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97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97
章节：卷097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97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九十七

礼五十七沿革五十七凶礼十九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父未殡而祖亡服议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变除附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居亲丧除旁亲服议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有祖丧而父亡服议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兼亲服议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

周代制度，曾子问：“同时有父母之丧怎么办？哪个先哪个后？”并，指父母或亲近的人同月死亡。孔子说：“下葬，先轻后重；祭奠，先重后轻，这是礼。从启殡到下葬不祭奠，不祭奠，是致力于应当下葬的人。送葬时不哀次。不哀次，是因为比在殡的人轻。返回下葬祭奠，然后向宾客辞别，于是办理葬事。向宾客辞别，是告诉将下葬启殡的日期。虞祭，先重后轻，这是礼。”

晋代杜元凯说：“如果父母同一天去世，下葬时，先母后父，都服斩衰。虞祭祔祭，先父后母，各服各自的丧服，事情完毕，返回服父服。如果父已下葬而母去世，就服母的丧服；到虞祭结束，返回服父服；练祭后，就服母的丧服；丧可除时就服父的丧服来除，完毕再服母的丧服。”

贺循说：“父丧服未满，又遭母丧，到父服应满的月份，都服祥祭的服装，如同除丧的礼，事情完毕，返回母的丧服。”

又荀讷答问说：“有人在天亮时毁庐作垩室，祭毕，居垩室见客。有人在庐前设位。认为现在可在庐前设位，穿练服，事毕，服母服居庐。”

庾氏问徐广说：“母丧已小祥而父亡，未下葬，到母丧十三月，应当伸服三年，还是因厌屈而祥祭呢？”回答说：“按贺循说：‘父未殡而祖亡，承嫡仍服周，这是不忍变父在。’所以自己用父在服母之礼，灵筵不得终三年。礼说：‘三年之丧既葬，乃为前丧练祥。’那么仍需后丧葬毕，才能为前丧变服练祥。”

宋庾蔚之说：“前丧已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仍应居庐。古人在庭阶受吊，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但自异于衰绖。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于是问刘表诸儒及泰始制，都说：‘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何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意谓立服之旨，都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也不可九月而除。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吗？由此知凡服都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晋宋

晋虞喜按：“贺循丧服记说：‘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则三年。这是指嫡子为父后者。父未殡服祖以周，因为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虞喜认为三礼无此条，大概是脱失。祖父正统，不是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假使祖为国君，己为嫡孙，祖殁己嗣，此受封于祖，祖之群臣服祖三年，而己为嫡孙，则服一周，齐衰送葬，斩杖无主，虽说尸在未忍，如大父何！”大父，祖父。

宋庾蔚之说：“礼说‘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所以君薨未敛，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按贺循所记，指大夫士。”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晋宋

晋韩伯为殷灵符问或人，答说：“昔亡伯丧未除，而祖母去世，从兄不废父丧主，而为祖母居庐。郤太尉来吊，不以为非礼。”

宋庾蔚之说：“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对的。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变除附○周晋宋

周代制度，闲传说：“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说所以易轻者之义。既虞卒哭，指齐衰可易斩服之节。轻者可施于卑，服齐衰之麻以包斩衰之葛，指男子带、妇人绖。重者宜主于尊，指男子之绖，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说包特，明于卑者可两施，而尊者不可贰。吴射慈说：“斩衰，既葬，衰裳六升，男子绖带悉易以葛。妇人易首绖以葛，腰带仍麻，但就五分去一分，杀小之。仍遭母及伯叔昆弟齐衰之丧，其为母，更以四升布为腰带，谓之包，说以包斩衰带；绖斩衰之葛绖，谓之重者，主于尊。妇人易首绖以麻，亦谓之包；带斩衰之麻带，谓之特。周丧既葬，服上服六升之衰裳，男子带上服之葛带，妇人绖上服之葛绖。”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齐衰周服之节。兼犹两。不言包特而言两者，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周以下固皆有。两者有麻有葛，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轻。服重者则易轻者。”服重者，指特之。则者，指男子与妇人。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其上服除，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吴射慈说：“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齐衰既葬，为母七升正服衰，八升绖带，悉葛。妇人首绖以葛，腰带仍麻，亦就五分去一，杀小之。又遭大功之丧，更制大功之丧衰裳，男子以麻为腰带，绖周之葛绖。妇人易首绖以麻，带周之葛带。大功既葬，亦服其功衰，男子妇人悉反着周丧既葬之绖带。”服问说：“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周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周之绖，服其功衰。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周既葬，差相似。绖周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为父既练，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其粗者。吴射慈说：“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周之丧，既葬，则带其故葛带，绖周之绖，服其功衰，指三年既练衰七升，男子首绖、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周丧，更制周衰裳，绖带悉麻。周丧既葬，为母衰七升，正服衰八升，义服衰九升，谓之功衰。男子带练之葛，绖周之麻，指既葬之麻。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大功之丧，服其功衰绖带如周。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周既葬之葛带，小于练之葛带。又当有绖，亦反服其故葛带，绖周之绖。差降之宜。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小功无变。无所变于大功齐斩之服，不用轻累重。无所变于大功以上之服。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有本，指大功以上。小功以下澡麻断本。闲传说：“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斩衰已练，男子除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绖独存，谓之单。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周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周之葛带，谓之重葛。吴射慈说：“既练，遭大功丧，麻葛重者既练，男子有葛带，妇人有葛绖，男子首绖，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大功之丧，亦更制衰裳，绖带皆麻，谓之重麻。大功既葬，还服练衰，男子带练之葛带，绖周之葛绖；其妇人绖其练葛绖，带周之葛带，谓之重葛。檀弓说‘妇人不葛带’，指齐斩之妇人。今此带周之葛带者，大功既葬，妇人得葛带。不服大功之葛带而带周之葛带者，斩衰既练，妇人除葛绖，大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若带大功之葛带，裁大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非绖带五分去一之差，故带周之葛带。周之葛带，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与练首绖差之宜。男子不绖大功葛绖而绖周之葛绖者，亦以非练带之差。”杂记说：“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指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练，除首绖腰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说练冠易麻，互言。唯杖屦不易，说其余皆易。屦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服问说：“既练，遇麻断本者，指小功以下。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虽无变，缘练无首绖，于有事则免绖如其伦。免无不绖，绖有不免。其无事则自若练服矣。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亦变易。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闲传说：“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易服指为后丧所变。杂记说：“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没犹竟。其除服指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说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此主指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乃为前丧行练祥祭。顈音苦迥反。

晋谢奉议说：“孝子处丧，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思所主无不在。曾子问：‘三年之丧可以吊吗？’孔子说：‘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大概以为彼兴哀，则不专于所重。而礼说‘卒哭既练，遭周大功之丧，皆随所服而变’。代行丧者，都从此制，窃有所恨。夫人子之道，天属之恩，可谓重矣。终身之忧，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练而为其极。以资于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夺私服之制，何况兼爱敬之重而更屈于支属！奔丧之礼，赴哭辄备其绖带，归于本宫，即反正服。于权宜兼通，庶可知无大过矣。”

宋崔凯说：“斩衰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着大功之冠及麻。麻指男子首绖，妇人腰绖。又易其故既练之葛以麻，指男子腰、妇人首。大功之丧，既葬卒哭，男子复其练冠，带周之葛带。男子首绖，妇人腰绖，皆言周者，斩衰练，男子除首，妇人除腰，今大功之丧既葬，首腰皆当有绖，大功既葬之葛绖，则小功之绖，大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丧，故皆绖周绖。”

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周宋

周代制度，服问说：“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指大功之亲为殇在缌小功者。闲传说：“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则兼服之。”此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小功以下则于上服皆无易。此言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主为大功之殇长中言。吴射慈说：“指大功之亲为殇在小功缌麻者，皆易练葛，着麻绖带，以终殇之月数，而反三年之葛。指若从父昆弟、绖、庶孙之长殇、中殇在小功，妇人为夫叔父之长殇在小功、中殇在缌麻者。此殇麻亦断本。变三年之葛者，正亲亲。下殇则不言，贱。”

宋庾蔚之说：“服问说‘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次说‘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方说‘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当是论周殇之大功。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郑玄当说周殇长中已自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于卒哭而变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能变上服之葛。闲传大明斩衰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别见，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辨。若如郑说，指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绖，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周魏晋

周代制度，檀弓说：“有殡，闻远兄弟之丧，有殡，父母之丧。远兄弟者，有兄弟亲而道远。哭于侧室。嫌哭殡。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近南者，为之变位。东为右，就主人位。同国则往哭之。”又说：“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亲骨肉。非兄弟，虽邻不往。”疏无亲。杂记说：“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明所哭者异。哭之为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指后日之哭。朝入奠于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

魏王肃说：“往哭而退，不待敛。”

郑记问说：“或言往哭，或言侧室，或言他室，不同为何？又杂记说：‘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如有服，服其服而往，虽缌必往。’也当服其服不？”王瓒答说：“檀弓言往哭，不言轻重，通三年当往。杂记斩衰言功衰乃服其服而往，则齐衰亦于功衰乃服其服。哭他室者，为外兄弟，明皆当先哭乃行。异国则不往。吴射慈说：“虽缌必往，亲骨肉。虽邻不往，疏无亲。”蜀谯周说：“礼，哭于门内之右，明为变位。后日之哭，既朝奠其殡，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

晋束皙问说：“有父母之丧，遭外缌麻丧，往奔不？”步熊答说：“不得。若外祖父母丧，非嫡子可往。若姑姊妹丧，嫡庶皆宜往奔。”

傅纯说：“礼，先重后轻，则轻服临之。轻服临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亲亲不可无服。及其还家复着重者，是轻情轻服已行故。今新死者在千里表，应服者以官役为限，奔临无由，乃以重包之。夫重服自前亡，非关新死，则新死无服。岂应服之亲，卒为无服，宜制新轻之衰，以当往临之服。若新亡除既了，则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后二丧，人情与服，两得济乎。或难说：‘服以礼为主，礼有往临之衰，而无便制之服。如便制轻衰，恐非礼。’答说：‘

礼是经通之制，而鲁筑王姬之馆于外，春秋以为得礼之变，明变反合礼者，亦经之所许。”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周晋

周代制度，杂记说：“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虽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缌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

晋贺循说：“虽有父母之丧，皆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服其除丧之服，如常除之节。小功以下则不除，转轻。降而为小功则除之。”

殷允有兄子丧，应除兄服，与徐邈书说：“其晨当着吉服除服不？当竟此日以吉服接客？当兄旧服见客邪？”又说：“礼说：‘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庾太尉大丧中除妻服，白帢对客终日。今斋服既同，且下流，益无嫌于变吉服。竟此一日，然后反丧服邪？”

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

晋羊祖延问说：“外生车骑妇，先遭车骑丧，斩衰服。后遭母丧，齐衰服。礼为两制，服有所变易邪？按曾子问‘君丧已殡，臣有父母丧，归家，殷事即往’。应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贺彦先即循。答说：“礼，女子适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传说‘不贰斩’。既不贰斩，则不得舍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国妃有车骑斩衰之服，宜以包母齐衰，无两服之义。唯初奔，当有母初丧之服，以明本亲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斩衰之服，此轻重之义。又礼，君不厌臣。君既殡，又有父母之丧，与君俱三年，故有归家之义。而犹云有君丧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虽君父两服，当其兼丧，以君衰为主，而不以己私服为重。”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晋宋

晋韩康伯问荀讷说：“有人奉其伯后，服制未除，复有本父丧，当复应还所生，两处作丧位不？若作垩室，今当服斩，先斩以居垩邪？”答说：“今身有所后重服，未练，虽有所生之丧，无所改易。既练则当服周，布冠帻，首绖，齐衰。先丧既练，已有垩室，唯当服周以居之，不复还本家作丧位。”韩重问：“既为人后，先服重制，岂当有改。然今要当有时还本，哭临其本亲，赴吊不设丧位，情为不安。可于本亲兄弟次作垩室归来处之不？”荀重答：“意谓身有所后重服，当不得复于本兄弟庐次作垩室，归可设哭位而已。”

宋庾蔚之说：“礼，齐衰斩衰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衰升数，从其粗者。若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已。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着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宋孟氏问说：“嗣子今为孟使君持重，光禄丧庭便无复主位，于礼云何？”周续之答：“礼无晓然之文，然意谓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丧，岂可阙三年正主邪！”又问：“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禄丧次，亲有庐邪？”又答：“礼之倚庐在东墙下，盖是寝苫枕块之处，非接宾位。谓寝息之所，宜在亲之殡宫。于光禄丧庭，若宾客馈奠，凡是有事，然后之丧所，已则还庐次。然今代皆以庐为接宾之位，位则二处，从礼之变，亦宜两设耶。”又问：“葬奠之礼，何先何后？”又答：“礼说‘父母之丧偕，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其葬服斩衰’。以例而推，光禄葬及奠虞皆宜先。于情则祖轻，于尊则义重。”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周后汉晋

周代制度，丧服小记说：“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说：“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吴商驳之说：“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说不得逾祖。又见成侍中说，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按：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说：‘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衰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晋宋

晋雷孝清问说：“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别开门，更立庐不？言称孤孙，为称孤子？”范宣说：“按礼应服后丧之服。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别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练日，则变除居垩室，事毕反后丧之服。礼无书疏称孤子孤孙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称孤孙，存传重之目。宜卒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

宋庾蔚之说：“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

宋何承天问说：“妇人夫先亡，无男，有女已出嫁。妇人亡后未周，宗从之家乃以儿继其后。今既更制庐杖，未知当及亡月一周便练，为取出后日为制服之始？”荀伯子答说：“出后晚异于闻丧晚税服。应以亡月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假使甲有妇及男女，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复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甲，景以为伯持周年服讫，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妇、女不合先景除服，何容持三周服邪！难者或疑若使甲服将除而景始出后，景便是服斩，旬日而除。意谓若服将讫，宜待除服方出后耳，不可使甲妇、女制四周服。”何重问：“出适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既吉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错深浅，岂称人情。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今问不待除者耳。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二条何者为安？”荀重答：“意谓出后未及练者，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若将服出后，宜延待服竟。至于去庐即练，綅缟从轻，此自降杀以渐，所谓送死有已，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又谓为人后者，在练则练，在綅则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谓此语不通。设使甲死，其妇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从远还，始闻丧，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周服，景以出后之故，更綅缟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是过。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凡出后晚，异知丧晚。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缘更居再周。若甲之妇女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凶素，此妇女无容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使妇女歌于内，而继子哭于外。谓应服其残月。”

司马操难：“为人后者尽礼于彼，致降于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义，岂以真假殊其事，早晚异其制哉！岂不父子之名定于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于辞亲之日，大义昭然，无厌夺之变。而使情节伸而有余，岁月屈于不足，未知轻重，将欲何附。论说：‘甲死，甲儿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之，景无缘为伯持周服毕，复更制二十五月服。’难说：‘景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以旁尊，服不逾齐，今为其子，礼穷于制，事乖义异，深浅殊绝，岂宜相蒙，共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亲，本服已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无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论说：‘甲妇女无缘持三周服，又不合先景除服。’难说：‘甲妇女二周终讫，何事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顾景。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免，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说：‘或疑甲服垂除，而景出后，景应服斩，旬日而除。意谓延待服除而出后耳。’难说：‘景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且夫堂阶绝构，丧位无主，行路凄怆，骨肉悼心，既为置后，宜及三年之内，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之徒过哉！’论说：‘甲死，妇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景以出后之故，更居綅缟，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复是过。’难说：‘乙之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暂居綅缟，旬日而除，则景于甲之丧，终阙征服。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处之于三年之地，而绝之于一日之哀，待吉之义，于此为踬。’论说：‘甲妇女无缘避出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妇女歌于内，继子哭于外。’难说：‘甲妇虽复衰麻去身，号咷辍响，然素服嫠居，与代长戚，夫何图于吉宅，何务于讴歌。’”

荀伯子答司马操：“难说：‘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答说：‘同所生者，指出后及所养耳，不指垂除而追责使同。设使所继者是绝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乎！故知及生则同，已死则异。若本服大功之亲，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难说：‘乙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制居綅缟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绝于一日之哀乎？’答说：‘谓景应先税周服毕，然后可出后耳。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景丁从绝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景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景居重，甲妇女平吉以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复三十年，而丁犹税服，景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使周公更生，不能违此言。’”

兼亲服议

南朝宋的庾蔚之曾说：“同一个人身上有内外两重亲属关系，论尊卑次序，应当以本族为正统，昭穆不能混乱；论丧服应当以亲属关系近的为先，亲爱亲属的情感不能埋没。比如有的人是族叔同时又是姨表弟，像这类情况都是如此。《礼》说：‘丈夫属于父辈，妻子就都按母辈对待；丈夫属于子辈，妻子就都按媳妇辈对待。’这是说本来没有亲属关系。如果本来就有外亲关系，就应当推究其尊卑亲疏的适当处理。外亲不涉及母辈媳妇辈的条例，不必嫌忌昭穆混乱，所以可以随其所亲近的人而为他服丧。如果外甥女成为自己的儿媳妇，就不用外甥的丧服，这是依从更亲近的亲属来服丧。外姊妹而成为兄弟的妻子，也应当用无服的制度，兄弟的妻子无服，是因为比有服的外亲更亲近。至于像从母而成为从父兄弟的儿子的媳妇，就不能用媳妇的礼节来对待她，因为外亲的亲属关系更近而且尊贵。其余都可以类推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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