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102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102
章节：卷102

## 本章概览

《通典》卷102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改葬服議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改葬反虞議 父母墓毀服議 曾祖從祖墓毀附

改葬服議 周 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周朝制度，《喪服》說：「改葬服緦麻。」馬融說：「棺木有鬆弛損壞，將要失去尸柩，所以制定改葬之禮。棺木衣物敗壞的，設置如初，其奠祭如大斂之時。不制定斬衰的原因，是禮已經終結了。從墓地到墓地，事情完畢就除去，不必三個月。只有本應服三年喪的人服緦麻，周以下無服。」鄭玄說：「說服緦麻的，是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自見到尸柩，不可無服，服緦麻三個月而除去。」王肅說：「本有三年之服的人，道路有遠近，或有艱難事故，既葬而除，不能等待有三個月的期限。」《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這是改葬。范甯說：「改葬，應當說改以明之，就像郊牛之口傷，改卜牛那樣。傳應當以七年乃葬，所以稱之為改葬。」改葬之禮，服緦，舉下緬也。」范甯說：「緦者，是五服中最下的。說舉下緬，上從緦，都返回其原來的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是說改葬桓王應當服緦。」江熙說：「薨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之禮緦，舉五服之下，因為喪緬邈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之。禮以其為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純凶，何況其緬者呢！因此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說緬，所以解釋緦。」

漢戴德說：「製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陳鑠問趙商說：「親自見到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為什麼要三個月？」趙商回答說：「經云『改葬緦』，三月而除。三月一時，無他變易。今既緦，無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順緦之數。」

魏王肅說：「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說：『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王肅又說：「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吳徐整問射慈說：「改葬緦，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至墓，禮宜同也。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邪？從廟悉謂何廟？牲物何用？」射慈答：「奠如大斂奠，士大斂特豚。從禰廟朝祖廟，從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禮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諸侯少牢。」

晉袁準《正論》說：「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東晉賀循答傅純說：「鄭玄說三個月的，因為親自目睹尸柩，所以三個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殷仲堪問范甯說：「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哪個為允？」范甯答說：「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說：「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縗，禮說緦的，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范汪與江惇書說：「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難放說：「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放答說：「禮亦有積年而無變，久喪是也。或再以表哀，親屬臨壙是也。或旬月而除，訖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齊縗三月是也。」

何琦說：「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何況以緦臨父母之葬呢！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王濛說：「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說：「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范宣說：「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為散騎侍郎，溫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溫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司馬羕等議：「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溫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溫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溫嶠不得已，乃拜。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故也。」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為除。』實以為允。」詔可。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晉

晉段疑問：「嫡孫居父喪未練而改葬祖，當何服？又出養子居所生父喪齊縗，改葬合當何服？」荀訥說：「禮，父母喪偕，葬先輕後重。謂便當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臨葬，則為人後者亦當著齊縗耳。禮無明文，此意決耳。」

步熊問：「改葬但言臣、子、妻為君父夫三者，而孫為祖後亦宜緦，不審受重於祖，父亡後，祖墓崩，不知云何？」許猛說：「按經文以謂諸有三年者皆當緦，如注意舉此三者，明唯斬者耳。今父卒，孫為祖後而葬祖，雖不受重於祖，據為主，雖不為祖斬，亦制緦以葬也。」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魏 晉

魏荀俁說：「有小功喪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輕，宜便服小功。」王肅以為宜服改葬緦，卒事反故服。

晉蔡謨答或問：「改葬服緦。今甲當遷葬，而先有兄喪在殯，為當何服？」蔡謨答：「亦應服緦。禮，三年之喪既練，而遭緦麻之喪，則服其服往哭之。凡喪相易，皆以重易輕。至於此事，則以輕易重。所以然者，臨其喪故也。卑者猶然，何況至尊呢！謂甲臨葬，應改服緦麻。」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晉

晉庾龢問：「女子適人，今改葬，兒既服緦，女子當有服不？」王翼答說：「按禮改葬緦，鄭氏以為臣、子、妻。以例推之，女子雖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緦，於義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晉

晉胡濟改葬前母服議說：「今禮無其章，不復特為之法。故取繼母以準事目下，得申孝養之情。推此所奉，前繼一也。以為前母改葬，宜從眾子之制。」

又劉鎮之問：「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應有服不？」徐廣答說：「改葬服緦，唯施極重。此既出嫁，未聞兒有服之文。然緣情立禮，令制服奉臨，就從重之義，合即心之理，亦當無疑於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晉

晉王澹、王沈與其叔征南將軍王昶書說：「亡母少修婦道，事慈姑二十餘年，不幸久寢篤疾，會東郡君按東郡君，沈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按李夫人，沈祖母。是時亡母所苦困劇，不任臨喪。東郡君自痛遠不得嘗藥，而婦宜親侍疾而不得臨終，手書責遣，載病大歸，按大歸謂被遣還本也。遂至殞亡。東郡君後深悼恨之。慈妣存無過行，沒荷出名。春秋之義，原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當先姑慈愛之恩，次釋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靈無負之恥。」

博士薛諝議以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稱父有諍子，然則論罪不可以不原心，為子不可以不義諍。來書云尊親以不幸遘疾，不任理喪。禮，疾則飲酒食肉，蓋急於性命而權正禮也。夫厚養忘哀，禮之所許，何況尊親嬰沉篤疾而被七出之罰呢！向使曩時家有壯子，明證本末，直道而爭，豈令慈母以非罪受不義哉！考諸典禮，稽之原情，其昭告先靈，先靈，東郡君。還安兆域，使嚴父無違理之舉，慈母雪沒代之恥，不亦可乎！」王沈重與叔王昶書述薛議，其叔答許之。

王沈祭先考東郡君文說：「孝子沈敢昭告烈考東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婦道，齊孝之節，克順於先姑。天降氛氣，鴈門太夫人遘疾歷旬，郭時又遇篤疾，弗獲嘗禱，夫人不幸，遂至殞沒。烈考卒承大變，憂慟荒迷，未詳聽察，謂郭供養有闕，遂載病大歸，尋便殞亡，烈考深用悼恨。王澹及沈仰惟烈考舊心，鑒亡妣素行，不迎之議，考禮度哀，未及施行，王澹不幸夭沒。沈敢述澹意，謀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為亡妣宜時改葬。沈輒受命於征南君，按謂叔王昶。謹詣鄴迎郭靈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順烈考之舊心，全祖親之慈愛者也。」

改葬反虞議 晉 宋

晉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按王肅喪服記說：「改葬緦，既虞而除之。」傅純難說：「夫葬以藏形，廟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廟久矣，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呢？若虞之於寢，則當復還祔於廟，不得但虞而已。」國子祭酒荀訥以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虞則有主。荀訥謂傅純言為當。」

韓虯問賀循說：「按傅純說問鄭氏改葬三月，又譏王氏以既虞為節，云『改葬之神在廟久矣，不應復虞』。見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謂王氏為短，鄭為長，而不答應虞之義，此為應虞否也？」賀循答說：「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壙，從墓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設奠於墓，所以終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許其便除。然禮無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殷仲堪問范甯說：「荀訥議太后改葬，既據言不虞，朝廷所用，賀要記云三月便止，何也？」范甯答說：「賀無此文，或好事者為之邪？不見馬、鄭、賀、范說改葬有虞。神已在廟，虞何為哉！」吳射慈答徐整問改葬虞說：「不在殯宮，又不為位，何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謂：「神已在廟，無所復虞。但先祭而開墓，將窆而奠，事畢而祭靈，遂毀靈座。若棺毀更斂，則宜有大斂之奠。若移喪遠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父母墓毀服議 曾祖從祖墓毀附 ○東晉 宋 梁

東晉大興二年，司徒荀組表言：「王路漸通，士人得視墳墓，多聞凶問，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斬杖者，復有制齊縗三月、緦麻三月者，直素服盡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聖人制禮居中，使賢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謂墓毀之制，改葬緦麻，當包之矣。鄭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毀見屍，痛之極也。今遇賊見毀，理無輕重也。以禮無明文，行者致異。臣以為宜使明禮大臣議為正制。」詔：「司徒表，禮雖無墳墓毀廢正文，然依附名例，不為無準。吾謂改葬緦，通制也。已修復，不臨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輕重不同，其下太常議定。」國子祭酒杜夷議：「墓既脩復而後聞問，宜依春秋新宮之災，哭而不服。」博士江淵議：「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壞露殯，其痛一也。愚以為發墓依改葬，服緦三月。漢時有盜高廟寶器者，達理之士以為其罪輕於長陵之土。雖同至於敬，事實有異。愚以為墓毀更復不應比廟災而不行服也。」侍中黃門侍郎江啟表：「按鄭玄云：『親見尸柩，不可無服。』如鄭義以見而服，不見不服也。司徒臨潁前表改葬之緦，不以吉臨凶。今聽其墳墓毀發，依改葬服緦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復者，唯心喪縞素，深衣白幘，哭臨三月。」

孔仰墓毀論說：「按禮，聖人制殯葬之意，蓋以死者不可復存，而孝子不忍棄其親，故為棺槨葬埋。推其本心，固在棄之，棄之中為禮節以順孝子情耳。原聖人之意，蓋以無知處之形骸，故以幽閉長久為安；以有知為神靈，故以清陽博廟尊嚴為顯。尊嚴故可修，潛隱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發露，可以補復其外，而不可改內。哭泣之日，以事訖為節。故廟災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毀無制哭之日。篤推大理，恐不加異於廟災也。苟以無知處之，則雖加開發，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見聞。見聞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過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貶，故聖人不為之禮。」

永和十二年，修復峻平四陵。大使開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緦。尚書符問：皇太后應何服。博士曹耽、胡訥議：「為人後者為之子，元帝繼武帝，於康帝為曾祖。禮，為曾祖後斬縗三年，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斬縗，則無齊。皇太后宜正服斬縗，改葬當緦。鄭注止於臣、子、妻，王氏通謂三年者。王氏近情，則宜緦。」領國子博士荀訥議：「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準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尚書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臨朝，君禮有何不盡，而君何疑於服？」遂上皇太后緦服。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哭制云何？」范宣說：「禮不見在遠，直聞墓發，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可也。」

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聖人以禮斷之，故改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親屍柩毀露，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縱已修復，亦應臨赴。苟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依三月而除。豈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呢！」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咨禮官何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土墳，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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