矣以不易一易再易之相掩

而又有余夫则比今三百亩矣什一而征无他赋敛而

又岁用其力不过三日则比今四百亩矣而何武之制

自诸侯王及于吏民皆无过三十顷以一诸侯王而财

七八农夫此所谓制未均者也名田之议起于董仲舒

申于何武师丹至晋泰始限王公之田以品为差而均

田之制起于后魏至唐开元亦尝立法而卒皆不行夫

名田之不行非下之不行乃上之不行也非贱者不行

乃贵者不行也在上而贵者戴高位食厚禄官其子孙

赏赐狎至虽田制未均犹当行也而何师之议则革于

丁傅董贤晋魏则名存而实去此所谓恤之太甚者也

今将议占田之数则周官之书汉魏隋唐之制有可行

者有不可行者董仲舒以秦变井田民得卖买富者连

阡陌贫者无置锥之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

塞兼并之路其说虽正而不闻其制度何武之制太狭

今日之制太无限宜约周官受田之数与唐世业口分

之法参其多少而用之士大夫则因其品秩之高下与

其族类之众寡无使贵者有余而贫者不足要之仰足

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旁可以及兄弟朋友而不为

兼并则善矣

林勋本政书五尺为步而二百为亩亩二百为顷顷九

为井井方一里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

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一同之地提封万井实为九万

顷三分去二为城郭市井官府道路山林川泽与夫硗

角不毛之地定其可耕与为民居者三千四百井实为

三万六百顷一顷之田二夫耕之夫田五十亩余夫亦

如之总二夫之田则为百亩百亩之收平岁为米五十

石上熟之岁为米百石二夫以之养数口之家盖裕如

矣一顷之地百亩十有六夫分之夫宅五亩总有十六

夫之宅为地八十亩余十亩以为社学场圃一井之人

共之使之朝夕群居以教其子弟然贫富不等未易均

齐夺有余以补不足则贫骇矣今宜立法使一夫占田

五十亩以上者为良农不足五十亩者为次农其无田

而为闲民与非工商在官而为游惰末作者皆驱之使

隶农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以其余为羡田正田

无敢废业必躬耕之其有羡田之家则无得买田惟得

卖田至于次农则无得卖田而与隶农皆得买羡田以

足一夫之数而升为良农凡次农隶农之未能买田者

皆使分耕良农之羡田各如其夫之数而岁入其租于

良农如其俗之故非自能买田及业主自收其田皆无

得迁业若良农之不愿卖羡田者宜悉俟其子孙之长

而分之官无苛夺以贾其怨稍须暇日自合中制矣

朱子条奏经界状窃见经界一事最为民间莫大之利

其绍兴年中已推行处至今图籍尚存田税可考贫富

得实诉讼不繁独泉漳汀州不曾推行小民业去产存

苦不胜言而州县坐失常赋势将何所底止然而此法

之行其利在于官府细民而豪家大姓猾吏奸民皆所

不便故向议辄为浮言所阻甚至以汀州盗贼藉口恐

胁朝廷不知往岁汀州屡次盗贼正以不曾经界贫民

失业更被追扰无所告诉是以轻于从乱今者臣请且

欲先行泉漳二州而次及于临汀既免一州盗贼过计

之忧又慰两郡贫民延颈之望诚不可易之良策也

一推行经界最急之务在于推择官吏乞朝廷先令监

司一员专主其事使择一郡守臣汰其昏缪疲软力不

任事者而使察其属县令或不能则择于其佐又不能

则择于他官一州不足则取于一路见任不足则取于

得替待缺之中皆委守臣踏逐申差或权领县事或只

以措置经界为名果得其人则事克济而民无扰矣

一经界之法打量一事最费功力而纽折算计之法又

人所难晓本州已差人于邻近州县已行经界去处取

会到绍兴中施行事目及募旧来曾经奉行谙晓算法

之人选择官吏将来可委者日逐讲究听候指挥但绍

兴中户部行下打量攒算格式印本乞特诏户部根检

誊录点对行下

一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

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

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其十保合为一都则其图

帐但取山水之递接与逐保之大界总数而已不必更

开人户田宅也其诸都合为一县则其图帐亦如保之

于都而已不必更为诸保之别也如此则图帐之费亦

当少减若朝廷矜三郡之民不使更有烦费莫若令役

户只作草图草帐而官为买纸雇工以造正图正帐实

用若干钱物许就本州所管两司上供钱内截拨应副

如此则大利可成而民亦不至于甚病矣又据龙岩县

尉刘璧申经界之行惟里之正长其役最为烦重疆理

亩亩分别土色均摊赋税其在当时动经再岁出入阡

陌荒废家务固已不胜其劳一有广狭失度肥硗失宜

轻重失当则词讼并兴而督责又随至矣彼皆乡民安

知经界书算必召募书人以代此役而书人必胥吏之

桀黠者莫不乘时要求高价执役之人急于期限随索

则酬而又簿书图帐所用纸张亦复不赀窃谓经界之

在今日不可不行行之亦不患无成若里正里长书人

纸札之费有以处之则可举行若坐视其殚力耗财如

曩日恐非仁政之意也窃详此意与臣所奏略同乞许

施行

一绍兴经界打量既毕随亩均产其产钱不许过乡此

盖以算数太广难以均敷防其或有走弄失陷之弊也

若使诸乡产钱租额素来均平则此法善矣若逐乡已

有轻重人户徒然攒算不免有害多利少之叹乞特许

产钱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实为利

便

一本州民间田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平

租课田名色不一而其所纳税租轻重亦各不同年来

产田之税既已不均而诸色之田散漫参错尤难检计

奸民猾吏并缘为奸今莫若将见在田土打量步亩一

概均产每田一亩随九等髙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

一州诸色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别定等则一例

均敷每产一文纳米若干银若干(去州县逺处/递减令轻)却以到

官之数照元分数分隶逐钱拨入诸色仓库除逐年二

税造簿之外每遇辰戌丑未之年逐县更令诸乡各造

一簿(令子午夘酉年应办大礼寅申己亥/年解发举人惟此四年州县无事)开具本乡所

管田数四至步亩等第各注某人管业有典卖则云元

系某人管业某年典卖某人现今管业却于后项通结

逐一开具某人田若干亩产钱若干使其首尾照应又

造合县都簿一扇类聚诸簿通结逐戸田若干亩产钱

若干文其有田产散在诸乡者併就烟㸑地分开排总

结并随秋科税簿送州印押下县知佐通行收掌人戸

遇有交易即将契书及两家砧基照乡县簿对行批凿

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

一本州荒废寺院田产颇多目今并无僧行住持田土

为人侵占将来打量之时无人验对亦恐别生奸弊乞

特降指挥许令本州出榜召人实封请买不惟一时田

业有归民益有富实亦免向后官司税赋因循失陷而

又合于韩愈所谓人其人庐其居之遗意诚厚下足民

攘斥异教不可失之机会也

朱子开阡陌辨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皆以开

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按阡陌者旧

说以为田间之道盖因田之疆畔制其广狭辨其横纵

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

上之涂浍上之道也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

曰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

亩夫家之数考之当以后说为正盖陌之为言百也遂

洫纵而径涂亦纵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

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

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万夫

有川而川上之路周于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

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纵而命之也

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

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

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非不惜

之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

不得不然者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

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

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

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归授之际必不免有欺

隐烦扰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自私

而税不入于公上者是以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

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

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

不复归授以绝烦扰隐欺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

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之

意于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

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详味其言则

所谓开者乃破怀刬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

阡陌乃三代之旧而非秦所置矣所谓赋税平者以无

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

之烦也以是数者合证之其理可见而蔡泽之言尤为

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间之道有经

有纬不得无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则随地为田随田

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其取东西南北之正

以为阡陌而后可以通往来哉或以汉世犹有阡陌之

名而疑其出于秦之所置不知秦之所开亦旷僻而非

通路者耳若其适当冲要便于往来亦岂得而尽废之

哉但必稍侵削之不使复如先王之旧耳

叶适论田制先王之政设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

弱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无甚贫甚

富之民至成周时其法极备虽周礼地官所载其间不

能无牵合抵牾处要其大略亦见周公授田之制先治

天下之田以为井井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

畎浍皆有定数经界既定人无缘得占田后来井田不

修隄防浸失至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于是阡

陌既开天下之田却简直易见看耕得多少惟恐人无

力以耕之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患官不得治而

贫者不得不去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终汉之世以文

景之恭俭爱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励精为治却

不知其本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租以来天下之民

如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与三

代不合当时但问垦田几亩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

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下

度田多少当时以度田不实长吏坐死者无数至于汉

亡三国并立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乱当时天下之田既

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

在民则又无簿籍券但随其力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

立田制北齐后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尝无法度

但推行不到其法度亦是空立唐兴只因元魏北齐制

度而损益之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

百亩为顷一夫受田一顷周制乃是百步为亩唐却二

倍有余此制度与成周不合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

世业是一家之田口分须据下来人数占田多少周制

八家皆私百亩唐制若子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与成

周不合所谓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

周制不同先王建国只是有分土无分民但付人以百

里之地任其自治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

当先论宽乡狭乡以土论不当以人论今却宽乡自得

多狭乡自得少自狭乡徙宽乡者又得并卖永业口分

而去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间水旱凶荒又赈贷

救恤可以不至匮乏若唐但知受田而已而既已自卖

其田便已无恤民之实矣周制最不容民迁徙惟有罪

则徙之唐却容他迁徙并得自卖所分之田方授田之

初其制已不可久又许之自卖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

以私自卖易故唐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

亦自此大坏矣后世但知贞观之治执之以为据故公

田始变为私田而田终不可改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

以至此田制既坏至于今官私遂自各立境界民有没

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所谓私田官

执其契券以各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坏乃自唐世使

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

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其后兵革既起

征敛烦重遂杂取于民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

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相兼并故不得不变而为两

税要知其弊实出于此

卫泾禁围田奏二浙地势高下相类湖高于田田又高

于江海水少则泄湖水以溉田水多则泄田水由江而

入海惟潴泄两得其便故无水旱之忧而皆膏腴之地

自绍兴末年因军中侵夺濒湖荡工力易办创置堤埂

号为坝田民田已被其害隆兴乾道之后豪宗大姓相

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陂湖之利日朘月削三十

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今皆田也夫围田者无

非形势之家其语言气力足以凌驾官府而在位者重

举事而乐因循上下相蒙恬不知怪而围田之害深矣

议者又曰围田既广则增租亦多于邦计不为无补殊

不思缘江并湖民间良田何啻数千百顷皆异时之无

水旱者围田一兴修筑堘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顿至隔

绝稍觉旱乾则占据上游独擅溉灌之利民田无从取

水水溢则顺流疏缺复以民田为壑围田侥幸一稔增

租有几而当税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为荒土常赋所

损可胜计哉乞赐行下户部申严约束断自今以后凡

陂湖草荡并不许官民户及寺观请佃围裹

马端临论井田井田未易言也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

而公侯伯子男内而孤卿大夫所至不过百里之地皆

世其土子其人于是取其田畴而伍之经界正井地均

谷禄平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污吏黠胥不能

舞文以乱簿书至春秋之世列国不过数十土地寖广

然又为世卿强大夫所裂如鲁则季氏之费孟氏之成

晋则栾氏之曲沃赵氏之晋阳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

滕薛之类小国寡民法制易立窃意当时有国者授其

民以百亩之田壮而畀老而归不过如后世大富之家

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为予夺

校其丰凶以为收贷其东阡西陌之利病皆少壮所习

闻无俟考核而奸弊自无所容矣降及战国大邦凡七

地广人众考核难施故法制隳弛而奸弊滋多也秦人

尽废井田汉既承秦而卒不能复三代井田之制何也

盖守令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迁授其奸弊无

穷虽慈祥如龚黄召杜精明如赵张三王既不久于其

政岂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

又论后魏行均田法夹漈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后

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晋武帝时男

子一人止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

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于后魏

也但史不书其还授之法无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

废已久骤行均田夺有余以予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

讟不知后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

田不在还授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戸世业是以栽植桑

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授者皆荒间无主之田

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戸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

以相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

盈者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

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不足自令其从

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

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

明胡翰论井牧井田者仁政之首也井田不复仁政不

行天下之民始敝之矣其后二百三十有二年而汉始

有名田之议又其后六百有三年而元魏始有均田之

法名田者占田也占田有限是富者不得过制也其后

师丹孔光之徒因之命民名田无过三十顷议者因三

十顷之田周三十夫之地也一夫占之过矣故名田虽

有古之遗意不若均田之善均其土田审其经术差露

田别世业魏人赖之力业相称北齐后周因而不变隋

又因之唐有天下遂定为口分永业之制宋刘厰又以

魏齐周隋享国日浅兵革不息土旷人稀其田足以给

其众唐承平日久丁口滋多官无闲田给受徒为具文

不知隋唐之盛丁口相若耳开皇十二年发使均天下

之田狭乡一夫仅二十亩隋之给受何加于唐唐虽承

平日久贞观开元之盛其户口犹不及隋何至具文无

实也厰言过矣但狭乡民多而田不盈永业田鬻而民

不固如陆䞇所谓时敝者也以余论之古者步百为亩

汉人益以二百四十为亩北齐又益之以三百六十为

亩今所用者汉亩步也今之五十亩古之百亩也汉提

封田万万顷惟邑居道路山林川泽不可垦余三千二

百二十九万顷皆可垦元始初遣司农劝课定垦田八

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顷是时天下之民一千二百二

十三万三千戸以田均之计户得田六十七亩古之百

四十亩也家获百四十亩耕之未为不给也唐盛时永

徽民戸不过三百八十万至开元七百八十六万亦不

汉过也以天下之田给天下之民征之汉唐则后世宁

有不足之患乎

崔铣均田议田之不均生自二豪贵宦多赂富室多财

近者有司立法均田画丘计亩三品征税惜其付之吏

胥高下任心尤为二豪扇摇而罢之今宜仿古限田先

禁兼并召集每丘田主共辨肥瘠高田宜潦下田宜旱

互乘除之然后定等分租又出山泽使贫者得业如此

十年家可使给

大学衍义补按秦废井田开阡陌已千余年矣决无可

复之理说者谓国初人寡之时可以为之然承平日久

生齿日繁亦终归于隳废不若随时制宜使合于人情

宜于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政不必拘拘于古之遗制

也然则张载之言非欤曰载固言处之有术其言隐而

未发不敢臆说也

又按井田既废之后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贫富不均

一时识治体者咸慨古法之善而无可复之理于是有

限田之议均田之制口分世业之法然皆议之而不果

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皆不免

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可暂而不可常也必不得已创

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为未然之限不追咎

其既往而限制其将来可乎臣请断以一年为限如是

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虽多至百顷官府亦

不问惟自今年正月以后一丁惟许占田一顷(余数不/许过五)

(十/亩)于是以丁配田因而定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许

买足其数丁田相当者不许再买买者没入之其丁少

田多者在未限之前不复追咎自立限以后惟许鬻卖

有増买者并削其所有(民家生子将成丁者/即许豫买以俟其成)以田一顷

配人一丁当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

数之外以田二顷视人一丁当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

钱(富者/出财)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数之外以人二丁

视田一顷当一夫差役量应力役之征(贫者/出力)若田多人

少之处每丁或余三五十亩或至一二顷人多田少之

处每丁或至四五十亩七八十亩随其多寡尽其数以

分配之此外又因而为仕宦优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

为优免惟不配丁纳粮如故其人已死优及子孙以寓

世禄之意(如京官三品以上免四顷五品以上三顷七/品以上二顷九品以上一顷外官则递减之)

(无田者准田免丁惟/不配丁纳粮如故)名配丁田法既不夺民所有则有

田惟恐子孙不多而无匿名不报者矣不惟民有常产

无甚贫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验丁验粮之可

据行之数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复买田兴废无常富

室不无鬻产田直日贱而民产日均虽井田之制不可

猝复而兼并之患渐销矣

唐顺之答施武陵书方田一法不难于量田而最难于

核田盖田有肥瘠难以一槩论亩须于未丈量之前先

核一县之田定为三等必得其实然后丈量乃可用折

算法田亩如周礼一易之田家百亩再易之田家二百

亩三易家三百亩此为定亩起赋之准尝观国初折亩

定赋之法腴乡田必窄瘠乡田必宽甚得古意今兹不

先核田便行丈量则腴乡之重则必减瘠乡之轻则必

加非均平之道也量田之难全在乎此至于丈量法其

简易者具之九章算法中须自明此意乃可使下人为

之庶无弊也

张栋因事陈言疏丈量一事良法也及其成也不必以

此而律彼不必以一县而律一省不必以一省而律天

下或减尺丢弓或斜量折算此其弊在田亩其罪在业

户或以上作中或以中作下此其弊在田则其罪在公

正或改亩除弓或移三就五或损此易彼或那东补西

此其弊在田册其罪在书算大约弊端不外乎此三者

章潢井田限田均田总论井田法至周始备自李悝商

鞅出而其法废灭无存诚为万世戎首然秦汉迄今英

君谊辟与奇谋硕画之臣莫之能变即有变者或至纰

戾无稽岂秦法有加于三代圣人耶议者谓战国干戈

之后丘陵城郭坟垄庐舍鞠为茂草即有平原亦半荆

棘汉去秦无几已不能比次而经纪之顾处千载之下

而欲袭其业以授民踵新莽之覆辙亦迂矣是井田之

不能复也势也无已又有限田均田之说董仲舒倡限

田于元狩而武帝不果行师丹请限田于鸿嘉而成帝

不能用乾兴初诏限公卿以下与衙前将吏田而任事

者以为不便夫井田既废富民业已肥殖长子孙传袭

拟于封国而遽欲岁月间尽褫其所有此亦非人情矣

是限田之不能行也亦势也由周而来七百年魏孝文

纳李安世之疏均授民田然不再传而废又百二十年

而唐太宗定口分世业之法然行未久而报罢又二百

三十年而周世宗诏行元稹均田图法然世族群起而

挠之夫周制既远生齿错出民之迁徒靡定田之给代

无常而履亩握算官且不胜其盭矣是均田之不能久

也亦势也夫田不能井又不能限又不能均均亦不能

久苐建步立亩括田均赋此为至策其必量山泽之入

视庄屯之额塞飞诡之窦责无籍之戸命所输者与所

入相当取他羡补崩决偿失额无稼税匿逋者即验问

嘉与更始弛其罚无论世世偏累疲癃之民驩然若更

生如此则田不必井而井之之法存田不必均而均之

法寓矣

姜扬武水田议职方氏云幽州谷宜三种郑云黍稷稻

贾疏云幽与冀相接冀皆黍稷幽兼宜稻故云三种黍

稷稻也是幽之宜稻其来旧矣又读宋史何承矩传自

顺安濒海东西三百馀里南北五七十里悉为稻田食

货志云凡雄郑霸州平戎顺安等军兴堰六百里置斗

门引淀水始为塘泺终为稻田防塞实边具有成绩稻

田有八利多為沟渠引填淤之水利一分為支河疏壅

塞之害利二旱不虞枯槁利三水不虞泛涨利四通舟

楫以便转输利五稻一斗易粟数斗利六逋赋易完利

七戎马不得驰突利八然始必坏民丘垄多起丁夫变

置川原迁延岁月必主之密勿付之重臣勿因小害而

阻挠勿徼微利而卤莽宽其文网需以岁时则可举矣

国朝

户部条陈圈地疏圈取地土一事于顺治四年奉有

上谕今后民间田产再不拨取永为禁革又顺治十年奉

旨以后仍遵前旨再不许圈取民间房地钦遵在案迩年

以来有因旗下退岀荒地复行圈补者有自省下及那

营处所来壮丁又行圈拨者有各旗退出荒地召民耕

种或半年或一二年青苗成熟遇有拨补复行圈去者

有因圈补之时将接壤未圈民地取齐圈去者以致百

姓失业穷困逃散且不敢视田为恒产多致荒废而旗

下退出荒地复圈取民间熟地更亏国赋臣等酌议满

洲的百姓都是朝廷的子民，而且大圈地户早已圈定，多次奉

上谕禁止圈取，本应永远遵行。查张家口、杀虎口、喜峰口、

古北口、独石口、山海关等口外，既然有可居住的空闲之地，自

御内以至王、贝勒、官员、披甲，有情願各将壮丁分内地的

田地退回，圈取口外空闲之地耕种的，各该衙门、都统用印

文咨送臣部，按丁丈量给与。将这些退出的田地收存，拨给从省

下那营处所来的壮丁。圈取民地永远停止。这样百姓得以安

居，不致流离失所了。

汤斌与宋郡守书：睢阳卫地共有四项，叫大军、叫新增、

叫余屯、叫徭役。弓口只有徭役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其

起科独少。大军、新增、余屯三项总以三百步为一亩。约

计小地十亩折行粮地八亩，犹如州地之二亩折一亩，

商丘等县的或四亩折一亩，或三亩折一亩之不同，是

前代二百余年所遵循，也是我

皇清定鼎以来所率由而未改的。到了庚子辛丑年间，蠹书

诡影过多，钱粮难以敷足，于是有把大军三项强作小亩派粮

的，这名为挤地。挤地既久，诡影愈便，明谋密议，必不肯

尽行清楚。请求发下钧示，令各项地亩一概从旧例，不得那移

纷更，这样里役就无以借口了。总之卫地自经丈量之后，花

户无地数皆可按籍而求。除徭役一项外，凡军、新、余屯，

查繵册内小地十亩的，赤历内注地八亩；小地一顷的，

赤历内注地八十亩。则从前的挤地自去，而当年的旧

例自复。在蠹书之言必说：依小亩则足额，依旧例则不

足额。不知地还是昔日之地，

本朝赋役全书额地额粮悉依故明之旧。昔大亩而足

额，今必挤地而后足额，这不是诡影之地多，就是繵外余地

之未报。某等以为诡影之地、繵外未报之地，未有里书

不知的。总责里书勒限清报，期于大亩足额而止。事关

民瘼，伏惟鉴照。

董以宁民屯议：屯以兵，亦以民。明无所谓民屯。徙无

田之人耕旷土，则谓之屯。盖兵戈旁午之地，旷土必多。

丘濬又说：沿海闽地筑堤以拦咸水的入，疏渠以通淡

水的来，则田皆可成，何患无地呢？今降人云集，既议置

屋处之，又给以口粮，非长计。固拨以地亩为宜。但夺

土著之田以给之，则病民而理有所不可。或官买熟田

以给，则官民皆病而势且有所不能。或以未垦之田计

口授之，止供其衣食，恐将来成熟之后，欲其输将无缺，

等于民田，则必不給而转徙仍为无定；若听其不与输

将，等于赐田，则又姑息而主客更觉偏枯。莫若因安插

之时，置屋即于有田之地，仿明初卫所旧制，多拨田若

干亩，教人以耕之法，而又给以农具屯种，使次年以值

还官，三年税十之三，四年税十之六，至五年而全征其

课额，则更为酌量之。全抛荒之地原为瓯脱，而兹有垦

辟之劳，当较里甲之输稍减；以啸聚之余得颁田里，而

又无城守之任，当较旗丁之纳稍增。待及屯成，亦可于

向时运粮派饷之地稍减厘毫合龠，以甦其困了。

沈荃遵旨条陈疏：一地亩等则之宜分晰也。中州土

地原有上中下及金银铜铁锡等名目分别起科，而因

地未尽辟，疆井混淆，八府以内不分等则一概派粮，致

贻民间赔害。今查首渐有就绪，小民自无遁情。若不亟

乘清查之时分晰高下，则熟田固难隐匿，而起科或至

混淆，终非

皇上轸念国计民生至意。仍请敕部于汇报之后查照

万历年间则例，照地派粮，永为遵守。这样则则壤有一定之

规，而荒岁免包赔之苦了。

佟凤彩条陈民田疏：一里甲田地多寡悬殊宜均平也。

窃照均平里甲久奉

俞旨通行直省，惟河南为多荒少熟，因循如故。虽有里甲

之名，其实多寡不一。多的每里或五六百顷，或三四百

顷；少的每里或止一二百顷，甚至或数十顷，以至寥寥

数顷的。遇有差徭，有司止知照里编差，不知里大则田

多户殷，众擎易举；里小则田少人稀，难以承役。更有官

儒户名或不入甲，或入甲而不当差，甚至避重就轻，诡

寄飞洒，大里愈得便宜，小里愈增苦累。名为一例当差，

实有不均之叹。今计莫若行各州县详察，除已均平者

不动外，凡有不均平的，不许拘唤各户审编，也不许里

书分派，止令州县印官按现在征粮地亩册，如一州县

有地一千顷原分为十里的，每里均分一百顷，一里之

中各分十甲，一甲均分十顷。遇有差徭按里甲均当，不

许少有增减。如是则豪强无计躱避，贫懦不致偏枯了。

李光地请开河间府水田疏：查南方水田之法行之北

方往往有效。曩者涿州水佔之田，一亩鬻钱二百尚无

售者，后开为水田，一亩典银十两。即今淀中浮居村庄，

岁收蒲稗菱藕之利，无旱暵之忧，其资生未尝减于高

地。臣愚谓静海、青县上下一带水居之民，正宜以此

利导之。其可兴水田者，教之栽秧插稻之法。至于献县、

交河等与正定接壤之处，系盐河上游，若能修治沟洫，

杂兴水田，则水势渐分，将下流的水势也日减，是资水

之利即以除水之害。然举行方始，若非有熟识情形历

经试用之人使之实心任事，恐空言无裨。

刘殿衡条陈疏：一挖压田地应令丈明估价公议均补

也。楚北安荆一带地方，外而川江，内而襄汉，水势湍急，

风浪洗刷，凡堤率多冲溃，必须挽筑月堤以防不虞。其

筑月堤也，堤脚之宽二三丈不等，必须覆筑于民田之

上，是之谓压。压则田在此堤之下了。堤身之高长一二

丈不等，取土于民田之中，是谓之挖。挖则此田深洼无

用了。此挖压之田，主垸内若有多余之田，则去此数亩

堤脚田土，其所保护的实多，或亦甘心；若止此区区数

亩，因坐附堤边，一旦尽被挖压，势必谋生乏策。臣采访

舆情，酌定一法：嗣后遇有修筑堤塍，于兴工之时令地

方官将堤身所压之田及两边取土之地俱为丈明亩

数，确立界址，著令堤长甲长秉公估定价值，查明本垸

内众姓享利之田若干亩，挖压之田若干亩，算明均摊

补偿，交给被挖被压本主另置田产耕种，则无强行挖

压之弊，而穷民得免偏累向隅之苦了。

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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