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25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作者：佚名
类别：诸子百家与思想
卷目：卷025
章节：卷025

## 本章概览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025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卷二十五 经部二十五

○礼类存目三

《礼经奥旨》•一卷

旧本题为“宋郑樵撰”。考察其文即《六经奥论》中的一卷。《六经奥论》本是危邦辅假托郑樵之名。此更是伪中作伪，摘取其中一卷，另立书名以炫世。曹溶漫然收入《学海类编》中，失考甚矣。

《三礼考》•一卷

旧本题为“宋真德秀撰”。诸家书目未著录，惟曹溶《学海类编》载之。书仅五页，引程朱诸儒之说凡九条，条下系以案语。然案语内引元泰定中邱葵更定《周礼》，又引吴澄《三礼考注》，德秀何由得见之？其伪不待言矣。

《三礼考注》•六十四卷

旧本题为“元吴澄撰”。其书据《尚书•周官篇》以改《周礼》六官之属。分《大司徒》之半以补《冬官》，而《考工记》别为一卷。《仪礼》十七篇为正经，于《大、小戴记》中取六篇为《仪礼》逸经，取十六篇为《仪礼》传。别有《曲礼》八篇。然澄作《尚书纂言》，不信古文，何乃据《周官》以定《周礼》。即以澄《三礼叙录》及《礼记纂言》考之，所列篇目亦不合。其经义混淆，先后矛盾者，不一而足。虞集作澄《墓志》，宋濂《元史》澄本传，皆不言澄有此书。相传初藏庐陵康震家，后为郡人晏璧所得，遂掩为己作，经杨士奇等钞传改正。然士奇《序》及成化中罗伦《校刻序》皆疑其为璧所作，则当时固有异论矣。士奇又言：“闻诸长老，澄晚年于此书不及考订，授意于其孙当，当尝为之而未就。”朱彝尊《经义考》言：“曾购得当所补《周官礼》，以验今书，多不合。”又张尔岐《蒿庵闲话》曰：“愚读《仪礼》，偶得吴氏《考注》，其注皆采自郑、贾，往往失其端末。其不用郑、贾者四十余事。惟《少牢篇》‘尸入正祭’章补入‘尸授祭肺’四字为有功于经，余皆支离之甚。草庐名宿，岂应疏谬至此？后得《三礼考注序》云，辄因朱子所分礼章，重加伦纪，其《经》后之《记》，依《经》章次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旧。今此书则割裂记文，散附《经》内矣。《序》又云，二戴之《记》中有经篇，离之为逸经。礼各有义，则经之传也。以戴氏所存兼刘氏所补合之而为《传》，《传》十五篇。今此书十五篇则具矣，《士相见》、《公食大夫》二篇但采掇《礼记》之文以充数，求所谓清江刘氏之书无有也。至于逸经八篇，序详列其目，《公冠》、《迁庙》、《衅庙》取之大戴，《奔丧》、《投壶》取之小戴，《中霤》、《禘于太庙》、《王居明堂》取之郑氏《注》。逸经虽曰八篇，实具其书者五篇而已。其三篇仅存篇题，非实有其书也。今此书大戴《明堂》列之第二，盖不知王居明堂之与明堂为有辨也。三者与《序》皆不合，其不出于吴氏也审矣。《序》又云，正经居首，逸经次之，传终焉，皆别为卷而不相紊。此外悉以归诸戴氏之《记》。朱子所辑及黄氏《丧礼》杨氏《祭礼》亦参伍以去其重复，名曰《朱氏记》，而与二戴为三。本书次第，略见于此。今此书《朱记》了不可见，而又杂取二戴之书名《曲礼》者八篇，庞杂萃会，望之欲迷。与所云悉以归诸戴氏之《记》者又不合。何物妄人，谬诬先儒至此”云云，然则是书之伪，可以无庸疑似矣。

《二礼经传测》•六十八卷

明湛若水撰。若水字元明，增城人。弘治乙丑进士，历官南京吏、礼、兵三部尚书。事迹具《明史•儒林传》。是编从孔子“曲礼三千，经礼三百”之说，故曰“二礼”。以《戴记》《曲礼》附以《少仪》为《曲礼》上经三卷，以《仪礼》为下经十七卷，《冠义》等十六篇为《仪礼正传》十六卷，《王制》等二十三篇为《二礼杂传通传》二十三卷，又别分小戴《郊特牲》等五篇与大戴《公符》等四篇为《仪礼逸经传》。每节各为章旨，标目殊伤烦碎，所注亦皆空谈。

△《庙制考议》（无卷数，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季本撰。本有《易学四同》，已著录。是书总论凡七义，附录七十七图。其中如谓天子五庙，周加文、武二世室乃七庙，其说主郑康成《注》。惟《书•咸有一德》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则似商以前已有七庙，无以为解。乃谓自太甲逆溯至相土为七世，所谓七世之庙专指相土。今考《鲁语》曰：“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将观列祖之德，何远不及契，近不及汤，而独举相土？又考《殷本纪》，相土以下曰昌若、曰曹圉、曰冥、曰振、曰微、曰报丁、曰报乙、曰报丙、曰主壬、曰主癸、曰汤、曰太丁、曰太甲，自太甲逆溯至相土十四世。而本谓太甲上溯相土为七世，其说舛谬。盖缘伪古文《尚书》之言七庙，致生穿凿。不知《吕氏春秋》引《商书》实作“五世之庙”，无庸如是牵合也。本又谓禘非审谛昭穆，惟有功德而庙不毁者，则当禘于所出之祖庙，而以受命之祖配之。《长发》之《诗小序》曰：“大禘也”，而述契及相土以至于汤，是特审谛其贤君而以汤配也。今考《鲁语》曰：“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祭法》曰：“冥勤其官而水死，以死勤事则祀之。”是汤以上，惟微、冥得永列祀典，而未闻商人列诸不毁之庙。今本谓相土有功德而庙不毁，拟于三宗，殊为疏舛。况相土本在毁庙之列，而《长发》为大禘之诗，得及相土，则毁庙、未毁庙之主皆得与矣。此正可以折本之说，而本反引以为难乎？至谓公刘、太王、王季庙皆不当毁，不特文、武，则益不经矣。本又斥朱子考妣同祫之说，谓禘祫男主得入，女主不得入，故周公营洛邑，特立文、武庙，父子同庙，而其庙无妣主。今考《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左氏传》曰：“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盟，不祔于姑，则弗致也。”据此，则夫人薨于寝、殡于庙、赴于同盟、祔于姑者，皆得以禘致太庙矣，何得云妣主不得与于禘祫乎？《祭统》：“铺筵设同几，为依神也。”郑《注》：“同之为言詷也。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几也。”据此，则凡祭皆有配明矣。《洛诰》：“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又曰：“王入太室，祼。”孔《传》曰：“王宾异周公杀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庙亲告也。”据云皆至其庙，则祭文、武别庙可知。本何得云父子同庙？《雝诗序》：“禘太祖也。”郑《笺》：“太祖谓文王。”而其诗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则明以文母配也。本又何得谓洛邑之文庙独无文母乎？本又谓七庙之制，太祖居中，昭不必居左，穆不必居右，古人以右为尊，当于太祖庙之东，平行以次而东为四亲庙。今考庙以昭穆为左右，虽不见于经。然考《周礼•冢人》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注》曰：“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则昭穆分左右之明证也。故贾《疏》即以墓之昭穆推庙之昭穆。今本谓庙之昭穆皆在祖庙之中，又何以解于墓之昭穆别左右乎？又考《匠人》曰：“左祖右社。”贾《疏》引《祭义》注云：“周尚左。”又考《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纳于太庙。”何休云：“文家左宗庙，尚尊。”据此，则于王宫之外立祖庙与社稷既尚左，而立祖庙与群庙则又尚右，何同一地而所尚顿异耶？真无据之谈也。本又谓禘祫在太庙，容主多，则太庙宜大。高祖以下群庙，仅容考妣足矣，故其制小。《周礼•祭仆》言“小丧复于小庙”，《隶仆》言“大丧复于小寝、大寝”是也。今考《闵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定八年》：“冬十月辛卯，禘于僖公。”则《春秋》禘祭有于群庙者矣，而未见群庙之不容多主，则亦未见群庙之必小于太庙也。《周礼》言小寝、大寝、小庙非以规制之大小言，特以尊卑言耳。故郑《注》但云高祖以下，高祖以上。《考工记》曰：“庙门容大扃七个，于凡庙之门同。”可以知凡庙之室亦同矣，而何大小之别乎？本又不信商祖契、周祖后稷。今考《周语》明云：“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也。”《祭法》明云：“祖契而宗汤。”而本不信之，尤荒经蔑古之甚矣。其论历代庙制，若谓汉光武但当立高祖舂陵节侯以上四世庙，不当为宣、元、成、哀立庙，则明世宗《明伦大典》之说，时势所牵，又当别论者也。前明三《礼》之学，本最著称，后世儒者往往承其谬说，故举其最误者辨之，庶可得其是非之实焉。

《三礼纂注》•四十九卷

明贡汝成撰。汝成字玉甫，宣城人。嘉靖中官翰林院待诏。其书《周礼》六卷，主俞庭椿《冬官》不亡、散在五官之说，而变本加厉。不惟移其次第，且点窜其字句，涂改其名目，甚至于别造《经》文。后附《周礼余》二卷，则《礼记•王制》、《月令》两篇也。《仪礼》十六卷，以《礼记•冠义》附《士冠礼》，《昏义》附《士昏礼》，《乡饮酒义》附《乡饮酒礼》，《射义》附《乡射礼》，《燕义》附《燕礼》，《聘义》附《聘礼》，《服问》、《三年问》、《丧服四制》、《丧服小记》四篇附《士丧服》，《问丧》、《间传》二篇附《士丧礼》，《丧大记》附《既夕礼》，《杂记》上下、《曾子问》三篇附《士虞礼》，《祭义》、《祭统》、《祭法》三篇附《有司彻》。后附《仪礼逸经》四卷，则《投壶》、《奔丧》、《文王世子》、《明堂位》四篇也。《仪礼余》八卷，则《曲礼》上下、《内则》、《少仪》、《玉藻》、《深衣》、《大传》、《郊特牲》、《檀弓》上下十篇也。其《礼记》十二卷，所存者《礼运》、《礼器》、《经解》、《哀公问》、《仲尼燕居》、《孔子闲居》、《坊记》、《表记》、《缁衣》、《儒行》、《学记》、《乐记》十二篇，而《大学》、《中庸》不与焉。大抵亦剽朱子及吴澄诸说。其《周礼序》自称“如有用我，执此以往”，盖袭《文中子》之言，尤昧于时势。前有万历九年应天巡抚宋仪望《序》，乃诋贾、郑诸人用力愈勤，大义愈晦，而称汝成是书，周公复起不能易。傎之甚矣。

《三礼编绎》•二十六卷

明邓元锡撰。元锡字汝极，南城人。嘉靖乙卯举人，万历中以翰林待诏征，未至而卒。事迹具《明史•儒林传》。是编以“三礼”为名，而实非历代相传之三《礼》。一曰《曲礼》，以《礼经》所载杂仪细曲者为《经》，以《表记》、《坊记》、《缁衣》为《记》。二曰《仪礼》，以十七篇为《经》，以《射义》诸篇为《记》。三曰《周礼》，以《周官》为《经》，而《考工记》、《大戴礼》、《家语》及《礼记》诸篇不可分入《曲礼》者，皆汇列于后为《记》。句下夹注，音训颇简，盖非所重。其自为发明者，则大书而附《经》文下，所谓“绎”也。昔俞庭椿首乱《周礼》，儒者所讥。朱子作《仪礼经传通解》，虽列附《礼记》，而仍以《仪礼》为主，不过引经证经。至吴澄《礼记纂言》，始删削其文，颠倒其次。贡汝成因而更定三《礼》，弥为变乱纷纭，已大乖先儒谨严之意。至元锡此书，则非惟乱其部帙，并割裂《经》文，移甲入乙，别为标目分属之，甚至采掇他书，臆为窜入，古经于是乎荡尽矣。非圣人而删定六籍，不亦异乎？

《二礼集解》•十二卷

明李黼撰。黼始末未详。黄虞稷《千顷堂书目》称为嘉靖间无锡人，亦据卷首题“锡山”、卷末题“嘉靖十六年常州府刊行”字耳，无他证也。是书以陈友仁《周礼集说》、杨复《仪礼图》为蓝本，故《周礼》以《序官》分冠各官之首，用陈氏例。《仪礼》逐节分注各章之后，用杨氏例。其说率循文笺释，罕所考证发明。陆元辅称其自出新意者（案元辅说见《经义考》），如谓“太宰卿一人至旅下士三十二人，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不与焉。除太宰与府史胥徒，其余六十二人，自宫正以下凡中大夫，即此小宰中大夫也；凡下大夫，即此宰夫下大夫也；凡上中下士，即此上中下士也。非此六十二人之外又有一项官也。后五官仿此”云云一条，盖欲以解设官太多之疑。然使王朝之内，事事摄官，恐亦非先王之体制。又称“疑六官之属，卿大夫之数，与《礼记•王制》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多寡不同”云云一条。不知《王制》一篇，汉文帝博士所作，各述所闻，不能比而同之，徒增轇轕也。

《礼经类编》•三十卷

明李经纶撰。经纶字大经，号寅清，南丰人。正、嘉间诸生。是编取《周礼》、《仪礼》、《礼记》合而汇之。大意谓圣人之命礼有三：曰经礼也，曲礼也，制度之礼也。经礼所以接神人，曲礼所以正言行，制度之礼所以治名物。后儒昧于分辨，知有经、曲而不知有制度。故以《曲礼》、《经礼》、《制礼》三者为大纲，而各系以目。《曲礼》之目分为五：一曰《曲礼正经》、二曰《曲礼别经》、三曰《曲礼逸经》、四曰《曲礼传》、五曰《曲礼增经》。诸目中又杂分子目。其《别经•盛德篇》，皆《大戴记》之文。《逸经》则兼采三《传》、《国语》及《说苑》、《列女传》。其所謂《增经》则全录《乡党》、《孝经》文也。《经礼》之目亦分为五：一曰《经礼之经》，二曰《经礼之变礼》，三曰《经礼之曲礼》，四曰《经礼之制礼》，五曰《经礼之传》。然仍以吉、凶、军、宾、嘉为经，而以五者纬焉。其经文有《正经》、《析经》、《逸经》、《补经》、《增经》之别，传亦如之。《正经》者，《仪礼》之正文。《析经》者，旧混为一，今析而出之。他如郊天之采乎《家语》、藉田之采乎《国语》，则名《逸经》。又如取《尚书•康王之诰》增天王即位礼，取《夏官•司士》之文补天王听朝礼，则名《增经》、《补经》也。《制礼》之目分为二：一曰《制礼之经》，则《王制》、《月令》、《周官》之文并《深衣》、《考工》等篇是也。二曰《制礼之传》，《学记》、《乐记》等篇是也。三大纲之后，又有《三礼通传》。谓经、曲、制度合而论者不可以强分，如《礼运》、《礼器》、《坊记》、《表记》及《哀公问》等篇是也。合是数者又冠之以《大学》，终之以《中庸》。《大学》曰：“礼冒之经”，谓其规模节目之该括，如五玉之有瑁也，故其诸篇以明德、新民、格致、诚正、修齐、治平分配焉。《中庸》曰：“礼藉之经”，谓由博返约，所以为承藉，犹四圭之有邸也。其于《大学》，以止至善配焉。末又以《明堂位》、《儒行》及诸篇之疵复者别为《外记》一卷，以示区别。其条分缕析，用力亦为勤挚。然而割裂《经》文，参糅杂说，取凭胸臆，随意增删，殊失先儒谨严之意。是欲踵朱子《仪礼经传通解》而失其初旨者也。

《三礼合纂》•二十八卷

国朝张怡撰。怡一名遗，字自怡，初名鹿征，号瑶星，江宁人。前明登莱总兵官可大之子。崇祯中，袁崇焕用陈继儒之言，杀皮岛帅毛文龙，边兵乘机为变，可大死之。荫怡锦衣卫千户。李自成僭位，逼之使降，不从。自成败遁，乃逃入深山中。至康熙三十四年以寿终。是书《凡例》，称从周子雪客借卫湜《礼记集说》。雪客为周在浚字，则康熙初年所作也。其书大体仿《仪礼经传通解》，而叙次微有不同。首《通礼》，次《祭礼》，次《王朝之礼》，次《丧礼》。其《通礼》以《大学》、《中庸》为首，《大学》从王守仁所解古本，不用朱子改定之本。次《王朝之礼》，则首《周官》，而以《仪礼》《觐》、《聘》、《燕》、《射》诸篇附焉。其言曰：“《礼记》昉于汉儒，中间性道微言、天人奥义，时时吐露。然真赝相杂，瑕瑜不掩。如《月令》、《王制》诸篇，皆未经夫子删定者也。《周官》多操切富强之术，详于政而略于教。《仪礼》皆周旋升降之节，仪则繁而义则疏。先儒欲推二书为经，以记为传，似非定论”云云。然《仪礼》、《礼记》彼此相应，《周官》所云，颇与之远，强为通之，必成轇轕。如因是而斥《周官》，则大不可。且以《周礼》为“有政无教”，《仪礼》为“仪繁义疏”，则尤不得先王因事寓训之旨。大抵其解出于郝敬，而又益以姚江之心学。凡先王大典，皆视为粗迹，无足怪也。又其《凡例》云：“文义会通、彼此互举者，悉照原篇，不敢割裂。”今案《仪礼》一书，有《经》有《记》，怡于《昏》、《聘》诸篇咸裁截《记》文，分附《经》次，较其发凡，亦属矛盾。惟《周官》不用俞氏《复古编》之说，差为有见耳。

《读礼窃注》•一卷

国朝孙自务撰。自务字树本，号立庵，安邱人。岁贡生。是书撮举三《礼》，凡五十七条。其中间有可采者，若《释名》、《字林》皆以侄为兄弟之女称，自务引《仪礼•丧服经》“侄丈夫妇人报”，证姑于兄弟之子亦有侄称，引据颇为明确。至谓《祭法》以王考、皇考、显考、祖考各称为始祖及高、曾之别为字义不清，又斥《坊记》“寡妇之子不有见焉则不友也”为附会孔子之言，皆以私意疑《经》，并无明证。又谓朱子以门屏之间为皋门，今检全集及各注并无此文。若袭万斯大之论，以大社为方丘，不免好从异说。又述斯大之言曰“《曲礼》：‘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止是一礼。盖天子将入庙受觐，至宁，先下车而立。诸公于是分班朝见，以通姓名，即所谓朝也。觐礼不具，文之略也”云云。今考《仪礼》本篇未觐之前自郊劳授馆至于侯氏释币，既觐之后自三享听事至于三劳及赐车马，虽繁文曲节，无不详载。而独谓略此朝礼，殊考之未详。《郊特牲》曰：“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若天子先见诸侯于路门外，则其失甚于下堂矣。自务甚推此说，亦轻信也。观其篇首叙所见礼家诸书，寥寥无几。盖皆据理推测，而以意断制之耳。

《稽礼辨论》•一卷

国朝刘凝撰。凝字二至，南丰人。由贡生官崇义县训导。是书凡为《论》者十六、为《辨》者六，合二十二篇。引证颇古，而考核未精。若《月令论》一篇，谓太尉不始于秦，即《国语》之元尉及《夏官》之军司马。今考《汉百官表》，太尉与大司马更置。《黄霸传》亦云：“以丞相兼之。”《续汉志》又云：“太尉，公一人。”若《夏官》之军司马，则位在小司马之下，与太尉尊卑悬绝。又《晋语》曰：“知祁奚之果而不淫也，使为元尉。”韦昭《注》：“元尉，中军尉也。”又云：“知铎遏寇之恭敬而信强也，使为舆尉。”韦昭《注》：“舆尉，上军尉也。”盖古者三军皆有尉。《尉缭子》曰：“长伯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将。”兵尉即《国语》之元尉、舆尉也，其职位在军将下。今凝以元尉为太尉，尤属不伦。又若《续唐仲友周礼武成孟子论》一篇，谓诸侯百里为井者万，以十井起乘。天子千里为井者百万，以百井起乘。今考井田以一甸起乘，无分天子、诸侯。《成西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注》：“长毂一乘，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丘，十六井也。诸侯以十六井起乘，尚乖于制，则谓以十井起乘者，不尤谬乎？又若《公路公行公族论》一篇，谓《诗》、《左传》之公行即《周礼》之诸子。《文王世子》之庶子专掌庶子之政令。《诸子》文曰“掌国子之倅”，对适子与母弟言之，故云副贰也。今考《诸子职》又云：“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太子。”《周礼》全经凡称国子者，无不统有适庶。《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保氏》“养国子以道”，《大司乐》“以乐德、乐语、乐舞教国子”，《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皆是也。今凝独以诸子所帅之国子为妾子，与全经无一可通。且凝既知诸子即庶子，而《文王世子》曰：“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太庙。”郑《注》：“正室，适子也。”是庶子明掌适子之政，而凝乃误以国子之倅为适子母弟之副贰，遂误以诸子所掌惟妾子之政，使合于《左传》之公行。不特不会郑《注》“倅”字之义，且并《周礼》全经及《文王世子》之文亦皆乖剌矣。又若《十二章服辨》一篇，谓郊天未至泰坛，先服狐白裘，次加衮服，为裼衣，衮服上加大裘，狐白与黑羔相为表里，即《家语》所云“天子大裘以黼之”是也。当祀之时，脱裘而服狐白及衮，即《家语》所云“既至泰坛，王脱裘”是也。今考《司服》曰：“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如凝之说，则是服狐白裘而冕矣。又《玉藻疏》引刘氏说，凡六冕之裘皆用羔；引熊氏说，谓六冕皆用狐青裘。盖冕服皆玄，羔及狐青裘色亦玄。今以衮表狐白裘，则裘裼异色。又《玉藻》曰：“惟君有黼裘以誓省。”郑《注》：“以羔与狐白杂为黼文。”而凝乃以内服狐白、外服黑羔为黼文，穿凿尤甚。凝是书于三《礼》之学颇勤，亦间能致力于汉魏诸书，而喜新好异，故持论往往不确焉。

《昏礼辨正》•一卷

国朝毛奇龄撰。奇龄有《仲氏易》，已著录。是书力诋三《礼》经文，引《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而《士昏礼》乃不言行媒；引《曲礼》“齐戒以告鬼神”，谓亲迎必先告庙，而《士昏礼》不言告庙；引《春秋•桓三年传》“夫人至自齐，朝至”之文，谓妇至之日当朝庙，而《士昏礼》不言朝庙；引《春秋》“齐侯越境以送女”，谓女之父既迎婿于门外，亦当送之门外，而《士昏礼》乃言不降送；引《谷梁传》“纳采、问名、纳征、告期”谓止当有四礼，而《士昏礼》乃误增“纳吉”一礼，又误入亲迎于六礼之内；引《诗•关雎》“琴瑟”、“钟鼓”，谓嫁娶亦当用乐，而《郊特牲》乃谓昏礼不用乐。其说颇为辨博。其中论告庙、朝至之仪，虽颇有根据，而核其大致，穿凿者多，未足据为定论也。

《庙制折衷》•三卷

国朝毛奇龄撰。是书大抵宗王肃而驳郑康成。康成谓天子五庙，周加文、武二祧为七。肃谓天子七庙，周加文、武二庙为九。汉唐以来言庙制者，互相祖述。礼以义起，原不必胶执一说，然未有淆乱旧文如此书之甚者。夫天子七庙之见于《礼器》、《王制》、《祭法》、《谷梁传》者，奇龄既皆以为不专言周矣，然《礼器》称“周旅酬六尸”，则明明言周。郑《注》、孔《疏》谓后稷之尸发爵不受旅，余自文、武及四亲庙凡六尸。周止七庙，此为确证。奇龄乃谓六尸为六庙昭穆之尸，文、武二尸不在内，故祫祭出堂，后稷尸与文、武二尸俱南向，余东西向。考《礼器》孔《疏》，旅酬之时，毁庙之主咸在，特无尸耳。又《春秋•文公二年传》曰：“文、武不先不窋。”《鲁语》亦曰：“周之烝也，未尝跻汤与文、武。”奇龄乃谓文、武二尸独与后稷同向，则毁庙之主自太王、王季以上皆列在文武之旁，是子孙得跻其父祖，而谓文、武歆此祀乎？奇龄又谓《曾子问》七庙无虚主，明迁庙、文武庙皆可虚主。今考《曾子问》明云：“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又云：“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当七庙、五庙无虚主。”据此，则得虚主者惟迁庙耳。至于文、武之庙，即奇龄亦知其為百世不遷者也，而乃於《經》文遷廟之外，強增一文、武廟，是又以不遷之廟為可虛主矣，與《經》文“遷廟”二字顯相剌謬。蓋奇齡謂周九廟而欲增高、曾以上二世於七廟內，即不得不出文、武二廟於七廟外，又以其在七廟外，即不得雲無虛主，故鑿空杜撰而為此說也。其餘因襲前人已廢之說者，尤難枚舉。蓋準以德厚流光、德薄流卑之義，則天子九廟，於義未嘗有乖。而一自奇齡言之，揆諸經傳，反多未合。甚矣其強辨也。

《大小宗通绎》•一卷

國朝毛奇齡撰。是書謂鄭康成《禮記•大傳注》以別子之世長子為大宗，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小宗，則是別子一世無大宗，繼別一世無小宗，凡國君繼世必有三世無大小宗者，於是謂別子之身即為大宗。今考《大傳》文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若別子即得為大宗，則《經》文曷不曰「別子為宗」乎？《經》文既明以祖與宗對舉，即顯然不可相混。而奇齡乃混之，是叛經矣。奇齡又謂康成以別子為妾子，萬一僅有一母弟而無庶，將以無庶而反絕宗乎？今考《儀禮•喪服傳》曰：「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則兼據為父後者之同母弟，不專指妾子也。故賈公彥《疏》雲：「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則《儀禮》經文已以庶該嫡矣，何獨於康成致難焉？至奇齡謂別子諸弟之子亦得各為小宗，不特別子、庶子之子而已，則其說頗有根據。《晉語》曰：「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又曰：「黃帝之子二十五宗。」韋昭《注》：「以為小宗。」可與奇齡此說相證。若如《喪服要記》別子之庶兄弟，其嫡繼之，各有一大宗。則是別子有十，大宗即有十矣。與宗子統族之義殊有未合。奇齡謂《要記》各一大宗之說，當為各一小宗，其義較允。亦不可以好為強辨遂並沒所長也。

《學校問》•一卷

國朝毛奇齡撰。前答門人張希良問學校之名，繼以答門人吳鼎問廟學中稱先師設主，因及鄉飲養老之禮。考夏後氏之學名序，與州學亦名序者，其制一有室，一無室，兩不相蒙。州學之序，《爾雅》所謂「無室曰榭」是也。字或作「謝」，或作「豫」。而《爾雅》。又曰：「東西牆謂之序。」則室內曰墉，堂上曰序，堂下曰壁，同為牆名。是序之名有三，而義各殊。奇齡乃曰：「五架之屋，由戶牖以北為室，戶牖以南為序，為堂。而堂序之分則兩楹以北為序，以南為堂。學之楹東為東序，楹西為西序。兼言庠序，則有室。單言序，則不及室。」殊為牽合溷淆也。

《明堂問》•一卷

國朝毛奇齡撰。以門人姜堯問九室、五室之辨發端，而終於九宮卦位。其大意專訾鄭康成之主五室為非，而言五室即九室，九室即十二堂。考之《月令》，四正之堂曰太廟，其左右曰左個、右個，而最中一室曰太廟太室。明四正之堂同以此為室，則左右堂以四隅之室為室可知也。太廟太室僅一，《月令》系之中央土所居。奇齡乃雲：「太廟太室五。」是並《月令》之文不察，且溷室與堂而一之。輕議前儒，未免反成舛漏矣。

《郊社考辨》•一卷

國朝李塨撰。塨有《周易傳注》，已著錄。是編立論主南北郊分祀，大致皆本之毛奇齡。

《三禮約編》•十九卷

國朝汪基撰。基字警齋，休寧人。是書取《儀禮》、《周禮》、《禮記》刪汰全篇，節錄其文，蓋取其便於誦習。然若《周禮•天官》六十職，刪宮正、宮伯而宿衛之制缺。《地官》七十八職，存閭師而刪縣師，則六鄉有徵稅之官，而都鄙丘甸遂無職長。此其關係之最大者，周公制作，固不容以意為點竄也。

《三禮會通》•二卷

國朝張必剛撰。必剛字繼夫，潛山人。乾隆壬戌進士。是書凡《典制考》一卷、《郊社辨》一卷。《典制考》謂禮本於天，因而臚舉《禮》文之與天相應者以實之。夫天秩天敘，誰曰不然？然於千百年後掇殘缺之古經一名一物，必錙銖比較，以求其所以法天者何在，則幾於鑿矣。其間至以六門配六爻，果周公本義耶？《郊社辨》以祭莫大於事天地，事天地莫大於郊社。自郊社與圜丘、方澤牽混，而國內外之社又相牽混，而其禮不明。漢鄭氏以《郊特牲》之郊屬孟春，不與圜丘混，其說本確，而王肅顧非之，因據《郊特牲》及《周禮》以證王肅之誤，其說是矣。又辨「周之始郊日以至」，「至」字乃「辛」字之誤，引《逸周書》「辛亥柴上帝」、《漢史》「辛亥祀天位」兩條以證之，其論亦辨。然於《周書》「丁未祀周廟」之下雲「越三日庚戌」，其說又不可通。遂謂五日誤為三日，辛亥誤為庚戌。操是術以往，將義有所窒，即改經文以就之。天下無不可通之說，天下亦竟無可據之經矣。

──右「禮類」《三禮總義》之屬二十部，三百一十卷內一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禮樂合編》•三十卷

明黃廣撰。廣，無錫人。是書成於崇禎癸酉。以經典古訓與說部小史雜采成文。且每事不詳其源流本末，但舉其一語。又有並非禮樂而闌入者，殊鮮條理。所立門目，分《本紀》、《統紀》諸名，亦皆漫無體例。前有鄭鄤等九人《序》，皆明末人標榜之辭，不足據也。

《禮學彙編》•七十卷

國朝應捴謙撰。捴謙有《周易集解》，已著錄。是書蓋仿《儀禮經傳通解》、《續通解》之例而稍變通之，分為六十一篇，視朱子、黃榦舊目或省或增，或仍其文而變其名，然往往參以臆見。如《王祭》一篇，鄭康成《郊特牲注》謂朝踐在堂，饋食在室。後儒相承，初無異說。而捴謙乃謂朝踐在室，饋食在堂。引《禮運》「玄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謂朝踐用醴醆，醴醆在室戶內，即知朝踐當在室；饋食用粢醍，粢醍在堂，即知饋食當在堂。今考《儀禮•特牲禮》：「尊於戶東。」鄭《注》雲：「室戶東。」《少牢禮》：「尊兩甒於房戶之間。」鄭《注》雲：「房西室戶東也。」是皆在堂之明證。即此知醴醆雖在室，而朝踐自得在堂；醍粢雖在堂，而饋食自得在室，亦猶《士冠禮》側尊一甒醴在服北行禮之地，與設尊之地異所耳。又安得以設尊之地即為行禮之地耶？又鄭注《司尊彝》謂王以圭瓚酌鬱鬯，後以璋瓚酌亞祼，則再祼也。今捴謙乃據《大雅》「殷士膚敏，祼將於京」之文，增以賓祼為三祼。考《周禮•小宰》雲：「祭祀行祼將之事。」《注》雲：「又從太宰助王祼也。」《小宗伯》雲：「凡祭祀賓客，以時將瓚祼。」《注》雲：「將，送也，猶奉也。祭祀，以時奉而授王。賓客，以時奉而授大宗伯。」然則「殷士祼將」亦第奉而助王祼耳，豈自行祼祭乎？至所謂郊天當有十二獻，不特為經典所不載，亦為史志所不傳，益不足辨矣。夫三《禮》鄭《注》，合經者十得八九，而捴謙必一一反其說。舍康莊而旁騖，其惑於多岐，亦宜也。

《儀禮節要》•二十卷

國朝朱軾撰。軾有《周易傳義合訂》，已著錄。是編分《冠》、《昏》、《喪》、《祭》四大綱。而《冠禮》後附以《學義》，《昏禮》後附以《士相見》、《鄉飲酒》，於喪、祭二禮尤詳。附圖三卷，則其門人王葉滋所為，軾所訂定者也。大旨以朱子《家禮》為主，雜采諸儒之說而斷以己意。意蓋欲權衡於今古之間，故於今禮多所糾正，於古禮亦多所變通。然如《士相見》、《鄉飲酒》二篇，朱子以為今不可行，蓋通儒明晰事勢之言。軾事事遵朱子，惟此條所見與朱子相左，必欲複之。然其說迄不可行，則終以朱子為是也。是書別有一本，僅三卷，乃軾之初稿。此本成於康熙己亥，蓋其後來定本雲。

《禮樂通考》•三十卷

國朝胡掄撰。掄字應麟，武進人。掄以《儀禮經傳通解》五禮雜糅。又不能各詳始終本末，疑非朱子親筆，故作是書。首以《通論》一卷，次《吉禮》、《凶禮》各六卷，次《賓禮》二卷，次《軍禮》一卷，次《嘉禮》七卷，而終以《樂制》七卷。然其間雜引經史，叢脞少緒。且《儀禮經傳通解》本朱子未竟之書，屬黃榦續成。授受源流，灼然可證。掄欲竄改其書，而又嫌於改朱子，乃巧為之辭，謂非朱子之親筆。蓋即宋儒刪改諸經托言於漢儒竄亂之故智。雖出爾反爾，足驗好還，然尤而效之，夫亦可以不必矣。

《儀禮經傳內編》•二十三卷、《外編》•五卷

國朝薑兆錫撰。兆錫有《周易本義述蘊》，已著錄。是書《內編》首《嘉禮》，以《士冠禮》冠之，《大夫冠禮》以下繼焉。《昏禮》、《飲食》、《饗燕》、《賓射》、《脤膰》、《賀慶》又次之。次《軍禮》。次《賓禮》。次《凶禮》。次《吉禮》。《外編》為《喪服本經》，又《補喪服》，又《采經》四篇，終之以《圖考》。大率以《儀禮》為主，《儀禮》所未備，則采他書以補之。類多因襲前人，發明最少。即如《大夫冠禮》，在古禮本無可據。此本但取《禮記》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又引《國語》「趙文子冠」一段，以此為足以補大夫之冠禮。是欲以空言當實義。揆其著書之意，蓋欲補正《儀禮經傳通解》，然不及原書遠矣。

《重刊朱子儀禮經傳通解》•六十九卷

國朝梁萬方撰。萬方字廣菴，絳州人。朱子《儀禮經傳通解》本未竟之書，至黃榦乃續成之。此本名為「重刊」，實則改修。大致據楊複《序》文，謂朱子稱黃榦所續喪、祭二禮規模甚善，欲依以改定全書而未暇，遂以榦之體例更朱子之體例，與榦書合為一編，補其闕文，刪其冗複，正其訛誤。又采近代諸說，參以己意發明之。其中間有考證，而亦頗失之蕪雜。如所補《學禮書》數篇，朱子原《序》本雲取許氏《說文•序說》及《九章算經》為此篇。萬方乃曼衍及五百四十部之首，附以周伯琦之《字原》。非略非詳，已無裁制。至於以「楷書運筆諸法」為一章，更為氾濫。又不采古人舊說，而惟取近時傅山、馮班之論。其中「傅山」一條雲：「亂嚷吾書好，吾書好在那。點波人應侭，分數自知多。漢隸中郎想，唐真魯國訛。相如頌布濩，老腕一雙摩。」掩其書名而觀之，殆莫能知為《儀禮經傳通解》之文也。

──右「禮類」《通禮》之屬六部，二百四十七卷，皆附《存目》。

△《鄭氏家儀》（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元鄭泳撰。泳字仲潛，浦江人。官溫州路總管府經歷。義門八世孫濤之弟也。其書依五禮分為五篇，蓋本司馬氏《書儀》、朱子《家禮》而損益之，並錄其家日用常行之式，編次成書。後附泳所作《祭田祠堂記》二首，又附十五世孫崇岳《祭田號畝記》。是書為崇嶽所刊，蓋即所附入也。

《家禮儀節》•八卷

明邱濬撰。濬字仲深，瓊山人。景泰甲戌進士，官至文淵閣大學士。諡文莊。事蹟具《明史》本傳。是書取世傳朱子《家禮》而損益以當時之制。每章之末，又附以餘注及考證，已非原本之舊。惟所稱「文公《家禮》五卷，不聞有圖。今刻本載於卷首，而不言作者，多不合於本書。《通禮》曰立祠堂，而圖以為家廟，一也。深衣緇冠，冠梁包武而屈其末，圖則安梁於武之上，二也。本文黑縷而圖下注用白，三也。《喪禮》陳襲衣有深衣等物，而不用《儀禮》質殺二冒，圖乃陳之，四也。本文大斂無布絞之數，而圖有之，五也。大斂無棺中結絞之文，而圖下注則結於棺中，六也。《尺式圖》下載天臺潘時舉說，末識歲月曰嘉定癸酉。是時距文公沒時慶元庚申，十有三年矣，豈可謂為文公作哉！」又稱「或曰信如此言，圖固非朱子作，何以『祠堂』章下有『主式見《喪禮》及前圖』八字。愚案南雝舊本，於立祠堂下注圈外止雲『主式見《喪禮》治葬章』，並無『見前圖』三字。不知近本何據改『治葬章』三字為見前圖」云云。其辨證頗明。然此本「祠堂」章「神主」一條下並無「見治喪章」字，乃有「詳具圖」三字，與濬所言不合。又圖散於各章之中，龐雜錯落，殊無倫敘。其《香案圖》前以二丫髻童子執幡前導，如釋家之狀，決非舊圖所有，亦決非濬之所為。蓋又坊刻所竄亂者也。

《禮問》•二卷

明呂柟撰。柟有《周易說翼》，已著錄。是書雜論冠、昏、喪、祭之禮，皆及閘人問答之辭。末載《入學儀》及渭陽公《祭儀》之類，則此書之附錄也。朱彝尊《經義考》載柟《禮問》內外篇二卷，雲「未見」。今本卷數相符，而不分內外篇，或彝尊傳聞未確歟？其中如正《子夏傳》「妾不得體君，為其父母遂」二語之誤，本於鄭《注》；解《曾子問》接祭之接為接續之接，本於衛湜《禮記集說》：持擇頗為有見。至論廟制，謂古之諸侯多出於天子，其始祖天子祀之，故諸侯五廟。今考《王制》、《祭法》，諸侯五廟皆有始祖廟。則諸侯原祀及始祖，不特天子祀之也。況《王制》鄭《注》曰：「太祖，別子始爵者。」孔《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太祖。」如以此始封之別子為始祖，天子安得祀之？如以為始封之君所自出之王，則諸侯不得祖天子。魯有文王廟，鄭有厲王廟，孔《疏》皆以為非禮之正，安得據以為通例耶？柟又謂《儀禮•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期」，則從生母嫁者當三年。不知《儀禮》經文必特著「從」之一字，是知繼母嫁，必從乃服期，不從即不服也。《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鄭《注》：「嫁母，齊衰期。」則知生母嫁即不從亦必服期也。生母之厚於繼母，義在於此。若必加服至三年，豈不念嫁母有絕族之義，安得與無故而服三年者同也？今律文生母嫁者在期服章，不別從與不從，蓋准鄭義，柟說似過於情。其他條亦多循舊義，少所闡發。若全載《家祭》及《焚黃》文，則更為氾濫矣。

《別本家禮儀節》•八卷

舊本題明楊慎編，慎有《檀弓叢訓》，已著錄。是編前有慎《序》，詞極鄙陋。核其書，即邱濬之本，改題慎名。其圖尤為猥瑣。《送葬圖》中至畫四僧前導，四樂工鼓吹而隨之，真無知坊賈所為矣。

《四禮初稿》•四卷

明宋纁撰。纁字伯敬，號栗菴，商邱人。嘉靖丙辰進士，官至吏部尚書。諡莊敏。事蹟具《明史》本傳。是編分冠、昏、喪、祭四禮，略仿古經詞句而統用後世之法。如適子冠於阼，古制也。纁以為今制南面為尊，長子、宗子皆宜西向，以避父祖與賓。昏有六禮，今合納采、問名為一，請期、納幣為一，與《家禮》所刪並者又不同。大都以意為之也。

△《鄉射禮儀節》（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林烈撰。烈，福州人。其始末未詳。據嘉靖丙寅烈《自序》，稱嘗於其鄉之嵩陽社創射圃，擇子弟一百七十三人，每月朔望行古鄉射之禮。因作是書。前列《嵩陽射圃記》一篇，述復古之義。其書則節錄《儀禮》經文，各略為詮釋而系之以圖。然意取簡明，或往往刊削過甚，晦其本旨。如經文「司射」節「將乘矢」之下有雲：「執弓不挾，右執弦。」蓋司射既發乘矢之後，矢雖盡而弓不釋。其執弓之儀則右手執弦，左執弣也。烈於「將乘矢」之下刪此二語，則執弓南面揖之節，遂不知何所措施。又《經》文「初射」節「司馬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下有雲「反由司射之南，適堂西，釋弓，襲反位，立于司射之南」數語，烈又刪去，則「降自西階」之後，其反位由何道，立何方，及由袒而襲之節，皆不可考。是書雖不主於釋《經》，然《經》義不明，則儀節俱爽，於行事亦多違礙矣。

《四禮疑》•五卷

明呂坤撰。坤字叔簡，甯陵人。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刑部侍郎。事蹟具《明史》本傳。是書首載《通禮》一卷、《冠》、《昏》、《喪》、《祭》各一卷。意在酌通古今，自成一家之學。其大旨亦本於《書儀》、《家禮》，然好用臆說，未可據為典要。如謂為庶母之有子者杖期，無子者當亦同制。長幼尊卑，未有不報者。嫡與妾不報服，猶雲名分稱尊。諸子不尊於父妾，父妾為之期，而諸子不報，非禮也。今考《儀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期。」又《喪服記》曰：「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據此，則公之妾自為其子期，其子且不得為妾母服，則諸子安得為父妾報？又《喪服》「緦麻」章曰：「士為庶母。《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馬融曰：「以有母名為之服緦。」蓋妾之子於己為同父兄弟，兄弟之生母於己亦得有母名。故《唐律》以庶母為妾之有子者，蓋取《儀禮》之義。《唐會要》載長孫無忌之奏，謂己之庶昆弟為其母不杖衰，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凶吉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為服緦麻。則為庶母服緦麻，亦全從有子起義。妾若無子，則無為人母之道，《傳》又安得雲「以名服」乎。自《開元禮》、《政和禮》、《書儀》、《家禮》及《明集禮》皆本《唐律》。坤乃橫生異議，過矣。坤又謂《經》既雲「日中而虞」，又雲「始虞用柔日，再虞用柔日，三虞、卒哭用剛日。葬日即虞，安問剛柔？其意蓋謂虞葬同日，葬既無剛柔定日，則虞又安得擇剛柔也？不知古制不可以繩今，猶今制不可以推古。古之葬恒用柔日，故始虞自得柔日。《曲禮》曰：「喪事先遠日。」《注》曰：「葬與練祥也。」蓋特於旬之外卜乙丁己辛癸等柔日也。考《春秋》經傳，凡書葬三十有五，而用柔日者三十有一。其《宣八年》「十月己丑，葬敬嬴。雨，不克葬。庚寅乃葬。」《定十五年》：「九月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戊午乃葬。」其卜葬本日亦仍用柔日。惟《成十五年》「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左傳•隱西元年》「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偶變此例耳。則葬用柔日，乃古定制。虞、葬同日，其事相因，故《開元禮》、《政和禮》、《書儀》、《家禮》、《明會典》始虞、再虞無不用柔日者。坤不知古禮，遽議《經》文，其說亦乖。其餘攻《經》文者不一而足。如《戴記》庶子攝祭，不假不配不歸肉；宗子死，庶子代，有爵稱介，無爵稱子，祭必告於宗子之墓；三年之喪及齊衰大功之喪則因喪而冠，不改冠為次於中門之外；三年之喪不吊哭諸條，坤皆謂非孔子之言。至《儀禮•士冠禮》一篇，則逐句詰難，幾無完膚。坤之講學在明代最為篤實，獨此一編，輕於疑古。白璧之瑕，雖不作可矣。

《四禮翼》•四卷

明呂坤撰。《自序》謂以民間日用常行淺近鄙俗可以家喻戶曉者，析為條目。凡《冠禮翼》二：曰蒙養，曰成人。《婚禮翼》二：曰女子，曰婦人。《喪禮翼》二：曰侍疾，曰修墓。《祭禮翼》二：曰事生，曰睦族。

《四禮輯》•一卷

明馬從聘撰。從聘字起莘，靈壽人。萬曆己丑進士，官至右僉都禦史，巡撫延綏。崇禎十一年靈壽城破，與三子同殉節。乾隆乙未，賜諡忠節。是書亦多以意為之。考《儀禮•士冠禮》賈《疏》，古者天子諸侯皆十二而冠，士、庶人二十而冠，故《曲禮》稱二十曰弱冠。《後漢書•馬防傳》，年十六，仍自稱未冠。此書《冠禮目錄》，謂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如此之類，皆於古義未協，未可據為確論也。

《明四禮集說》•八卷

明韓承祚撰。承祚自署曰東魯，不知何郡邑人也。是書成於萬曆壬子。大約宗朱子《家禮》，而參以《明會典》。冠、婚、喪、祭，以次分條，雜述前人之儀。而圖說、儀注、祝文等，因類附焉。

《四禮約言》•四卷

明呂維祺撰。維祺字介孺，號豫石，河南新安人。萬曆癸丑進士，官至南京兵部尚書。李自成陷開封，抗節死。事蹟具《明史》本傳。是編分冠、昏、喪、祭四目，皆因古禮之名而刪除儀節，務趨簡易，以通俗易行。然施之一家則可，不宜制為程式以範天下也。

《讀禮偶見》•二卷

國朝許三禮撰。三禮字典三，湯陰人。順治辛丑進士，官至兵部右侍郎。嘗受業於孫奇逢之門，故書中雖多參講學語，而於五禮亦頗有證核。大抵據《書儀》、《家禮》、《會典》諸書，折衷一是，以便於行。其於俗禮，解誤者八，釋疑者十。又若《增哭奠家禮儀注》及《增定招魂葬服說》諸篇，皆頗有考據。惟謂喪服古二十五月，今二十七月，則其說頗謬。考喪服二十五月，不過王肅一家之說。《士虞禮》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注：「中，間也。」《喪服小記》：「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雲：「中年考校。」皆以中為間。故二十七月而禫。《雜記》：「父在，為母、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為母、妻尚祥禫異月，豈三年之喪而祥禫反同月？戴德《喪服變除篇》：「禮，二十五月祥，二十七月而禫。」《白虎通德論》：「三年之喪，再期二十五月。」又雲「二十七月而禫。」《釋名》：「間月而禫。」是皆為鄭《注》確證。《三年問》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忘，更延兩月，非喪之正，故第據二十五月言之耳。六朝諸儒多宗鄭《注》。今律以二十七月而禫。蓋三年之喪，萬世之通義也。三《禮》乃以王肅一家之說為古制，豈宏通之論乎？

《學記》•五卷

國朝李塨撰。塨有《周易傳注》，已著錄。是編乃所定家儀。一曰《冠》，二曰《昏》，三曰《喪》，四曰《祭》，五曰《士相見》。塨學術出於顏元，其禮樂之學則出自毛奇齡。奇齡講禮，好言諧俗，故是編亦多主簡易。其《士相見禮》一卷，張潮摘錄於《昭代叢書》中，然天下迄無行之者也。

《家禮辨定》•十卷

國朝王複禮撰。複禮字需人，號草堂，錢塘人。其書創始於康熙壬午，定本於丁亥。因朱子《家禮》而增損之，仍分冠、昏、喪、祭四類。每類之中首以《事宜》，複禮所酌定者也。次以《論辨》，闡所以更定之意也。次以《人鑒》，引古事以證得失也。次以《律例》，申王法之所禁也。次以《擇日》，代卜筮也。終以《啟式》，為不嫻文詞者設也。其刪去繁文，則用呂維祺之說。其刪去圖式，則用邱濬之說。考李方子作《朱子年譜》雲：「乾道五年，先生居母喪，成《家禮》。晚年多所損益，未暇更定。」朱子門人黃亦雲：「其書始定，為一行童竊以逃。先生歿，其書始出，今行於世。然其間有與先生晚歲之論不合者。」又明邱濬雲：「《家禮》不聞有圖。今卷首圖注多不合於本書，文公豈自相矛盾？未識歲月曰嘉定癸酉，是時距文公沒十有三年矣，豈可謂之公作哉？蓋楊氏贅入昭然也。」據是數說，則《家禮》實朱子未定之本，且久亡其稿。迨其複出，真贗已不可知。又參以門人所附益，固未可執為不刊之典。近日王懋竑為篤信朱子之學者，所作《白田雜著》，亦深以《家禮》為疑。複禮之辨定，未為不可。然所辨定者意在宜古宜今，然純以臆斷，乃至於非古非今。又泛引律例，且濫及五行家言，尤為蕪雜。中引罵詈、鬥毆、賭博諸律，已為不倫，又引「官吏宿娼律」一條，「擅食田園瓜果律」一條，使掩其卷而思之，是於四禮居何門哉？

△《四禮寧儉編》（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心敬撰。心敬有《豐川易說》，已著錄。是書以冠、昏、喪、祭四禮無貴乎繁重，宜崇尚質樸，始易遵行。因取前人所傳《家禮》纂本，更為刪易，務從省約。又名《豐川家規》，蓋所以教其子弟者。與呂維祺《四禮約言》、宋纁《四禮初稿》用意大約相近，而立法則尤為簡略焉。

《昏禮通考》•二十四卷

國朝曹廷棟撰。廷棟有《易准》，已著錄。是編詳考昏禮，冠以《大清會典》、《大清律例》，不入卷數，尊功令也。其下乃博考故實，以類編次。然核其體例，多有未合。夫通有二義，一則自天子達於庶人，通乎上下者也。一則自先王以迄後世，通乎古今者也。既考昏禮，則當以貴賤各為門目，知等威之所別。古今各著沿革，知異同之所自。複各考核典文，釐為子目，以理其緒。而後以變禮（如《曾子問》所謂親迎遭喪之類）、俗禮（如陰陽拘忌及催妝、撒果之類）、非禮（如《元史》所禁割襟、指腹之類）別匯於後以備其全。庶乎源委秩然，足資考證。廷棟此書，采摭雖富，而端緒糅雜。所分子目，不古不今。第十四卷至以《妝資》為一門，此於古居何禮也？《媒氏》一門載索紞占冰下人語，韋固見老人月下檢書。是直類書，非通禮矣。

《齊家寶要》•二卷

国朝张文嘉撰写。文嘉字仲嘉，钱塘人。这部书以《书仪》、《家礼》等书为底本，斟酌编成古今通行的礼仪：包括《居家礼》、《童子礼》、《义学约》、《师范》、《家诫》、《家规》、《宗讲约》、《乡约》、《社约》、《冠礼》、《昏礼》、《丧礼》、《祭礼》。每门之前引经传及新定的仪注，间或附有评论，折中颇为详慎。但根据沈尧中的说法，认为三年之丧应当服满三十六个月。如今考查《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主张此说，作为二十五月之证。《士虞记》说：“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康成以中月为间隔一月，那么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七个月。至于说丧期三十六个月，则始于唐代王元感，而张柬之反驳他，这种说法于是被搁置。记载在《唐书·张柬之传》。文嘉却采纳唐人已废弃的说法，说宣公新宫火灾发生在去世后第二十九个月，当时神主还在寝宫，证明古人的丧期不止二十七个月，更是错中之错。考查《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宫火灾。”杜预《注》：“三年丧毕，宣公神主新入庙，所以称为新宫。”根据此说，那么宣公的神主已经入庙了。《公羊传》说：“新宫，是宣公的宫。宣公为什么称为新宫，是不忍心说。” 《穀梁传》说：“新宫，是父庙。迫近不敢称谥号，是恭敬。”根据此说，那么不称宣宫而称新宫，必定不是因为神主不在庙中。到胡安国《春秋传》才引用刘绚的说法，说不称宣宫，是因为神主未迁，这在三《传》中毫无根据。然而刘绚说宣公去世到这时已经二十八个月，迁主迟缓，那么以迟缓迁主为过失是很明白的。现在文嘉却引来作为三十六个月的证据，这是把二十八个月神主不迁庙当作守丧的正经。他的错误又比刘绚更严重了。文嘉又说凡是期丧都有禫祭。如今考查《杂记》说“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说：“这是指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丧服小记》说：“为父，母、妻、长子禫。”这是期丧中能够行禫祭的，只有母、妻及长子罢了。《小记》说：“庶子在父之室，则为他的母亲不禫。”又说：“宗子母在，为妻禫。”表明父亲在世为妻不禫，那么母、妻的期丧尚且有不举行禫祭的。现在文嘉说凡期丧都可得禫，尤其没有详细考证。大概这部书没能穷究《礼经注、疏》的根源，只是从《家礼》等书中略求节目，难怪其说法有合有不合。──以上“礼类”杂礼书之属十七部，八十七卷内三部无卷数，都附于《存目》。

## 标签

-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 卷025
- 诸子百家与思想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book-c6749dbede7e7b95f9418f22a37630c4/volume-cd961ccc102a49147d00d3b06d5bc207/zhws-1808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