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101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101
章节：卷101

## 本章概览

《通典》卷101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为废疾子服议 罪恶绝服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

为废疾子服议 晋 宋

晋朝刘智《释疑》：“问：‘现在有狂痴之子，不识豆麦，又能行走，起居完全没有人道，年过二十而死。有人认为礼没有对废疾的降杀，父亲应当正服为他服丧吗？认为殇不制服，是因为他无知吗？这种病比殇更严重，不是礼服所加。礼所不及，是因为依从常例所知，不应该服。这两者将依从哪个？’刘智答：‘无服的殇，至爱超过成人，因为他在生性自然未成，因此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从道理。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父母养育他，或不尽理而使他这样，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所以礼不为他作降杀，不得同殇例。’”

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说‘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舅为他服小功’。又说‘长子有废疾，降传重’。此二条都因废疾降嫡从庶。说如此虽非嫡长而有废疾，既无求婚许嫁之理，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于人，不知当制服不？”刘玢答：“若嫡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在齐衰，因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因废疾而降。子妇之服，例皆小功，因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当然小功，亦非降。丧服经齐衰章，为君之祖父。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的一例。”

宋朝庾蔚之认为：“疾病者不愈而亡，更加悼念，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更可悲。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

罪恶绝服议 周 晋 宋

周制，公族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卢植曰：“公族，诸侯同族。磬，丽系。郊外曰甸，去天子城百里内。不与国人同虑兄弟，故系之甸人。”郑玄曰：“不于市朝，隐之。县缢杀之曰磬。”公三宥之，有司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白已刑杀。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卢植曰：“变饮食，终其月，如其等之丧。”郑玄曰：“素服，于凶事为吉，吉事为凶，非丧服。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吊。同姓则缌衰以吊。今无服，不往吊。伦谓亲疏之比。亲哭之。不往吊，为位哭之而已。”

晋朝刘智《释疑》：“问：‘昆弟骨肉因罪恶徒流而死的，诸侯有服不？’刘智答：‘凡因罪恶徒者，绝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衰绖。此不服，则无衰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绝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耽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了，怨恨亲亲，言语悖逆，仇绝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从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发哀。昔二叔放流，郑段不弟，皆经典所绝。耽应见流徙，未及表闻之。顷耽忧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罪慝彰闻，秽辱宗胄。耽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请处断。”户曹属韩寿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道。然犹作鸱鸮之诗，成王封其子胡于蔡，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今耽真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元恶，而祗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不安。”东阁祭酒李彝议：“昔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耽狂疾积年，亡殁之后，追论往意，绝不为服，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恩为主。是以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绝不为亲。耽凶顽悖戾，背义忘亲，存无欢接之恩，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宜如祗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又以币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不同，无绝其爱，亲亲之道也。’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逆之罪，犹不废丧。故胤子启明，而唐尧不绝；象之傲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灭段，传不全与。议者称此，皆非所据。又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私丧犹言心丧。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居于重。”学官令徐亶议云：“昔阏伯实沈，亲寻干戈，而迁于商夏，朱象顽傲，凶国害家。然唐无绝姓之文，虞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姓、笃所承。周公刑叔，罪在党协禄父，欲周之亡，盖为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戮。召公犹惧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棣之诗，以示恩亲。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过乎仁，丧过乎哀，未宜绝。”

宋朝庾蔚之谓：“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已。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

师弟子相为服议 周 魏 晋 宋

周制，《礼记·檀弓》云：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无丧师之礼。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无服，不为衰。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又曰：“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郑玄曰：“心丧，戚容如丧父母而无服。”又曰：“师，吾哭诸寝。”卢植曰：“有父道，故于所寝哭之。”奔丧云：“哭师于庙门外。”

魏王肃曰：“礼，师弟子无服，以吊服加麻临之，哭之于寝。”蜀谯周曰：“为师，如本有服降而无服者。其为师少长所成就者，虽服除，心丧皆三年。”曹弁敏问曰：“吊服加麻者几时而除？”郑称答曰：“凡吊服加麻者，三月除之。师、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吊服加麻者。为师出入常绖，出则变服。”

晋贺循谓：“如朋友之礼。异者，虽出行，犹绖，所以尊师。按《礼记》：‘夫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于是门人庐于墓所，心丧三年。’盖师徒之恩重。无服者，谓无正丧之服。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注曰‘为师也’。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

新礼：“弟子为师齐衰三月。”挚虞驳曰：“仲尼圣师，止吊服加麻，心丧三年。浅教之师，暂学之徒，不可皆为之服。或有废兴，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

范宁问曰：“奔丧礼‘师，哭于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寝’，何邪？”徐邈答曰：“盖殷周礼异。”

宋庾蔚之谓：“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

朋友相为服议 周 汉 魏 晋

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郑玄曰：“宿草谓陈根。为师心丧三年，于朋友期可也。”王肃曰：“

谓过周不复哭。”又曰：“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

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刘德议问曰：“小记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谓主幼而为虞祔。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不？”田琼答曰：“虞，安神。祔，以死者祔于祖。既朋友恩旧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但后日不常祭之耳。”又问：“朋友无所归，于我殡，若此者当迎彼还己馆，皆当停柩于何所？”答曰：“朋友无所归，故呼而殡之，不谓已殡迎之。于己馆而殡之者，殡之而已，不于西阶。”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邪？”徐邈答曰：“礼缘情耳。同爨缌，又朋友麻。”

除心丧议 晋

晋蔡眇之问徐野人云：“从弟心丧，当除此月，不知犹应设祭者？为应施床为地席邪？其大兄昔在西，知丧晚，心制乃应除腊月。其妹先除，不知便可著彩衣不？”徐答曰：“禫者，丧事之极，故于此日设祭而告终。自尔之后，沉哀在心，故谓之心丧。外无节文，故服祭并阙。晦日唯哭以写哀而已。既各尽其服，从礼而除矣。著彩衣，无所疑。”

周丧察举议 晋

晋武帝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孝廉举？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乡闾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之人，礼之所责。”

博士祭酒刘喜议：“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此敬君之命，为下之顺，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

博士爰干议：“按礼，周丧之未，可以吊人。君子之仕，行其义。今以丧在四科之一，虽无善称，亦应无咎。”

博士韩光议：“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矣。”

毘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廉，不避丧孝，亦受行不辞以为宜。访问余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暗塞意浅，甚以为疑。”

震议曰本论无姓：“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况齐衰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贯绖，对而不言，不处大夫之位，不统邑宰之官，时无盟战，代无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师旅之役，丧礼宜备，哀情宜毕。古者周丧，过三月而从政。谓若今之职司，有公除也。公除之制，盖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复从礼，权宜之事耳。今当举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贡选之道，在不苟之地，推让之宜，得顺其心。官无推让之刑，法无必行之制。平日且犹逊让，况周年之忧乎！若从公除，则非正官之例。若从高贡之举，于情为慢丧，于举为昧荣，考之于礼，义则未闻。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不同。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独不可耳！为孝廉之举美于黄散耶？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

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于时可得固让，于宜可得不行，况兼周丧，焉可许乎！据情责实，于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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