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93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93
章节：卷093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93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九十三

礼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凶礼十五

王侯兄弟继统服议 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 未逾年君称议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 贵不降服议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 公子为其母服议（为妻附）

王侯兄弟继统服议（晋、东晋、宋）

晋武帝咸宁二年，安平穆王去世，没有子嗣，以同母弟敦上继献王之后，移文太常询问应当服何服。博士张靖回答，应当依照鲁僖公为闵公服三年之例。尚书符诘问张靖说：“穆王不把敦当作臣，敦不继承穆王，与闵公、僖公不同。”孙毓、宋昌议论，认为穆王没有到封国，敦没有在诸侯处做官，不应服三年。以义理处之，敦应当服本服，一周而除，为穆王主持丧祭三年完毕，然后吉祭献王。孙毓说：“礼，君主的子孙之所以把诸兄当作臣，是因为君临国家的缘故。礼又说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衰的，是说邻国的臣对邻国的君，有如同君主的义，所以如此。如今穆王既没有到封国，不把兄弟当作臣，敦没有在诸侯处做官，没有邻臣之义，与闵公、僖公不同，如同符旨所说。但丧事没有主人，敦既奉诏继承封国，承受重任主持丧事，掌管祭祀。记说：‘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说：‘谓死者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都应当服三年，这是有三年者，敦应当为他们主持大小两次祥祭。况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匆忙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国制未除，就不能以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

四年，陈留国上奏，燕公是王的父亲，王出继奉明帝祭祀，如今对王为从祖父。有司上奏：“应服周，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说：“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东晋穆帝时，东海国说哀王去世已过一年，嗣王才来，不再追服，群臣已经反吉，国妃也应当同除。诏说：“朝廷之所以从权制，是以王事夺之，不是为臣变礼。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认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如今若以丈夫宜夺王事，妇人可终本服，这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吗！”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上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去世，无嗣，求进次息为代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运去世，以次子辑拜代子。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不改于旧。今君存而代子去世，其嗣未育，不是舍孙之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嗣孙；若其未有，不容远搜轻属。承统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按春秋传云：‘代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代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也是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诏可。

大明四年，有司上奏陈留王曹虔嗣去世，以弟虔秀袭后，秀又去世。今依例应拜代子，未详应以秀长子铣为代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说应以铣为正嗣。太常丞陆澄议谓立锴。右丞徐爰说：“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代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去世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秀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代数而迁，岂容烝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按礼，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也不得援祭先王。征礼考事，虔嗣不应立后。铣本长息，宜还为虔秀代子。”诏如爰议。

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后汉）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说：“未逾年之君立庙否？春秋公羊说云：

未逾年，君有子则书葬立庙，无子则不书葬，恩无所录也。’左氏说云：‘臣之奉君，悉心尽恩，不得缘君父有子则为立庙，无子则废也。’或议曰，许君按：‘礼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君无子而不为立庙，是背义弃礼，罪之大者也。’”郑玄驳云：“未逾年君者，鲁子般、子恶是也。皆不称公，书卒弗谥，不成于君也。庙者，当序于昭穆，不成于君，则何庙之立？凡无庙者，为坛祭之。近汉诸幼少之帝，尚皆不庙祭而祭于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殇者十九向下，未逾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殇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见孝殇、孝冲、孝质皇帝，以幼弱在位未逾年，不列于庙，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庙典制也。”

未逾年君称议（汉、后汉）

汉白虎通云：“父在称代子，系于君也。父殁称子某者，屈于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逾年即位，所以继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故鲁僖公十二月乙巳薨于小寝，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所以名之为代子何？言代代不绝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称代子也？春秋传曰‘会王代子于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称太子，尚书传曰‘太子发升于舟’。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无自爵之义。童子当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国而命之，明王者不与童子为礼也。以春秋鲁成公幼少，与童子为礼者，诸侯会公不见经，以为鲁耻，明不与童子为礼。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谦不敢自专也。故诗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许力反’，谓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敛之后称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尚书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敛之后也。何以知不是后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钊，不言迎王也。既殡而即继体之位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见，则后君继体矣。故尚书曰‘王再拜兴对，乃受同’，明为继体君也。缘于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书曰‘王释冕反丧服’，吉冕服受同称王以接诸侯，明继体为王也。释冕反丧服，明未称王以统事也。不可旷年无君，故逾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记事矣，而未发号令也。何以知逾年即位改元也？春秋传曰‘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逾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统事，发号施令也’。尚书曰‘高宗谅闇三年’是也。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故三年除丧，乃即位统事，践阼为主，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也。故天子诸侯凡三年即位，终始之义乃备。”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诸侯未逾年出朝会与不？出会何称？春秋公羊说云：‘诸侯未逾年不出境，在国中称子，以王事出亦称子，非王事而出会同，安父位，不称子。郑伯伐许，未逾年，以本爵，讥不子也。’左氏说：‘诸侯未逾年，在国内称子，以王事出则称爵，诎于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郑伯伐许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辞王事，诸侯藩卫之臣，虽未逾年，以王事称爵是也。’”

郑玄驳云：“昔武王卒父，业既除丧，出至孟津之上，犹称太子者，是为孝也。今未除丧而出称爵，是与武王义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宋子即逾年君也，出与天子大夫会，是非王事而称子邪！”

“未逾年之君系父不？公羊说云：‘未逾年之君皆系于父，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是也。’左氏说：‘未逾年之君，未葬系于父，杀奚齐于次时，父未葬。虽未逾年，称子，成为君，不系于父，齐公子商人杀其君舍，父已葬。’按礼制，君丧未葬已葬，仪各有差，嗣君号称亦宜有差，左氏说是也。”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周、汉、魏、晋）

周制，诸侯绝旁周，卿大夫绝缌。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

魏制，县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适人降一等，当小功。

晋制，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亲绝周，而旁亲为之服斩；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不同于古，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周之制，而令旁亲服斩衰服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又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旁亲降一等，缌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议以为：“诸侯绝周，大夫绝缌，然则尊同，周以及缌，皆如本亲。丧服经：‘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绝之。诸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所不臣，绝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议。

又姜辑议安平王嗣孙薨诸王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代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礼以贵降贱，王侯绝周。以尊降卑，余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过大功。以嫡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则事异于周，故厌降之节，与周不同。缌犹不降，况其亲乎！既不以贵降，则余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绝周。而挚仲理驳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齐衰。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

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驳行之，自谓合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其比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

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于君，为其母、妻、昆弟练冠麻衰，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君余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曰：“丧服经不见大夫嫡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殁皆如国人。”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己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复降否？’答云：

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于父卒，则如国人也。’”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魏、晋）

魏田琼曰：“大夫女嫁于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夫人何缘独得服之。又大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于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于大夫者，亦降其族亲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适于士小功。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为士者，以尊降一等，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吴射慈曰：“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魏、晋）

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衰，此周代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于殷，引古征今耳。”

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后汉、东晋）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有妾母丧，得出朝会否？春秋公羊说：‘妾子为诸侯，不敢以妾母之丧，废事天子大国，出朝会，礼也。鲁宣公如齐，有妾母之丧，经书善之。’左氏说云：‘妾子为君，当尊其母，有三年之丧而出朝会，非礼也。故讥鲁宣公。’按礼，妾母无服，贵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废事尊者，礼也。即妾子为君，义如左氏。”郑玄驳云：“丧服缌麻，庶子为后，为其母。此义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鲁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归齐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为之三年，于礼为通乎！其服之间，出朝会无王事，与郑伯伐许何异！”

郑志赵商问云：“按许氏异义驳以为妾子为其母，依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按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玄答云：“春秋经所讥所善，皆于礼难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书之，当按礼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宁有善之文欤？”

薛公谋议曰：“按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卒，经书曰‘夫人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犹大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东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按江夏公卫崇，本由疏属，继开国之绪，近丧所生，复行重制，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公子为其母服议（为妻附○周）

周制，练冠麻，麻衣，縓缘，公子为其母。郑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为其母谓妾子也。麻，缌麻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衣之黄里縓缘’。诸侯之子厌于父，不得为其母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练，虽重，以在周外，非复正服，故可著，亦名为本重也。”为妻亦同。马融曰：“天子诸侯之庶子为其妻。轻，故縓冠葛带。”皆既葬而除之。马融曰：“不见日月者，既葬而除之，无日月数也。”郑玄曰：“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为服，子亦不敢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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