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100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100
章节：卷100

## 本章概览

《通典》卷100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丧事遇到闰月的议论、忌日的议论，附子卯日、纳后值忌月的议论

丧事遇到闰月的议论（东晋、宋、齐、梁、后魏）

东晋孝武帝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去世，两周年时遇到闰月。博士谢攸、孔粲议论说：“按照《左氏春秋》经，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去世；乙未，楚子去世。这中间相隔四十二天，那么乙未就是闰月中的日子。经没有写闰月而写十二月，说明闰不是正，应该附在正月的文里。它不写二十九年正月，这是附在前月的证明。又《礼记》说‘丧事先远日’，那么祥除应该在闰月。”尚书左丞刘遵议论说：“丧纪的制度，按年数的不计闰，而三年之丧闰在开头或末尾的，用与不用的议论，时常不同，只应当根据闰所附系的地方，可以明白折衷。经传具备四时来编年，一时没有事，经就写首月，等到有事，就随月记载，起初不写闰，是因为闰附在正月，不应该特别出现。只有鲁文公六年，写闰月不告朔，是指出告朔之外没有事。又文公元年闰三月后，所以传说‘于是闰三月’，想要审察所附，这是明证。假设这个闰遇到丧事，取周忌，应该用第二年三月，既符合丧期的大数，又得到周忌的定日。何休也认为对，朝廷同论不嫌。推原其缘由，在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月。开始丧在闰月，因为附前，祥除遇到它，怎么能属后。立闰有固定的地方，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很不经通。况且丧事有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远日，是礼的正典。我认为周忌当然应当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该用闰月晦，既得到周忌的正，又不失远日的义。礼的远日，确实不是出月遇闰才这样，是随时的变化罢了。”刘遵采用闰月祥。

散骑常侍郑袭议论说：“中宗、肃祖都以闰月去世，祥除的变化都用闰之后月。先朝尚且这样，闰附七月，用它有什么可疑。荀司徒也以闰月去世，荀家祥也用闰之后月。诸荀名德相继，熟悉礼学，所以号称名宗。议论的人引《周官》、《左氏》而非难《公羊》、《穀梁》。现在按《周官》、《左氏传》而写，自己写闰月中事，闰月长三十日，长音直两反。三十日中怎么能没有事，不明白闰月，不是附月的道理。议论的人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到闰的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丧，不应该以闰为月。议论的人称，礼传终身之哀，是忌日的意思，不只是周年子卯的意思。后代不用子卯。闰月及大月三十日去世，到了没有闰的年及与小尽，都是没有忌，所以古人用子卯。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去世，己未之日。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当时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很久了。如果己未在其他月，现在不能变改。闰附七月，己未在闰，现在用闰，更符合远日之情。”

吏部郎中刘耽议论认为：“丧礼的制度，周年不计闰的，议论认为闰不是正月，所以略而不数。因此丘明说闰三月，《公羊》则说天无是月。由此说来，闰没有固定地方，随节而立，它的名称则在上月。所以死在闰月的，就以所附的月为周；至于祥变，理不能不同。哪有开始丧就附在前，祥变就別在后？以例推之，情所不安。况且礼虽然制情，也因情制礼，如果情因事伸，那么古人顺而不夺。所以每次祥葬，都用远日，这就是顺物情，因可伸的。所以数年就不计闰，丧礼所不嫌，附在前月，是《春秋》的明义。我认为国祥用闰月晦，既合经传附前的义，又得远日伸情的旨。况且丧疑从重，古今所同，详细寻理例，认为这样允当。”

太常丞殷合议论说：“忌不可迁，保存终月。祥不必本月，崇尚远日。认为应该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闰月晦而祥。”

尚书右丞戴谧议论：“寻博士所上的祥事，是专门用吴商的议论。吴商的话，依据《公羊》何氏注及礼的远日。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春秋传》说：‘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这是丧服的大数，周月的正文。又说‘丧以月者数闰，以岁者不数闰’。这是有闰就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的常数，所以重周忌的正。练除的节，是丧礼的大；终身的哀，是忌日的意思。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的月，不可而移，所以缘情立制，变文示义。至于闰在丧表，三年的限已全，周忌的正已得，为什么在这里又延月呢？议论的人根据《左氏》的闰三月，《公羊》的无是月，《穀梁》的附月余日，来说明闰不是月数，都应该属前的证明。按推考分度，随以置闰，闰月所在，年中无常，要有系属，来名其所在。三月后叫做闰三月，闰三月不是三月。天无是月，不是常月。不是没有此月，所在无常。《穀梁》也说‘积分以成月’。经传的文，先儒旧说，都不说闰是余日不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三年之丧，礼所重，它的节文，不专一制。死在闰，丧者的变，祥除的事，没有本月，应有所附，以正所周。闰在三月后，附于三月，丧纪无违，顺序有节，合三传、三礼的意思。如果闰不是月数，都属以前，功服葬月，为什么数它？于葬则数，于祥则否，用舍二义，不知怎么安。凶事远日，说月中的远罢了；如果迁一月，当是远月，难道是远日的义吗！卜葬的远，不出于月，卜祥的远，却包闰，卜同远异，又不是所宜。按何休说‘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不是死月不得数，大较粗同。但那年没有闰，而以乙未为闰之日，考校经传，未之详耳。吴商采寻，便为正议，不也谬吗！闰在丧中，略而不计，祥除值闰，外而不取，重周忌。闰亡无正，推以附前，丧期不阙，顺序不悖，合礼变。”

郑袭责难范甯说：“以闰三月五日死的，应当以来年何月祥？何月为忌日？”答说：“叫做闰月的，以余分之日闰益月罢了，不是正月。不是正月，那么吉凶大事都不可用，所以天子不告朔，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既然不数，礼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应当以来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所谓忌日，是死者的日月罢了。现在以闰月，来年没有闰月，怎么会有忌日呢！应当以后岁闰月五日为忌，这是五年再有忌日。”责难说：“忌日的感，终身的戚，罔极的恩，不离一日。现在须后闰，那么三年的忌，不也太远吗！传称子卯不乐，叫做疾日。先儒以为甲子、乙卯。确实这样，自然应该以日辰为忌，遇到而感罢了。”

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论说：“闰不是正数，所以附前月为称。至于月，怎么能为一。臣请以宿度论它。闰所附月尽的晚上，难道还见吗？又闰的开始，岂不是始魄？由此说来，可不叫做两月吗！天无是月正数罢了，不是没有此月。如果用闰祥，就亏二十五月的大断，失周忌的正典，出于祥月，不是卜远日的意思。二三无据，义实致疑。我认为正周而除，于礼为允。”

会稽内史郤愔书信说：“省别书并诸议具。三礼证据，诚所未详，但恐祥忌异月，于理既为不安，又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毕，明文焕然。而闰在周内，合而不数的，那么闰正月遭艰，便应以十二月祥，于时则未及周年，于忌则时尚平吉。如果由天无是月，所以略而不计，那么凡在五服，都应包闰，具如足下所论。如果说情重则宜包，情轻故宜数，这是制由情，而未本于历数。如果本于历数，必天无是月，那么虽情有轻重，而含闰宜一。况且齐縗的制度，遇闰而包，降为大功，则数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数异制。以月为断的数闰，以年为断的除闰，推此而言，那么除数所由，大概以所遇为分断，非情本之所以。以后月为周的，所以是上之所论，以吉为忌，于理不通罢了。说闰在周后，将非其喻。至于凶事尚远，大概施于卜日祥葬，制无定期，所以不得即伸物情，务从其远罢了。如果理例坦然，义无疑昧，怎么能不循成制，而以过限为重。或者说闰是年中余分，所以宜计其正限，以补不足。现在再周无闰，就不补小月的限。闰在周后，便想以六十日为一月的，当以既已遇闰，便宜在尽其中月节罢了。月节的难，足下释之。况且节必在闰月之中，那么含月从节，就又进退致阙。”按郑玄说：“以月数者则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又射慈说：“三年、周丧，岁数没闰，三九月以下数闰。”

尚书仆射谢安等参详：“应该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是礼的明文。祥除必正周月。请依礼用七月晦，至尊释除缟素，俯就即吉。”诏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博士丘迈之议论：“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说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应该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说：“迈之的议不可准据。按晋代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都以闰之后月祥。应该以来年七月为祥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现在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孙休议论：“寻三礼，丧遇闰，岁数者没闰，闰在周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是四月之分，应该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按晋元、明二帝，都以闰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议论：“礼，正月存亲，所以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变，人情亦衰，所以有二祥之杀。那么祥忌都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没有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所以必须应该用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所以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也不异。如果用闰之后月，那么春夏永革，节候亦殊。纵使人以闰腊月亡者，如果用闰后月为祥忌，那么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岁的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的根本。譬如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这必不然。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也可知了。通关并用闰附于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于闰。况且祥忌异月，也不是礼意。”

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数闰月？为应以闰附正月？若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按杖周服十一月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否？”

左仆射王俭议论：“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穀梁》说‘积分而成月’。先儒都说三年周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闰，是年的余日，而月的异朔，所以吴商说‘含闰以正周，允协情理’。现在杖周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岁。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也以则之。又且求之名義，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现在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说此事之非周，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纵然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前准例，益复为疑。认为应该须五月晦才祥。这是国之大典，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责难王俭议论说：“厌屈之典，由于所尊夺情，所以祥缟备制，而年月不伸。现在以十一月而祥，从周可知。既计以月数，则应该数闰以成典。如果还含之，何以异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悬。积分余闰，历象所弘。计月的数闰，所以有余月，计年的包含，所以致盈积。据理从制，有何不可。”

王俭又答说：“含闰之义，通儒所难。但祥本应周，屈而不遂。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的归余，所以宜总而包之。周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伸，屈伸兼着，二途具举。经纪之旨，其在兹乎！如果使五月小祥，六月才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三月，这是十一月以象前周，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只写上月，起初不说闰，这又是附上的明义。郑、射、王、贺只说周则没闰，起初不再区别杖周的中祥，将谓不俟言了。成休甫说‘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明杖周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论说：“丧以闰施，功縗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现在虽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近。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王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褚渊起初虽议难，再经往返，未同王俭议。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内外。”诏可。

梁天监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说：“闰是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如果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后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武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武数闰月到府求仕。领军将军元珍上言：“按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刑五岁。”三公郎中崔鸿驳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说祥月下旬而禫，或说二十七月，各有其义，不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武居丧已二十六月，如果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果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又可以从事御职事。”元珍又上言：“龙武居丧二十六月，才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什么叫禫呢？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体，冒仕求荣，这是大尤，罪怎么舍！又省依王、杜，祥禫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想速除。”崔鸿又驳说：“按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尚或病诸。龙武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心，非贪荣求仕，而想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幸彼昧识，想加之罪，难道是遵礼敦风之致吗？正如郑义，武罪宜科。”

忌日的议论（子卯日附）○周、汉、大唐

周制，《檀弓》说：“忌日不乐。”说的是死日。说忌日不用举吉事。《祭义》说：“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说那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他的私。”忌日，亲亡日。叫做忌的，不用举他事，如有时间的禁。祥，善。志有所至，至于亲以此日亡，其哀心如丧时。“忌日必哀”。

汉翼奉上疏说：“北方之情，好行贪狼，申子主之。东方之情，怒行阴贼，亥卯主之。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二阴并行，所以王者忌子卯。”北方水，水生於申，盛於子。水性触地而行，触物而润，多所好，多所好则贪而无厌，所以为贪狼。东方木，木生於亥，盛於卯。木性受水气而生，贯地而出，所以为怒，而阴气贼害土，所以为阴贼。张晏说：“子卯相刑，所以为忌。”郑玄说：“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叫做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大唐武太后天册万岁中，建安王攸宜平定契丹回来，想以十二月入城，当时认为凯旋，应该有乐，既属先帝忌月，请备而不奏。王方庆议论说：“按礼经只有忌日而无忌月。如果有忌月，就有忌时、忌岁，更无理据。”具音乐篇。

纳后值忌月的议论（晋）

晋穆帝纳后值忌月，范汪与王彪之书信说：“寻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礼只说‘忌日不乐’，都没有忌月的话，不知是疑不？如果当疑于九月，建八月其间当下六礼，便为至逼，不复展，如此当伸至十月。忌不应以为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诸贤取定。”博士曹耽因为不见礼有忌月，学浅，不敢以所不见，便说无之。博士荀讷按：“礼只说：‘忌日不乐’，无忌月的文。所谓忌日，当是子卯。现在代所忌，更以周年日数，这似乎与古不同。”王洽说：“如果有忌月，当又有忌时、忌岁。辄共视礼无忌月，现在所据，正应当以礼经为明。”仆射周闵等说：“礼只有‘忌日不乐’，毫无忌月语。王者当仗经典，存远体，君举必书，动为代法。所以当如皇太后令旨，克此九月，宜以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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