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99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99
章节：卷099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99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九十九

礼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礼二十一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为服议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 与旧君不通服议 秀孝为举将服议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 周 汉 晋 宋

周代制度，齐衰不杖期这一章，兄弟相互服丧，以及姑姊妹出嫁而无主的，与孙子为祖父母服丧相同，姑姊妹回报。那么天子为嫁于王者后及无主的姑姊妹女子子，其服与士为出嫁无主的姑姊妹相同；天子的卿大夫为嫁于诸侯及卿大夫无主的姑姊妹女子子，与士为出嫁无主的姑姊妹相同；诸侯为嫁于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的姑姊妹女子子，与士为出嫁无主的姑姊妹相同；诸侯的卿大夫为身为命妇而无主的姑姊妹女子子也如此；命妇无主的为其兄弟为士的也如此。

汉代石渠礼议说：“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的，为大夫命妇的，只有儿子不回报为什么？戴圣认为：‘只有儿子不回报，是说命妇不得降，所以用大夫之子为文。只有儿子不回报，是说仍然断以期服，不得伸其服。’宣帝制说：‘为父母期服是对的。’”吴射慈说：“士为出嫁无主的姑姊妹女子子，齐衰期。”

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的从父姊去世，无主后，继子不久又去世。王群认为：“姑姊妹无主后的，反归本宗服丧，经虽未及从，设教必从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其他亲属，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也可以吗！”遍咨府主及僚属详断。

荀讷说：“若从姊夫死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以。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死，更与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

庾亮答说：“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

宋庾蔚之说：“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期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为服议 晋

晋王景平问：“妇人夫死无男，其姑怜悯她少寡，欲令再嫁，要其兄迎归，未有所适而亡，伯叔之子应为服否？”谷士风议说：“妇人夫死无子，有归宗再嫁之义。今姑怜悯她无嗣，令还其党，欲令再嫁，则卫庄姜遣陈妫之比。于兄弟之家者，兄弟宜服期。受姑命而归宗，夫的余亲，不应有服。”虞子卿驳说：“士风所议，妇人夫死无子，有归宗再适之义。昔姜氏以杀嫡立庶，归齐怨鲁，陈妫以子死君卒，于礼宜归。此妇非姜氏义绝之伦，无陈妫应出之事，宜姑怜悯其守寡，欲令再适，此盖代俗之常意，非教训之道。卫共伯之妻，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不去，就有姑命，未可要谓之必出。”李思龙认为：“谷氏所据之征虽失，然所执之意未为非。妇人之体，执箕帚、养舅姑、供祭祀。今归母氏，缺此三事，何妇礼之有！姑以宜出而遣，兄以可出而迎，辞姑从兄，是为欲出之意定。”李彦仲认为：“姑有嫁妇之文，故令归母氏之党，已绝之理，理自灼然。”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 晋 宋

晋有问说：“甲叔母乙寡，守节十余年，其母在，兄壬迎乙还家，景求婚于壬，壬意许定，已克吉日而乙暴亡，甲应有服否？”裴主簿议：“凡秉节遂志、义不二醮的，固必杜渐虑始，专于夫家，何得假迹晨昏，以之媒币。我以为景壬交币之时，则甲乙义绝之日。”许参军驳说：“乙丧夫无子，励操十载，心期同穴，志固金石。虽潜交媒币，而乙不与知，苟聘至之非我，则无愧于幽明。昔宋姬守志，梁寡高行，焚身毁形。焉知景至之时，乙无若人之洁？疑必从重，重则宜服。我固以为不应绝。”

宋庾蔚之说：“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许君之言，当附于理。”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晋

晋郑澄问：“弟女当适武留繇儿，留去年自将儿来拜时，其儿今卒，不知弟女当奔吊否？若吊，著何服？”范宁答说：“礼，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说：‘婿齐衰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斩衰。谓既亲拜舅，宁当重于吉日。”郑又问：“若拜舅为重于吉日，应服斩，诚如來告。若拜傍亲，复云何？昔荀启拜时而卒，庾家女不往吊，不被讥，何也？”再答说：“三代殊制，礼有因革。意为娶女有吉日，理轻于拜舅，复重于拜余人。荀氏海内名族，庾则异行之门，想其不奔吊，必有所据。”

又陈仲欣拜时妇奔丧议说：“夫拜时出于末代，或恐岁有忌，而吉日不辰，辰，时也。言难逢吉日。有此变礼。既无文于古，及其损益，故当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义旨，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为后事之元龟。辄寻今人拜时，婿身发蒙交拜的，往往长迎而尽妇人之礼。按记‘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夙兴沐浴，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则与拜而长迎然后妇礼乃备的，而相依准。至于三月庙见，郑玄说‘以舅姑没者耳’。若以三日拟三月，施之二亲，没则可；若其亲尚存，岂容措言。乃以众人所行失礼之事，反讥许长迎而为非，则是贱于准礼，而贵于众失，可得然乎？又记说‘娶女有吉日而死，婿以齐衰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涂之女而夫父母没，布深衣以赴丧’。又记说‘女未庙见而死，虽不祔于王姑，而婿不杖，归葬于女氏，示未成妇’。郑玄说‘虽不备丧礼，犹为服齐衰’。依准古义，无不赴哀之文。若苟以今失为是，而以古礼先儒为非，人则末如之何。夫拜时虽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亲妇于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女子可冒绛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婿，辄可委去，子女之分，固若是乎！夫称妻者，系夫之言；称妇者，有舅姑之辞。凡娶妻诚尽妇礼，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堂见姑。又设有甲乙二亲不存，娶妻虽已三日，无可致敬，又未烝尝，则与拜时未敬舅姑，事殊而理同，岂闻今人以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妇入家，发蒙交拜，夫妻之礼定；致敬舅姑，为妇之礼毕，以明妇顺耳。情礼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礼。凡人有丧，犹或凄怆；况已入夫门，而不恤其哀乎！若谓与古礼相准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伸矣。”

仲欣又书说：“庾扬州以拜舅姑拟之庙见，同先配而后祖。寻陈鍼子之讥郑忽，‘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说：‘配谓同牢食。后祭，无其敬神心，故曰诬其祖。未三月而祭，非礼。’又记说：‘妇入，牢食，沐浴，俟明乃见舅姑，以明妇顺。’今当思礼传所以同异，而谬以拜时为先配后祖，未是寻书之意。且代人三日先配，及同牢行妇礼，不以为嫌。又今人拜时，皆未施敬舅姑，诚准婚已交礼未及三日故。设有婚未三日而夫有大丧，必尽哀而妇义已成。既以拜时准婚未三日，则是俱已入门交礼，同未致敬舅姑情义赴哭之例，不得云异。”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 魏 宋

魏河南尹丞刘绰问说：“士孙德祖以乐陵太守被书迁陈留，已受印绶，发迈迎吏，虽未至，左右已达，未入境而亡。不知乐陵送故吏当持重乎？陈留迎吏当持重乎？”河南尹司马芝答说：“德祖见陈留太守，故乐陵守耳。乐陵吏以旧君服，复何疑。”刘绰难说：“虽去乐陵，其义未绝；陈留虽迎，其恩未加。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绝而服轻乎？礼：‘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除之。’谓乐陵宜三年矣。”芝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妇，何邪？”绰又难：“陈留之吏既未相见，而使三年，是责非时之恩。礼说：‘仕而未有禄，违而君薨，弗为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

宋庾蔚之说：“爵位以受命为判。德祖已受陈留之印，则于乐陵为旧君矣，不俟迎至乃相见。陈留君吏之名虽判，而恩实未接，同吉日之妇，于情为安。今吏为君齐衰以吊。”

按宛令迁为元城，已来在道，元城左右奉图箓，主簿众吏在后，未到令死，二县吏疑所服。马博士认为宛君臣未绝，旧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吊服加麻。贾博士认为已正名元城，然未入境，可依女在涂之服，宛当为旧君之服。

或问长吏迁在传舍而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国吏服谁当轻重？孙叔然答说：“古者诸侯以国为家，卫出其君于襄牛，不书出奔，以未出境。卫侯奔死鸟，传说：‘犹在境内，则卫君也。’虽出传舍，固当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斩衰而吊，既葬除之。”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 晋

晋范宁答问者说：“礼，衔命出使而君薨，在道则反，入境则遂其事。然则闻旧君之丧，反命而后赴。”又问：“仕今君之朝，欲奔旧君之丧，而今君不许，可以辄去乎？”宁答：“事君，当不义则争之，三谏不从去之可也。君有戎役之事，王命所制，此礼权。”

与旧君不通服议 周 晋

周制，檀弓：“鲁穆公问于子思说：‘为旧君反服，古欤？’对说：‘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为旧君反服之礼。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坠诸泉，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有！’”郑玄说：“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卢植说：“戎，兵也。言人君待臣不以礼，不举兵为行陈之首诛之，则善矣，又何反服之有！”

战国时，齐宣王问孟子说：“礼为旧君有服，何如？”答说：“

谏行言听，膏泽下于人，有故而去，綦毋邃说：“谓有他故，不得不行，或避怨仇者。”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安其所往，如此则为服。若谏不行，又搏执，若送囚徒然。此之谓寇雠，何服之有耶！”

晋或问说：“君无道而臣见黜放，君薨，为服否？”许猛答说：“君无道则当三谏，不从则适他国。若既亡不越境，君虽无道，犹责以臣礼。”

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穀城墓宅安厝。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博士苏宙移国子博士：“被符下省请议。郡将曹公，昔临敝国，见接有布衣之交，高游尽欢，谓千年可毕。不意后会，逼为功曹，寻被州召，不为公察孝。欲深其罪，崇饰虚名，以惑明时。宙虽不德，数受教于君子，宁有故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过蒙殊恩，忝佐方岳，衔命守制，无因致身。礼，闻父母丧，不得奔赴，为位敛发，成踊袭绖，割孝子之心，以终君之命，谓之礼。往闻丧设位尽哀，仰则先哲，俯顺王度，仪刑古典，不失旧物。若此为罪，不敢逃刑。闻凶则因洛健步，书吊嫡孙，健步回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宙寻被召为博士，王事敦我，不遑启处。加宙凶薄，天讨其罪，孤独无子，代之哀人。按穀梁传说：‘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鲁人说：“吾君，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周人丧，鲁人不吊，是其下成康未为久也。’下犹去也，言去成康之时不远，无愧于不往。礼无臣祭君之文，时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庶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求之礼传，无吊祭之文。”国子博士谢衡议说：“大夫去国，其妻、长子为旧君服。传说：‘妻言与人同，长子言未去，言去则无服。’是违诸侯之天子不反服，违天子之诸侯亦不反服，以在外。今之官长，皆自外来，假借一时，共相临尹，去则在外，体远事绝，恩轻义疏。至于死亡，隔限远路，或有难故，不得时往，奔赴之义，无所犯。”博士周裒议说：“事君之道，资于事父，委质之日，贰乃辟。宙受署而退，义已周。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其丧、矜其孤。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河内太守孙兆议说：“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夫系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仲尼所以非子路，‘由尔责于人，终无已也’。”

元康中，又南阳张观告太常，称其父“昔为丹阳郡，有二臣主簿刘亶、留颂等，理罪除名。今观父亡，居在郡下，亶等不来临丧，又不奔葬。凡人有丧，匍匐救之，况于君臣之义乎！而亶等敢怀雠君之心，公肆夷狄之行。”按亶、颂告太常自理说：“近为陈事犯忤，加鞭付狱，亶、颂默然待放。戮辱放退，君臣道绝，抱罪之人，不敢见灵柩。”博士马平议说：“按礼，君臣之道，有合离之义。亶等昔为君所弃，是为义绝。义绝之臣，责其自亲于君，已见放逐，求还亲临丧事，于事则近伪，于礼无此制。”

又梅陶为章郡太守，孙虚为功曹，虚怏怏不欲。时有蜀贼侦逻，误为贼至，陶及虚皆散走。晓知非贼至，悉还。陶大怒书佐还晚，欲斩之，虚执据不听。陶后移邑，虚诣郡自理，驳陶七事。戴邈为州都言依。事绝，太尉留虚为从事中郎，不复与陶相闻。

温县领校向雄送牺牛，不呈郡太守吴奋。送牛值天大热，多渴死。奋召雄与杖，雄不受，说“呈，牛亦死”。奋下雄狱。后雄为黄门郎，奋为侍中，同省不相见。武帝敕雄诣奋。王隐议说：“礼虽云：‘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当为小恶。三谏不从则去，不见齿于其君，则不敢立其朝。至如仲子称‘人以国士遇我，我以国士报之；人以凡人遇我，我以凡人报之’。此犹轻于戎首，则可逢而避之，至死不往可。雄无诏敕逢避，未可非。”

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 宋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咨时贤。光禄郑小同说：“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三月除之。”司徒郑公说：“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衰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宋庾蔚之说：“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魏 晋 宋

魏令说：“官长卒官者，吏皆齐衰，葬讫而除之。”蜀谯周说：“大夫受畿内采邑，有家臣，虽又别典乡遂之事，其下属皆上相属其吏，非臣。秦汉无复采邑之家臣，郡县吏权假斩衰，代至则除之。”

晋丧葬令说：“长吏卒官，吏皆齐衰以丧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武昌太守徐彦与征西桓温笺说：“蔡徐州薨，主簿服斩。王征北薨于京都，王丞相时在丧庭。徐州主簿以服事咨公，公谓轻重可依蔡侯。时北中郎刘公薨于淮阴，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郤太宰薨，州主簿改服齐衰。中兴以来，江南皆从之。公卿以下至邑宰，吏服其君齐衰，吏服其君齐衰，则无从服之文，而由来多有从服者。陶大司马遭兄子丧，府州主簿从服。时卞光禄经过，自说为太傅主簿，太傅丧母，已不从服，此是用晋令。郤太宰遭姊丧，吏服惟疑，郤问谯秀，言不应从服，诸主簿仍便从服。既服君旁亲，则服君便应重，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齐衰。”

宋庾蔚之说：“晋令说‘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君齐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于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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