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166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166
章节：卷166

## 本章概览

《通典》卷166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四

杂议上 虞 周 秦 汉 后汉 晋 东晋

《虞书》说：“帝对皋陶说：你担任士官，要明白五种刑罚，用来辅助五种教化。期望你治理好。弼，是辅助。期，是相当。赞叹他能用刑罚辅助教化，合于治理的根本。刑罚期望达到不用刑罚，人们合于中道，这是你的功劳，勉励啊！”虽然有时施行刑罚，用杀戮来制止杀戮，最终没有人犯法。刑罚期望无所施行，人们都合于大中之道，这是你的功劳，勉励啊。

周朝制度：用八种议罪来附于国家法律，附加刑罚。辟，是法。丽，是附。易说：“日月附丽于天。”第一叫议亲之辟，如同现在宗室有罪先请示。第二叫议故，不遗忘故旧，那么百姓不偷薄。第三叫议贤，如同现在廉洁的官吏有罪，先请示。贤，指有德行的人。第四叫议能，能，指有道艺的人。传说：“谋划而很少有过错，惠教训导不倦的，叔向有这些。是国家的稳固。宽宥他来劝勉有才能的人。”第五叫议功，指有大勋力立功的人。第六叫议贵，如同现在官吏墨绶，有罪先请示。第七叫议勤，指憔悴地事奉国家。第八叫议宾。指所不臣服的人，三恪二代的后代。用两造禁止百姓诉讼，入束矢于朝廷，然后审理。争财叫讼。两至，使入束矢，才治理。不至，不入束矢，就是自己服罪不直。诗说：“其直如矢。”古时一弓百矢。《礼记》说：“刑人不在君侧。公族有死罪，就在甸人处磬，不在市朝，是隐讳。甸人，掌郊野的官。悬缢杀叫磬。而没有宫刑。其刑罪，即纤剸，也告于甸人。纤读曰歼。歼，刺。剸，割。都用刀锯割刺。告读曰鞫。刑肃而俗弊，那么人不归。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大戴礼》说：“刑法，是御人的衔勒；吏，是辔；刑，是筴；天子，是御者；内史、太史，是左右手。古时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在路上遇到，不与他说话。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想让他生的缘故。”又说：“刑不上大夫，古时大夫有犯不廉污秽的，就说‘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的，就说‘帷薄不修’；罔上不忠的，就说‘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的，就说‘下官不职’；干国之纪的，就说‘行事不请’。这五种，大夫定罪名了，不忍斥然正呼。所以大夫之罪，在五刑之域的，闻有谴发，就白冠氂缨，盘水加剑，到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其有大罪的，闻命就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捽，才忽反。说：‘子大夫自取之耳！我遇你有礼了。’这叫‘刑不上大夫’。”

东周末季，王道渐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铸刑法于鼎。晋叔向非难他，曰：遗其书以非之。“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李奇曰：“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一成之刑著于鼎也。”颜师古曰：“虞舜则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周礼则三典五刑，以诘邦国。非不预设，但不宣露使人知之。”惧民之有争心，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闲，防。纠，举。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其从教之心。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民于是乎可任使，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辟，法。为，治。权移于法，故人不畏上，因危文以生诈妄，徼幸而成巧，则弗可治。今吾子制三辟，铸刑书，孟康曰：“谓夏、殷、周乱政所制三辟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师古曰：“靖，安。一曰治。”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取证于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喻微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滋，益。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言虽非长久之法，且救当时之弊。

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美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安国注曰：“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于象魏，使万人观之，浃日而敛。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不若删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悬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发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于晋、楚，法弛民怠，政隳俗讹，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甿。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欤！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陈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研寻反复，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晏婴、张趯，讥议则别，先儒注释，亦已昌言。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或曰，按孔祭酒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则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浅，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按孔议附会叔向之书，前已论之矣。又按左传，晋赵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文公又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人在鼎矣，何以尊贵？注云：“弃礼征书，故不尊贵。”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晋国之乱制也。”

又议曰：夫经籍指归，诚要疏议，固当解释本文，岂可徒为臆说。详左氏载夫子所议，令守晋国旧法，范宣子所为非善政也，故录本传以证之。佑诚懵学，辄议前贤。傥遇精鉴达识，庶几要终原始，幸详鄙见，窃俟知音。

秦孝公纳卫鞅言，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代；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人。愚者闇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人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人，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人立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人安。”卫鞅曰：“龙之所言，时俗之言也。常人安于习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业。法古无过，循礼不邪。”卫鞅曰：“治代不一道，便国不必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竟变法令。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宣帝自在闾阎，知刑法不一。于是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员四人。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矣。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尉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治其末，政衰听倦，则廷平招权而为乱首矣。”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菑令，后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后母，循不遣。后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駮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间杂。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后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賕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戮近臣于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杜，塞。桀黠无所畏忌，万众讙哗，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式，车前横木。君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遂，成。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源不可长也。浸，近。伤戮大臣，有所逼近。浸字或作侵，犯也。其义两通。长音竹两反。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駮议曰：

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诋欺成罪。诋，毁，丁礼反。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之疻痏。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疻音移。痏音鮪。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于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其手足。措，置。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音集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受其财。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死罪一等，徙燉煌。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也。明有所讫也。讫，止。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解，免。请论。”廷尉孔光駮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惩，创止。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班固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代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余。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于天下，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悽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云：“伯夷降典，哲人惟刑。”言伯夷下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隄之防溢水也。今隄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桀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盛物。奸有所隐，则狃而寖广矣。狃，串习。寖，渐。狃音女九反。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省，谓减除之。绝于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凡此五疾，狱刑所以蕃也。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后汉章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三年，旱，长水校尉贾宗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故招致灾旱。帝下公卿议。陈宠议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易通卦验曰：

十一月广莫风至，兰、射干生。”月令：“仲冬，芸生，荔挺出，一阳始生。”天以为正，周以为春。正，春，皆始。十一月万物微而未著，天以为正，周以为岁首。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二月二阳爻生，雁北向，阳气上通，诸生皆动，萌芽。月令：“季冬，雉雊鸡乳。”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今正月也，天子迎春东郊，阴阳交合，万物皆出于地，人始初见，故曰“人以为正”。月令：

孟春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蟲始振。”三微成著，以通三统。统者，统一岁之事。王者三正递用，周环无穷，故曰通三统。三礼义宗曰：“三微，三正也。十一月阳气始施，万物动于黄泉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阳气。故周以天正为岁，色尚赤，夜半为朔。十二月万物始芽，色白。白者阴气。故殷以地正为岁，色尚白，鸡鸣为朔。十三月万物始达，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业。夏以人正为岁，色尚黑，平旦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以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乾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体成。”当此之时，天地交，万物通。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按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狱刑，无留罪。今言孟冬，未详。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

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月令：“仲冬，君子齐戒，身欲宁，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若以行大刑，不可谓宁静也。议者或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汉兴，萧何草律，季秋论囚，论，决。但避立春之月，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帝纳之，遂不复改。

时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禁科以防其源。诏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故破矩为圆，斲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求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耻，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止，为弊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自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和帝即位，尚书张敏上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谬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瞻顾，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惟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人为非。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使人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惟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荣即为异。王者体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广令评议，天下幸甚。”从之。

晋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谏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先王知其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天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视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斜十五处。或是始瓦时斜，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复兴刑狱。

昔汉时有盗高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张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按劾难测，骚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墉之内，火即已灭，主者便责尚书不即按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辈，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复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体。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毕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职思其忧。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意，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出法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人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旁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奉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曰：“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且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臣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议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已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应复出法驳按，随以事闻也。”

东晋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疋，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云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郎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于此而弛。”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唯特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间，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从之。

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 标签

- 通典
- 卷166
- 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book-fe8286cbc6177697e10b3462a3278077/volume-a1a01de04efa4a17b238f984fd1e1dfb/zhws-1495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