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98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98
章节：卷098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98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九十八

礼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礼二十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周 晋 北齐

周代制度，《丧服小记》说：“生下来就没见到祖父母、诸父、兄弟，而父亲补行丧服，自己则不用。”卢植说：“这是说父亲客居他乡，儿子出生，服丧完毕才回来，父亲追补服丧，儿子生来没见过，恩情浅，不追补服丧。”郑玄说：“父亲因他故住在异邦而生下自己，自己没能在这些亲人活着时回去见到他们。如今他们死了，在丧服年月已过才听到消息。父亲为他们服丧，自己则不用，是因为不苛求人在无能为力时付出不合时宜的恩情。如果正当其时则服丧。税丧，是丧与服不相称的说法。”王肃说：“这是说父亲与祖父隔离，儿子出生时，祖父母已经死了，所以说生不及祖父母。如果长大以后，父亲补服丧，自己则不服。诸父，是伯叔。昆弟，是诸父的兄弟。”

晋代贺循说：“出生在别处，没见到祖父母、诸父、兄弟，如果听到丧事的月份，日子已过，就不补服丧，因为未曾相见恩情轻。如果日月未过，服丧如常。”按魏时诸儒问：“日月已过，或者父亲已亡，独自听到丧事，应当补服吗？如果应该补服，补服什么服？”回答说：“父亲去世而为祖父的后嗣，服斩衰，与父亲在世时不同。”

淳于纂问淳于睿说：“按《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注说：‘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纂看此注，实在认为贤圣错得很厉害。根据降而缌小功者补服，大概正是亲而重骨肉。如今父在则祖服周，父亡则三年，这难道不是重吗！如果只因为没见过就割舍正亲的本爱，忍心恻怛之痛，使他与诸父昆弟同制，这可以吗！尊祖之义，于是疏远了。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也说恩不能及。恩不及的，慈母之父母则可以。如今因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满足。”睿回答说：“贤圣及先儒起初没有怀疑怪罪这个的，因为它缘人情而宽恕。降在小功不补服，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听当依就，莫不厌也。《礼记》明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不信圣贤而想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周三年者，传重焉故也。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

刘智按：“《礼小记》说：‘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智以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字。‘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衍，賸也。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虞喜《通疑》说：“据文云父税子不，当时则服之可知也。当时虽服，犹生不相见，则恩义疏，不责非时之恩于人，以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复更居一邦生弟，然则例不税服，以生不相见故也。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见，理中可有弟矣。已死而兄亦不税，此义两施，非衍也。”

蔡谟认为：“礼，大功犹税，况此三亲，情次于所生，服亚于斩缞。虽不相见，或者音问时通，而绝其税服，岂称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谓彼已没、己乃生耳，岂是同时并存之名哉！若郑说不以生年为主，但不相见便为不及，则此祖父即复可言生不及孙，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复生不及弟也。此之不辞，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郑君见礼文有弟，弟不得先己生，不知所以通其义，故因而立此说，非礼意也。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长音直两反。书历千载，又逮暴秦，错谬非一。王氏说云：‘己生之时，祖父母已卒也。诸父谓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于情为允，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然既谓诸父为伯叔，而复称伯叔之兄弟，于文烦重。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否，于制亦阙，未尽善也。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并存为生不及。”

荀讷回答说：“别示并曹主簿书，其中兄在南娶，丧亡已三年，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应为服否？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先儒以为父异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时归见之，故过时则不服也。记云不及，而诸儒以为不见，文义各异。然则不及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意谓音问既通，情义已著，虽未相见，礼疑从重，犹税服。”

孙略议曰：“记云不及祖，谓不及并代而不相服。略昔亲行其事，时人咸不见许。”

北齐张亮说：“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近，而生乖隔。而郑君云‘不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则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寻此文意，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岂有并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不税服议 晋 宋

晋元帝制曰：“小功缌麻，或垂竟闻问，宜全服，不得服其残月，以为永制。”束皙问步熊，熊答曰：“礼，已除不追耳。未除，当追服五月。”贺循曰：“小功不税者，谓丧月都竟乃闻丧者耳。若在服内，则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询曰：“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若方全服，与追何异？宜服余月。”

宋庾蔚之说：“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人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晋 宋

晋刘系之问：“为庶祖母服，经无其文，不知为有服否？”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经诚无文，然亦无不服之制。以情例推之，谓自应服。何以言之？礼，妾子父没，为母伸三年。子既得伸，孙无由独屈。假令嫡祖在，礼，妇人不厌，则无复所屈。按礼唯有祖母文，无嫡庶之别，盖以明尊尊之义，而人莫敢卑其祖也。《礼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庶祖母可也。’此谓二妾无子，父命子为之后，或子或孙，唯其班第。既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由此言之，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者，犹为之服，况亲之己之孙而可有不服之义邪！制服为允。”

又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魏 晋

魏刘德问田琼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婚否？”琼答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郑玄驳云：‘若终身不除，是绝祖嗣也。除而成婚，违礼适权也。’”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郑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玄心丧可也。”荀组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长。礼无终身之制。”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晋 东晋

晋蔡谟曰：“甲父为散骑侍郎，在洛军覆，奔城皋，病亡。一子相随，殡葬如礼。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服，三年而除。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谓服可除，不宜以婚者。谟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矣。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事；三年之丧，吉祭而复寝。鲁文于祥月而纳币，晋文未葬丧而纳室。《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金石之乐，孰若不举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今讥其婚而许其冠，斯何义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留者。谟以为奔墓者，虽孝子罔极之情，然实无益之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礼，奔丧不以夜行，避危害也。今中州丧乱，道路险绝，坟墓跌发，名家人士皆有之，而无一 人致身者，盖以路险体弱，有危亡之忧，非孝子之道故也。而曾无讥责，何至甲独云不可乎！且甲寻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茔兆平安，非如毁发之难也。又是时甲母笃病，营医药而不可违阙侍养，投身危险，必贻老母忧勤哉！昔郑有尉止之乱，子西、子产父死于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见讥于典籍；子产成列而后出，见善于《春秋》：此经典之明义也。按吴雷思进参太傅军事，亡在新汲，为贼焚烧失丧，其子不得奔迎。礼云‘久丧不葬，主人不变’者，谓停柩在殡者耳，不得施于所闻。”

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国、平阳，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迹所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笃孝道也。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东关。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并加清议。今为其制，且有准则。”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劝娶而生胤。

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者，于其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终身服丧，如是曾闵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谓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

孔衍《乖离论》曰：“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即今代父子乖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于有凶，情薄者习于无别。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则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杀。故五服之章，以周月为节。况不闻凶，何得过之。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于三年之丧也。故圣人不别为其制也。”

御史中丞刘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宫欢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自顷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娉娶。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

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

中郎李幹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幹情事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幹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

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闻，没地处所，情虑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祀绝灭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

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杜夷议曰：“荀组难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糊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死也。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

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

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行表，德义之所先也。”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

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

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废祭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

蔡谟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聘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之，传曰‘孝也’。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

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聘纳事在可许，仕进须俟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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