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80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80
章节：卷080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80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八十

礼四十 沿革四十 凶礼二

总论丧期 奔大丧 奔山陵附

未逾年天子崩诸侯薨议 天子为继兄弟统制服议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议

天子为皇后父母服议 皇后为父服附

总论丧期

《易》说“古时候丧期没有固定月数”。贾公彦说：“这是黄帝时期。这是指心中守丧终身的人。”

《虞书》称“三年，四海停止音乐”。尧去世，舜守丧三年不说话，所以称停止音乐。按唐虞虽然行心丧，但以三年为限，三王才制定丧服。

殷高宗守丧，三年不说话。《檀弓》说：“子张问：‘《书》说高宗三年不说话，说话就欢喜。有这事吗？’当时君主没有行三年之丧礼的，问是否有这事，觉得奇怪。欢，是喜悦。说话就喜悦，那么民众臣子希望他说话很久了。仲尼说：‘为什么不是这样呢！古时候天子去世，王世子听命于冢宰。’”冢宰，是天官卿，辅佐王理事的人。三年之丧，让他听朝政。《丧服四制》说：“王者没有不行此礼的，为什么独独赞美他呢？说：高宗，是武丁。武丁，是殷的贤王。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这时候，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所以赞美他。赞美他，所以记载在书中而推崇他，所以称他为高宗。”

周武王去世，成王十三岁继位，周公居冢宰摄政。第二年六月，已经安葬，周公给成王加冠并朝见祖庙，以见诸侯，祝雍作颂。又《春秋》，在丧中，王称“小童”，公侯称“子”，已经安葬就没有这个称呼。这都是已经安葬除去丧服的证明。

汉文帝遗制，革除三年之丧，“命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都释服。颜师古说：“令指此诏文。”殿中应当临丧的，都早晚各十五次举音，礼毕停止。不是早晚临丧时，禁止不得擅自哭。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释服。服虔说：“都应当说大功、小功布。纤，细布衣。”应劭说：“共三十六日而释服，这是以日易月。”晋灼说：“《汉书》例以红为功。”师古说：“红与功同。服、晋二说是对的。此丧制，是文帝自己率意创造而为之，不是取自周礼，为什么是以日易月呢？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哪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没有七月。应氏既失之于前，而近代学者因循谬说，没有思考。”其他不在令中的，都以此令比类从事。师古说：“说此诏中没有文的，都以类比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丧期的制度，自后遵行不改。宣帝地节四年诏：“如今百姓或有遭丧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安葬，伤孝子之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的，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为子之道。”成帝时，丞相翟方进母去世，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认为身备汉相，不敢逾越国典。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名章天下；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这样则丧制三年，能行的贵之。及平帝去世，王莽想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以上，都服丧三年。王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丧三年。及元后去世，王莽反而自服三年。颠倒奸谬如此。

后汉郑玄说，“《书》说高宗守丧，三年不言”，又说“然而说言不文，是谓臣下”，注引《孝经》说“言不文指士人”。

陈铄问：“‘高宗守丧，三年不言，言乃欢’，此则所言也。又《丧大记》说‘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诸侯俱有言了。而独谓臣下上句说‘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注说‘谓卿大夫’。孝经说‘言不文指士人’。义似不同，引之何明？”赵商答说：“三年之丧，天子诸侯不言而事成，是冢宰在。虽亦有所言，但希耳。至于臣下，须言而辨，为可说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言臣下时，所包者广。孝经说士人，注引之，欲微见其小异，其大趣亦同。”

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了。建光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谓光武、明帝时。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都绝之。

魏武帝遗诏：“百官当临殿中的，十五举音。葬毕便除。”文帝去世，国内服三日。蜀刘备，臣下发丧满三日，除服，至葬复如礼。此则魏蜀又异于汉。吴孙权令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丧，都须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减。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的，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二年，帝遵汉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去世，九月癸酉葬。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禅，改元泰始。犹深衣素冠，降席彻膳。太宰司马孚等奏说：“臣闻礼典，丰杀随时，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都返上古。陛下俯遵汉魏，素冠深衣，降席彻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代，未足以逾。方今荆蛮未灭，万机事殷，臣等以为宜割哀情以康时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旧。”诏说：“每念幽冥，不终苴绖，一朝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众。陛下察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重览奏议，益以悲割。三年之丧，自古达礼，不宜反复，重伤心。”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文帝去世，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去世。羊祜对傅玄说：“三年之丧，虽贵遂服，自天子达，而汉文毁礼伤义。今上至孝，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除服何为。若因此兴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说：“汉文以末代浅薄，不能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已数百年，一朝复古，恐难行。”祜说：“且使主上遂服，由为善乎？”玄说：“若主上不除，而臣下除，此谓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了。”习凿齿说：“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无父子之为重。且汉废君臣之丧，不崇父子之服，况四海黎庶，莫不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恒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理天下乎？”

仆射卢钦、尚书魏舒等奏：“谨按天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其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虞书》说‘三载遏密八音’，至周公，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周景王有后、嗣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叔向讥之说：‘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不遂，燕乐已早，亦非礼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讥景王不议其丧，而议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尧去世，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三年无改父道，听于冢宰。丧服已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挚虞以为：“古者无事，故丧三年，非讫葬除心丧。后代一日万机，故魏权制，晋氏加以心丧，非三年。”杜元凯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终服三年。文帝见其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典，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缞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下群臣皆不得除。虽志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嗣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袁准说：“周礼‘太祝祔练祥，掌国事’。若无缞服，焉得祥？孔子说：‘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礼记》说：‘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说：‘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此终丧缞麻之言。《春秋传》说：‘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言虽贵，不得与贱者有异。言服而不言丧，缞麻可知。凡《春秋传》诸称除丧，皆因时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丧？”

博士段畅重申杜元凯议说：“《尚书·毋逸》说‘高宗亮阴，三年不言’。诸儒都说‘亮阴，默也’。唯郑玄独以亮闇为凶庐。今据诸儒为正，明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后，除缞麻，躬行信默，听于冢宰，以终三年。言即位，以明免丧之后，素服心丧，谓之谅闇。故杜议说：‘天子居丧，齐斩之情，菲杖绖带，当其遂服，葬而除服，谅闇以终三年。’《国语·楚语》及《论语》、《礼记·坊记》坊音防《丧服四制》，皆说高宗之义，大体无异。唯《尚书大传》以谅闇为凶庐。盖东海伏生所说，郑玄之所依。博而考之，义既不通。据经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代俗皆谓大祥后禫时为谅闇。《汉记》称和熹邓皇后居母丧，缟素，不食肉，亦说谅闇。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为得之。”范宣说：“

所以知谅闇为凶庐的，按礼，葬后柱楣，楣则梁也，明葬后居庐，所以为义。”畅说：“昔武王去世，成王立，周公摄政，明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以见诸侯。此天子卒哭除丧之证。《春秋》在丧，王说小童，公侯说子，既葬则无此称。此除服证。”范宣难说：“礼，葬后饮食衣服，皆有降杀。设君臣之称，安得不异？”畅说：“《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去世。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说：‘不书王命，未葬也。’”范宣说：“礼既葬王，政入于国，即君名有渐，非一朝顿除除服之义。多引益惑耳。”畅引僖王去世未再周，惠王享晋、虢失礼，以名位不同，不议丧享，而讥公侯同礼。又享有笾豆之荐，聘则陈币太庙，授玉两楹。此闻乐不乐，食旨不甘，除服证。范宣说：“朝聘之礼，国有丧，皆有撤损，不与平同。《周礼》掌客职‘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是明主人设飨是仪，有等级之品，客受刍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卫社稷，事出无方，归于时宜，事讫反服，于礼何伤？于啐哜示仪，而信以为食旨，亦其昏矣。”畅引《春秋》僖七年闰月，惠王去世。九年夏，王使宰孔赐齐侯胙，说“天子有事于文武”。以为王丧再周少五月，而犹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丧，即位而祭庙了，所谓烝尝禘于庙。宣说：“

夫祭祀之礼，有正有变。所以然者，或时有所施，不必一。祷类祈祃，岂一道乎？武王出祔以燎，岂是常郊耶？天地犹然，况宗庙乎？礼不墓祭，而尚祭乎毕。又不于宗庙，而祀在坶室。坶音牧。郑玄说“牧野之室”。且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坛同墠，此岂非变礼乎？当襄王之时，逼于王子带，不敢发丧，潜使告于齐。常有忧惧之色，故或为权礼于文武。告请之祀，非其常典，故说有事于文武，而不称禘祫于宗庙。能究变正之义，始可与谈《春秋》耳。”段畅引经传，以为诸侯谅闇，申杜议说：“按《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去世，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说子。凡在丧，王说小童，公侯说子。传发宋公，而因释王。在丧未葬，称在丧；葬讫卒哭，已除缞麻，故不复名在丧：此诸侯除服之证。按《礼记》，诸侯元子既葬，见于天子，说类见。将嗣父位，除丧见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见，故说类见。于是天子礼之太庙，赐以命服。此诸侯不以麻终三年之证。《杂记》‘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于彩’。诸侯既卒哭即位，则有聘享朝会之礼。既执玉服彩，不宜复以服麻，故去缞麻，服缟素。缟素之制，可以杂于吉。此除缞麻谅闇之文。《丧大记》说：‘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避也。’然则大夫士皆以缞麻终三年，故虽卒哭，称弁绖带，以服金革之事。诸侯以上，卒哭除缞麻谅闇，故特不言弁绖。此诸侯缞麻除之证。又《春秋》鲁隐公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左传》说：‘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既卒哭，除服谅闇，此为免丧。免丧之后来吊，故说‘吊生不及哀’。此诸侯卒哭除缞之证。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公羊传》说：‘命者何？加我服也。’贾逵以为‘诸侯逾年即位，天子赐以命珪，合瑞为信’。然则皆得行吉礼。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说：‘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僖公之丧未三年，嫌于不可以接吉事，故传发明大义，以正诸侯之礼。《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去世；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三月，公会晋侯于湨梁。《左传》说：‘葬晋悼公，平公即位，改服修宫，烝于曲沃，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说歌诗必类。’诸侯五月而葬，今晋悼三月便葬，遂合诸侯燕会，使大夫歌舞，皆非丧礼。羊舌肸、祁奚、韩襄，皆晋之贤大夫。平公尚幼，宰傅相之，命诸贤傅幼君而若此，盖继好继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故传其行事。晋子墨缞绖征秦，遂墨缞以葬。书《春秋》时，卒哭之后，御军甚多，无缞墨文明其服。弁绖金革，礼所权许，皆为救危亡。哀公五年秋九月，齐侯杵臼去世。六年，《公羊传》说：‘除景公之丧，诸大夫皆在朝。’又礼会于陈乞之家，明其皆免丧无复所制。”

博士谢况议：“杜元凯注《春秋左传》说：‘天子诸侯虽卒哭除丧，至于当其练祥之日，必设位而哭，明不复禫。’且先朝故事，无有禫仪，盖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而博士徐禅，意欲以来六月二十二三大祥，二十五六而禫。三日之中，衣服无异，而立二节，皆背先仪，又非简易之法。忌日举哀，如昔成制。礼说：‘除丧者卜其远日，避不怀也。’谓当择月末以还大祥，除四起缟冠，受以白帢，徙月复吉，不宜立异屡改。仲尼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服以是断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又说‘天地已易，四时已变，是以象之’，而欲二十二三日除缟弁，二十五六日禫哭。《礼玉藻》说：‘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所谓大祥而素缟麻衣。释禫之礼说，禫祭则黄衣玄冠。既祭乃服禫，朝服綅冠，逾月玄端以居，复平常。如士礼之条，又无禫哭。且日时未改，忌月未过，便复常节，恐非天王情礼、大晋之典。今无受禫之服，又无改易之祭，三日之间，哀乐未变，而立无名之哭，近背先帝画一之美，远违仲尼殊月之说。”

议说：详按前仪，则礼经说“三年之丧，自天子达”。虽有其说，无闻服制。所引武王去世，既葬，成王冠；襄王去世，嗣王未再周，赐齐侯胙：皆可为明征。当以万机至繁，百度须理，如同臣庶丧制，唯祀与戎多阙。汉文弥留之际，不详前代旧规，深虑大政之废，遂施易月之令。若俟同轨毕至，嗣君然后免丧，俗薄风浇，或生衅难。执古道者，则说齐斩三年；适权宜者，遂称以日易月。礼经虽说七月而葬，汉魏以降，多一两月内，山陵礼终。窀穸之期，不必七月；除服之制，止于反虞。鲁史足征，可无致惑。庶情礼两得，政教无亏。

东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有司奏，至尊周年应改服。诏说：“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兴宁元年，章皇太妃去世，哀帝想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缌麻服。”诏想降周，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缌麻三月。

孝武太元中，崇德太后褚氏去世。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妻皆母道。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宜服齐缞期。”于是帝制周服。

安帝隆安四年，太后李氏去世。李氏生孝武，即帝之祖母。帝服齐缞三年，百僚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等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合伸。《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宜从正。故成风著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义情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嫌文不明，则宜从重，应同为祖母后齐缞周。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周。”诏可。于西堂设菰庐，神武门施凶门柏历。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说得礼。按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缙绅之士，犹多遵郑义。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永初三年，武帝去世，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元皇后去世。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武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閤，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的，于西廨设庐。太子心丧三年。心丧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代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情一周，不应复有再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后魏自道武及诸帝，都依汉魏，既葬公除。

文帝太和十四年，祖母文明冯太后去世，将营山陵，安定王休等率百僚诣阙表说：“臣等闻先王制礼，必随代变。三年之丧，虽自上古，中代以后，未之能行。陛下欲依上古，万机事殷，不可暂旷。三代以下，岂无至孝之君？皆以义存百姓，是以君丧即位，逾月而葬，葬而即吉。”诏说：“自遭祸罚，恍惚如昨。山陵迁厝，所未忍闻。”十月，又表说：“伏惟大行皇太后，明诰垂于典册。陛下虽欲终上达之礼，其如黎元何？”诏说：“仰寻遗旨，俯闻所奏，山陵可依典册，缞服情所未忍。”既葬，又表说：“天下之至尊，莫尊于王业；皇极之至重，莫重于万机。今山陵告终，百礼咸毕，愿陛下愍亿兆之心，抑恩割哀，遵奉终制。谨依前式，求定练日，以备禫礼。”高闾说：“君不除服于上，臣则释服于下，从服之义有违，为臣之道不足。缞麻朝政，吉凶事杂。”诏说：“公卿所议，皆服终三旬；释缞袭吉，情实未忍。遂服三年，重违旨告。今将至周，一经忌日，情结差申。按礼，卒哭之后，将授服。于受日，庶人及小官皆令即吉。内职羽林中郎以下，虎贲郎以上，及外职五品以上无缞服的，素服以终三月；内职及外臣缞服的，变从练礼。外臣三月而除；诸王、三都驸马及内职，至来年三月晦朕之练也，除而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随朕所降。此虽夺式，推情即理，有贵贱之差，远近之别。”游明根说：“

圣慕深远，所奏已不蒙许，愿得逾年即吉。既历冬正，又近遗诏。”诏说：“若不许朕缞服，则当除缞闇嘿，委政冢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择。”东阳王丕说：“臣与尉元，历事五帝。自圣代以来，大讳之后三月，必须迎神于西，禳恶于北，具行吉礼。”诏说：“太尉国老，诚如所陈，恐是先朝万得一失，朕情未忍。”遂号恸，群官亦哭而辞出。壬午，诏：“公卿屡上启事，依据金册遗旨。朕仰惟恩重，不胜罔极之痛。今依既虞卒哭，克此月二十日授服，以葛易麻。既表缞服在上，公卿不得独释于下。故于朕之授变从练，以下复为节降。断度今古，以情制哀。但取遗旨速除之一节，便及变礼。”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于式乾殿。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等奉迎太子于东宫，入自万岁门，至昭阳殿，哭踊久之。欲待明乃行即位之礼，太尉崔光说：“天位不可暂旷，何待至明？”光等请太子止哭，立于东序。于忠、元昭扶太子西面哭十数声，止。光奉册进玺绶，太子跪受，服皇帝衮冕之服，御太极前殿。光等降自西阶，夜直群臣立于庭中，北面稽首称万岁。

孝明帝神龟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于瑶光寺。诏说：“崇宪皇太后，德协坤仪，徽符月晷，万融一化，奄至遐崩。但朕幼集荼蓼，夙凭德训，乃戡虣定难，是赖深谋。夫礼沿情制，义循事立，可特为齐缞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按旧事，皇太后崩仪，自复魄敛葬，百官哭临，其礼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凭居道法。凶事简速，不依配极之典；寺庭局狭，非容百官之位。但因葬日，衢路奉接，义成君臣，终始情礼，理无废绝。辄立仪如别。内外群臣，权改常服，单衣袤巾，奉迎之墓，列位哭拜，事讫而除。止在京师，更不宣下。”诏可。

后周武帝母叱奴太后去世，帝居倚庐，朝夕供一溢米。群臣表请，累旬乃止。及葬，帝袒跣陵所，行三年之制，五服内并依礼，斯近古无俦。

天元帝宣政元年，令天下遭父母丧，许终制。

隋制，皇帝本服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帝不视事三日。本服五服内亲、百官正二品以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本服小功缌麻亲、百官三品以上丧，不视事一日。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亲，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内亲及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以上，一举哀。

大唐元陵遗制：其丧仪及山陵制度，务从俭约，并不以金银锦彩饰。天下节度观察团练使、刺史等，并不须赴哀。祀祭之礼，亦从节俭。其天下人吏，敕到后，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婚娶、祠祀、酒肉。其宫殿中当临者，朝夕各十五举音。礼固从宜，丧不可久。皇帝宜三日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而释服。皇帝本服周的，凡二朝哭而止。本服大功的，晡哭而止。本服小功以下，一举哀而止。

奔大丧 奔山陵附○周 后汉 魏 晋 东晋 大唐

周制，《谷梁传》说：“周人有丧，鲁人亦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说：‘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鲁人说：‘吾君也，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以其下成康为未久。”周道尚明，无愧于不往。《五经通义》说：“凡奔丧，近者先闻先还，远者后闻后还。诸侯未葬，嗣子闻天子崩，不奔丧。王者制礼，缘人心而为之断文，孝子之恩，不忍去棺柩，故不使奔。”

后汉许慎《异义》说：“按左氏说，诸侯，藩卫之臣，不得弃其封守。诸侯，千里之内奔，千里之外不奔。四方不可空虚，故遣大夫。”郑玄驳说：“礼，天子于诸侯无服，诸侯为天子斩缞三年，是尊卑异者。《春秋》文四年，夫人成风去世，王使荣叔来归唅且赗；又王使毛伯来会葬。传说‘礼也’。至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则传无言。天子于鲁既唅赗，又会葬，为得礼，是则鲁于天子，一大夫会葬而已，为不得礼可知。按昭三十年，晋侯去疾去世，秋葬晋顷公。传说：郑游吉吊，且送葬。魏献子使士景伯诘之。其答辞有‘灵王之丧，我先君简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实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讨，恤所无也’。晋人不能诘。岂非左氏诸侯奔天子之丧及会葬之明文？”

大鸿胪眭生眭音虽说：“诸侯逾年即位，乃奔天子丧。《春秋》之义，未逾年，君死，不成以人君礼。言王者未加其礼，故诸侯亦不得供其礼于王者，相报。”许氏又按：“礼不得以私废公、卑废尊。如礼得奔丧，今以私丧废奔天子之丧，非。又人臣之义，不得校计天子未加礼于我，亦执之不加礼。眭生之说，非。”郑玄按：“《孝经》‘资于事父以事君’，言能为人子，乃能为人臣。《服问》‘嗣子不为天子服’，此则嫌欲速，不一于父。《丧服四制》说‘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此言在父则为父，在君则为君。《春秋》庄三十二年，子般去世，时父未葬。子者，系于父之称。言去世不言崩，未成君。未成君犹系于父，则当从门内之治恩掩义。礼者在于所处。此何以私废公？何以卑废尊？”

魏时礼官议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哭于墓的，皆听哭于陵。尚书卢毓以礼言遂除的，谓有服者；无服者则不哭。王肃说：“既言除丧，岂有服哉？虽除，始见坟，敛发袒绖，言除敛发袒绖。记说：‘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明友未逾年，虽无服犹哭之，有天子之丧未逾时始奔赴而得不哭者乎？今虽权宜即吉，吾本三年之丧也，故三年之后，行禘祫之礼。又，远方吊贡表，皆宜通，若有禁，乃止，此不得与哭陵相妨害。”又答难说：“前说遂除，谓除敛发袒绖，不谓今之奔者皆须敛发。责以玄衣冠，又其所不能具，自可服深衣白帢。”

晋惠帝去世，司徒左长史江统提议赶赴山陵奔丧，说：“从前荡阴之役，群臣奔散，义兵已经兴起，而不去归附跟从，皇上回宫后，又不来归罪。至于去世之日，山陵已经安葬，而仍然不到。自台郎御史以上，应受道义上的责罚，加以贬黜，注明在黄纸上，不得再录用。至于原先因其他缘故离职，或因丧事疾病而免职散落，又遇到战乱隐遁山泽的人，应与上牒所记不同处理。《春秋传》说：‘君子躲避内难，不躲避外难。’孙氏、宁氏之变，蘧瑗出关，施展才力就任职位，不能胜任就罢休，不值得多加责备。至于奔丧，赶不上在哀悼之时，只能把身体送到山陵，所以应当顺从时宜来确立褒贬，依据王政来端正准绳，不可偏执古义而伤害当今实情。承奉诏书而制定奔丧的期限，认为分别远近，则典章明白却不畅通；检查险易，则细密却不宏大。所以比拟七月的典制，来议论今天的事。达官名望特别通达的人，过期不到，应依照退免法，注明在黄纸上，三年后才能录用。又，如果不是盟主所授，而是诸侯州伯所用，所以不能奔丧，应与下牒同样处罚。《春秋传》说‘不以家事辞王事’，这是上位对下位的要求。诸侯州伯擅自扣留应赴之人，而使他们失节于王庭，按周官九代之法，应在犯令陵政的条款，各台平议处置，正式加以削黜。”

东晋成帝咸康年间，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提议建立奔丧制度说：“三代垂示文制，观察时势而增减。如今服教之地，远于古代的九服，如果遵守七月的期限，远近一律，违背实情，恐怕不是通行的制度。请求王畿以外，南到五岭，不是现任职务，满一年不到的人，应勒令注明在黄纸上，有爵位封土的削夺降级。永嘉年间，江统议定不奔山陵，只是三年不录用，从义理上说太轻。现在另立如下牒文。如果方伯授用，虽然没有王命，也不与停散同等。如今在官的人即吉之后离职，赶不上凶事，没有什么可贬责的。万里之外以两周年为限。自此以内，明确依照前牒，即使在父母丧中，其责罚也不不同。”黄门郎徐众等人驳斥王濛说：“如果像王濛所议，在官的人，已被制度拘束，不能奔丧。至于已经离职，虽然赶不上哀悼，臣子的心情，怎么能不暂时亲自前往呢！臣认为丧纪虽然已过，离职的人仍应回去奔丧。”诏书认可。王濛又申述前议说：“丧纪有定数，吉凶有断限，怎么能到了缟素已终之后而制定无限的责任呢！如果除丧后让他奔丧，应当穿什么服？穿素服叙哀，那么在朝廷已经吉服，陵墓没有哭的礼仪；如果戴玄冠致敬，应该叫朝谒，不是奔丧的意思；如果在服外另立限断，就不知以什么为准；如果不计远近同在服内，那么立制散漫而没有断限。”诏书又交付尚书左丞王彪之议论，说：“从前太宁之难，奔丧不超过三年的期限。恭皇后不宜超过先前的制度。礼，为国君的母亲、妻子，居处饮食安然。‘国君已除丧而后听到丧事，不补服’，而责求奔丧，这是臣所疑惑的。而且应该一律依照王濛所上奏的。”诏书说：“如今轻视此制，对于名教来说是不尽力的。现在只是因为众人对此事有议论，不必改变先制，依照王濛所上奏施行。”

八年，成帝去世，尚书殷融上言：“司徒西曹属王濛以满一年为限，赶不上的除名，交付乡论。臣认为名教兴于义厚，忠孝发于自然，不严厉而显著，不肃整而成。旧礼，国家有大丧，外任不得离开部属，冗散的人，在公巷发哀，本来没有课限有不奔丧的制度。按永平初年，先帝称宣帝遗诏，乃不得令子弟到陵墓。只有荡阴奔丧，多赶不上，才开始制定那个制度，以笃厚一时。看人情，没有肃敬惭愧，只是兴起简默，正足以彰显至道的不宏大，表明臣子的不义。应该遵循前代，听到凶讯行丧三日而已。”诏书说：“孝慈起于自然，忠厚发于天成，如果道不丧失，岂有今天的弊病。弊病到了浇薄，返回何期？何况以今天的弊病，而想在颓俗中废除准则，在我朝求得自仁，对于理化，不是太迂远了吗？”殷融又重启，依照王濛所上奏作为条制。

康帝建元初年，殷融又议定不应奔丧山陵：“根据周鲁有丧事，而鲁人不吊。孔子所答曾子，应当是说国内卿大夫罢了，不是像今天在方外的人。”尚书仆射顾和议论：“按《礼记·曾子问》：‘父母的丧事，已经出殡到了路上，听到国君去世，怎么办？’《穀梁传》说：‘周人鲁人各有丧事，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虽有丧事，派人去就可以了；鲁人应当亲自行事，所以不吊。”

大唐元陵仪注，诏问：“宗子在别的州府，应该到京师吗？”所司上奏说：“按礼文‘五庙的子孙，祖庙未毁，虽然是庶人，冠礼、娶妻必须告知，死了必须奔丧，练祭祥祭则告知，不忘亲人的意思’。又说‘四世而缌，是服的穷尽；五世袒免，是杀减同姓；六世亲属竭尽了’。又传说‘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根据这些，则宗子五等以上，不限远近，都要一同奔丧山陵。”

未满一年天子去世诸侯去世的议论 后汉

后汉安帝去世，立北乡侯，未满一年去世，以王礼安葬。在《春秋》中是什么义呢？何休回答说：“《春秋》，未满一年，鲁君子野去世，降成君称卒，从大夫礼就可以了。”孝顺皇帝永和年间，诏公卿、校尉、尚书说：“从前周公摄天子事，成王想以公礼安葬，天为之动变，改以天子之礼，天就反风，年成就大熟。北乡王亲自为天子，而以王礼安葬，所以天多次降灾异，应该加尊谥，列于昭穆。”群臣都疑，说应当如常。司隶校尉周举议论认为：“北乡本来不是正统，奸臣所授，立未满一年，年号未改。孔子作《春秋》，王子猛不称崩，鲁子野不书葬。从前周公有请命的功劳，太平的勋绩，所以去世之日，天动威以彰其德，所以成王以王者礼安葬他，以应天命。北乡王没有其他功德，恐怕不是所以应天消灾。北乡本来是侯，已加王礼，在礼已崇，不宜追加尊谥。”诏书听从。

天子为继承兄弟统绪制服议论 东晋

东晋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去世，皇太后令立琅琊王丕。即哀帝。仪曹郎王琨议论：“如今立他，对于大行皇帝属于兄弟，凡奠祭之文，都称哀嗣。这大概是所以仰参昭穆，自同继体，在兹一人，不以私害义，专以所后为正。如今皇太后德训弘著，率母仪于内，主上既纂业承统，又怎么能不述遵于礼。”尚书谢奉议论：“帝位自以君道相承。至于昭穆之统，礼‘兄弟不相为后’，是明义。如今应上继康帝，意谓不疑。这是国家大事，将垂之来代。”仆射江虨（音斌）议论：“兄弟不相为后，虽是旧说，而经无明据，这话不得施于王者。王者虽兄弟，既为君臣，则同父子。所以鲁跻僖公，《春秋》所讥。《左传》说：‘子虽齐圣，不先父食。’闵公，弟也，而同于父；僖公，兄也，而齐于子。既明尊之道，不得再叙亲之本。《公羊传》说：‘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穀梁传》说：‘先亲后祖，逆祀也。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兄弟也由君臣而相后，三传的明义如此，则承继有叙，而上下洽通，于义为允。应继大行皇帝。”扬州刺史蓝田侯臣述议论：“推宗立君，以为人极，上古风淳，必托有道。到了后代，争乱渐兴，所以继体相传，居正守位，以塞奔竞，不是私其亲。有时有艰难，而嗣胤幼劣，所以有立长。成皇帝深达帝道，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庙无毁迁，统业恒固。康皇帝既受命于成帝，宗庙社稷之重，已移于所授，主上应为康皇嗣。”谢奉又议论：“五帝之道，以天下为公，唯德与贤，不私其亲。到了殷周，则继代承业，虽百王迭建，而典谟不易，所以镇系人心，闲邪息乱。如今大晋宗祀配天，成帝疾痛，皇嗣幼冲，深惟社稷，迁于康皇，轨同唐虞，高义大行。天祚不永，迁嗣本位。考之先典，求之人情，都说主上应继成帝。”太常臣夷等五人议论说：“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成皇帝舍胤嫡之受，而授重天伦，道崇先代。康皇帝祗承明命，正统既移，至尊应继康帝嗣。”诏书听从臣述的议论。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议论

魏田琼说：“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后、太子、嫡妇、姑姊妹嫁于二王后，都如都人。按《白虎通》说：‘天子绝周是怎么回事？示同丧于百姓，明不独亲其亲。’”吴射慈说：“天子的儿子封为诸侯，天子都不服。”

天子为皇后父母服议论 皇后为父服附○东晋宋陈后魏

东晋王朔之问范甯说：“至尊为皇后的父亲有服吗？意谓虽居尊位，也应当不以己尊就降。”范甯回答说：“王者对于天下，与诸侯对于一国，义没有不同。如今说粗略可以依准。”孝武太元元年正月，王镇军去世，按即皇后之父。克举哀而不成出，制服三日。仆射以下都从服。

宋孝武孝建三年，有司上奏：“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他服缌麻三月，成服，随即公除。到三月满，不详当服除服与否？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到祖葬日，临丧应穿什么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穿未公除时的服，然后就除。不详如今皇后除心制日，应依旧更服？还是只释心制中所穿的布素而已？”勒令礼官详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论：“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只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縗绖不可以临朝飨，所以有公除之议。虽释麻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满，仍应除释。”又议论：“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的期限虽过，二红的服已释，哀哀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按礼，为兄弟既除丧，到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仍蓄縗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应反齐縗。”又议论：“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制之日而更重服呢？按晋泰始二年，武帝以周除之月，想反重服拜陵，朝议不遂。”太常丞朱膺之议论：“凡说公除，不是全除之称。如今朝臣私服，也有公除，仍自穷其本制。膺之说，晋武拜陵不遂反服，这是权制，既除縗麻，不可以重制罢了，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应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其余同朱膺之的议论。国子助教苏玮生议论：“按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如果都称为公除，则可粗略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大概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都应反服。没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公除暂夺，岂可就此即吉呢？愚谓至尊三月服满，故应准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都应反服齐縗。”尚书令、建平王宏议论说：“至尊缌制终，只举哀而已，不须释服。”其余同朱膺之的议论。大明二年，有司上奏：“故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周，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嫁，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从前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当时仍心禫素衣，二十七月才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论：“详细寻究礼文，心丧不应再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末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所以出嫁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不是改革旧章。如今皇后二月晦，应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以为永准。”诏书认可。

陈文帝天嘉元年，尚书仪曹请求本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说：“至亲周断，加崇故再周，而再周的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所以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所以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至情。如父在为母、出嫡后之子，则屈降之以周。周而除服，无复縗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再改玄綅。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应禫杖周者，十五月已有禫制。如今申其免怀之感，正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按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也同用此礼。只有王俭《古今集记》说，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按古循今，应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如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周，应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书认可。

后魏神龟二年元旦朝会，高阳王元雍因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丧制未毕，想罢百戏丝竹之乐。清河王元怿认为万国庆集，天子临享，应该备设。太后问侍中崔光，崔光依从元雍所执。元怿对崔光说：“应该以经典为证。”崔光根据《礼记》“缟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丧，子不纯吉。安定公亲为外祖，又有师恩，太后不许公除，縗麻在体。正月朔日，还家哭临，至尊舆驾奉慰。礼说“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是则朋友有周年之哀。子贡说，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也如此。颜回的丧，馈祥肉，夫子出受之，入弹琴而后食之。若子的丧，则容一周不举乐。孔子说既祥，五日弹琴，是父母之丧。是弟子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心丧三年，由此而制。虽古义难追，近来发诏，常说师、祖之尊，是则一周之内，犹有余哀。且礼，母有丧服，声之所闻，子不举乐。如今太后更无别宫，嘉福离太极不算太远。鼓钟于宫，声闻于外，何况在内密近呢。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智悼子的丧未葬，杜蒉所以谏晋平公。如今相国虽已安葬，才三月，陵坟未干。元怿以理证为然，于是听从元雍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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