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50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50
章节：卷050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50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五十

礼十沿革十吉礼九

祫禘下 功臣配享

祫禘下

宋制，殷祭都在除服吉祭之后举行。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上奏傅亮的建议，暂行的制度除服吉祭，圣朝应当如此。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举行殷祀，十三日举行烝礼。太学博士徐道娱建议说：“按照祫禘之礼，三年一次，五年两次。在四时之中，是合礼的。周礼仲冬举行烝享，月令季秋尝稻。晋国在春烝于曲沃，齐国十月尝祭太公，这都是孟仲区分不共同举行的明文。推寻殷烝祭祀重要，祭荐之礼较轻，轻的尚且不同月，重的难道反而相同？而且祭祀不宜频繁，频繁就亵渎，如今隔旬频频享祭，在礼上就烦琐。”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有司上奏：依照旧令，今年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义参议：“依照永初三年先例，须在再周之外殷祭。推寻祭再周，来年二月三月，若以四月殷祭，则仍在禫服之内。”下交礼官议定。国子助教苏玮生建议：“按礼，三年丧毕，然后祫祭于太祖。又说‘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而且不禫就祭，被春秋讥讽。求之古礼，丧服未终，本无祼享之义。自汉文帝以来，一概听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都行吉礼。”太学博士徐宏讥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仍服缟素，不算纯吉，不容以祭。说来年四月，不宜便殷祭，十月则可以。”太常丞朱膺之建议：“虞礼说：‘中月而禫。这个月吉祭，犹未配。’说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月，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推此，未禫不得祭。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注说：‘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按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郑玄说：‘禘以孟夏，祫以孟秋。’如今相承用十月，如徐宏所上公羊之文，也是以鲁闵因纪制罢了，何必完全允许素冠。可吉禘。”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建议说‘权制即吉，圣代宜耳。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说徐宏、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祀为允。”诏可。大明七年二月，有司上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用孟秋。领军长史周景远建议：“按礼记说‘天子祫禘祫尝祫烝’，则夏秋冬皆殷。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建议‘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又说‘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祀’。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时虽不从徐乾议，而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年四月未得殷祀，迁用孟秋，于礼无违。”诏可。

梁武帝初，用谢广议，三年一禘，五年一祫，称为殷祭。禘以夏，祫以冬。

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三年诏：“郑玄说：‘天子祭圆丘曰禘，祭宗庙大祭亦曰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则毁庙群庙之主于太祖庙，合而祭之。禘则增及百官配食者，审谛而祭之。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明年而禘。圆丘、宗庙大祭俱称禘，祭有两禘明也。’王肃又说：‘天子诸侯皆禘于宗庙，非祭天之祭。郊祀后稷不称禘，宗庙称禘。禘祫一名也，合祭故称祫，禘而审谛之故称禘，非两祭之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总而互举，故称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断可知矣。’诸儒之说，大略如是。公卿可议其是非。”

尚书游明根说：“郑氏之义，禘是大祭之名。大祭圆丘称禘的，是审谛五精星辰；大祭宗庙称禘的，是审谛其昭穆、百官。圆丘常合不言祫，宗庙时合故言祫。那么宗庙祫禘并行，圆丘一禘而已。宜于宗庙俱行禘祫之礼。二礼不同，故名殊。依礼，春废祫，特礿，于禘则祫禘，于尝于烝则祫尝祫烝，不废三时，三时皆行禘祫之礼。”

中书监高闾又说：“禘祭圆丘与郑义相同的，以为有虞禘黄帝，黄帝不是虞在庙之帝，不在庙，不是圆丘是什么？又大传说禘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论语称‘禘自既灌以往’，尔雅称‘禘，大祭也’。诸侯无禘。礼唯夏祭称禘，又非宗庙之禘。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圆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于宗庙，因先有祫，遂生两名。其宗庙禘祫之祭，据王氏之义，祫而禘，禘止于一时，一时者，祭不欲数。一岁三禘，愚以为过数。”

诏说：“明根、闾等，据二家之义，论禘祫详矣。至于事取折衷，犹有未允。闾以禘祫为名，义同王氏，禘祭圆丘，事与郑同。无所间然。明根与郑氏同，两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称。俱据二义，一时禘祫，而阙二时之礼，事有难从。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庙，数尽则毁，藏主于太祖之庙，三年而祫祭之。代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祫，以申追远之情。禘祫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毁庙三年一祫，又有不尽四时，于礼为阙。七庙四时常祭，祫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于情为简。王以禘祫为一祭，王义为长；郑以圆丘为禘，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今互取郑、王二义。禘祫并为一祭，从王；禘是祭圆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若以数则黩，五年一禘，改祫从禘。五年一禘，则四时尽禘，以称今情。禘则依礼文，先禘而后时祭。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秘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有司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祫。王肃以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祫祭。虽各异义，至于丧毕之祫，明年之禘，其义一焉。请取郑舍王，禫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祫。六室神祏，升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禘群庙。自兹以后，五年为常。又古之祭法，时祫并行，天子先祫后时，诸侯先时后祫。此于古为当，在今则烦。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适时之制，圣人弗违。当祫之月，宜减时祭。”从之。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孝明即位。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祫祭于太祖。太常卿崔亮上言说：“今宣武皇帝主虽入庙，然烝尝时祭，犹别寝室，至于殷祫，宜存古典。按礼，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庙。又按杜元凯说：‘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禘。’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时行事，而犹未禘。王肃以为今除即吉，故特时祭，至于禘祫，宜存古礼。高堂隆如肃议，于是停不殷祭。又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二年七月祫于太祖，三年春禘于群庙，亦三年乃祫。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祫祭应停，宜待年终而后祫禘。”从之。

大唐前上元三年，有司祫享于太祖庙。时议者以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传说“五年而再殷祭”，两义互文，莫能决断。太学博士史玄璨建议说：“按礼记正义引郑玄禘祫志说：‘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庙。公羊传说：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丧毕，新君二年当祫，明年春禘于群庙。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则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则六年当祫，八年当禘。又昭公十年，齐归薨，至十三年丧毕当祫，为平丘之会，冬，公如晋。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传说‘有事于武宫’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宫’是也。如上所云，则禘后隔三年祫，祫后隔二年禘。此则有合礼经，不违传义。”自此禘祫之祭，依璨议。

开元六年秋，睿宗皇帝丧毕，祫享于太庙。自后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计年，不相通数。至二十七年，凡经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讫，冬又当祫。太常议说：

禘祫二礼，俱为殷祭，祫谓合食祖庙，禘谓谛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亲之孝，事异常享，有时行之。而祭不欲数，数则黩；亦不欲疏，疏则怠。故王者法诸天道，制祀典焉。烝尝象时，禘祫如闰。五岁再闰，天道大成，宗庙法之，再为殷祭者也。谨按礼记王制、郑玄注周官宗伯，并说“国君嗣位，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汉魏故事，贞观以后，并用此礼，以为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再闰，天道大备故也。此则五年再殷，通计其数，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庙禘祫，各自数年，两岐俱下，不相通计。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禘之后，并为再祫，或五年之内，骤有三殷。法天象闰之期，既违其度；五岁再殷之制，数又不同。求之礼文，颇为乖失。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归，稽古之礼，若兹昭著。禘祫二祭，通计明矣。今请以开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复始。

又禘祫之说，非唯一家，五岁再殷之文，既相师矣，法天象闰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后置祫，或近或远，盈缩之度，有二法焉：郑玄、高堂隆则先三而后二；徐邈之议，则先二而后三。谨按郑氏所序先三之法，约三祫五禘之文，以为甲年既禘，丁年当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复始，以此相承。祫后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后去祫，四十二月而遥，分析不均，粗于算矣。假如攻乎异端，置祫于秋，则三十九月为前，二十一月为后，虽小有愈，其间尚偏。窃据本文，皆云象闰，二闰相去，则平分矣，两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举全数，二周有半，实枕三年，于此置祫，不违文矣，何必拘滞隔三正乎？盖千虑一失，通儒之蔽。徐氏之议，有异于是，研核周审，最为凭准。以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己年夏禘，辛年冬祫，有象闰法，毫厘不偏。三年一祫之礼，既无乖越；五岁再殷之制，疏数又均。校之诸儒，义实长矣。今请依据以定二殷，先推祭月，周而复始。

时皆以其议为允。

十七年四月十日，禘享太庙九室，命有司摄行礼。初，唐礼，祫，序昭穆；禘各于其室。时礼官太常卿韦縚等上奏说：“准古礼，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其义合聚昭穆，定次序。又孔安国、王肃等先儒皆以为序昭穆。唯郑玄说‘禘，各于其室’。若如郑旨，即与常享不异，恐郑说谬于周经。请依古礼、王肃等议，序列昭穆。”

天宝八载闰六月五日，赦文：“禘祫之礼，以存序位，质文之变，盖取随时。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重熙累盛，既锡无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易之典。自今以后，每禘祫并于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玄宗，下以尽虔恭之诚，无违至道。比来每缘禘祫，则时享暂停，事虽适于从宜，礼或亏于必备。以后每缘禘祫，其常享无废，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建中二年九月，太常博士陈京上疏说：“今年十月，祫享太庙，并合享迁庙献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义，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则太祖之位，在西而东向，其下子孙，昭穆相对，南北为别，无毁庙迁主不享之文。征是礼也，自于周室，而国朝祀典，当与周异。周以后稷配天，为始封之祖，而下乃立六庙。庙毁主迁，皆在太祖之后。禘祫之时，无先于太祖者，故太祖东向之位，全其尊而不疑。然今年十月祫飨太庙，伏请据魏晋旧制为比，则构筑别庙。东晋以征西等四府君为别庙，至禘祫之时，则于太庙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别庙登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以序其亲。伏以国家若用此义，则宜别为献祖、懿祖立庙，禘祫祭之以重其亲，则太祖于太庙遂居东向以全尊。伏以德明、兴圣二皇帝，曩既立庙，至禘祫之时，常用享礼，今别庙之制，便就兴圣庙藏祔为宜。”敕下尚书省集百僚议。

礼仪使太子少师颜真卿议说：“伏以太祖景皇帝以受命始封之功，处百代不迁之庙，配天崇享，是极尊严。且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缘齿族之礼，广尊先之道，此实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请依晋蔡谟等议，奉献祖神主居东面之位，自懿祖、太祖洎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

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上奏说：“禘祫之礼，殷周以迁庙皆出太祖之后，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汉高受命，无始封祖，以高皇帝为太祖。太上皇，高帝之父，立庙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为尊于太祖故也。魏武创业，文帝受命，亦即以武帝为太祖。其高皇、太皇、处士君等，并为属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晋宣创业，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为太祖。其征西、颍川等四府君，亦为属尊，不在昭穆之列。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实为太祖。中间代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内，故皇家太庙，唯有六室。其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于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著在礼志，可举而行。开元中，加置九庙，献、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尊。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征诸故实，深所未安。请下百僚佥议。”

八年正月，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议：

按王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而七。”周制也。七者，太祖、文王及武王之祧，与亲庙四也。太祖，后稷也。殷则六庙也，契及汤与二昭二穆也。夏则五庙，无太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晋朝博士孙钦议说：“王者受命太祖及诸侯始封之君，其以前神主，据以上数，过五代即毁其庙，禘祫不复及也。禘祫所及者，谓受命太祖之后，迭毁主升藏于二祧者。虽百代，禘祫及之。”伏以献、懿二祖，则太祖以前亲尽之主也。据三代以降之制，则禘祫不及矣。代祖神主，则太祖以下毁庙之主也，则公羊传所谓“已毁庙之主，陈于太祖”者是也。谨按：汉元帝下诏，议罢郡国庙及亲尽之祖，丞相韦玄成议太上、孝惠庙，皆亲尽宜毁，太上庙主宜瘗北园，孝惠神主迁于太祖庙。奏可。太上，则太祖以前之主，瘗北园，禘祫不及故也，则今献、懿二祖之比也。孝惠迁于太祖庙，明太祖以下子孙，则禘祫所及，则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自魏晋及宋齐陈隋相承，始受命之君皆立六庙，虚太祖之位。自太祖之后，至七代君，则太祖当东向位，乃成七庙。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则迁处士主置于园邑，岁时使令丞奉荐，代数犹近故也。至东晋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迁入西除，名之曰祧，以准远庙。至康帝崩，穆帝立，于是京兆迁入西除，同谓之祧，如前之礼，并禘祫不及。

国朝始飨四庙，宣、光并太祖、代祖神主祔于庙。至贞观九年，将祔高祖于太庙，朱子奢请准礼立七庙，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太祖，依晋宋以来故事，虚其位，待递迁方处之东向位。于是始祔弘农府君及高祖为六室，虚太祖之位而行禘祫。至二十三年，太宗祔庙，弘农府君乃藏于西夹室。文明元年，高宗祔庙，始迁宣皇帝于西夹室。开元十年，玄宗特立九庙，于是追尊宣皇帝为献祖，复列于正室，光皇帝为懿祖，以备九室。禘祫犹虚太祖之位。祝文于三祖不称臣，明全庙数而已。至德二载克复后，新作九庙神主，遂不造弘农府君神主，明禘祫不及故也。至宝应三年，祔玄宗、肃宗于庙，迁献、懿二祖于西夹室，始以太祖当东向位次，献、懿二祖为是太祖以前亲尽神主，准礼禘祫不及，凡十八年。

至建中二年十月，将祫飨，礼仪使颜真卿状奏：合出献、懿二祖神主行事，其布位次第及东面尊位，请准东晋蔡谟等议为定。遂以献祖当东向，以懿祖于昭位南向，以太祖于穆位北向，以次左昭右穆，陈列行事。且蔡谟当时虽有其议，事竟不行，而我唐庙祧，岂可为准？臣嵘等伏以尝禘郊社，尊无二上，瘗毁迁藏，礼有义断。献、懿已为亲尽之主，太祖以当东向之尊，一朝改移，实非典故。请宜复先朝故事，献、懿神主藏于西夹室，以类祭法所谓“远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则祭，无祷则止”。太祖既昭配天地，位当东向之尊。庶上守贞观之首制，中奉开元之成规，下遵宝应之严式，符合经义，不失旧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议说：

天子受命之君，诸侯始封之祖，皆为太祖。故虽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祖也。故太祖以下，亲尽而毁。洎秦灭学，汉不及礼，不列昭穆，不建迭毁。晋既失之，宋又因之。于是有违王庙之制，于是有虚太祖之位。不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毁，非所以示人有杀也；违王庙之制，非所以示人有别也；虚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此礼之所由废也。谨按：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今献祖祧也，懿祖亦祧也，唐未受命，犹士礼也。是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礼祭之，不敢以太祖之位易之。今而易之，无乃乱先王之序乎？昔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汉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唐有天下，追王献、懿二祖以天子之礼，及其祭也，亲尽而毁之。则不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礼有先公之祧，先王之祧。先公之迁主，藏乎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之迁主，藏之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异庙也。今献祖以下之祧，犹先公也；太祖以下之祧，犹先王也。请筑别庙以居二祖，则行周之礼，复古之道。故汉之礼，因于周也；魏之礼，因于汉也；隋之礼，因于魏也。皆立三庙，有二祧。又立私庙四于南阳，亦后汉制也。为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亲，故私庙所以尊本宗也，太庙所以尊正统也。虽古今异时，文质异礼，而知礼之情与问礼之本者，莫不通其变，酌而行之。故上致其崇，则太祖属尊乎上矣；下尽其杀，则祧主亲尽于下矣；中处其中，则王者主祧于中矣。

工部郎中张荐等议说：“昔殷周以稷、契始封，为不迁之祖，其毁庙之主，皆稷、契之后，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如夏后氏以禹始封，遂为不迁之祖。故夏五庙，禹与二昭二穆而已。此则鲧之亲尽，其主已迁。左氏既称‘禹不先鲧’，足明迁庙之主，虽属尊于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又据晋、宋、齐、梁、北齐、周、隋史，其太祖以上，并同禘祫，未尝限断迁毁之主。伏以南北八代，非无硕学巨儒，宗庙大事，议必精博，验于史册，其礼佥同。又详魏晋宋齐梁北齐周隋故事，及贞观、显庆、开元礼所述，禘祫并虚东向。既行之已久，实群情所安。且太祖处清庙第一之室，其神主虽百代不迁，永歆烝尝，上配天地，位于郊庙，无不正矣。若至禘祫之时，暂居昭穆之列，屈己申孝，以奉祖祢，岂非伯禹烝烝敬鲧之道欤？亦是魏晋及周隋之太祖，不敢以卑厌尊之义也。议者或欲迁二祖于兴圣庙，及请别筑室，至禘祫年飨之。夫祫，合也。此乃分食，殊乖礼意。又欲藏于西夹室，永不及祀，无异汉代瘗园，尤为不可。辄敢征据正经，考论旧史，请奉献、懿二祖与太祖并从昭穆之位，而虚东向。”

司勋员外郎裴枢议说：“礼之必立宗子者，盖为收是族人，东向之主，亦由是也。若祔于远庙，无乃中间有一闲，等上不伦。西位常虚，则太祖永厌于昭穆；异庙别祭，则祫享何主乎合食？永閟比于姜嫄，则推祥禖而无事。礼说：‘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由是言之，太祖之上复有追尊之祖，则亲亲尊祖之义，无乃乖乎？太庙之外，轻置别祭之庙，则宗庙无乃不严，社稷无乃不重乎？且汉丞相韦玄成请瘗于园，晋征士虞喜请瘗于庙两阶之间。喜又引左氏说，古者先王日祭于祖考，月祀于曾高，时享及二祧，岁祫及坛墠，终禘及郊宗石室。是为郊宗之上，复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但当时议所处石室，未有准的。喜请于夹室中。愚以为石室可据，所以处之之道未安。何者？夹室谓居太祖之下毁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未有卑处正位，尊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协。今若建石室于园寝，迁神主以永安，采汉晋之旧章，依禘祫之一祭，修古礼之残缺，为国朝之典故，庶乎春秋变之正礼，动也中者焉。”

京兆府同官县尉仲子陵议说：“今儒者乃援‘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之语，欲令已祧献祖，权居东向，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凡左氏‘不先食’之言，且以正文公之逆祀，儒者安知非夏氏庙数未足之时，而言禹不先鲧乎！且汉之禘祫，盖不足征。魏晋已还，太祖皆近。是太祖之上，皆有迁主。历代所疑，或引閟宫之诗而永閟，或因虞主之义而瘗园，或缘远庙为祧以筑宫，或言太祖实卑而虚位。唯东晋蔡谟凭左氏‘不先食’以为说，欲令征西东向。均之数者，此最不安。且蔡谟此议，非晋所行。前有司不本谟改筑之言，取‘征西东向’之一句为万代法，此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瘗园，则臣子之心有所不安；权虚正位，则太祖之尊无时而定。则别筑一事，义差可安。且兴圣之于献祖，乃曾祖也，昭穆有序，飨祀以时。伏请奉献、懿二祖迁祔于德明、兴圣庙，此其大顺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别庙，是分食也，何合之为？臣以为德明、兴圣二庙，每禘祫之年，亦皆飨荐，是以分食，奚疑于二祖乎？”

左司郎中陆淳上奏说：“臣窃寻七年百僚所议，考其意有四：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于园寝，四曰祔于兴圣。藏诸夹室，是无飨献之期，异乎周人藏于二祧之义，礼不可行也。置之别庙，始于魏明之说，礼经实无其文。晋义熙九年，虽立此议，以后亦无行者。迁于园寝，是乱宗庙之仪，既无所凭，殊乖礼意，事不足征也。唯有祔于兴圣之庙，禘祫之岁乃一祭之，庶乎合于礼者之体，而得变之正也。”

功臣配享

殷盘庚说：“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

周制，夏官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赏地，赏田。在远郊之内，属六乡焉。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民功曰庸，法施于人，若后稷。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治功曰力，制法成理，若咎繇。战功曰多。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司马法说“尚多前虏”，谓胜敌功多。凡有功者，铭书于王之太常，祭于大烝，司勋诏之。铭之言名，生则书于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死则于烝先王祭之。诏谓告其神以辞，若盘庚告其卿大夫说“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大功司勋藏其贰。贰犹副也。功书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赏。

汉制，祭功臣于庭。生时侍宴于堂，死则降在庭位，与士庶为列。

魏高堂隆议说：“按先典，祭祀之礼，皆依生前尊卑之叙，以为位次。功臣配食于先王，象生时侍宴。宴礼，大夫以上皆升堂，以下则位于庭，其余则与君同牢，至于俎豆荐羞，唯君备。公降于君，卿大夫降于公，士降于大夫。使功臣配食于烝祭，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勋，以劝嗣臣也。议者欲从汉氏祭之于庭，此为贬损，非宠异之谓也。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凡牲体，前贵后贱。今使配食者因君之牢，以贵贱为俎，庶合事宜。周志说：‘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共用谓之勇。’共用，死国用。言有勇而无义，死不登堂而配食。此即配食之义，位在堂之明审也。下为北面三公朝立之位耳，宴则脱屦升堂，不在庭也。凡献爵，有十二、九、七、五、三之差，君礼大夫三献，太祝令进三爵于配食者可也。”

晋散骑常侍任茂议：“按魏功臣配食之礼，叙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于一代，或传之于百代。盖社稷五祀，所谓传之于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谷，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昔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若四叙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于当代祀之，不祭于异代也。然则伊尹于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于周之清庙矣。今之功臣，论其勋绩，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于主也，今主迁庙，臣宜从飨。”大司马石苞等议，魏氏代功臣，宜归之陈留国，使修常祀，允合事理。

梁武帝初年，何佟之提议说：“禘祭在夏季之初举行，万物都还没有长成，所以是小祫。在冬季举行，万物都已长成，那礼仪就盛大。近代的禘祭和祫祭，都同时祭及功臣，有违古典。请求只在祫祭时，才祭及功臣。”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大唐贞观十六年，有关官员说：按照礼制，祫祭时，功臣在庙庭配享；禘祭时则不配享。依照令文，禘祭和祫祭之日，功臣都能配享。请求召集礼官学士等讨论。太常卿韦挺等人议论说：“古代臣子有大功享有俸禄，他们的子孙遵循礼制，洁净的黍稷丰盛，礿、祠、烝、尝四季祭祀不停，国家举行大祫时，又得以配享。这是为了昭明他们的功勋，尊崇他们的德行，以劝勉继承的臣子。至于禘祭和四季常祭，功臣都不应配享。所以《周礼》中六功之官，都只配享大烝而已。先儒都认为大烝就是祫祭。梁初误让功臣配享禘祭，左丞何佟之驳议，武帝允准并依从执行。下至周、齐，都遵循这个道理。私下认为五年再次举行殷祭，合于天道的大小，小祭则人臣不参与，大祭则兼及有功之臣。礼制禘祭不配享功臣，确实可以说礼不可改易。”皇帝听从了。其仪式详见《开元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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