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序定律令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册府元龟》
作者：王钦若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刑法部
章节：总序定律令

## 本章概览

册府元龟刑法部总序定律令，详细梳理了从上古至五代的律令制度演变。舜命皋陶作士，明晓五刑以辅五教。周代设大司寇掌三典，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讼，刑罚体系完备，有墨、劓、宫、刖、杀五刑，条款三千。秦置廷尉掌刑，汉初萧何拾摭秦法，作九章律。文帝十三年因缇萦救父，遂下诏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笞刑等代之，虽实际死者众多，却开启了刑罚人道化先河。其后景帝减笞数、定箠令，武帝时律令增至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决事比万余。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均有减刑、除诽谤、定老幼恤刑等令。后汉光武、章帝亦多次改革，废除酷刑，放宽禁锢。自魏晋至隋唐，刑部、大理寺体制渐备，历朝各有损益。律令为国家衡器，历代君主慎择法官，以图平反，终使刑罚趋于中正，善气应和。此篇以时为序，汇集善政，为后世刑法史之重要文献。

本章概述了从尧舜到汉代刑法制度和律令的沿革，包括官职设置、刑罚种类、律令制定等。

本章详细记载了历代刑法官职的更迭和重要律令的制定与修改，包括《吕刑》《九章律》等，并引述经典说明刑罚原则。

## 正文

刑法部·总序

断案和施行刑罚记载在《周易》中，只有明察才能公允记载在《虞书》中。这就是治理国家在于敕法，在于得到人才的意义。舜任命皋陶担任士官，所以《尚书》说：皋陶担任士官，明晓五刑来辅助五教。又被称为大理，所以《文子》说：皋陶虽然哑却担任大理，天下没有残酷的刑罚。夏商时期的制度没有听闻。周朝制度，大司寇掌管建立国家的三典，来辅佐君王刑罚邦国、查问四方。小司寇用五刑审理万民的诉讼。士师掌管五禁的法令来辅助刑罚。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审理他们所管辖的诉讼。司刑掌管五刑的法规来施加于万民的罪行。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令来协助司寇审理诉讼。掌囚掌管看守囚犯和行刑杀戮。掌戮掌管斩杀。司隶掌管囚禁拘执人。布宪掌管国家的刑禁。这些都是掌管刑法的官员。诸侯国有士师，《论语》所说的孟氏让阳肤担任士师。也称作理，《韩诗外传》所说的李离担任晋文公的大理。秦朝制度，廷尉掌管刑罚，俸禄二千石。古代兵和狱同制，所以称为尉。汉朝制度，尚书三公曹主管断案，二千石曹掌管京城官员的盗贼、诉讼、罪法，也称为贼曹。又有御史的属官法令曹掌管律令。廷尉俸禄中二千石，有正和左右监，俸禄都是千石。景帝中元六年改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又改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开始设置左右平，俸禄都是六百石，掌管平反诏狱，戴法冠。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从孝武帝以后，设置中都官狱三十六所，各有令长的名称，例如宗正管辖都司空令丞，主管安置罪人；少府管辖若卢令丞，主管诏狱审理将相大臣之类。又设置绣衣直指，出巡讨伐奸猾，审理大案，不常设。如果有大案就命令会同审理，例如王嘉被关进都船诏狱，派将军以下与二千石会同审理之类。其次就命令前往审问，例如廷尉请求逮捕衡山王，派中尉、大行前往审问之类。对于应当定罪的情况，又命令会同评议，例如淮南王犯下不轨之罪，丞相、御史、宗正、廷尉共同上奏。又下诏让列侯、吏二千石评议就是这样。后汉设置治书侍御史，选拔高第明晓法律的人担任。天下的疑难案件就用法律来判定是非。廷尉卿俸禄中二千石，掌管平反狱案、刑罚，上奏应当判处的刑罚。凡是郡国上报的疑难案件，都判处适当来回报。属官一百四十人。又撤销右平，只保留左平。又撤销中都官以下各诏狱，只有廷尉和洛阳县有。魏武帝刚建立封国时，改廷尉为大理，又设置律博士，又设置定科郎主管制定法令，都官郎主管军事刑狱。黄初元年又用大理作为廷尉。晋朝制度，起初以三公尚书掌管刑狱，太康年间撤销，由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又廷尉主管刑罚诉讼，属官有正、监、平，通视南台治书，作为尚书郎的下迁职位。又有律学博士。又设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俸禄与中丞相同，掌管诏狱，以及廷尉处理不当的案件都加以审理，后来撤销。咸宁年间，又设置廷尉丞。刘宋增加设置都官尚书，掌管京城非法之事，兼管刑狱。又增加设置删定郎，如同曹魏的定科郎。南齐廷尉设置丞、正、监、平、律博士各一人。梁朝初年称为大理，天监元年又改为廷尉。廷尉的品级相当于秘书监，丞相当于皇子行佐，正相当于正王佐，正、监、平三人比旧选稍重，服獬豸冠、纟帻、皂衣、铜印墨绶。又设置建康县狱三官，品级相当于给事中，由尚书郎担任，冠服同廷尉三官。元旦朝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都是法官，穿皂衣朝服，监督东西中华门，手拿方木长三尺、方一寸，称为执方器。又设置律博士，品级相当于员外郎。后魏孝文帝太和年间，廷尉卿品级第二上，少卿品级第三上，正、监、评、丞品级第五中，狱掾品级从第七下。二十三年重新排定职令，廷尉品级第三，少卿品级第四，正、监、评品级第六，丞品级第七。永安二年又设置司直十人，品级视五品上，不署理曹事，负责复查御史检举弹劾的案件。北齐大理寺决断刑狱，卿的属官有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捉事督二十四人，掾十人，狱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掾各二人。后周依照《周礼》建立六官，有司寇卿，统领秋官府司寇等众多官职。又有刑部中大夫掌管五刑的法令，施加于万人的罪行。隋文帝改革后周六官，依照前代的制度，重新设置都官尚书、侍郎，后来改为刑部，重新设置大理寺，卿、少卿、正、监、平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狱掾八人。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正、监、评正六品，律博士正九品。炀帝又改丞为勾检官，增加设置十六人，分别处理狱事。唐朝制度，御史大夫、中丞掌管国家的刑法典章，其属官侍御史掌管推究审理诉讼，称为东西推。凡是有特别敕令交付推究的，就按照其实情上奏，平常的案子推究完毕由大理寺判决。兴元元年，又下诏让殿中侍御史共同掌管东西推，分日受理事务，称为四推。设置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掌管天下刑法以及徒隶、勾覆、关禁的政事。其属官刑部郎中、员外各二人，掌管辅佐尚书、侍郎，举出典章法令并辨别轻重。都官郎中、员外各二人，掌管配隶、簿录、俘囚，供给衣粮医药，处理诉讼、伸雪冤屈。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都是正五品，员外都是正六品。龙朔三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大常伯，侍郎为少常伯，郎中为大夫，都官为司仆。咸亨元年恢复为刑部。光宅元年改为秋官。神龙元年恢复旧称。又设置大理卿一人、少卿二人，掌管国家断案详刑的事务，明察谨慎地审理疑难案件，哀怜同情来昭雪冤案，公平地审理各类案件。正二人掌管参议刑狱、端正科条的事务，六丞如果断罪不当就驳正。丞六人掌管分别判决寺内事务，凡有犯罪都根据原本的状子来端正刑名。凡六丞判决尚书六曹所统领的百官及各州的事务，其中的刑部丞常负责押狱。每一丞断案，五丞一同签署，如果有不同意见就各自陈述。主簿二人掌管勾检稽核过失，凡是官吏的负罪犯法以及申雪冤屈的，就根据所由的文牒来建立簿册。狱丞三人掌管率领狱史、管理囚徒。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掌管出使。卿从三品，少卿从四品，正从五品，丞从六品，主簿从七品，狱丞从九品，司直从六品，评事从八品。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卿为正卿，正为大夫。咸亨元年恢复为大理。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恢复旧称。凡是吏曹补署法官，就与刑部尚书、侍郎评议其人是否合适，然后主持拟定。如果有制使复查囚徒，则御史大夫、中丞与刑部尚书参预选择。凡是天下有称冤而无处申诉的人，御史大夫与中书、门下组成三司来审理，大事上奏裁决，小事直接上报。三司虽然审理但不是其长官时，则由侍御史与刑部郎中、员外、大理司直、评事前往审讯。五代沿袭这些制度。历代丞相、三公、刺史、守、相、令、长的从事、掾属中，主管刑狱的有决曹、辞曹、贼曹、法曹、司法、长流、刑狱之类。律令是国家的衡器，刑罚是人的衔辔，所以君王谨慎对待这些事，选择合适的官员，以成就钦恤之心，达到平反之治，然后上面没有苛政，下面没有冤民，各种诉讼清明而善气响应，大概就是这个原因吧！所以分类汇集善政，自成一编，共刑罚部九门。

刑法部·定律令

古代圣明君王依据天道、顺着民情，设置刑罚威狱来类比天的震曜杀戮。大概是为了防止邪僻、抵御奸宄、禁止他们逾越规矩，以辅助治理啊。唐尧虞舜以下，制定事典作为律度，制作法令来统一民志，随着时代轻重，沿革存在。然而周朝设置三典，施用已经不同；汉朝增加九章，条目逐渐增多。晋魏以后，有的增减不同制度，繁简各异，记载讨论，有所刊定，救治时弊，以至于申严，救济百姓的残害，法式遵从宽裕。杜周所说的三尺法，又有什么恒常呢！至于命令发出就要执行，这是《周书》所谨慎的；用刑不当，是孔子所讥讽的。如果不是符合大中、较若画一，又怎么能统治下民、济助众人呢！尧命令伯夷颁下典礼，折服民众用刑（伯夷下达典礼教化民众，然后用法律来断案）。舜摄政后，用典刑来象征（象是法。法用常刑，用刑不超越法律）。流放宽宥五刑（宥是宽。用流放的方法来宽大五刑）。鞭刑作为官刑（用鞭作为治理官事的刑罚）。扑刑作为教刑（扑是夏楚。不勤于道业就鞭打）。黄金作为赎刑（金是黄金，误入刑罚就出金赎罪）。过失灾害就赦免，怙恶不悛就处刑（眚是过失，灾是灾害，肆是缓，贼是杀。有过失而有害，应当缓赦；怙恶奸诈，自然应当刑杀）。敬慎啊！敬慎啊！要体恤刑罚！（舜陈述典刑的意义，敕令天下使人敬慎、忧恤，想要得到民众信任）。

周成王时，周公旦制定。《周礼》记述大司寇的职责：掌管建立国家的三项法典，用以辅佐君王用刑罚治理邦国、督察四方（典，即法典；诘，即督察。《尚书》说：王谋划制定祥刑以督察四方）。一是：治理新封之国使用轻典（新国，指新开拓疆土、建立君主之国，用轻法是因为其百姓尚未习于教化）。二是：治理平守之国使用中典（平国，指太平守成之国，用中典是常规执行之法）。三是：治理乱国使用重典（乱国，指篡位弑君、叛逆之国，用重典是因为要惩治其恶行并讨伐消灭）。用五刑纠察万民（刑，也是法；纠，如同督察辨别）。一是野刑，崇尚功绩，纠察勤力（功指农功，力指勤力）。二是军刑，崇尚军令，纠察严守（命指将令，守指不脱离部队）。三是乡刑，崇尚德行，纠察孝道（德指六德，善事父母为孝）。四是官刑，崇尚才能，纠察职责（能指能胜任其事，职指职责事务处理得当）。五是国刑，崇尚诚实，纠察暴乱（愿指恭顺，暴应为恭字的错误）。用圜土聚集教养疲弱之民（圜土，即监狱城。聚集疲弱之民在其中，使其困苦以教化从善。百姓不勤勉劳作，近似疲弱）。凡是害人者，安置在圜土并施予职事，用明刑羞辱他们（害人，指作邪恶之事、已有过失而触犯法律者。因其无故犯法，安置在圜土拘禁教化，希望其困顿悔过而能改正。置，即安置。施职事，按其能力役使。明刑，将罪恶书写在大方板上挂在背上）。能改正者，释放回归乡里，三年内不得按年齿列于平民（回归乡里，指释放归还故乡。司圜职说：重罪三年释放，中罪二年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不齿，指不得按年龄次序列于平民）。不能改正而逃出圜土者，处死（出，指逃亡）。其下属小司寇掌管外朝政事。凡是有爵命的男子和妇女，不亲自坐庭受审（为治狱官吏回避尊贵者。躬，亲身。不亲审，必派其属下，如子弟等）。凡是王的同族有罪，不在市集行刑（郑司农说：在甸师氏处行刑。《礼记》说：在隐僻处行刑，不使国人议论兄弟）。用五种声气审理诉讼以求取民情：一是辞听（观察其言语，不直则烦乱）。二是色听（观察其脸色，不直则脸红）。三是气听（观察其呼吸，不直则喘息）。四是耳听（观察其听觉，不直则迷惑）。五是目听（观察其眼珠，不直则昏花）。用八种议处之法依附邦法、附加刑罚（辟，法；丽，依附）。一是议亲之辟（如当时宗室有罪先请示）。二是议故之辟（故，指旧日相识）。三是议贤之辟（如当时廉洁官吏有罪先请示。郑玄说：贤指有德行）。四是议能之辟（能，指有道艺者）。五是议功之辟（如当时官吏墨绶有罪先请示）。六是议贵之辟（爵位高贵者）。七是议勤之辟（指憔悴劳苦为国事者）。八是议宾之辟（指不视为臣服者，如三恪二王之后）。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之法，用以辅助司寇审理诉讼（刺，审讯。审讯有罪则处死。宥，宽恕。赦，赦免）。一刺：讯问群臣；二刺：讯问群吏；三刺：讯问万民（讯，问）。一宥：不识；二宥：过失；三宥：遗忘（不识，指愚民无知，如此则宽恕。过失，如现今律法过失杀人不处死。遗忘，如隔帷帐忘记有人在而用兵器投射）。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蠢愚，指生来痴呆童幼者、幼弱老髦。如当时律法：年龄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亲手杀人，其他都不论罪）。用这三法求取民情、裁决民众，施以上服、下服之罪，然后行刑或处死（上服，指死刑与墨、劓刑；下服，指宫、刖刑）。掌囚掌管看守盗贼。凡是囚犯，重罪戴梏、梏手和桎；中罪戴梏和桎；轻罪只戴梏。王的同族和有爵位者，只戴桎，等待判决（械在手为梏，两手同械为梏手，在足为桎。梏，断罪）。司刑掌管五刑之法，用以施加于万民之罪。墨罪五百条，劓罪五百条，宫罪五百条，刖罪五百条，杀罪五百条（墨，即黥刑，先刻面再以墨填之；劓，割鼻；宫，男子去势、女子禁闭宫中；刖，断足，周代改膑为刖；杀，死刑。《书传》说：决开关梁、越过城郭而劫掠盗贼者，其刑为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为宫；触犯君主命令、改变车服制度、奸诈盗抢伤人者，其刑为劓；不做正事而做、出入不以道义、诵读不祥言辞者，其刑为墨；降叛、寇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为死。这是两千五百条罪名的概略，其刑书已亡佚）。

掌戮掌管斩杀贼寇和间谍，并剥衣磔尸（搏，应为膊，去衣而磔）。凡是杀其亲属者，焚死；杀王之亲属者，辜死（焚，烧；辜，意为枯，指磔）。凡是杀人者，在闹市击毙（踣，即击毙）。墨刑者使其守门（黥面之罪不妨碍禁卫）。劓刑者使其守关（因其容貌毁坏而远离）。宫刑者使其守内（人道已绝，便于内事）。刖刑者使其守苑囿（驱赶禽兽，无足可行）。完刑者使其守仓库（完，指不亏身体但需劳作；积，指积聚之物）。司厉掌管奴隶。男子入于罪隶（男女罪犯总称为奴）；女子入于舂槁（舂，舂人；槁，槁人，此二官的劳役）。凡有爵位者、七十岁以上者、未换牙者，都不为奴（有爵，指命士以上。龀，换牙，男子八岁、女子七岁换牙）。孔子《家语》说：大罪有五，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诬鬼神者，罪及四代；逆人伦者，罪及三代；乱教化者，罪及二代；亲手杀人者，罪只及自身。又说：剖析言辞、破坏律令、变乱名号、改易制度、执持邪道以扰乱民众者，杀；制作淫声、奇异服饰、设置怪技奇器以动摇君心者，杀；行为虚伪而顽固、言辞虚伪而善辩、学识不正而广博、顺从错误而文饰以迷惑民众者，杀；假借鬼神、时日、卜筮以疑惑民众者，杀。这四种诛杀，不等待常时听断。

穆王时，吕侯担任司寇，制定了《吕刑》（后来吕侯被封为甫侯，所以也称《甫刑》）。吕侯接受任命时，穆王已在位百年，年老昏乱（注：吕侯被任命为卿时，穆王已享国百年，年老昏乱。穆王即位时已过四十岁，这里说百年是大概的年期，他虽然年老但能任用贤人，因此得以扬名）。于是根据时势需要，制定刑罚以治理四方（注：评估时世所需，训导并制定赎刑，用以治理天下四方之民）。王说：古代有遗训，蚩尤最早开始作乱，祸害蔓延到平民（注：古有遗训，说蚩尤首创作乱，恶化互相影响，延及平善之人。九黎的君主名叫蚩尤）。没有人不成为盗贼，像鸱枭一样横行霸道，内外作乱，强取豪夺，诈称上命（注：平民被同化，无不相互为寇贼，效仿鸱枭的行径，互相抢夺，假称上命。好像本来就是如此，乱象十分严重）。苗民不遵善政，用刑罚来控制，制作了五种残暴的刑罚，称之为“法”（注：三苗的君主效仿蚩尤的恶行，不用善道教化百姓，反而用重刑，制作了五种虐刑，自称得法。蚩尤被黄帝所灭，三苗被帝尧所诛，说明不同时代却有相同的恶行）。杀戮无辜，于是开始滥用割鼻、割耳、宫刑、黥面等刑罚（注：三苗的君主顽凶残害百姓，敢于施行虐刑，杀戮无罪之人，于是开始大肆截断人耳鼻、施行宫刑、黥面，加害无辜。所以称为“五虐”）。他们这样施刑，一并处罚，不区分有无冤情（注：苗民如此施刑，一并处罚无罪之人，不区分是否有正直的辩解，说明刑罚泛滥）。百姓因此兴起相互欺诈，混乱不堪，没有诚信，反而违背誓约（注：三苗的百姓被乱政玷污，起来相互影响，混乱作恶，没有信义，反而背弃盟誓）。暴虐的威势之下，众多被杀戮的人向上天诉冤，上帝视察苗民，没有馨香的德行，只有血腥的刑罚气息（注：三苗施行暴政，众多被杀戮的人向天申诉无辜，上天看到苗民没有好的德行，其所谓的德政刑罚，散发出来的只有腥臭）。皇帝（指尧）怜悯众多无辜被戮的人，以威势报复暴虐者，遏制并灭绝苗民，使其无后于下界（注：皇帝是尧。他怜悯众多无辜被戮的人，于是用威势报复实施暴虐的人，诛杀并灭绝苗民，使他们在下界没有世袭的地位）。于是命令重黎断绝天地之间的沟通，神灵不再降世，地祇也不能上天（注：重即羲，黎即和。尧命令羲和世代掌管天地四时的官职，使人神不互相侵扰，各安其位，这就是所谓断绝天地相通，天神不再降地，地祇不再上天，民与神互不干扰）。诸侯们及以下的人，彰明大道，辅行常法，使鳏寡之人无所隐瞒（注：诸侯及其下属，国家以彰明大道辅行常法，所以鳏寡之人得以有依靠，没有掩盖）。皇帝详细询问民间疾苦，鳏寡之人都有怨言指责苗民（注：帝尧详细询问百姓的祸患，鳏寡之人都有言辞怨恨苗民）。以德行树立威严，人民就敬畏；以德行彰明贤能，人民就信服（注：尧看到苗民被怨恨，于是更加修养德行，行威则人民敬畏，明贤则德行彰显，人因此无法形容其高明）。于是命令三位大臣（伯夷、禹、后稷）为民勤劳效力：伯夷颁布法典，裁决百姓以刑罚；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命名；后稷教导播种，农业种植良谷（注：伯夷颁布礼仪法典，教导百姓用五刑来裁决；禹治理洪水，为无名的山川命名；后稷教导百姓播种，农田种植良谷。这就是尧命令三位大臣为民勤劳立功）。三位大臣成就功业，使民众富足（注：各自成就功业，使百姓殷实富足，礼教完备，衣食充足）。士师用刑罚来规范百姓，教导他们敬畏德行（注：伯夷引导百姓遵行礼法，用法律裁决；皋陶担任士师，用刑罚规范百姓，辅助教化，教导百姓敬重德行）。在上位者恭敬，在下位者明察，德行照耀四方，没有人不勤勉于德（注：尧在上恭敬，三后之徒秉持明德，君臣之道光大，显赫四方，所以天下之士无不勤勉于德）。于是能明察刑罚的公正，循道治理百姓，辅成常教（注：天下人都勤勉于德教，才能明察刑罚的中正，循道治理百姓，辅助完成常法教化）。掌管刑狱的人并非以威势结束，而是以仁厚终结（注：尧时掌管刑狱的人有威有德有恕，不以威势终结，只以仁厚终结，因为世道太平，贿赂不行）。他们敬畏谨慎，身上没有可以挑剔的言论（注：尧时掌管刑狱的人都能敬业谨慎，避免过错，所以身上没有可指责的言论）。只有能够顺应天德，才能自己成就大命，配享于下界（注：凡明察刑罚公正、身上无挑剔之言的人，必定是能顺应天德，自为天命，配享天意于天下）。王说：唉！四方掌管政事和刑狱的诸侯，你们不就是替天治理百姓的人吗（注：主政典狱指的是诸侯。你们不就是替天牧民吗！说明责任重大）！现在你们要效法什么？难道不是效法伯夷颁布刑法的准则吗（注：应当效法伯夷颁布刑法的道义）！现在你们要警戒什么？只有那些苗民，他们不审查案件施刑的根据（注：现在你们要警戒什么？所警戒的正是那些苗民，他们不审查案件施刑的依据，因而自取灭亡）。不选择善人，让他们观察五刑的公正，只任用那些逞威夺货的人（注：苗民不肯选择善人，让他们观察五刑的中正，只任用那些作威作福、夺取他人财物的人，因此导致混乱）。擅自裁决五刑，用来加害无辜，上帝不洁其行为，降灾祸给苗民（注：苗民任用贪婪奸邪之人，擅自裁决五刑，用来加害无罪，上天不洁净他们的行为，所以降下罪责，即诛灭他们）。苗民无法辩解其罪，于是被灭绝了世系（注：苗民罪重，无法向天辩解，所以尧灭绝了他们的世系。重申此事，作为最深刻的警戒）。王说：呜呼！要牢记啊（注：记住以伯夷为效法对象，以苗民为警戒）！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都要听我的话，或许能得天命（注：这些是王的同姓，有父兄子弟之辈，按长幼顺序排列。举同姓以涵盖异姓，说明没有区别。听从我言，或许能有至命）。现在你们无不以安乐自居，说应当日日勤勉，但你们中不要有只空谈警戒而不勤勉的人（注：现在你们无不以安适自居，说应当每日勤勉，但你们中不要有只空念警戒而不勤勉的人）。上天要使百姓整齐有序，让我在一天内承担此事，是否能得到上天的成全，在于人的行为（注：上天要治理下民，使我一日之内有所作为，是否被上天所成全，在于人所行）。你们应当恭敬地迎受天命，以侍奉我一人。即使有可畏惧的事，也不要畏惧；即使有可赞美的事，也不要自满（注：你们应当庶几恭敬地迎受天命，以侍奉我一人行事。虽然被畏惧，不要自以为可敬畏；虽然被赞美，不要自以为有美德）。只有恭敬地对待五刑，才能成就三德（刚、柔、正直）。天子一人有善行，亿万百姓都会依赖他，国家安宁就会长久（注：先告诫以勤劳谦逊之德，再教导只有恭敬五刑，才能成就刚柔正直三德。天子有善，则百姓依赖，这是安宁长久之道）。王说：唉！来吧，拥有封国和土地的人，告诉你们善用刑罚的道理（注：吁是叹息，有国土的诸侯，告诉你们善用刑罚的方法）。现在你们安定百姓，要选择什么？难道不是选择善人吗！要敬重什么？难道不是敬重五刑吗！要度量什么？难道不是度量是否及时且轻重适宜吗（注：现在你们安定百姓之道，应当选择什么？非吉人不可！应当敬重什么？非五刑不可！应当度量什么？非及时和轻重适宜不可）！双方都到齐，狱官就听取五刑的供词（注：两是两证，造是到。两方都到齐，狱官就听取他们关于五刑的供词）。五刑的供词经核查属实，就按五刑判决（注：五刑的供辞经简核信实，有罪证，就按五刑处罚）。如果五刑不适用，就按五罚处理（注：不简核，即不应处五刑，应当按五罚处罚，出金赎罪）。如果五罚也不适用，就按五过处理（注：不服从五罚，即不应处罚，按五过赦免）。五过的弊病是什么？是官官相护、诈反囚辞、内亲用事、贪赃枉法、旧相往来（注：五过所害：或同官位，或诈翻供，或内亲掌权，或行贿枉法，或旧友往来。这些都是弊病所在）。如果犯了这些弊病，罪责与犯五刑相同，要审慎考察清楚（注：因弊病而出入人罪，使其归于五过之列，其罪与犯五法者相同，应当清察使其不行）。五刑有疑问就赦免改从罚，五罚有疑问就赦免改从免，要审慎考察（注：刑有疑赦免从罚，罚有疑赦免从免，应当清察能得其理）。简核诚信要符合众人之心，还要察其容貌有所验证（注：简核诚信，合于众心，还要察看其容貌，有所考核，这是最慎重的刑罚）。没有简核诚信的，就不予受理，都要敬畏上天威严，不要轻用刑罚（注：无简核诚信，不听理其案件，都应当敬畏天威，不可轻用刑）。墨刑有疑问就赦免，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注：在额头刻字涂墨叫墨刑。有疑则赦免从罚，六两叫锾，锾是黄铁。核实其罪，使罚与罪相当）。劓刑有疑问就赦免，罚金加倍（二百锾），要核实其罪（注：割鼻叫劓刑。加倍即二百锾）。刖刑有疑问就赦免，罚金加倍再加一半（五百锾），要核实其罪（注：砍脚叫刖刑。倍差即加倍后再加一半，为五百锾）。宫刑有疑问就赦免，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注：宫刑是惩治淫乱的刑罚。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仅次于死刑。五刑顺序先轻后重，是事理之宜）。大辟有疑问就赦免，罚金千锾，要核实其罪（注：死刑。五刑有疑问各入罚金，不降低等级，是古代的制度）。墨罚的条款有一千条，劓罚的条款有一千条，刖罚的条款有五百条，宫罚的条款有三百条，大辟罚的条款有二百条。五刑的条款总计三千条（注：分别说罚的条款，合起来说刑的条款，说明刑罚同属，互见其义，互相补充）。上下比照罪行，不要用僭乱之辞，不要用不可行的办法（注：上下比照其罪，不要听信僭乱之辞而自疑，不要用不可行的办法断案）。要明察案情，遵循法度，审慎考察（注：应当清察罪人的供词，附以法理，当详审能之）。如果重刑可以减轻，就服下刑（注：重刑有可以减损轻判的，就服较轻的刑罚）。如果轻刑需要加重，就服上刑（注：下刑有需要加重的，就服较重的刑罚）。轻重的各种罚金要权衡适宜（注：一人犯二罪，则从重，并计轻重各罚，各有权宜）。刑罚随时代有轻有重，刑罚用来整齐不齐之事，各有伦理和要害（注：刑罚随社会情况轻重不同。治理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平国用中典。刑罚所以整齐不齐，各有道理和关键）。罚金不是要杀死人，但使犯人极端痛苦（注：刑罚用来惩戒过错，不是要杀人，而是让恶人极度痛苦，不敢再犯）。不是靠口才断案，而是靠善良公正断案，无不在中正（注：不是靠口才可以断案，靠善良公平才能断案，无不在中正）。考察供词要抓住矛盾之处，不听从虚假的，只听从实情（注：考察囚辞的难点在于差错，不听从其伪辞，只听从其本情）。怀着哀怜恭敬之心断案，明开刑书互相参照，都庶几达到中正（注：应当怜悯下民犯法，敬慎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互相占卜，使刑罚得当，都庶几得中正之道）。该刑该罚，要审慎考察（注：其所刑所罚，应当详审能之，不失中正）。案件审理完毕要诚信，上报也要诚信（注：断狱成辞而信，当输信于王，即上报其审讯文书）。判决文书上报要完备，如果有两项刑罚也要一并上报（注：断狱文书上王府，都应当完备，有并两刑也要全部上报）。王说：呜呼！要敬慎啊！官长、诸侯、同族、异姓，我说的话有很多可戒惧的（注：敬之哉！告诫他们敬慎刑罚。官长是诸侯，族是同姓，姓是异姓。我说的话多有可戒惧之处，要敬慎）。我敬重刑罚，要有德行的人来掌管刑罚（注：我敬重刑罚，应当让有德者掌管刑狱）。现在上天佑助百姓，人君作为配天在下，应当承天意，明察清审单方面的言辞（注：现在上天治理下民，人君配天在下，当承天意，听讼时应清审单辞。单辞特别难听，所以强调）。百姓之所以治理，无不是由于典狱之人能以中正态度听取双方的供词（注：民众之所以治理，是由于典狱者无不以中正之心听取两方供词，弃虚从实，刑狱清明则民众安定）。没有人敢在诉讼双方的供词中谋取私利（注：典狱者不敢接受贿赂听信诈伪，从而在狱中谋私）。狱中受贿不是家宝，只会聚集罪孽，报应以众罪（注：受狱货并非家宝，只会聚集罪事，其报应则是众人见罪）。长久畏惧的是天罚，并非天道不中，而是人在教命中不中正（注：应当长久畏惧被天罚，不是天道不中，而是人在教命中使之中不中，不中则天罚之）。天罚如果不严厉，众民就没有善政在天下（注：天道罚不中，则众民无善政于天下，由于人主不中，也将受罚）。王说：呜呼！继承的子孙，从今以后要效法什么？不就是在民众中树立德行而做到中正吗！希望你们明察并听信这话而实行（注：嗣孙是诸侯的嗣世子孙，不只是一代。从今以后当效法什么？非当立德于民，使之中正乎！庶几明听我言而行之）。智慧的人运用刑罚，会有无穷的美名，因为其判决符合五常的中正，都能得中而获福（注：智人用刑，乃有无穷之善辞名传后世，以其断狱符合五常之中正，皆中有善，所以如此）。接受君王善众而治理的人，要借鉴这善刑（注：有邦有土的人，接受王的好百姓而治理之，要看此善刑，希望勤勉效法，以得无穷之美名）。

楚文王制定了“仆区”之法，说：隐藏盗贼所盗之物，与盗贼同罪。

郑简公时，子产在郑国为相，铸造了刑书（将刑法铸在鼎上）。后来大夫邓析修改了郑国所铸的旧法，将刑法书写在竹简上。

晋国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水边筑城，于是向晋国征收赋税，用一鼓铁铸造了刑鼎（命令晋国各自出工出力，共同鼓风炼铁，计令一鼓而足，借军役而完成），将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法刻在鼎上。

秦文公二十年，法律开始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一说：父族、母族、妻族）。

秦孝公初年，卫鞅请求变更法令，命令百姓十家为一什、五家为一伍，互相监督检举，连坐。不告发奸人的处以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首级同赏，藏匿奸人的与投降敌人同罚。为私事斗殴的，各按轻重处以刑罚。

秦始皇三十四年，惩治办案不公正的狱吏，让他们去修筑长城或戍守南越地区。汉高祖当初做沛公进入咸阳时，召集各县的豪杰说：父老们受秦朝苛刻法令的苦已经很久了。批评朝政的要灭族，相聚议论的要处死弃市。我和诸侯们约定，先进入函谷关的称王，我应当在关中称王。与父老们约定三条法律：杀人的处死，伤人和抢劫的抵罪（伤害人有曲直之分，抢劫有数额多少，所以说“抵”，抵就是到、相当的意思）。废除秦朝的法令，百姓非常高兴。但是大辟死刑还有诛灭三族的刑罚，先进行黥刑、劓刑、斩断左右脚趾，再笞杀，然后砍头示众，将骨肉剁成肉酱在市场出售（菹就是肉酱）。对于诽谤咒骂的，又先割掉舌头，所以称为“具五刑”。后来四方夷族没有归附，战争没有停止，三条法律不足以禁止奸邪（御就是制止），于是相国萧何收集秦朝的法律（扌麇音九问切，摭音之石切，意思是收集整理），选取其中适合当时情况的，制定了九章律。

七年春季，下令郎中有罪应处耐刑以上的，要请示皇帝（轻罪不至于剃光头发，保留胡须鬓发，所以叫耐。古耐字从彡，是肤的意思。音“能”。又音“而”。又音乃代切）。

这一年，下诏给御史：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官吏有的不敢判决，有罪的人长期得不到论处，无罪的人长期被关押不能结案。从今以后，县、道官员遇到疑难案件，各自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员，二千石官员根据其罪名作出判决（当就是处断）。不能判决的，都移交给廷尉，廷尉也要作出判决。廷尉不能判决的，要详细准备好奏章，附上应当比照的律令条文上报（傅读作附）。

惠帝元年，下诏说：爵位是五大夫、官职是六百石以上以及曾在皇帝身边任职而知名的人，有罪应当戴刑具的，都给予宽大处理而不戴刑具（“宦皇帝而知名者”指虽然不是五大夫爵位或六百石官吏，但早年侍奉惠帝且特别被皇帝所知的人。“盗械”指凡有罪戴刑具的都这么称呼。《山海经》中贰负的臣子、相柳的尸体，都说“盗械”，就是这个意思。颂与容同）。上造以上以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应当处刑的，本来应当判处城旦舂的，都改为耐刑，服鬼薪白粲的劳役（上造是爵位满十六级的。内外公孙指王侯的内外孙。耳孙是玄孙的儿子，说已经很远，只是耳闻。如今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肉亲属关系，施德布惠，所以从轻处理。城旦是早晨起来修城，舂是妇女不参加外徭，只舂米，都是四年的刑期。现在都改为鬼薪白粲，鬼薪是打柴供给宗庙，白粲是坐着挑选米使米洁白，都是三年的刑期）。年龄在七十岁以上，或者不满十岁，有罪应当处刑的，免于处罚（不加肉刑，不剃发髡刑。｛髟力｝音佗计切，指七十岁以上及不满十岁以下都免于处罚）。四年三月，废除妨害官吏百姓的法令，废除挟书律（挟就是藏。秦朝有敢藏书的灭族）。吕后元年正月，下诏说：先前孝惠皇帝说要废除三族罪和妖言令，讨论没有决定，现在废除它。

文帝元年十二月，下诏说：丞相、太尉、御史，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准则，是用来禁止暴行、保护善良之人的。现在犯法的人已经论罪，却还要让无罪的父母、妻子、儿女、同产的人连坐，以及将他们收为奴婢，我很不赞同。你们讨论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父母、妻子、儿女、同产的人连坐以及收为奴婢，是为了牵累他们的心，使他们不敢轻易犯法（重就是难。累音力瑞切）。收为奴婢这种做法由来已久。臣等愚见，认为还是照旧为好。皇帝又说：我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谨慎，刑罚适当百姓就服从（悫就是谨慎。音邱角切）。况且治理百姓而用善道引导他们的是官吏（道读作导，用善道引导）。既然不能引导，又用不公正的法律加罪于他们，这样法律反而成为残害百姓的暴政了（法律害人就是暴政）。我看不到有什么好处，你们再仔细考虑一下。周勃、陈平于是说：陛下对天下施加恩惠，使有罪的人不被收捕，无罪的人不被连坐，这是大德，臣等有所不及。臣等谨奉诏，全部废除收律和连坐法（后来新垣平谋反，又恢复三族之诛）。

二年五月，下诏说：古代治理天下，朝廷设有进善的旌旗（旌就是幡。尧设立五达之道，让百姓进善言）和诽谤的木牌（桥梁边的木板，用来书写政治上的过失），这是为了开通治道、招来谏言。现在法律中有诽谤妖言的罪名（讠夭与妖同，高后元年下诏废除妖言令，现在又说妖言之罪，说明中间又曾重新设置过这条），这使众臣不敢尽情表达，而皇上无从知道自己的过失。这怎么能够招来远方的贤良呢？废除它。百姓中有人诅咒皇上，起初相约而后又相互欺骗（谩就是欺骗。起初约定共同诅咒，后来欺骗中途停止，没有实事。谩音慢，又音莫连切），官吏认为是大逆不道，如果有其他言论，官吏又认为是诽谤。这是小民愚昧无知而触犯死罪，我很不赞同。从今以后，有犯这些罪的，不要受理审判。

五年四月，废除盗铸钱令（让百姓随意铸造）。

十三年，太仓公淳于意因犯法应当被押送到长安。淳于意有五个女儿，跟着他哭泣。淳于意生气地骂道：生了孩子不生男孩，紧急关头没有可用的人。小女儿缇萦为父亲的话感到伤心，于是跟随父亲西行。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吏，齐地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如今犯法应当受刑。我深切地感到悲痛，死人不能复活，受刑的人不能复原（一作赎），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终究不可能。我自愿做官府的奴婢，来赎父亲的刑罪，使他能够改过自新。奏书被皇帝看到，皇帝怜悯她的心意，在年中下令说：下诏给御史。听说有虞氏的时候，在衣冠上画上图案、用不同的服饰来标志刑罚，而百姓没有犯法的，这是治理得多么好！现在法律中有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合计三种），而奸邪不止，过错在哪里？难道是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与读作欤）？我深感惭愧。所以教导不纯正，愚民就会陷入法网（道读作导）。《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现在有人犯了过错，教化还没有施行，刑罚就已经加在身，有人想要改过行善，却没有道路可走（繇与由同），我很怜悯他们。刑罚到了斩断肢体、刻划肌肤、终身不能恢复的地步（息就是生），这是多么痛苦而不仁德啊！这难道是做百姓父母的本意吗？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并下令让罪人各自根据罪行轻重，不逃亡的，满一定年限就免罪（不逃亡的，满年限就免为庶人）。具体制定法令（让重新制定条文）。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肉刑是用来禁止奸邪的，由来已久了。陛下下达明诏，怜悯万民一旦有过错，受刑后终身不能恢复，以及罪人想要改过行善却没有道路可走，这是大德，臣等有所不及。臣等谨慎商议，请求制定律令说：应当完刑的，完刑后罚作城旦舂（文帝废除肉刑，都有替代的刑罚，所以用完刑代替髡刑，用笞刑代替劓刑，用斩左右趾代替刖刑。现在髡刑说成完刑，不再说用完刑代替完刑。这里应当说髡刑就是完刑）。应当黥刑的，剃发戴枷罚作城旦舂；应当劓刑的，笞三百；应当斩左趾的，笞五百；应当斩右趾以及杀人后自首、以及官吏因受贿枉法、看守官府财物而盗窃、已经论罪后又犯有籍笞罪的，都处弃市（趾就是脚。应当斩右脚的）。罪人已经判决，完刑后罚作城旦舂，满三年为鬼薪白粲，满一年为隶臣妾，隶臣妾满一年免为庶人（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年为隶臣，隶臣满一年免为庶人，隶妾也一样）。隶臣妾满二年为司寇，司寇满一年以及作如司寇满二年，都免为庶人（罪减为司寇，所以一年；正司寇所以二年）。有逃亡以及犯有耐刑以上罪名的，不适用此令。以前的法令中判处城旦舂一年而没有被禁锢的，如同完刑后罚作城旦舂的年限免罪（在本罪中。又说文帝制定此令之前有刑罚的）。臣冒死请求。下诏说：可以。这样，表面上有了减轻刑罚的名声，实际上却是杀人，斩右趾的又当死，斩左趾的笞五百，劓刑的笞三百，大多死亡（斩右趾的处弃市，所以人多死；用笞五百代替斩左趾，笞三百代替劓刑，笞数既多，也活不了）。

景帝元年七月，下诏说：官吏接受所监临的属下的饮食，免官过重；接受财物及贱买贵卖，论罪过轻（皇帝认为当时律条，官吏接受所监临属下的馈赠饮食，就免官夺爵，于法太重；而接受所监临属下的财物以及贱买贵卖，论决太轻，所以下令重新商议修改）。廷尉与丞相重新商议著令（著音著作之著，音竹箸切）。廷尉信和丞相谨慎商议说（丞相申屠嘉，信不详）：官吏以及有秩级的人员，接受其官属所监临、所治理、所巡查、所率领的人（行就是视察，音下更切），如果是与他们一起饮食，计算费用偿还的，不论罪。其他物品，如果买时故意贱、卖时故意贵，都按贪赃论处，以盗贼论罪，没收赃物。因其罪责较重，所以改从弃市。这是加重对犯法的惩处。县官吏调动、迁徙、免职、罢官，接受原官属所率领、监临、治理的人送来的财物，夺去爵位，贬为士伍，免其官职；无爵位的，罚金二斤，并令没收所接受的财物。有能捕告的，将所收受的赃物赏给他。

这一年，下诏说：加重笞刑与重罪无异（重罪指死刑），即使侥幸不死，也不能成为健全的人了。规定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

中二年二月，改磔刑为弃市（在此之前，各种死刑都在市场上磔杀，现在改称弃市，除非妖逆，不再磔刑。磔是张开尸体。弃市是斩后弃于市场。称作弃市，是因为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磔音竹客切），不再用磔刑。

五年九月，下诏说：法令度量是用来禁止暴行、制止奸邪的。案件是人的性命所系，死了不能复活。有的官吏不奉行法令，以贿赂结交，结成朋党，互相勾结（比音频寐切），把苛刻当作明察，把刻薄当作精明，使无罪的人失去常理，我很怜悯他们（职就是常，失去常理）。有罪的人不伏法，奸邪犯法为暴，很没有道理。诏令各疑难案件，如果虽然依法判决，但人心不服的，要重新议处（厌就是服，音一赡切。谳就是平议，音鱼列切）。

六年十二月，制定铸假钱、伪造黄金的弃市律（文帝五年允许百姓私铸，法律尚未废除。先前很多人伪造黄金，最终不成，白白损耗，转而互相欺骗，穷困就起为盗贼，所以制定此律）。

五月，下诏说：酷吏奉行法令失去中正，施加笞刑的有的甚至打死而笞刑还没有打完，我很怜悯他们。减少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笞刑是用来教化的，制定笞杖的规格（箠就是策，用来击打的，音止蕊切）。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建议：笞杖长五尺，杖头粗一寸，竹制，末梢薄半寸，都要削平竹节。被笞的人打臀部（那么以前是打背。臀音徒门切）。不得换人（打的人不更换）。打完一次罪才换人。从此受笞刑的人能够保全性命，但酷吏仍然以此逞威。死刑已经很重，生刑又很轻，百姓容易触犯。

后元年正月，下诏说：案件是重要的事情。人有智慧愚笨，官有上下高低。有疑问的案件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能判决的移交廷尉。有规定上报后如果判决不当，上报的人不算失误（假如上报后判决不当，上报的人不因此判罪）。

三年，下诏说：高年老人，是人尊敬的；鳏寡孤独不属强壮的人，是人所哀怜的（属音之欲切）。著令：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怀孕未生育的（乳就是生产，音人喻切）、老师、乐师、盲人、侏儒（师是乐师盲人，朱儒是矮人不能奔跑的），应当审讯拘押的，给予宽大处理不戴刑具（颂读作容，宽容，不戴桎梏）。犯死罪愿意宫刑的，允许。

武帝元朔初年，命令大中大夫张汤、中大夫赵禹逐条制定法令，制定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见知人犯法不告发为故纵，所监临部主有罪一并连坐）。放宽“深故”之罪的处罚（故意入人罪的都宽缓），加重“纵出”之诛（官吏释放罪人，怀疑为纵出则加重处罚）。律令共三百五十九章，大辟罪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是以例相比况）。宣帝地节四年五月，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是天性。即使有祸患，也会冒着死亡而保全对方，这是真诚的爱心在心中，仁厚之至，怎能违背呢！从现在起，儿子首匿父母、妻子匿丈夫、孙子匿祖父母，都不要连坐。父母匿儿子、丈夫匿妻子、祖父母匿孙子，罪至死刑的，都要上报廷尉让皇帝知道。

元康四年正月，下诏说：我想到老年人牙齿脱落，血气衰弱，也没有暴虐之心。如今有人触犯法律被拘禁在监狱，不能终其天年，我很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凡八十岁以上，除非诬告、杀伤人，其他都不连坐。

元帝刚即位，下诏说：法令是用来抑制暴虐、扶助弱小的，想要让人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现在法律烦多而不简约，连掌管法律的人都不能明白，却想用来网罗百姓的无知（罗就是网，不逮指意识所不及），这哪里是刑罚适当的意思呢！讨论律令中可以免除、减轻的，逐条上奏，只求方便安定百姓罢了。

初元五年，减少了七十多项刑罚。又废除了光禄大夫以下到郎官之间关于中保父母和兄弟的法令（旧制是互相担保，一人有过错，所有人都要连坐，当时对于郎中以上官员免除这个法令，是为了保全他们。同产指的是兄弟）。

成帝河平年间下诏说：《甫刑》说：五刑的条目有三千，死刑的条目有二百。现在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律条文繁多，一百多万字，奇请和佗比日益增多（奇请指常规条文之外，主管者另外请求定罪；佗比指引用其他类别来比附，逐渐增加法律条文）。即使熟悉法律的人也不知道它们从何而来。想要让百姓明白，不是很难吗！因此用来网罗百姓，使他们无辜夭折，难道不悲哀吗！应与中二千石、博士以及熟悉法律的人商议减少死刑和可废除、简化的项目，让它们清晰易懂，分条上奏。经书不是说：要谨慎刑罚吗！务必审核，符合古法，我将尽心阅览（当时官员不能制定明确的制度作为一代法律，只是列举了几件小事来应付诏令而已）。

鸿嘉元年规定，法令规定年龄未满七岁的人，如果因贼杀、斗殴杀人以及犯下殊死罪，要上报廷尉，可以减免死刑。

哀帝在绥和二年四月即位，六月下诏废除诽谤和诋欺的法律。

建平元年，四年内减轻殊死罪的刑罚有八十一件事，其中四十二件是亲手杀人的，都减死罪一等，并规定为常法。

平帝在元寿二年六月即位，九月下诏说：赦令是为了与天下重新开始，确实想让百姓改过自新，保全性命。以前官员多举奏赦令之前的事情，不断增加罪过，诛杀陷害无辜，这恐怕不符合重视信用、谨慎刑罚、洗心革面的意思。至于选官时，那些历任官职、有经验、有名望的人，却被认为难以保举，废弃而不举荐，这大大违背了赦免小过、举荐贤才的本义。所有有贪污和内部恶行尚未暴露而被举荐的人，都不要追究。让士人振奋精神，努力向上，不因小毛病妨碍大才能。今后，官员不得陈述赦令以前的事情，上奏文书时，如果违反诏书，视为亏恩，以不道论处，制定法令，布告天下，让百姓明确知道。

元始四年下诏说：夫妇关系端正，父子才能亲近，人伦就确定了。之前诏令有关部门恢复贞妇的待遇，让女徒回家，确实是为了防止邪僻，保全贞节信仰，以及那些衰老和幼小的人，刑罚不加于他们，这是圣王所制定的。只是苛刻残暴的官员经常拘禁犯法者的亲属、妇女、老弱，结怨伤化，百姓以此为苦。应明确告诫百官，妇女不是自己犯法，以及男子年龄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家人不是犯不道罪、诏书点名逮捕的，其他人都不得拘禁。应当验证的，就地讯问，制定法令。

后汉光武建武三年下诏说：俸禄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下至墨绶的县长、侯国相，有罪要先请示。男子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妇女连坐的，除非是不道罪和诏书点名逮捕的，都不得拘禁。应当验证的，就地进行验证。女徒实行雇山，让他们回家。

建武十一年二月己卯日下诏说：天地之间，人是最宝贵的，杀害奴婢不得减免罪责。

八月癸亥日下诏说：胆敢炙烤奴婢的，按法律论处，被炙烤的人释放为平民。

十月壬午日下诏废除奴婢射伤他人处以弃市的法律。

建武十二年十二月下诏说：边境官吏如果兵力不足，不能作战就防守，追击敌人时根据情况判断，不受逗遛法的限制。

建武十八年四月下诏说：现在边郡盗窃粮食五十斛就判死刑，这打开了残暴官吏胡乱杀人的道路。应废除这个法律，与内郡相同。

建武二十四年七月下诏有关部门重申旧制度中关于阿附蕃王的法律。

章帝建初元年，鲍昱担任司徒。当时诉讼案件有的拖延十多年，比例轻重不统一，不是同一类事情却混杂在一起，难以了解。鲍昱上奏制定了《辞讼》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统一法令，停息并遏制人们的诉讼。

建初七年九月下诏，天下在押囚犯减死罪一等，不施笞刑，发配到边境戍守，妻子儿女可以随行，在当地登记入籍。父母和兄弟想要跟随的，听任他们。如果有不到达的，都以乏军兴论处。

元和元年七月丁未日下诏说：法律说：拷问时只能用棍棒击打和立讯。又令丙规定，竹棍的长度有标准。自从过去的大案件以来，拷问十分残酷，钻、钻等刑罚惨苦到极点，想起它们的痛苦，令人惊心动魄。《尚书》说：鞭刑是官刑，怎么能像这样？应该在秋冬审理案件，明确禁止这些刑罚。皇帝刚即位时，尚书陈宠上疏请求改变前代的苛刻习俗，减轻棍棒和荆条刑罚，以救助百姓，保全广泛的德政，以顺承天心。皇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每件事都力求宽厚。到这时，就下诏有关部门废除钻、钻等残酷的刑罚条目，解除关于妖恶的禁令，废除文致的请求和判决，涉及五十多件事，都制定为法令。

十二月下诏说：《尚书》说：父亲不慈爱，儿子不恭敬，哥哥不友爱，弟弟不恭顺，各不相干。过去因为妖言大案，牵连广泛，一人犯罪，禁令涉及三族，不能做官任职于王朝。如果有贤才却被终身不用，我非常怜悯他们。这不是所谓与之更始的意思。所有以前因妖恶被禁锢的人，全部赦免，以表明弃恶从善的道路，只是不能担任宿卫而已。

建初二年七月庚子日下诏说：《春秋》在春季每月记录王，是重视三正、谨慎三微。法律规定，十二月立春之后，不报决囚犯。《月令》在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的文字，但没有审讯和判决刑罚的政事。我咨询儒雅之士，查阅典籍，认为王者生杀应该顺应时气。因此规定法律，不得在十一月和十二月报决囚犯。

## 关键人物

- **皋陶**：舜的士官（大理）；掌管刑狱，明晓五刑辅助五教
- **周公**：周成王时制礼者；制定周代刑法制度
- **吕侯**：周穆王时的司寇；制定《吕刑》
- **子产**：郑国相；铸造刑书
- **卫鞅**：秦孝公时的变法者；请求变法，实行什伍连坐
- **张汤**：汉武帝时大中大夫；逐条制定法令
- **鲍昱**：汉章帝时司徒；上奏制定《辞讼》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
- **陈宠**：汉章帝时尚书；上疏请求改变苛刻习俗，减轻刑罚

## 时间线

- **尧舜时期**：舜任命皋陶担任士官，掌管五刑辅助五教。；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
- **周成王时**：周公旦制定《周礼》，大司寇掌管三典，小司寇等各司其职。；建立周代刑法体系。
- **周穆王时**：吕侯担任司寇，制定《吕刑》。；制定刑罚以治四方，规定五刑之属三千。
- **郑简公时**：子产在郑国为相，铸造刑书。；将刑法铸于鼎上公布。
- **秦孝公初年**：卫鞅请求变法，实行什伍连坐、告奸、禁止私斗。；秦国法令严酷，百姓互相监视。
- **汉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文帝怜悯，下诏废除肉刑，以笞刑等代替。；形式上减轻刑罚，但笞刑多致人死亡。
- **汉武帝元朔初年**：张汤、赵禹逐条制定法令，增加见知故纵等法。；律令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
-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规定子首匿父母等不连坐，父母匿子等死罪上请。；减轻亲属隐匿的连坐责任。
- **汉章帝建初元年**：鲍昱奏定《辞讼》七卷和《决事都目》八卷。；统一法令，停息诉讼拖延。
- **时间不明**：陈宠上疏建议改酷刑，下诏废除钻、钻等残酷刑罚。；废除多项残酷刑罚，涉及五十余事。

## 地点

- **咸阳**：秦都，高祖入咸阳
- **长安**：汉都，淳于意被押送长安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梳理了从上古到汉代的刑法制度沿革，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的重要资料。

## 标签

- 刑法
- 律令
- 廷尉
- 大理
- 五刑
- 三典
- 八辟
- 赎刑
- 连坐
- 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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