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088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通典》
作者：佚名
类别：地理农学科技与类书
卷目：卷088
章节：卷088

## 本章概览

《通典》卷088现代白话译文。

## 正文

通典卷第八十八

礼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礼十

五服年月降杀之一

斩衰三年 孙为祖持重议 孙为庶祖持重议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斩衰三年

周制，儿子为父亲，父亲是至尊。诸侯为天子，天子是至尊。

晋尚书问：“天子崩，如今台书令史以上，是否都服斩衰之服？”博士卞搉、应琳议：“礼，命士以上都服斩。台书令史，在天朝列职，都应服斩。”又问：“天子崩，如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否改换服制？”卞搉又答：“礼，庶人在官者服齐衰三月。又，近臣服斩。导从出入，都应服。”又问：“从服随君轻重，如今司隶服斩，下吏服齐，合礼意否？”卞搉又答：“凡从君服，都降一等。如今的牧守，都是古诸侯，以礼相比，轻重适宜。”又问：“礼，义服不从。如今司隶为君斩衰，是义服。下吏为从不？每降一等，当为君丧其亲者罢了。古今行事又如何？”又答：“礼，庶人为国君齐衰。如今则不服。然而吏若都官从事，有职司在丧庭的，故应依庶人在官之义罢了。义服不从，谓近臣服君斩衰之服，依降一等者之差罢了。前面称导从，指谓近臣，不谓吏。”

周制，臣为君，君是至尊。马融曰：“君，一国所尊，故曰至尊。”斩衰三年，子为父，本是周制。自此以后历代更有议论，逐件更标臣为君也三年。若同入前科，恐怕不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显之，其他都类似。公士大夫的众臣为君。士，卿士。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所厌，故降其众臣用布带绳屦。公、卿、大夫、室老、士，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君，有采地的都称君。众臣杖，不在即位。近臣，君服此服。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近臣，是阍寺之类。君，是嗣君。斯，是此。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

魏尚书左丞王煚古鼎反。授陈相，未到国而王薨。议者有的以为应齐衰，有的以为应无服。王肃云：“王国相，本是王的丞相。按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使理人。王则是国家所封，王相则是国家使为王的臣，只是王不参与理人之事罢了。而说相专为理人，不纯臣于王，不是其义。如今王煚到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乃辟也。’若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礼，妇人入门，未三月庙见死，犹归葬于其党；不得以六礼既备，又以入室，遂成其妇礼。则臣的未委质者，也不得备其臣礼。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也如此。’各以其服，如服斩衰，斩衰而吊之，既葬而除之。如今王煚为王相，未入国而王薨，义与女未入门夫死同，则王煚应服斩衰，既葬而除之，这是礼的明文。礼曰‘与诸侯为亲者服斩’，虽有亲，为臣则服斩衰。臣为其君服之，或曰应齐衰，不也远于礼吗？”诏如王肃议。

司空陈群议：“诸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衰。古今异制，损益不同。古者诸侯，专国子人。至汉初，患诸王子强暴，夺其权，食租罢了。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否则弹纠。国家置王以下的吏，不是陪臣之谓。礼记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者，盖谓异于国臣，与有亲于王斩罢了。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岂专帝臣而为藩王服斩？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若欲假虚名以优王者，欲崇君臣而复纠其罪，名实既错，君臣义乖，遗礼失教，难以为典。近防辅小吏，尚不称臣；何况剖符帝臣而称臣妾于藩王？若使正名为王臣，则上书应称陪臣。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则不宜还纠王罪。若不称陪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

诏曰：“若正名实，司空议是也。且谓之国相，而不称臣制服，则也名实有错。若去相之号，除国之名，则伤亲亲之恩。应释轻从重，以彰优崇之大义。”

丧葬令云：“王及郡公侯的国者薨，其国相官属长史及内史下令长丞尉，都服斩衰，居倚庐。妃夫人服齐衰，朝晡到丧庭临。以丧服视事，葬毕除服。其非国下令长丞尉及不之国的相内史及令长丞尉，其相内史吏，都素服三日哭临。其虽非近官而亲在丧庭执事的，也应制服。其相、内史及以列侯为吏令长的无服，都发哀三日。”

晋惠帝元康中，秦王薨，秦国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毕除服被贬。御史中丞傅咸表云：“秦王薨，李含悲恸之哀，感于人心。李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后十七日乃亲中正职。时议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而复閡于天子之丧既葬而除，便云‘天朝殊尊，援以为准，非所宜言’。若王者之丧，既葬不除，藩国之丧，既葬而除，藩国欲同不除，乃应云‘天朝殊尊，援以为准，非所宜言’罢了。天朝释乎上，而欲藩国服乎下，此为藩国之义崇，而天朝之礼薄。未喻此旨。又云：‘诸公都终丧，礼宁尽乃叙，明丧制宜崇，务在敦重。’夫宁尽乃叙，以其哀恸，异于天朝，制使终丧，未见斯文。国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爰自汉魏，迄乎圣晋，都是所共行。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陛下毁顿，率土臣妾岂无攀慕遂服之心，实以国制不可而逾。天王之丧，释除于上，藩国之心，独遂于下，甚不可安。又以秦王无后，李含应为主，既使李含应为丧主，于今之制，既葬应除而祔，则应吉服以祭。因曰‘王未有庙，主无所迁，不应除服’。秦王始封，无所连祔，灵主所居，即便为庙。不问制云何，而以无庙为贬李含。今必也按放勋之殂，四海遏密八音，至于三载，太宗之崩，曾不数旬，释然即吉，引古绳今，阖代都应有贬，何但李含不应除服！今也无贬，王制故也。前以李含有王丧，上请差代。尚书敕王葬日在近，葬毕李含应摄职，不听差代。葬毕，李含犹踌躇，不时摄职，司徒屡摘罚访问以踧李含，李含乃视事。李含承天台的敕，逼司徒的符，然后摄职，李含的适职，随而击之，此为台敕府符陷李含于恶。若谓台敕府符为伤教义，则当据正，不正符敕，而李含是贬，李含的困踬何足惜，国制不可偏罢了！又李含自以陇西之人，虽户属始平，非所综悉。初见使为中正，反覆言之司徒，说非始平国人，不宜为中正。后为郎中令，自以选官引台府为比，让常山太守苏绍，辞旨恳切，形于文墨。李含的固让，乃在王未薨之前，中正庞腾便割李含品。臣见李含为庞腾所侮，不胜其愤，谨表以闻，乞朝廷以时博议，无令庞腾得滥行刀尺。”

傅咸又言：“臣以国之大制，不可而偏，秦国郎中令李含，承尚书的敕，奉丧服的命，既葬除服，而中正庞腾无所据仗，贬李含品三等，谓此未值汉魏以来施行的制，具以表闻，未尝朝廷当云何。庞腾等的论，以秦王无后，前又有诏，以此谓李含不应除服。愚谓诸侯之制，不得异于天朝。就秦王有嗣，于制也自应除；且秦王无后，乃前有诏，朝野莫不闻知。而尚书下敕，葬毕李含自应摄职，不应差代，寻举为台郎；又司徒摘罚访问，催李含摄职。如此，台府也都谓李含既葬应除。相是纯臣，群臣之首，奏令释服，也无余疑。至于李含除，便独为罪，窃谓有负于情。臣的在事，小大欲尽，使在优崇。况国之大制，当垂将来，心所不安，而不敷写，谨重以闻，乞中书见诘，犹百虑当一得。”

周制，父为长子。不言嫡子者，通上下。也言立嫡以长。正体在乎上，又将所传重。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郑玄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的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庶子者，是为父后者的弟。言庶者，远别之。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容祖祢共庙。”马融曰：“体者，嫡嫡相承。正谓体在长子之上，上正于高祖体。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贱，为长子服，其不得随父服三年，故言不继祖。”雷次宗曰：“父子一体，而长嫡独正，故曰体。既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有二义，乃加其服。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尽，岂可凌天地、混尊亲。”

汉戴圣、闻人通汉都以为父为长子斩者，以其为五代的嫡。马融注丧服经用之。郑玄注小记则以为己身继祢，便得为长子斩。自后诸儒都用郑说。谯周五经然否曰：“小记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此尚但别庶子，而下言不继祖祢者，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刘智释疑也同此议。

晋虞喜广林难谯周曰：“礼文三发，二言继祖，一言连祢。如但继祢，则应三年，何缘须祖，烦而失要，合子于父，舍径就迂，非事实。然则继祖者必继祢，继祢者不必继祖。今连祢于祖，以己继之，是继祖者得三年，继祢者不得。至于连祢于祖以别高祖之祖，故因祢以继祖别嫌。”

宋庾蔚之云：“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的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己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都据祖而言。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都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的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

周制，为人后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马融曰：“受人宗庙之重，故三年。”雷次宗曰：“但言为人后者，文似不足。下章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当言‘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今缺此五字者，以所后者，或为祖父，或为高曾，繁文不可备设，言一以包二，则凡诸所后，都备于其中。”如何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如何而可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的祖父母、妻、妻的父母、昆弟、昆弟的儿子若子。若子者，为所后的亲如亲子。

周制，妻为夫，夫是至尊。马融曰：“妇人天夫，故曰至尊。”王肃曰：“言夫则可知。举妻者，殊妾之文。”孔伦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齐，所以得称夫。”妾为君，君是至尊。马融曰：“妾贱，事夫如君，故至尊。”郑玄曰：“不得体之，加尊焉，虽士也然。”陈铨曰：“降于女君，故不敢称夫。称为君者，同于人臣。”雷次宗曰：“言妾以见其接，所以乃称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女子，别于男子。言在室，关已许嫁。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马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的家。”郑玄云：“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周，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也如此，既除而出则已。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王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遭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周，既练而反则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复言子者，欲见其外义以尽，子道复弘。”

孙为祖持重议

晋侍中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代爵，代，国讳，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今无国士代禄者，防无所施。又古之嫡孙，虽在仕位，无代禄之士，犹承祖考家业，上供祭祠，下正子孙，旁理昆弟，叙亲合族，所以宗人男女长幼，都为之服齐衰。今则不然，诸侯无爵邑者，嫡的儿子卒，则其次长摄家主祭，嫡孙以长幼齿，无复殊制。又未闻今代为宗子服齐衰者。然则嫡孙于古则有殊制，于今则无异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以下，既与古礼异，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理，都有所违。按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的文，应无承重之制。”

刘智以为此说非从古制，魏晋二代也自行之。

刘宝以为：“孙为祖不三年。丧服云‘孙为祖周’，按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的文，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的罢了。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的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的。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古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小记与传但解经意罢了。传称此祖后，谓父的长子，祖的嫡孙。己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

王敝难刘宝曰：“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者。丧服‘父亡，为母三年’。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序。严宗庙者，也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按士二庙，若立玄孙，则所严的祖，不及曾高，而祖祢无鬼，将何所飨？荀太尉秩尊，其统应远，亲庙有四，孙的所得祭高祖，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今立孙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立后之道。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的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

国子博士吴商答刘宝议曰：“按礼贵嫡重正，所尊祖祢，继代的正统。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所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的，都服三年，受重故。且绝属的宗，来为人后者服之，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也当加祖三年，此经的明据。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又欲使绝属的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

成洽论云：“嫡孙传重，不服斩。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的例。服父三年，服祖应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后祖服异，礼的重事，应见斩衰的经，不应缺而不记。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也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也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

吴商曰：“凡人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岂是为后之谓？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也加祖三年，经的明义。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此非经义邪，何责缺而不记。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也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也加孙一等服周。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

试评曰：庾纯云：“古者重宗，防其争竞，今无所施。”又云：“律无嫡孙先诸父承财的文，应无承重之制。”刘宝也云：“经无为祖三年的文。”王敞难曰：“小记云‘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则为祖父三年可知。”博士吴商云：“礼贵嫡重正，其为后者都服三年。”夫人伦之道有本，重本所以重正，重正所以明尊祖，尊祖所以统宗庙，岂独争竞之防？所以宗绝而继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其继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岂为尊重正祖者？传曰：“为人后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为嫡孙，言不敢降其正。是乃宗绝则嫡孙，无孙则支子承重，其所承重都三年。而议者或云“嫡子卒，不以孙继，以其次长摄主祭”，则昭穆乱。又云“今代无孙为祖三年的文，吉不统家，凶则统丧，礼有违”，是时失之，非无其义。又云“传言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是父亡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非义，何者？凡孙，父在不得为祖斩，父亡则为祖斩。故传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其文甚明。而云“下为长子斩”，则经不但言为祖后者斩。成洽云“若嫡孙为祖如父三年，则祖也为孙如长子三年”，且祖重嫡孙，服加一等，孙承重而服祖不加，是为报服，何乃孙卑反厌祖尊？非礼意。以情求理，博士吴商议之当。

孙为庶祖持重议

晋刘智释疑：“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庶子的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按丧服传与小记都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两举之者，明父的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然则孙为祖后，都三年。且甲，众子，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后甲。甲亡，景为甲三年。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的嫡子，而缺父卒为祖后之义。’”

博士杜琬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若庶祖无嫡可传，则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既无大夫士的位，无嫡统的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的重，居诸父的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情处礼，于义为乖。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应服齐衰。”

王敞议曰：“凡所重，明是先祖的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至于庶子的子为继祢的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父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承财计则为服斩衰，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又经有为君的祖服周，是为臣从君服。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都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于曾祖者的。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体存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吉凶异制，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人无祖。”

束皙议曰：“经云‘臣服君的祖周’，此君为祖三年，是祖有废疾不袭统。然则无爵可传，身不主祭，与庶子何异？而孙犹服斩，义例昭然。大宗之弟都称祖立庙，而自为其子孙所奉，即所谓小宗的绪，主其祖父的祀，岂可自同众孙不服三年！”

宋庾蔚之谓：“祖庶父嫡，己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祖虽非嫡，而是己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己服祖以斩，故祖也服己以周。长子的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的正，乃得为长子斩。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的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必须身承祖祢的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祢，其子居然不继祖。”

嫡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持重议

晋万蒋问范宣：“嫡孙亡，无后，次子的后可传祖重不？”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嫡庶，则通之。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邪？庶孙的异于嫡者，但父不为的三年，祖不为的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

嫡孙持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

晋有人问徐邈：“嫡孙承重，在丧中亡，其从弟已孤，又未有子姪相继，疑于祭事。”徐邈答：“今见有诸孙，而事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则庶子摄祭’，可依此使一孙摄主，摄主则本服如故。礼，大功者主人之丧，犹为之练祥再祭，况诸孙？若周既除，当以素服临祭，依心丧以终三年。”

宋江氏问：“甲儿先亡，甲后亡，甲嫡孙传重，未及中祥，嫡孙又亡，有次孙，今当应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孙，不得无服三年者，谓次孙应持重。但次孙先以制齐衰，今得便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居垩室。昔有问范宣云：‘人有二儿，大儿无子，小儿有子，疑于传重。’宣答：‘小儿的子应服三年。’也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书云：“礼，嫡不传重，传重非嫡，都不加服，明嫡不可二。范宣所云次孙，本无三年之道。若应为服后，次孙应为丧主，终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的服。”

何承天与司马操书论其事，司马操云：“有孙见存，而以疏亲为后，则不通。既不得立疏，岂可遂无持重者，此孙岂不得服三年邪？嫡不传重，传重非嫡，自施于亲服卑，无关孙为祖。”

按庾蔚之谓：“嫡孙亡，无为后者，今祖有众孙，不可传重无主，次子的子居然为祖持重，范宣议是。嫡孙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议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犹父为嫡居丧而亡，孙不传重，次孙摄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马操并云接服三年，未见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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