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103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103
章节：卷103

## 本章概览

《通典》卷103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假葬在墙壁之间三年后除去丧服的议论
三年后才下葬变除丧服的议论
长期不葬的服丧议论
父母死亡失去尸体灵柩的服丧议论
妇人丧事长期不葬的服丧议论
禁止迁葬的议论
招魂葬的议论
疑墓的议论（修墓附）

假葬在墙壁之间三年后除去丧服的议论（晋）

晋武帝太康年间，尚书令卫瓘上表说：“前太子洗马济阴人郤诜寄居在卫国文学讲堂十多年，母亲去世没有将灵柩送回故乡安葬，就在讲堂北墙外放下棺材，称为假葬。三年后服丧期满，下诏任命他为征东参军。有人认为城寺之内，屋壁之间没有埋葬的地方，不成其为葬，那么就不应该除去丧服。主事者接连想表明权宜行事不超过这种举动，交付司徒下属博士评议。”郤诜上表自我申辩说：“我出生三个月父亲就去世了，跟随母亲依靠外祖父，舅舅是县里的悉将家。在咸宁二年母亲去世，我家从祖父以下有十四座坟在缑氏，但墓地多次被水淹，打算全部迁改，又常多疾病，于是就留在这里。这个地方低洼潮湿，只有城中地势高，所以就将母亲葬在所住的宅院，在奉养母亲的堂中祭祀，不知道这样是不可以的。”皇帝下诏问山涛，山涛回答说：“郤诜先前丧母，患病不能送葬，在墙壁后面假葬，服丧期满，任平舆长史。议论的人认为不合礼制，所以臣先前怀疑此事。郤诜的文义值得称道，又很贫穷节俭，访察他的乡党，也没有其他问题。”皇帝下诏问是否应该清议。山涛说：“自己行事与常理不同，便让人非议，恐怕辜负他孝慕之心，应该详细极尽同异之论。”兖州大中正魏舒给山涛写信说：“郤诜极为孝顺，中间离开郎官之职，正是因为母亲。居丧毁瘠憔悴，几乎不能保全自己。他父亲的丧事在缑氏，想改葬，不能自己办到，所以过了时限没有下葬。后来在家堂北面假葬，墓道通到堂中，没有按时封闭，服丧将要期满才封闭。葬后经过一年才被任用，作平舆监军长史。任意行事伤害风俗，因为下葬没有按时封闭，常被编造口舌。此事明白，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卫瓘写信说：“凡是以己意互相非议的，不可轻易用来贬低别人。”

三年后才下葬变除丧服的议论（周、晋、宋）

周代制度，《丧服小记》说：“三年后才下葬的人必须再祭。”卢植说：“说的是遇到变故三年后才下葬的人，虞祭祔祭后必须举行小祥大祥祭。”郑玄说：“再祭，是练祭和祥祭。”这些祭之间不同时，然后除去丧服。王肃说：“不同时，是不同月，说的是下葬后一个月举行练祭，再后一个月举行大祥祭。除去重服应该有渐进，间隔一个月就像不同时了，所以说不同时，只是不同月罢了。”郑玄说法相同。

晋杜元凯说：“从天子诸侯以下，如果按时速葬就举行虞祭，至于平坐，必须等到哀情减退。如果过了时限没有下葬，就以麻服终丧而除服，到下葬时再修服，祔祭后，第二个月练祭而祭，再第二个月大祥而祭。必须再祭的原因，是象征本来应当再满一年。如果二十五个月才下葬，就直接祥祭除服不再练祭了。”

束皙问步熊说：“三年之丧没有下葬，五年后再葬，应当练祭吗？”步熊回答说：“礼说练祭祥祭之间必须不同月，与此相同。”

袁准《正论》说：“先儒认为再祭，是小祥大祥。而丧者已经祥祭就除服，大祥不应再有禫祭。况且虞祭在下葬后，不在日月；禫祭在丧终，不在早晚，所以应该禫祭不应该祥祭。”

虞喜《释疑》说：“如果像郑玄的意思，祔祭后第二个月练祭而祭，再第二个月祥祭，那么从下葬到祥祭，合计三个月，刚好是一季，怎么能说不同时而除服？练祭祥祭都是周年的正数，再祭应当是练祥，不能缺漏而用禫祭。又按：袁准说‘有练无祥’，错了。郑玄说练祥是对的。我认为丧服已经期满，下葬已经过月，然而还要再祭，是保存大制罢了。这两种祭，大概是同日而不同时，时指日，不是三个月之时。礼也有一日再祭，《檀弓》说‘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

王荟问范宁说：“有人父亲在世而遭母丧，十七个月才得以下葬，就应当立即除服，还要再练祥吗？”回答说：“三年后才下葬的人，必须再祭，是练祥之祭。主丧者不除服，未下葬不变服。十七个月已经祥祭，就除服，不禫祭可知。”

宋庾蔚之问答说：“‘有葬在小祥之月，这个月又有虞祔之礼。就用晦日祥祭，于理为快，这与久丧又不同。取后月祥练，于情允当吗？’回答说：‘三年后下葬，祥祭不在下葬之月罢了。现在不算极久，祥祭按理取后月。’又问：‘葬与练祥三件事各占一月，还不足以表达渐杀之情，何况练祥三变而可以共在一月呢！虞喜的话，不近人情。卢、郑、王都认为这不同时日，确实有原因。话各有当，也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季，一日有十二时，然而十二月为什么不能各为一季的说法呢！’”

久丧不葬的服丧议论（周、汉、晋、东晋、梁）

周代制度，《礼记·丧服小记》说：“久不下葬的，只有主丧者不除服。其余的以麻服终月数的人，除丧后就停止。”郑玄说：“其余指旁亲。以麻服终月数，不葬的人丧服不变。”卢植说：“子孙都不除服，以丧主为正身。其余旁亲，以麻各终其月数除服。”

汉石渠礼议：“萧太傅说：‘以麻服终月数的人，因为未下葬，除服没有文节，所以不变其服为稍轻。已经除丧服而未下葬的人，都到下葬时反服。庶人为国君也如此。’宣帝制说：‘会葬服丧衣就是如此。’有人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只有主丧者不除服。如今有人十年不葬，主丧者除服吗？’回答说：‘所谓主丧者，独指儿子罢了。即使过期不葬，儿子按义不可以除服。’”

《郑志》：“赵商问：‘主丧者不除服，且以现在来说，人离开邦族，假葬在异国，礼不太完备，要者有返回旧土之意，三年满了，可以除服吗？明确为改葬缌麻之例吗？还是为久不葬呢？’有人回答说：‘葬是送亡的终结，假葬是后代巧伪，反而可以为难礼吗！’吴徐整问射慈说：‘久丧不除服，小祥练祭可知。有缘故未能下葬，于是到二十八月，服制已过，可以变除吗？难道服十年五年到葬才停止吗？’回答说：‘主丧者虽然不得变除，其余旁亲也不除服，日月完了，自己释除罢了。’”

晋陈氏问刘世明说：“其余以麻服终月数的人，注说指旁亲，不指言众子应当除服。然而人都分断之于意吗？”刘回答说：“父亲称众子为庶子，庶子不称父亲为庶父；父亲可以卑视其庶子而降服，庶子不得降其父。然而儿子对于亲人，体同服等，不是旁亲之谓。《丧服》大功章：女子出嫁的，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说这是旁亲。而经没有降父之文，说明众子及女虽然不承嫡，仍然不是旁亲。所以记说‘兄弟之丧内除，亲丧外除’。外除，说的是由外设饰以散其哀。所以灵柩未安则服不变，服不变则哀未衰，未衰之丧，不可仓促除服。那么未葬而除服，自然指旁亲得以麻终的人罢了。”又问：“久而不葬，葬后几个月几日便可除服？世人有过月的，有既虞便除服的。改葬尚且三个月才除服，情为不轻于改葬。如果应三个月才除服，庐帐也应当三个月才毁，还有先后吗？”回答说：“记说‘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注说：‘谓练祥也。葬月虞，明月练，又明月祥。’计算这也得三个月，不算轻于改葬。礼，虞而柱楣翦屏，练而毁庐，居垩室，祥而席，禫而床。如今这虞及练祥虽然局促，还是追偿其事。如果在不同月，因为本来不同岁。练祥之服，变除之宜，应如其节。”又问：“三年而后葬，及父在为母过周年才葬，也应当日中反虞安神位与否？”回答说：“凡是久而不葬，就包括各种超过葬节的人。为母既满周年，也是久而不葬。虞，是用来安神的。葬是动棺举柩，新离常处，惧怕鬼神无所依归，所以将窆之间，奠于墓左，成坟而回，虞于殡宫，不忍一日没有归。如今久而不葬，棺椁动移，鬼神不安，没有不同。练祥都追，这也应该如此。又记说‘葬日虞’，是明文。毁除之节，在《士虞礼》。练而后迁庙，不再在殡。如今既葬，明月练，也应当以其月迁庙。”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说：“亲人丧事未葬，出嫁的女儿应除服吗？”回答说：

“礼说‘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又说‘主人不除’。这没有理由独施于男子正嫡一人，所以应当总指男女众子。又没有明文别说出嫁的女儿还应除服。如今论者根据已服周年，所以说宜从除例，然而缘情处意，还有所疑。女儿随外出，降从周制，至于居丧之例，同于重者，确实因为天性难以尽夺，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周同。礼者人情而已，疑则从重。如果当释衰绖以处殡宫，袭吉服以对棺柩，不是孝子所安。”

梁刘昭难刘世明说：“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吊之礼，只有丧主拜稽颡，余人哭踊而已。诸言丧主，只指一人，不斥众子。”刘世明回答说：“如果尸柩无处可葬，那么为后者与众子同除服。”

父母死亡失去尸体灵柩的服丧议论（后汉、晋）

后汉桓翱问氾阁说：“久丧不除服的人，是当众子全都这样吗？所以质问你。”回答说：“从前曾送郑君到代陵。代陵有人父亲死了，找不到尸体，他的儿子行丧，随制降杀。氾阁与亡者相知而前往吊丧。回来问郑君所驳异义之事，不孝莫大于无后，终身不除服，这是断绝先人之统，恐怕太重了吧？郑君回答说：‘庶子自可摄祭。’氾阁又问：‘没有庶子，应当怎么办？’又说：‘族人可以以其伦代之。’氾阁又反问：‘没有族人怎么办？’就不再回答。推此而详，只要一个嫡子不除服罢了。”

晋刘智《释疑》说：“问的人说：‘久而不葬，丧主不除服。如果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丢失骸骨，无处可葬，其服如何？’刘智说：‘这是礼文所不及的。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服，不是说众子独可无哀。确实因为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那么为主者的服，可以哀独多。因为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如今无处可葬，是无尸柩，凶服无施，那么为后者宜与众子同除服。到葬而变服的人，是丧之大事完毕，如果没有尸柩，就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周，是正服之终，所以除首绖而练冠。丢失亲人的骸骨，是孝子之情所欲崇，可令因周年练祭才服变衰绖。虽然没有故事，而制之所安。’”

妇人丧事长期不葬的服丧议论（晋、宋）

晋夏侯盛议说：“妇人丧事已满周年而未葬，服应当除吗？回答说：凡妇人丧事，夫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主丧不变，礼有明文，然而子也不除服。”魏孟叔难夏侯盛说：“嫡子妇死，公公也为丧主，家贫，经年不葬，公公及子孙都不得除服吗？难道可以为一个嫡妇使三代累年不释服吗？”夏侯盛回答说：“仲由伤贫的话，啜菽饮水尽其欢，还葬而无椁，难道有非议的人吗！如果知礼的人，自然应当不拖延太久。”魏又难说：“旧时夫为妻杖，居倚庐，服都如三年之制。如今人们通不实行，就自宜随时而除，何应以丧主为断。”夏侯盛回答说：“抛弃先王之教而令随俗，意所未可。如今人们不禫不杖，是失礼罢了。”

顾氏问王廙说：“从外弟妇去世未葬。如今服满，又无子，其夫便是丧主，当时除服吗？”回答说：“礼说‘主丧者不除’，其文不别丧之轻重。须等葬毕。不知世人有妻丧用此礼否。”

杜挹问徐邈说：“亡妇于是未得下葬，杜挹服便满周年，既没有别的丧主，多说未应得除服，如今定说如何？”回答说：“无子为主，按礼夫不应除服，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如今且宜变服，到葬时反服，也没有不可以之理。”

宋蔡廓问雷次宗说：“礼称只有主丧不除服，恐怕这正施于嫡传重者罢了。按汉萧太傅说‘主丧独谓子也’。又按王肃说斩衰之丧未葬，直说主丧不除。而王举重为言，说明正指孝子不变，其余都除服。如今世人为妻也不除主丧，将应该除吗？”雷次宗说：“不说三年而说主丧，是不必只施于子孙。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殡柩尚在，岂可弁冕临奠。夫主妻丧，因为本重。说不应除服。”

庾蔚之说：“《丧服小记》说：‘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这是至葬反服的明文，不理解汉宣帝为什么又为祥制。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杂记》说：‘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说：‘丧有无后，无无主。’这都是说丧事之主。《服问》说：‘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这是说君虽尊统一家，只为嫡者主丧罢了。而《小记》又说‘久丧不葬者不除’，这是居周功之丧。如果女子出嫁及男子为人后者，都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尚且去其杖禫，不容再有未葬不除。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烝尝。况且未葬也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夫子允许贫者便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如果事迟超过服限，也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也在心所不忍。”

禁止迁葬的议论（周、魏）

《周礼·地官·媒氏》：“禁止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说：“迁葬指生前不是夫妇，死后已葬，迁之使相从。殇，十九岁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这也是乱人伦。”郑众说：“嫁殇者指嫁死人，如今时娶会就是。”那么俗称为冥婚。

魏武帝爱子仓舒去世，司空掾邴原的女儿早亡，当时武帝想求合葬，邴原推辞说：“合葬，非礼。邴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明公之所以待邴原，是因为能守训典而不改。如果听明公之命，就是凡庸，明公以为如何！”武帝才停止。

招魂葬的议论（东晋、宋）

东晋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说：“故尚书仆射曹馥死于寇乱，嫡孙曹胤不得葬尸，招魂殡葬。伏惟圣人制礼，因情作教，所以椁周于棺，棺周于身，那么非身无棺，非棺无椁。曹胤无丧而葬，招幽魂气，于德为愆义，于礼为不物。监军王崇、太傅司马刘洽都招魂葬。请台禁止。”博士阮放、傅纯、张亮等议如袁瑰表。大兴元年，诏书下太常详处。贺循：“如今启辞宜如袁瑰所上，自今以后禁绝，犯者依礼法。”

荀组非招魂葬议，依据也如前。有人引屈原招魂，回答说：“屈原本非折衷。”有人引汉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都招魂葬，回答说：“末代所行，岂是礼。”又引《周易》载鬼以为证，回答说：“这可以定有神，不足以通招魂。”有人引桥山有黄帝之冢，是葬神，回答说：“时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治中王裳同荀组意。王裳引墓中灵座为证，以形神本相依，而设座不谓灵可藏。如今无形可依，则当唯存于庙罢了。荀组子荀奕附荀组意说：“葬既下柩，将阖户还迎神反虞，则墓中之座无神可知。”

干宝驳招魂葬议说：“当时有招魂葬，考之经传，则无闻。近太傅公既属寇乱，尸柩不返，时奕议招魂葬，东海国学官令鲁国周生认为应该如此，盛陈其议，都多无证。干宝认为人死神浮归天，形沉归地，所以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如今失形于彼，穿冢于此，知道亡者不可以假存，而无者独可以伪有吗！不如到遭祸之地，备迎神之礼，宗庙以安之，哀敬以尽之。周生议说：‘魂堂几筵设于窆寝，岂只敛尸，也以宁神。’答者说：‘古人有言，夫礼者，其事可陈，其义难知。所以君子重于仪礼。别嫌明疑，原情得旨，不也微妙吗！所以其为制，有以顺鬼神之性，有以达生者之情。那么窆圹之间有馈席，本施骸骨，未有为魂神。如果钉魂于棺，闭神于椁，居浮精于沉魄之域，匿游气于壅塞之室，岂顺鬼神之性而合圣人之意！那么葬魂之名，也几乎逆了。’周生又说：‘从前黄帝体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敛其衣冠，殡而葬，就是证。’回答说：‘孔子论黄帝说：“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黄帝也死，说仙，谬。就使必仙，何议于葬？’”

孔衍禁招魂葬议说：“当时有死于寇贼，丢失尸丧，都招魂而葬。我认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礼，非圣人之制，而为愚浅所安，遂行于时，王者所宜禁。为什么？圣人制殡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为事，所以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离。何况招其魂而葬之，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虚造此事以乱圣典，宜可禁。”李玮宜招魂葬论难孔衍，引“礼祖祭是送神。既葬三日，又祭于墓中，有灵座几筵饮燕之物，非唯藏形”。引“周武尚祭于毕，季子复命于墓，成公梦康叔相夺余飨。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离其亲。且宗庙是烝尝之常宇，非为先灵常止此庙；犹圆丘是郊祀之常处，非为天神常居此丘。《诗》说‘祖考来格’，知自外至。又说‘神保聿归’，归其幽冥。卜宅安厝，也安神。伯姬火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都是其证。宋玉先贤，光武明主，伏恭、范逡并通义理，也主招魂葬，岂皆委巷吗”！孔衍回答说：“祭必立坛，不可说神必在墓中。如果神必在墓中，则成周雒邑之庙，都虚设。又帝丘及《诗》‘

来格’‘聿归’，都是用来明魂无不从罢了。既葬三日祭墓，也犹如饭含不忍其虚罢了。恭姬之焚，以明穷而弥正，不必灰烬。就复灰烬，骨肉虽灰，灰则其实；何缘舍埋灰之实而反当葬魂呢！这都是末代失礼之举，非合圣人之旧。”

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论说：“神灵止则依形，出则依主，墓中之座，庙中之主，都是所缀意仿佛罢了。如果俱归形于地，归神于天，则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如果吉凶皆质，宫不重仞，墓不封树，则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如果五服有章，龙旂重旒，事存送终，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处礼，则近代之数密，招魂之理通。招魂者何必葬呢，大概孝子竭心尽哀罢了。”

陈舒武陵王招魂葬议说：“先太保生没虏场，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礼无招魂葬之文，时人往往有招魂葬的，都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礼裁，不应听遂。”

张凭新蔡王招魂葬议说：“新蔡王所继先王，昔永嘉之难，覆没寇虏，灵柩未返，今求招魂灵安厝。谨按礼典，无招灵之文。如果藏虚棺以奉终，则非原形之实，埋灵爽于九泉，则失事神之道，惧非古人之情，礼所未安。”

博士江渊议：“凡葬之言藏，所以闭藏尸柩，非为魂。如今招魂而葬，无尸而殡，或无殡而窆，各任近情以长虚事，非礼所许。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蜀谯周论：“有人说：‘有人死而丢失尸体，为招魂葬，如何？’说：‘葬所以藏尸柩。如果魂气则无不之，得与藏诸？’”

宋庾蔚之论：“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说‘魂气无不之’，难道可得招而葬吗！”

疑墓的议论（修墓附）○周、魏、晋、齐

周代制度，《檀弓》说：“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的父亲鄹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徵在野合，生孔子。后来叔梁纥亡，徵在耻焉，不告。殡于五父之衢。母徵在亡，欲有所就而问。孔子也为隐焉，殡于家，则知之者无由怪己欲发问端。五父，衢名，大概是鄹曼父之邻。人见者，都以为葬。见柩行于路。其慎也，盖殡也。慎当为引，声之误。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孔子这时以殡引，不以葬引。时人见者谓不知礼。引，以刃反。问于鄹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曼父之母与徵在为邻，相善。说：‘我闻之古者墓而不坟。墓谓兆域。今时封茔。古，殷时。土之高者曰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东西南北，言居无常。聚土曰封。封之，周礼。周礼说‘以爵等为丘封之度’。崇，高。高四尺，大概周之士制。识音志，孔子先反。当修虞事。门人后，雨甚至。后，待封。孔子问焉说：‘尔来何迟？’说：‘防墓崩。’说所以迟的人，修之而来。孔子不应。以其非礼。三，三言之，以孔子不闻。孔子泫然流涕说：‘我闻之，古不修墓。’”

魏王肃《圣证论》说：“孔子少孤，不知其墓。王肃解曰：圣人而不知其父死之与生，生不求养，死不奉祭，这不合理。”

晋贺循论以为：“防是旧墓。夫子葬又新其坟，所以称为修，不是墓崩后之言。坟新雨甚所以颓毁，颓毁所以怅怛不应罢了。所以说‘不修墓’的人，说由己修之，所以倒毁。”

又蔡谟论说：“学者疑此很久了，王氏又以为不然。蔡谟以为圣人虽鉴照，至于训世言行，都是不圣之事。所以咨四岳，访箕子，考蓍龟，每事问，都是其类。不知墓的人，说兆域之间罢了。防墓崩的人，说坟土罢了。说古不修墓的人，说本不崩，无所修，非崩而不修。今崩而后修，所以讥焉。这自讥崩，非讥修。夫子说这话，称古以责躬。”

又范宣礼二墓论说：“《史记》及孔安国说，都是实录。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责夫子。既长谒墓，固然以识其外。但母不告其内，义无强请。然而祔葬宜详，所以问焉。记但说不知其墓，非都不知。所以不应的人，想说不合礼，则弟子有忘敬之情；想说是礼，则墓不须防而固。然而言及宅兆，所以流涕。防也防虞，这岂是地名。犹如传言‘文公之入也无卫’，非无康叔之国。”

齐张融评：“孔子既得合葬于防，说‘既得’，明未葬时未知墓处。虽仲由之言，也是孔子不知其墓。若徵在见娉，则当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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