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94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94
章节：卷094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94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九十四

礼五十四沿革五十四凶礼十六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士为所生母服议两妾子相为附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为出继母不服议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周晋

周代制度，奔丧的礼仪：刚听到亲人去世的消息，用哭声回应报信的人，尽情哀哭。询问原因，又哭尽哀。亲人，指父母。用哭声回应报信的人，是因为惊惶悲痛的哀情无法用言辞表达。询问原因，是问亲人去世的缘由。即使不是父母，听到丧事而哭，礼仪也是这样。于是上路，每天走一百里，不在夜间行走。虽然有哀伤，仍要避免祸害。哭完就继续走，是因为没有设立哭位。只有父母的丧事，看见星星就上路，看见星星才休息。如果未能立即动身，就成服后再走。这是指有君命在身的人。成丧服后，能走就走。经过其他国家到边境时哭，尽哀而止。感念此而思念亲人。哭时避开市集和朝廷。因为会惊动众人。朝向自己国家的边境哭。这是斩衰的情况。从此哭着继续走。到了家，从左边门进入，从西阶上堂，在灵柩东边面朝西坐下，哭尽哀。束发露臂，束发露臂，是去掉装饰。未成服的人，戴素委貌、穿深衣。已成服的人，本来就有丧服。下堂到东边，就位，面朝西哭，成踊。已经殡殓的人位置在下面。在序东戴上绖，系绞带。返回位置，拜谢宾客，成踊。袭，是穿上衣服。不在第二天又哭时才戴绖，是因为发丧已超过一天，节文此时可以了。那些未小敛就赶到的，与在家时相同。不散带，是因为没有见到尸柩。凡是拜谢宾客都到他们的位置，拜完，返回位置哭踊。送宾客，返回位置。有后到的宾客就拜谢他们，成踊、送宾客都像当初一样。众主人兄弟都出门，出门后哭声停止，关门，相者告知就次。次，是倚庐。在又哭时，束发露臂成踊；在三哭时，仍然束发露臂成踊。三天后成服，拜谢宾客、送宾客都像当初一样。三天，是三哭的第二天。哭完，成其丧服，在序东拄杖。

奔丧的人不是主人，则主人为他拜谢宾客、送宾客。奔丧的人，从齐衰以下，从左边门进入，在中庭面朝北哭，尽哀，在序东免麻，就位露臂，与主人一起哭，成踊。不升堂哭，是因为不是父母的丧事，统属于主人。麻也是绖带。在又哭、三哭时，都免袒。有宾客则主人拜谢宾客、送宾客。丈夫妇人的接待，都像朝夕哭的位置一样没有变化。

奔母丧，面朝西哭，尽哀，束发露臂，下堂到东边，就位面朝西哭，成踊，袭免绖在序东，拜谢宾客、送宾客都像奔父丧的礼仪。在又哭时，不束发。为母亲，在又哭时免，比父亲轻。其他则相同。

妇人奔丧，从东阶上堂，在灵柩东边面朝西坐下，哭尽哀，在东边髽，就位，与主人交替踊。妇人指姑姊妹女子子。东阶，是东面的台阶。妇人进入由闱门。东髽，是在东序髽。不在房髽，是变于在室的人。去掉纚大紒叫髽。拾，是更替。主人与她交替踊，如同宾客。

奔丧的人没赶上殡殓，先到墓地，面朝北坐下，哭尽哀。主人的接待，在墓左边就位，妇人在墓右边，成踊，尽哀。束发，到东边就主人位，戴绖系绞带，哭，成踊。拜谢宾客，返回位置，成踊。相者告知事情完毕。主人的接待，指在家的人。在墓地哭，为父母则露臂。告知事情完毕，是此后没有事了。于是戴冠回家。从左边门进入，面朝北哭尽哀，束发露臂，成踊。到东边就位，拜谢宾客，成踊。宾客出去，主人拜送。有后到的宾客就拜谢他们，成踊，送宾客像当初一样。众主人兄弟都出门，出门后哭声停止，相者告知就次。在又哭时，束发成踊；在三哭时，仍然束发成踊。三天后成服。在五哭时，相者告知事情完毕。为母亲与父亲不同的地方，是一次束发，其余免以终事，其他像奔父丧的礼仪。一次束发指回家进门哭的时候。

齐衰以下没赶上殡殓，先到墓地，面朝西哭尽哀，不面朝北，也是统属于主人。在东方免麻，就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客则主人拜谢宾客、送宾客。有后到的宾客，像当初一样拜谢。相者告知事情完毕。于是戴冠回家。从左边门进入，面朝北哭尽哀，免袒成踊。到东边就位，拜谢宾客成踊。宾客出去，主人拜送。在又哭时，免袒成踊；在三哭时，仍然免袒成踊。三天后成服。在五哭时，相者告知事情完毕。

听到丧事不能奔丧，哭尽哀。询问原因，又哭尽哀。于是设立哭位，束发露臂，成踊，袭，戴绖系绞带，就位。拜谢宾客，返回位置，成踊。宾客出去，主人拜送于门外，返回位置。如果有后到的宾客，拜谢他们成踊，送宾客像当初一样。在又哭时，束发露臂成踊；在三哭时，仍然束发露臂成踊。三天后成服。在五哭时，拜谢宾客、送宾客像当初一样。

凡是奔丧，齐衰望见家乡就哭，大功望见家门就哭，小功到门口就哭，缌麻就位就哭。奔丧哭的亲疏远近的差别。

如果除丧后才回来，就到墓地，哭成踊。到东边，束发露臂戴绖，拜谢宾客，成踊，送宾客，返回位置，又哭尽哀，于是除服。在家里不哭。东边，是到东边就主人位，像没赶上殡殓的人。于是除服，是在墓地除服后回家。主人的接待，服装没有变化，与他一起哭，不踊。服装没有变化，是照常穿当时的衣服。也就位于墓左边，妇人在墓右边。从齐衰以下不同的地方是免麻。

晋代董勋答问：“有人问：‘自己在远方听到丧事，除服后才回来，到家的礼仪怎么样？’董勋按奔丧礼，如果除服后才回来，先到墓地，束发露臂戴绖，不制作粗衣和杖。哭尽哀，于是在墓地除服，回家不哭。家人接待他照常，不变换服装。从齐衰以下，到墓地哭，尽哀后回家。如果服未除就回来，没赶上殡殓，先到墓地。等回家，束发，像现在人椎髻，用麻做幓头，免用布，宽一寸。有人问：‘自己在远方，当初没听到丧事，或者日月已过才听到，或者到家才听到，礼仪怎么样？’董勋按奔丧礼，没赶上殡殓，先到墓地，才成服。檀弓说‘小功不税’。税，是丧与服不相当的说法。小功缌麻，在远方听到丧事，服制已过，只是举哀而已，不再追服。大功以上，以听到丧事那天为开始，不计算死者初亡的天数。如果兄弟及从父兄弟大功以上降为缌麻小功的，虽然日月已过，就以听到那天为服制，也不计算初死的天数，因为本亲重。”

范坚答问：“周大功服已经结束，而奔赴吊丧怎么样？范说：未葬的反服而临丧，已葬的素服而到墓地。”

士为所生母服议两妾子相为附○周晋

周代制度，庶子在父亲的室中，就为他的母亲不禫。郑玄说：“妾子父在厌也。”王肃说：“士庶子。”

晋代解遂问司徒蔡谟说：“庶子丧所生母，嫡母尚存，不知服制轻重？”回答说：“士的妾子为他的母亲服，与凡人丧母相同。”

钟陵胡澹所生母丧，因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回答说：“按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春秋传说‘大夫有侧室，士有二宗’，都是说的这个。因此庶子有母之丧，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命令为慈母，尚且三年，何况亲所生呢！嫡母虽贵，但厌降之制，是父亲所不及的，妇人无专制的权力，岂能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呢。”

谢奉问范汪说：“我儿服所生母，至今四月应大祥。礼说‘庶子为其母无禫’，如此应当以四月下旬祥，过月便除，居心丧吗？”范汪答：“礼从天子到庶人是一样的。”

虞君宾说：“从兄益子，从前遭所生母丧，张帷为次，诸弟居庐，不知这依据什么？今兄子先有周丧，今应缌麻。如果就穿先服，则情重而无变；若脱齐衰穿缌麻，又是以轻夺重。又得称哀子吗？”贺隰回答说：“时人所行，都是士礼。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厌降其母。士贱，其庶子为母则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只可杖，不得居庐称哀子。”这是不脱齐衰缌麻兼丧之义。

徐邈答谢静说：“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生母周，心丧三年。如诸侯大夫之子才厌降，而近代不实行。夫为有子之妾缌，而妾有从夫之制。又两妾之子，依礼宜两相为庶母缌。”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晋

晋代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徐邈以为经说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徐邈又答范宁问说：“如果只说‘出母’，会嫌妾子也服，所以说‘出妻之子’，则非所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贺以父在服齐衰周，父没不服。所以为父丧之服。父在齐衰周，本自心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应当不应减三年之节。”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魏宋

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钟毓为父后，因出母无主后迎还，擅自制作丧服。郡丞武申上奏说：“礼，出母与父母在为母周。记说‘为父后者无服’。按记所言，大概指族别家异，自有主后者无服，不是说钟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钟毓家的。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

成洽诘难：“丧服传说：‘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经为继父服的人，也是父后者。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出母与嫁母都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难道不是吗！经证如此荒谬。”

吴商答说：“出母无服，这是由于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怎能同于出母呢？为继父服的人，因其父没年幼，随母再嫁，己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且妾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而今想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说经错呢？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再同呢？”

宋庾蔚之认为：“为父后不服出母，是为了废祭。母嫁而迎还，是子的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钟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礼说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

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晋

晋代步熊问：“自己出为人后而母在，后来母被出，应服吗？己为人后，所后之母出，得与继母出同吗？还是与亲母同？父亡，己为祖后，祖母被出，服之如何？祖父亡与在，服有不同吗？”许猛答说：“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则不应再服亲母出，因为废所后者的祭。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说若说如，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继母如母，则异亲母。为人后者若子，母出，也当异于亲子了。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了。因此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如果无服，则无继祖存亡。”又问：“为人后者为母，出妻之子为母，都是至亲，何以有不杖呢？”许猛说：“为人后者为父犹不杖，何嫌母呢！奉虽同于至亲，己出与母出，义则异。”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晋宋

晋代袁准说：“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据刘智说：“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至葬卒哭才除，过月才祭。”按谯周说：“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

又石苞问淳于睿说：“听到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或者以为嫁与见出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被讥，君为详正。”淳于睿答说：“按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对子思说：‘子圣人之后，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说：‘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说子圣人之后，即父后，如此经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二者分明，无可嫌。”

宋崔凯说：“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说：‘尝为母子，贵终其恩。’按王肃说：‘若不随则不服。’崔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这都是为庶子，为父后者皆不服。传说‘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这不独为出母言，也为继母发。继母嫁己随，则为她服，则是私。为父后者，也不敢服。郑玄说‘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说‘随嫁乃为之服’。这两议，时人惑。崔凯以为齐衰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就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皆服。”

庾蔚之认为：“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也无碍。继嫁则与宗庙绝，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呢！”

为出继母不服议后汉魏晋

后汉郑玄答赵商问说：“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

魏王肃说“无服”。季祖钟说：“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去，不服。”

晋范宣说：“继母之所以出，不是身有秽衅，则必犯逆于父，所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父，非恩非义，何以得服。”

河内从事史糜遗议说：“礼缘人情而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按继母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于所生。齐服下章说‘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己，故也丧之如母。及其出，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也宜。”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晋宋

晋束皙问：“有妇人再嫁为人继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与之去，继子之服如何？”步熊说：“当为服周，亡取去也服周。”

宋庾蔚之认为：“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也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晋宋

晋傅玄说：“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前娶夹氏女，生公智后而出之。不久，重娶王氏女，生公曜。父终之日，对公智说：‘公曜母年少，必当更嫁。可迎还汝母。’及父卒，公智以告其母。母说：‘我夹氏女，非复矫氏妇。今将依汝居，然不与矫氏家事。’夹氏来至，王氏不悦，脱衰绖而求去。夹氏见其如此，即还归夹舍。三年丧毕，王氏果嫁。夹氏乃更来。每有祭祀之事，夹氏不与。及公智祖母并姑亡，夹氏并不为制服。后夹氏疾困，对公智说：‘我非矫氏妇，乃汝母耳，勿葬我矫氏墓。’公智从其母令，别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还，于是为服三年。公曜以夹氏母始终无顺父命，竟不为服。

博士刘喜说：“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在户庭，尚为己配，苟有变悔，自由可也。还归夹氏，则他人了，去就出处，各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呢？故出妻之礼，夫使人致说：‘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说：‘某子不肖，不敢避诛。’又说‘妇当丧而出则除之’。然则相与之礼，于是绝了。”

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之天，违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敕公智还其母，此为临亡情正虑审。公曜幼小在此母怀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母之亡，哀不过啁哳之顷，衣不释彩，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有。夫孝子事其亲，事亡若事存。女子从人，出之则归，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制矫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母吗？”

宋庾蔚之认为：“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的私情罢了。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公曜不服，当。”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晋宋

晋挚虞决疑说：“父亡，服竟，继母还前亲子家，当为何服？此有问：‘有夫妇生男女三人，遭荒乱离散，不知死生。母后嫁，有继子。后夫未亡，得亲子信，请就亲子家，后夫言可尔。后数年，夫亡，丧之如礼，服竟，随亲子去，别继子说：“我则为绝，死不就汝家葬。”而名户籍如故。母今亡，继子当何服？服之三年则不来葬，服之周则无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为，当依继母嫁，从为服周。博士孙绰议说：‘父答虽有可尔之语，夫妻枕席相顺之意，固非决绝之辞。继母丧父如礼，服竟之后，不还私家，逾岁历年，循养无二，母恩不衰。适见亲子，专自任意，无所关报，私随其志，绝亡夫，背继子，违三从正义，也为大了。今母虽不母，子何缘得计去留轻重而降之呢！夫五服有名，不可谬施。施之为出，出义不全；施之于嫁，嫁义不成。欲降服周，于礼何居？名在夫籍，私归亲子，丧柩南北，礼律私法，订其可知，便决降服。许令制周，颇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诘难孙说：‘以前问不立甲乙为名称，于议不便。今以母为甲，先夫为乙，后夫为丙，先子为丁，继子为戊。丙言可尔，必虑事宜，顺其至情，非虚欺。临终不命，知死之后，制不在己故。甲不重求，信之前言。本有求还之计，去誓不还葬之辞。生则己不得养，死则不与己父同穴，就不成嫁，当为去母，附之于嫁，不也宜吗？’”

宋庾蔚之认为：“继母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比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东晋宋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先嫁有继子，后嫁式父。式父临终，继母求出，式父许有遗命。及式父亡，母制服积年，后还前继子家。及亡，与前夫合葬，式追服周。

国子祭酒杜夷议以为：“宰我欲减三年之丧，孔子谓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怆之情，率意违礼，服已绝之服，可谓观过知仁。伯鱼、子路亲圣人之门，子路有当除不除之过，伯鱼有既除犹哭之失。以式比之，也无所愧。励薄之义，矫枉过正，苟在于厚，恕之可也。”

博士江泉议说：“继父尝同居而后别者，继子犹制齐衰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则崇敬，妻道无愆；殁则制服，毕葬乃归。伉俪之义，大较为举，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为失。方之继父，恩义为崇。式为人子，慎终志笃，岂忍以母节小阙而不行服呢！是以俯仰，宁从其重，今报以周，推心乃安。观过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贬，将君子以情恕物，谓式之所行，免于戾矣。”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骑都尉萧轮议说：“礼，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其犯出者无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并无名例。若以父母之过，非式所得言，及式奉亲尽礼，而母自求去者，过在母了。式之追服，可谓过厚。若乃六亲有违，去就非礼，宜访之中正、宗老，非礼官所得逆裁。”

御史中丞卞壸议：“王式继母前嫁夫终，后嫁式父，式父终，持服葬讫，还前夫家。前家亦有继子，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为制出母周服。式辞以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就如其辞，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若父在与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责，则当存时受遣，告宗庙而弃之，无缘以绝义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礼义，或以情相许，或疾在困乱，听去留自由者，为相要非礼。相要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式宜正之以礼。魏颗从其礼命，陈乾昔属其子尊己殉殡二婢子，尊己以非礼不从，春秋善之。况其母呢！礼，妇人三从。式母于夫，事生奉终，居丧以礼，非为既绝之妻；及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不绝之验，彰于制服；自去守节，非为更嫁。考行无绝于夫，离绝继在夫没之后。夫既没，是其从子之日，而式以为出母，此即何异子出其母！而使存无所从以居，没无所归以托，寄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冢。若式父亡后，母寻没于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于前子之门，所处不同，而以为出母。母依前子，非为更嫁，日月远近，理不有异。礼，长子不为出母服，出继母又不应服。式长子也。又母非所生，不应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绝无征，违礼莫据，内愧于心，欲以诈眩视听，托过厚以制饰非。寻其事情，考之礼正，义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后俱继，何慈于彼，不慈于此？受之者应有过礼之贬，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责。式礼义之阙，发于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人伦铨正之任。式宜请议，即下禁止。”司徒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大中正胡弘等都贬爵免官。

宋庾蔚之认为：“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也可吗！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后汉晋

后汉郑志：“赵商问郑玄说：‘慈母嫁，也当为服如继母吗？’郑玄答：‘慈母贱，何得如继母呢！’”蜀谯周说：“妾不得有继母名。慈母但慈己无父命者，不过小功。”

晋崔谅父命妾祝抚养谅为子，祝亡，钜鹿公裴頠议，依礼服慈母如母。

刘智释疑：“或问说：‘丧服传说“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衰三年吗？’答说：‘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而不得终为子之道。’”

按谯周集图说：“丧服齐衰三年条说：‘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衰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其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父卒皆伸。按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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