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6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六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6
章节：卷06

## 本章概览

《唐六典》卷06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卷六  尚书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

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令史十九人

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

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主事四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

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门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

掌固四人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周代的秋官卿。汉成帝开始设置三公曹，主管判决诉讼案件。后汉以三公曹掌管天下年终汇总考核事务，又以二千石曹主管中都官的水火、盗贼、辞讼、罪法事务。晋初，依照汉制设置三公尚书，掌管刑狱；太康年间，撤销三公尚书，由吏部尚书兼管刑狱。宋开始设置都官尚书，掌管京师官员的过失得失事务，兼管刑狱。齐、梁、陈、后魏、北齐都设置都官尚书。后周依照《周官》，设置大司寇卿一人。隋初称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改为刑部，本朝沿袭。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太掌伯，咸亨元年恢复为刑部。光宅元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恢复原称。）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周代的秋官小司寇中大夫。汉以来尚书侍郎，就是现在郎中的职位。后周依照《周官》。隋炀帝设置刑部侍郎，本朝沿袭。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少常伯，咸亨、光宅、神龙年间都随曹名改复。）刑部尚书、侍郎的职责，掌管天下刑法及徒隶的拘捕覆核、关禁的政令。其下属有四个：一叫刑部，二叫都官，三叫比部，四叫司门；尚书、侍郎总领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凡是内外百司的事务，属于所管辖的，都来质正。

郎中二人，从五品上；（《周礼》大司寇的属官有士师下大夫，大概就是郎中的职位。后汉有二千石曹尚书，掌管刑法，因而设立二千石郎曹。魏、晋、宋、齐都以三公郎曹掌管刑狱，设置郎中各一人；梁、陈沿袭为侍郎。后魏、北齐三公郎中各设置二人。后周秋官府有小刑部下大夫一人。隋初撤销三公曹，设置刑部郎曹，掌管刑法，设置侍郎一人；炀帝去掉“侍”字，又改为宪部郎，本朝沿袭。武德三年改称刑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大夫，咸亨、光宅、神龙年间都随曹名改复。）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周礼》大司寇的属官有上士，后周沿袭，大概就是员外郎的职位。隋开皇六年设置刑部员外郎，炀帝改为宪部承务郎，本朝沿袭。武德三年改称刑部员外郎，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年间都随曹名改复。）主事四人，从九品上。郎中、员外郎掌管辅佐尚书、侍郎，举其典章宪令而辨别轻重。凡是文法的名称有四种：一叫律，二叫令，三叫格，四叫式。凡是律有十二章：一叫《名例》，二叫《卫禁》；三叫《职制》，四叫《户婚》，五叫《厩库》，六叫《擅兴》，七叫《贼盗》，八叫《斗讼》，九叫《诈伪》，十叫《杂律》，十一叫《捕亡》，十二叫《断狱》，而大凡五百条。（律，就是法。魏文侯的老师李悝汇集各国刑书，制定《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它，改法为律，用以治理秦国，增加连坐之法，设立三族诛杀之刑，死刑增加凿颠、抽胁、镬烹、车裂等制度。到汉代，萧何增加李悝所造的《户》、《兴》、《厩》三篇，称为《九章之律》。汉朝兴起，虽然约法三章，但死刑还有夷三族的法令。应当族诛的都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悬首示众，把骨肉剁成肉酱在市场上，诽谤、骂詈又先断舌，称为具五刑。到文帝，感于缇萦的话，废除肉刑，命令丞相、御史制定律令说：“诸当完者，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首及官吏坐受赃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都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妾，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都免为庶人。其逃亡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此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笞五百、笞三百大多至死。景帝定律，笞五百为三百，笞三百为二百；还不保全，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于是制定《箠令》：“用竹制作，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末薄半寸，都平其节。当笞者，笞臀，不得换人。毕一罪，才换人。”从此得以保全。到武帝时，张汤、赵禹增定律令科条，大辟四百九条。宣帝时，于定国又删定律令科条。成帝时，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大辟之罪千有余条。到后汉，马融、郑玄诸儒十有余家，律令章句数十万言，定断罪所用者，合二万六千余条。魏武帝为相，制定甲子科条：犯斩左、右趾，换以木械。魏氏受命，参议恢复肉刑；属军国多故，竟寝之。于是命令陈群等采汉律，制定《魏律》十八篇，增加汉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依照古义，制定五刑，其大辟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晋氏受命，议复肉刑，又寝之。命令贾充等十四人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盗律》，四、《贼律》，五、《诈伪》，六、《请赇》，七、《告劾》，八、《捕律》，九、《系讯》，十、《断狱》，十一、《杂律》，十二、《户律》，十三、《擅兴律》，十四、《毁亡》，十五、《卫宫》，十六、《水火》，十七、《厩律》，十八、《关市》，十九、《违制》，二十、《诸侯》，凡一千五百三十条。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叫枭，二叫斩，三叫弃市。髡刑有四：一叫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叫四岁刑；三叫三岁刑；四叫二岁刑。赎死，金二斤；赎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四岁、三岁、二岁各以四两为差。又有杂抵罪罚金十二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之差。弃市以上为死罪，二岁刑以上为耐罪，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宋及南齐律的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唯赎罪绢兼用之。梁氏受命，命令蔡法度、沈约等十人增损晋律，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盗劫》，四、《贼叛》，五、《诈伪》，六、《受赇》，七、《告劾》，八、《讨捕》，九、《系讯》，十、《断狱》，十一、《杂律》，十二、《户律》，十三、《擅兴》，十四、《毁亡》，十五、《卫宫》，十六、《水火》，十七、《仓库》，十八、《厩律》，十九、《关市》，二十、《违制》，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其刑名之制，加《晋律》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三十、一十之差；又加杖八等之差。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革不去廉。杖有大杖、法杖、小杖，都用生荆。其犯劫皆斩；会赦降死者，黥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陈令范泉、徐陵等参定律、令，《律》三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其罪人贼验昭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员，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鞭、杖一百五十得实不承者，得减罪论。凡囚鞭、杖著械；徒著锁；死著三械，加壶手。依梁氏。后魏初，设置四部大人，坐庭判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刑名之制。到太武帝，才命令崔浩定刑名，于汉、魏以来律除髡钳五岁、四岁刑，增二岁刑，大辟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凡三百九十条，门房诛四条，大辟一百四十条，五刑二百三十一条。开始设置枷拘罪人。文成时，又增律条章。到孝文时，定律凡八百三十三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北齐初命，造新律未成，文宣犹采魏制，性忍暴，恣行酷虐，讯囚用车辆压踝，或使臂贯烧车釭，或使立烧黎耳上；常命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仗卫内，帝欲杀人，执以应命，叫做“供御囚”。到武成时，赵郡王睿等造律成，奏上。凡十二篇：一、《名例》，二、《禁卫》，三、《户婚》，四、《擅兴》，五、《违制》，六、《诈伪》，七、《斗讼》，八、《盗贼》，九、《捕断》，十、《毁损》，十一、《厩牧》，十二、《杂律》，凡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叫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其次斩，其次绞。二叫流刑，鞭、笞各一百，髡之，投边裔。未有道里之差，以六年为限。三叫刑罪，即耐罪，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六十，三岁三十，二岁二十，一岁无笞，并锁输左校。四叫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叫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加杻械，死罪桁之。又制立重罪十条为十恶。后周命令赵肃等造律，保定中奏之，凡二十五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祠享》，四、《朝会》，五、《婚姻》，六、《户禁》，七、《水火》，八、《兴缮》，九、《卫宫》，十、《市廛》，十一、《斗竞》，十二、《劫盗》，十三、《贼叛》，十四、《毁亡》，十五、《违制》，十六、《关市》，十七、《诸侯》，十八、《厩牧》，十九、《杂犯》，二十、《诈伪》，二十一、《请求》，二十二、《告劾》，二十三、《逃亡》，二十四、《系讯》，二十五、《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比于《齐律》，烦而不当。其刑名之制，一叫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叫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叫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皆递加一十，至鞭一百、笞五十；四叫流刑五：流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以五百里为差，鞭、笞皆加十，至流四千五百里者鞭、笞各一百，以六年为限；五叫死刑五：一叫罄，二叫绞，三叫斩，四叫枭，五叫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其赎罪，金、绢兼用。凡囚死罪枷而杻，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到武帝，又造刑书要制，与律兼行。到宣帝残酷，广《刑书要制》为《刑经圣制》，叫做“法经”，有上书字误，鞭二百四十，名叫“天杖”；又作辟砺车，以威妇人。隋开皇元年，命令高颎等七人定律；到三年，又敕苏威、牛弘删定，凡十二篇，并蠲除前代枭首、轘裂及鞭刑；又依北齐设置十恶；应赎者，皆以铜代绢。炀帝以开皇《律》、《令》犹重，除十恶之条，更制《大业律》，凡十八篇：一、《名例》，二、《卫官》，三、《违制》，四、《请求》，五、《户》，六、《婚》，七、《擅兴》，八、《告劾》，九、《贼》，十、《盗》，十一、《斗》，十二、《捕亡》，十三、《仓库》，十四、《厩牧》，十五、《关市》，十六、《杂》，十七、《诈伪》，十八、《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及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轘裂、枭首，磔而射之。本朝武德中，命令裴寂、殷开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刑名之制又亦略同，唯三流皆加一千里，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为一年，以此为异；又除苛细五十三条。贞观初，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奏驳律令不便于时三十余条。于时，又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厘正，凡为五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永徽中，又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凡《令》二十有七：（分为三十卷。）一叫《官品》，（分为上、下。）二叫《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三叫《寺监职员》，四叫《卫府职员》，五叫《东宫王府职员》，六叫《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叫《内外命妇职员》，八叫《祠》，九叫《户》，十叫《选举》，十一叫《考课》，十二叫《宫卫》，十三叫《军防》，十四叫《衣服》，十五叫《仪制》，十六叫《卤簿》，（分为上、下。）十七叫《公式》；（分为上、下。）十八叫《田》，十九叫《赋役》，二十叫《仓库》，二十一叫《厩牧》，二十二叫《关市》，二十三叫《医疾》，二十四叫《狱官》，二十五叫《营缮》，二十六叫《丧葬》，二十七叫《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令，就是教，就是命。《汉书》：“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也叫做法。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初，萧何定律令。其后，张汤、赵禹、于定国、黄霸都相继定律令。魏命令陈群等撰《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晋命令贾充等撰《令》四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廪》，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疾病》，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二、《尚书》，二十三、《三台秘书》，二十四、《王公侯》，二十五、《军吏员》，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宫卫》，三十、《赎》，三十一、《军战》，三十二、《军水战》，三十三至三十八皆《军法》，三十九、四十皆《杂法》。宋、齐略同晋氏。梁初，命令蔡法度等撰《梁令》三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赠官》，四、《官品》，五、《吏员》，六、《服制》，七、《祠》，八、《户调》，九、《公田公用仪迎》，十、《医药疾病》，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劫贼水火》，十四、《捕亡》，十五、《狱官》，十六、《鞭杖》，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宫卫》，二十二、《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三、《尚书》，二十四、《三台秘书》，二十五、《王公侯》，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军吏》，三十、《军赏》。后魏初命令崔浩定令，又命令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北齐命令赵郡王睿等撰《令》五十卷，取尚书二十八曹为其篇名，又撰《权令》二卷，两《令》并行。后用命令赵肃、拓跋迪定令，史失篇目。隋开皇命令高颎等撰令三十卷：一、《官品》上，二、《官品》下，三、《诸省台职员》，四、《诸寺职员》，五、《诸卫职员》，六、《东宫职员》，七、《行台诸监职员》，八、《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九、《命妇品员》，十、《祠》，十一、《户》，十二、《学》，十三、《选举》，十四、《封爵俸廪》，十五、《考课》，十六、《宫卫军防》，十七、《衣服》，十八、《卤簿上》，十九、《卤簿下》，二十、《仪制》，二十一、《公式上》，二十二、《公式下》，二十三、《田》，二十四、《赋役》，二十五、《仓库厩牧》，二十六、《关市》，二十七、《假宁》，二十八、《狱官》，二十九、《丧葬》，三十、《杂》。本朝的令，武德中裴寂等与律同时撰。到贞观初，又令房玄龄等刊定。麟德中源直心，仪凤中刘仁轨，垂拱初裴居道，神龙初苏瑰，太极初岑羲，开元初姚元崇，四年宋璟都刊定。）凡《格》二十有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目，共为七卷。其曹的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大概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汉建武有《律令故事》上、中、下三篇，都是刑法制度。晋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梁改故事为梁科三十卷，蔡法度所删定。陈依梁。后魏以“格”代“科”，于鳞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北齐因魏立格，撰《横格》，与《律》、《令》并行。本朝《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唯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第。《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二卷，裴居道等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凡《式》三十有三篇。（也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为二十卷。后周文帝初辅魏政，大统元年，令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七年，又下有十二条之制；十年，命尚书苏绰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叫做《大统式》。本朝《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与定格、令人同。）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于是立刑名之制五：一叫笞，二叫杖，三叫徒，四叫流，五叫死。笞刑五，（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杖六十至于百。其工、乐户及习天文及官户、奴婢等犯流罪者，及家无兼丁犯徒者，各决二百放。又犯罪已发更重犯累决者，计数虽多，也不过二百。）徒刑五，（自徒一年，以半年为差，至于三年。）流刑三，（自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都役一年，然后编所在为户。而常流之外，更有加役流者，本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谓常流唯役一年，此流役三年，故以加役名。）死刑二。（绞、斩。）

于是立十恶，以惩叛逆，禁淫乱，沮不孝，威不道。其一叫谋反，谓谋危社稷。二叫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叫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四叫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叫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六叫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诏使而无人臣之礼。）七叫不孝，（谓告言、骂詈祖父母、父母；及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叫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九叫不义，（谓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十叫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祖父妾。）此十者，常赦所不原。（初，北齐立重罪十条为十恶：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氏颇有损益，本朝因之。）

于是立八议，以广亲亲，以明贤贤，以笃宾旧，以劝功勤。其一叫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叫议故，（谓故旧。）三叫议贤，（谓有大德行。）四叫议能，（谓有大才艺。）五叫议功，（谓有大功勋。）六叫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七叫议勤，（谓有大勤劳。）八叫议宾。（谓承先代后，为国宾。）八者犯死罪，所司先奏请议，得以减、赎论。（《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即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都载于律。）

凡赎罪以铜。（自笞一十铜一斤，至杖一百即十斤。徒一年二十斤，至徒三年则六十斤。流二千里铜八十斤，至流三千里则百斤。绞与斩，铜止一百二十斤。）其私坐也，一斤为一负；其公坐也，则二之。十负为殿。（凡赎者，谓在八议之条及七品以上官祖父母、父母、妻、子；五品以上，上至曾、高祖，下至曾、玄孙；五品以上妾犯非罪十恶；八品以下身犯流以下罪者，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等犯罪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以下罪者，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与伤人者；及过误杀人；及大辟疑罪者并以赎论。）凡计赃者，以绢平之。（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开元十六年敕：“其以赃定罪者，并以五百五十为定估。”其征收平赃，并如律。）其赃有六：一叫强盗赃，（自绢一尺，至于十匹。）二叫枉法赃，其刑绞；（自绢一尺，至于十有五匹，其刑与强盗同。）三叫不枉法赃，（自绢一尺，至于三十匹加役流。）四叫窃盗赃，（自绢一尺，至于五十匹加役流。）五叫受所监临赃，其刑流；（自绢一尺，至于五十匹流二千里，其法与不枉法、窃盗皆同。）六叫坐赃，其刑徒。（自绢一尺，至于五十匹徒三年。）凡六赃定罪有正条，余皆约而断。（枉法赃，谓受人财为曲法处分事者，一尺杖一百，以上每一匹加一等，止十五匹绞。不枉法赃，谓虽受财，依法处分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止三十匹加役流。若无禄人犯此二赃，并减有禄人一等，若枉法，二十匹即绞；不枉法，四十匹加役流。强盗赃，谓以威力取其财，并与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不得，徒二年；得财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以上绞。窃盗赃者，谓私窃人财，不得，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又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止加役流。受所监临赃者，谓不因公事受部人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至八匹徒一年，又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罪止流二千里。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一尺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至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五十匹罪止徒三年。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凡应减者，下就轻次；二死、三流，俱从一减。凡应加者，上就重次；五刑皆累加，虽数盈，不得至于死。凡律法之外有殊旨、别敕，则有死、流、徒、杖、除、免之差。（谓有殊旨、别敕：宜杀却、宜处尽、宜处死、宜配远流、宜流却、配流若干里，及某处宜配流却遣、宜徒、宜配徒若干年，至到与一顿、与重杖一顿、与一顿痛杖、决杖若干，宜处流、依法配流、依法配流若干里，宜处徒、依法配徒、与徒罪，依法处徒若干年，与杖罪、与除名罪、与免官罪、与免所居官罪，皆刑部奉而行之。）

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覆。（旧制皆于刑部详覆，然后奏决。开元二十五年，敕以为庶狱既简，且无死刑，自今以后，有犯死刑，除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杀、故杀、谋杀外，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重，具状闻奏。其左降官，除逆人亲，并犯贿赃、名教，如有刻己自新，以功补过，使司应合闻荐，不须限以贬黜。）

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都设置监狱。（其余台、省、寺、监、卫、府都不设监狱。）

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徒、流枷而不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以上锁而不枷。（勋官武骑尉及散官宣义郎并七品阶。诸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并锁禁。）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系以待断。

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亦送大理。（犯罪者，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及京兆、河南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司审详无失，乃覆下之；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若大理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案覆，理尽申奏；若按覆事有不尽，在外者遣使就覆，在京者追就刑部覆以定之。）

凡是判决死刑都在市上执行。（古时候，判决死刑都在市上执行。从当今皇上临朝以来没有这种刑罚，只是保存这条条文罢了。）五品以上官员犯的不是恶逆以上的罪，听凭在家中自尽。七品以上以及皇族、如果妇人犯的不是斩刑，都在隐蔽处绞死。（判决死刑，官爵五品以上在京城的，由大理正监督行刑；在外地的，由上级佐官监督行刑；其余都由判官监督行刑，在京城行刑的，也都有御史、金吾监督行刑。如果确实有冤滥明显的，听凭停止行刑奏报皇帝。）凡是判决死刑，在京城的，行刑的官署要五次复奏；在外地的，刑部要三次复奏。（在京城的，行刑前一天两次复奏，行刑当天三次复奏；在外地的，第一天一次复奏，以后两天再复奏。即使临时有敕令不许复奏，也照此复奏。）如果犯恶逆以上以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的，只复奏一次。（判决死刑都要防援到刑场，囚犯一人防援二十人，每加一人加五人。五品以上不是恶逆的，听凭乘车并官府供给酒食，听凭亲友诀别，宣告犯状，仍然在日未后才行刑。囚犯在外地，奏报之日，不得乘驿马行下。）凡是京城处决囚犯之日，尚食进素食。内教坊及太常都撤去音乐。每年立春后到秋分，不得处决死刑。（如果犯恶逆及奴婢、部曲杀主人，不依此法。）那些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弦、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休假也如此。（那些死囚没有亲戚的都供给棺材，在官地内暂时殡葬。在京城七里外量置地一顷，拟埋各司死囚；埋完，仍然下本属告知家人令取回。）

凡是犯流罪以下应除名、免官、官当未奏报而本人死亡的，免除追夺。（谓不夺告身。如果奏时不知本人死亡，奏后说先死的，依奏定。那些常赦所不原的，不在免限。）流移的人都不能抛弃妻妾及私自逃回乡里，（如果妻在远方，预先追唤，待至同发。配西州、伊州的，送凉府；江北人配岭南的，送桂、广府；非剑南人配姚、巂州的，送付益府，取领即还。其凉府等各差专使领送。所领送人都有程限，不得稽留迟缓。）到六年后才听任做官。（其犯反逆缘坐流及免死役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的，三年以后听任做官。（有资历的各依本犯收叙法。其解见任及非除名、移乡的，年限、叙法都准考解之例。）

那些应徒的都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的，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住居作的也准此，妇人也留当州缝作及配舂。诸流、徒罪居作的都戴钳，如果没有钳的戴盘枷，有病及有保的听凭脱去，不得戴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病的假，加倍日役。）凡是禁囚都五日一虑。（虑，谓检阅。断决完毕，各依本犯具发处日、月别，总作一帐，附朝集使申报刑部。）

凡是告发人罪，非谋叛以上的，都三审。（应受辞、牒官司都具晓示虚得反坐之状。每审都别日受辞，如果有事切害的，不在此例。）告密有不经过所由的，掩捕则从近处。（谓告密人都经当处长官；长官有事，经佐官告；长官、佐官都有事的，经比界论告。如果须有掩捕应与余州相知的，所在准法收捕。事当谋叛以上，驰驿奏闻。且称告谋叛以上不肯说事意的，给驿部送京城。其犯死罪囚及缘边诸州镇防人等如果犯流人告密，并不在送限。）凡是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又稽诸证信，有可征验而不肯首实的，然后拷打，二十日一讯。（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通计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非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备三。如果囚因讯致死的，都与长官及纠弹官对验。其拷囚及行决罚不得中途换人。）凡是断狱之官都举律、令、格、式正条以结案。如果正条不见的，其可出罪的，则举重以明轻；其可入罪的，则举轻以明重。凡是狱囚应入议、请的，都申报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于都座议之。（如果有别议，所司科简，具状以闻。如果众议异常，堪为典则的，录送史馆。）

凡是枷、杖、杻、锁的制各有差等。（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杖都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的腿、臀分受，杖的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的也同。愿背、腿均受的，听。殿庭决杖的，都背受。）

凡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的，都听凭更换。（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業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都同换推。）凡是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的，如果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是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的，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的；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如果应句会官物的，加判官及典。）刑部录囚徒所犯以授使，（岭南使以九月上旬先发遣。）使牒与州案同，然后复送刑部。（如果州司枉断，使推无罪，州司款伏，灼然无罪的，任使判放；其降入流、徒的，也从流、徒法。如果使人与州执见有别的，各以状申。如果理状已尽，可断决，而使人妄生节目盘退的，州司录申辨，及赃状露验的即决，不得待使覆；其余罪都待覆定。使人至日，先检行狱囚枷锁、铺席及疾病、粮饷之事，有不如法的，都以状申。如果巡察使、按察使、廉察使、采访使，都待制命而行，非有恒也。）

凡是在京诸司见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来月一日以闻。）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的，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阻碍的，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的，上表。受表的又不达，听挝登闻鼓。如果鳏、寡、老、幼不能自申的，乃立肺石之下。（如果身在禁系的，亲、识代立。立于石的，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的，右监门卫奏闻。）

凡是国有赦宥之事，先集囚徒于阙下，命卫尉树金鸡，待宣制完毕，乃释放他们。

都官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都官，本因汉置司隶校尉，其属官有都官从事一人，掌中都官不法事，因以名官。都官，义取掌中都官。中都官，京师官也。至魏明帝青龙二年，尚书陈矫奏置都官郎曹郎中。晋、宋、齐都官郎中二人，后魏、北齐一人，梁、陈为侍郎，并掌京师非违得失事，非今都官之任。后周置秋官府，有司厉之职，掌诸奴男女。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饎之事，盖比今都官郎中之任也。隋初，置都官侍郎二人，犹掌非违得失事。开皇三年，改都官尚书曹曰刑部，其都官郎曹遂改掌簿录配没官私奴婢，并良贱诉竞、俘囚之事。炀帝时，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曰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复故。）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周礼》秋官有司厉下士二人，掌男女奴，盖比今都官员外郎之任也。后周依焉。隋文帝置员外郎，炀帝改曰承务郎。武德三年改为都官员外郎，龙朔、咸亨并随曹改复。）主事二人，从九品上。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的，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的，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处而编附之。凡初配没有伎艺的，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的，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晨。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的，则割司农之户以配。（诸官奴婢赐给人的，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随母，不充数。如果应简进内的，取无夫无男女也。）其余杂伎则择诸司之户教充。（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的十五以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也准此。业成，准官户例分番。其父兄先有伎艺堪传习的，不在简例。）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以上当番请纳资的，也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厨膳，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二岁一给，其粮则季一给。丁奴春头巾一，布衫、袴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十岁以下男春给布衫一、鞋一量，女给布衫一、布裙一、鞋袜一量；官户长上的准此。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的，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凡居作各有课程。（丁奴，三当二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官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有疾，太常给其医药。（其分番及供公廨户不在给限。）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并不得养良人之子及以子继人。）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

比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魏氏置，历晋、宋、齐、后魏、北齐皆有郎中。后周天官府有计部中大夫，盖其任也。梁、陈、隋并为侍郎，炀帝曰比部郎。自晋、宋、齐、梁、陈皆吏部尚书领比部，后魏、北齐及隋则都官尚书领之，皇朝因焉。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故。）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隋置员外郎，炀帝曰承务郎，武德三年改为员外郎。龙朔、咸亨随曹改复。）主事四人，从九品上。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句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内官料俸以品第高下为差，外官以州、县、府之上、中、下为差。凡税天下户钱以充州、县官月料，皆分公廨本钱之利。羁縻州所补汉官，给以当土之物。关、监之官，以品第为差，其给以年支轻货。镇、军司马、判官俸禄同京官。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上镇将给仗身四人，中、下镇将、上镇副各三人，中、下镇副各二人，仓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其仗身十五日一替，收资六百四十文。）凡京司有别借食本，（中书、门下、集贤殿书院各借本一千贯，尚书省都司、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御史台、左、右春坊、鸿胪寺、秘书省、国子监、四方馆、弘文馆各百贯，皆五分收利，以为食本。诸司亦有之，其数则少。）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句覆之。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匠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亦句覆之。（其在京给用则月一申之；在外，二千里内季一申之，二千里外两季一申之，五千里外终岁一申之。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司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周礼》大司徒属官有司门下大夫，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后周依《周官》。隋开皇初置司门侍郎，炀帝曰司门郎，皇朝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曰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复故。）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周礼》有司门上士，后周有小司门上士，隋置司门员外郎，炀帝改曰承务郎，武德三年改曰员外郎。龙朔、咸亨随曹改复。）主事二人，从九品上。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凡关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关有驿道的为上关，（上关六：京兆府蓝田关，华州潼关，同州蒲津关，岐州檄关，陇州大震关，原州陇山关。）余关有驿道及四面关无驿道的为中关，（中关一十三：京兆府子午、骆谷、库谷，同州龙门，会州会宁，原州木峡，石州孟门，岚州合河，雅州邛莱，彭州蚕崖，安西铁门，兴州兴城，华州渭津也。）他皆为下关焉。（下关七：梁州甘亭、百牢，河州风林，利州石门，延州永和，绵州松岭，龙州涪水。）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的，举其货，罚其人。（古，书帛为繻，刻木为契，二物通为之传。传，如今过所。）凡度关的，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的，所在给之。（如果私度关及越度，至越所而不度，不应度关而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与人及不应受而受的，若家人相冒及所司无故稽留，若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之，若赍禁物私度及越度缘边关，其罪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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