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律令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册府元龟》
作者：王钦若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刑法部
章节：定律令四

## 本章概览

唐高祖起兵时即颁宽令，平定京师后约法十二条，仅处死杀人、抢劫、背军、叛逆者。武德元年，命刘文静等人依《开皇律令》增减，废大业苛法。大理少卿韩仲良建议宽简，符合革新之望。武德七年，裴寂、萧瑀等定律令，以开皇律为准，增五十三条格文。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律，戴胄、魏徵认为旧律太重，将五十条绞刑改为断右趾。太宗不忍断趾之痛，最终采纳裴弘献建议，废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又因同州人房强案，改连坐制度，祖孙与兄弟配流，减少死刑近半。房玄龄等定《贞观律》五百条，分十二篇，五刑二十等，并创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及八议、十恶之条。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撰律疏三十卷，永徽律疏成为后世典范。此后武则天、中宗、睿宗、玄宗等各朝均有删改格式律令，如《垂拱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玄宗时李林甫等删改旧格式律令及敕共七千余条，存三千五百九十四条，成《开元新格》。肃宗、代宗、德宗、宪宗、穆宗等继续修订，如宪宗时删定《格后敕》三十卷。唐代律令整体趋宽简，但后期对贪赃、盗窃等加重处罚，反映了唐代法律从开创到完善的演进历程。

本章记述唐代从高祖到穆宗时期律令格式的制定、修改与颁布过程，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等关键法典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本章按时间顺序梳理唐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从武德律到贞观律、永徽律疏，再到开元律令格式，涉及律、令、格、式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八议、十恶、五刑等核心制度。

## 正文

唐高祖最初在太原发动义军时，就颁布了宽大的命令，百姓苦于隋朝的苛政，争相前来归附，十天之内便成就了帝业。平定京师后，约法十二条，只规定杀人、抢劫、背军、叛逆者处死，其余刑罚全部废除。武德元年，接受隋朝禅让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博学之士，根据《开皇律令》进行增减，完全废除了大业年间使用的繁苛法令。当时大理少卿韩仲良对皇帝说：“周代的律法有三千条，秦朝法律以来简约为五百条。如果远依周制，会更繁琐杂乱。况且官吏如果公正，自然应奉行法律；如果徇私，又怎会顾及刑名？请求崇尚宽简，以符合革新求治的期望。”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于是采用并确定了《开皇律》施行，当时认为便利。

武德二年正月，下诏：从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以及每月十斋日，都不得执行刑罚。

二月，规定：官员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各种犯盗窃、诈骗、挪用仓库官物等罪，不论轻重，都不得赦免原谅。

武德七年五月，下诏说：“古人不是说过吗？万邦的君主有典章有法则，九畴的秩序兴起于夏朝，两观的法度在周朝大为完备，用以禁止暴虐、惩治奸邪、弘扬风气、教化百姓、安定民众、建立政令，没有比这更优先的。自从战国纷争，依靠欺诈和武力，苛法繁刑竞相兴起。秦朝统一天下，毁灭礼教，肆意施行酷烈之政，残害百姓，天下骚动，于是导致颠覆。汉朝拨乱反正，想改变前朝的轨迹，虽然努力实行约法，削减严刑，但仍然有菹醢之诛，还有细微的禁令，安民之道并不完善，刑罚措置的风气也因此未能实现。到了魏晋，流弊相沿，宽严失当，纲纪混乱，上凌下替，政散民凋，都是由于法令混乱，条章谬误。从此以后，天下分裂，战争不断，无暇整顿典制。隋朝虽然有所改革，但增减不定，疏漏舛误尚多，章程品式很少能完备。加上细微琐碎的条文，阅读者迷惑其深浅；不同案例相同刑罚，执行者轻重不一。于是使奸吏巧加诋毁，任意予夺；愚民轻举妄动，触犯法网。屡次听说改革，最终没有成效。朕承受天命，安定天下，一直思考达到大治，日夜辛劳。要弥补千年的失典，拯救百王的积弊，想着正本清源，澄清流弊，永垂宪则，为后世效法。于是命令群才，制定科律。但古今事务不同，文质各异，大乱之后，情况不同于前代，应当顺应时机，变革救弊。因此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偏差，务求体要。到现在历经数年，编撰才完毕，应当颁布四方，立即施行。希望使吏曹简肃，无需‘悬石’之多；奏谳平允，不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离此不远。”在此之前，高祖敕令尚书左仆射裴寂、右仆射萧瑀、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臣王钦若等按：刘林甫建议万余言，升任中书侍郎）、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大理寺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人检定律令。大体以开皇律为准。当时中原刚刚平定，边疆尚未安宁，救时之弊，无暇顾及。只将五十三条格文纳入新律，其余没有改动。到这时奏上，于是颁行天下。（又云：下诏派遣裴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寂安、崔善为等人制定律令，数年才完成。大体以开皇律为准，选用五十三条暂时施行，宽仁的条款还有所未备。）

唐太宗贞观十一年正月，向天下颁布新律令。起初，皇帝自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进一步修改。戴胄、魏徵说旧律令太重，于是讨论绞刑类五十条，免死罪，改断右趾。应死者大多得以活命。太宗不久又怜悯他们受刑之苦，对侍臣说：“前代不行肉刑很久了，现在想到断人右趾，心中很不忍。”谏议大夫王珪回答说：“古代施行肉刑，认为那是轻罪。现在陛下怜悯死刑太多，设断趾之法，按律本应处死，现在得以活命，受刑者幸得保全性命，怎会怕去掉一趾？况且看见的人，足以惩戒。”皇帝说：“本以为是宽大，所以施行。但每次听说，心中恻怆，不能忘怀。”又对萧瑀、陈叔达等人说：“朕认为死者不可再生，所以有怜悯之心，因此减少死罪五十条，改为断右趾。朕又念及他们受痛，极不忍心。”萧瑀等人都说：“古代的肉刑是在死刑之外，陛下在死刑之内改从断趾，就是以生换死，足为宽法。”皇帝说：“朕意如此，所以想施行。”又有上书说这不方便，皇帝说：“你们可再思考。”后来，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指出律令不方便的有四十余事。太宗令其参掌删改之事。裴弘献于是与房玄龄等人建议，认为古代五刑中刖刑居其一，到肉刑废除后，制定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等，以完备五刑。现在又设刖刑，就是六刑了。减罪在于宽大，加刑则又繁峻。于是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废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服劳役二年。又旧条规：兄弟分家后，荫庇不相及，连坐都处死；祖父犯罪处死，孙子配没。适逢同州人房强，其弟任统军于岷州，因谋反被诛，房强应当连坐。皇帝曾审讯囚徒，怜悯他们将要死，为之动容，对侍臣说：“刑典仍在使用，是教化未洽的过错。愚人有什么罪，而施以重刑呢？更彰显我的不德。用刑之道，应当审察事理轻重，然后施加刑罚。何可不察其本，而一概诛杀？这不是恤刑、重人命啊。但反逆有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都死，岂是我心中所安？更令百官详议。”于是房玄龄等人重新定议说：“按礼制，孙可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这样，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的反而流放，应轻的反而处死，据理论情，深为不妥。现在定律：祖孙与兄弟连坐，都配流。其中恶言犯法不能为害的，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当。”皇帝听从。从此比古代死刑，减去其半。房玄龄等人于是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笞刑五条，从笞十到笞五十；杖刑五条，从杖六十到杖一百；徒刑五条，从徒一年，每等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从流二千里，每等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共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属于八议者，死罪皆列出所犯罪行及应议情况，奏请议定，上奏裁决；流罪以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以上及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于应议者期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亦减一等。若七品以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应该减罪及九品以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每等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以上每等加十斤，至徒一年者赎铜二十斤，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二十斤。又允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的（指有官职的人犯罪，允许以官当罪），五品以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除现任官职。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者，不得适用议、请、减之例。年龄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也听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其余不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死刑入流刑的九十二条，减流刑入徒刑的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只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的，不可胜记。又制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为三十卷，到这时颁布。又删改武德、贞观以来敕格三十余件，确定留存七百条，作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古今，除繁去弊，十分宽简，便利于人。以尚书省各曹为纲目，初为七卷。其曹的常务只留本司的，另为《留司格》一卷。大概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作为故事。共式三十三篇，也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篇名，共二十卷。

贞观十四年正月，规定：流罪三等，不限里程数，量情配到边远恶州。

四月，规定：犯反逆免死及连坐配流者，六岁之后仍不许做官。十月戊寅，规定：判决罪人，不得鞭打背部。

十五年五月，规定：从征人背军，不在常赦之限。

十六年正月，规定：迁移死罪犯充实西州，其犯流、徒的则充戍，各以罪名轻重定年限。

唐高宗永徽元年，敕令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左丞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同撰写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的，都随宜删改。于是将格分为两部：曹司常务的为《留司格》，天下所共同的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发州县，《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

三年，下诏说：“律学没有定疏，每年明法科所举，没有准凭。应广召解律之人，条陈义疏奏闻，仍令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大中大夫守大理卿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与撰写律疏，成三十卷。明年十月奏上，颁布天下。从此断狱者都引疏分析。

六年七月，皇上对侍臣说：“律通比附，条例太多。”左仆射于志宁等回答：“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科条极多，数至三千。隋时裁定只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今日所停，正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此敕令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新制定格式。只改曹局之名，而不改篇第。麟德二年奏上。

凤仪元年，官号恢复旧制。又敕令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志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戴、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兵部侍郎卢律师等删缉格式。二年三月九日撰定奏上。在此之前，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也以为是折衷。后来皇帝阅览，认为烦文不便，于是对侍臣说：“律令格式，是天下通规，非我庸虚所能创制。都是武德之际、贞观以来，或取定于宸衷，参详于众议。条章备举，轨则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为何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计算这种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再这样。”从此例法遂废不用。

武则天垂拱年间，敕令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弘等十余人删改格式，增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另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式》。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任其事于咸阳尉王守慎，守慎有经理之才，所以垂拱格式，识者称为详密。其律令只改二十四条，有不便者，大抵依旧。

中宗神龙元年六月，下诏尚书右仆射唐休璟、中书令韦安石、左散骑常侍李怀远、礼部尚书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等制定《垂拱格》四卷。后以神龙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以前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颁布于天下。

景龙二年九月下令：鸟雀昆虫之类的动物不得捕捉来换取赎生，违反者先打三十杖。

睿宗太极元年二月向天下颁布新的格式。此前景云初年，命令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左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左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共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到这时上奏完成，命名为《太极格》，下诏颁布天下。四月下诏说：我听说停止刑罚是由于使用刑罚，废除杀戮是因为必须杀戮。严明的刑罚和严峻的典章，自古就是这样。建立制度来整顿人民，就在于此。自从我朝建国以来将近百年，天下和平已经很久了。以前承接隋朝末年，守法颇为专断，近来承袭时局安定，执行纲纪自然宽松。何况我德行浅薄，确实比不上先人，只是人民难以治理，远远不如过去。自从我即位以来，到现在三年，各种事务辛勤操劳，不浪费片刻光阴。曾经认为我自己做出表率，就能感化百姓，但可悲的是，愚昧的习俗不知回头，不加以威慑就无法惩戒。想要达到淳朴的风气，先要依靠严厉的刑法。近来贿赂贪污不止，偷盗滥用公行，放纵之心未收，犯法禁制毫不惧怕。现在暂时革除这些，期望达到长久的太平。于是割舍小慈爱，来尊崇大原则。从今以后，伪造文书的头目斩首，并没收其一房的家产和资助，同用荫庇的也一起剥夺，不是头目的绞刑。官员主管人员枉法受贿一匹以上的，先打一百杖，那些因贪污和恶劣情况被解职的，不到选拔时期不得到朝堂申诉。如果有这种情况，先打一顿杖，并加以贬斥。上下官员私下求情互相嘱托的，被嘱托的人应该密封奏状上奏使我知道。成器以下，我自己决定处罚。其余王公以下，全部解除现任官职。进状的人另外加以褒赏。御史应该派去分别监察各司，如果有罪过不能纠察抓获的，贬为外官。（成器是宋王的名字。）

玄宗先天二年六月禁止杀牛、马、驴等，违反者按违告罪处罚，不得用官职、荫赎罪。公私贱民犯法，先打六十杖，然后判罪。八月下诏说：凡是处决囚犯，是国家常法。掩埋尸骨，是王者的用心。从今以后，如有宰割刑人骨肉的，依法判残害罪。

开元元年命令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同州韩城县丞侯郢琎、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人删定格式令。到三年上奏完成，命名为《开元格》。

三年二月下诏说：古代的名将，在于养育士兵。所以士兵生了病就为他吸吮脓疮，口渴了不先喝水。抚慰关怀，恩义激励，所以士兵奋不顾身，战斗中没有不溃败的阵型。听说诸将总管以下，不遵守军队纪律，大多役使士兵。营帐中享受肥肉美酒，部下却遭遇辛苦疲惫。士兵已经劳力，军队也挫伤了锐气。这难道是孙武、吴起养兵的方法，韬略用兵的法则吗？春秋责备将帅，法典在此。从今以后，总管以下私自役使士兵，计算工钱按接受所管辖财物论罪。颁布到各军，使他们都知晓。

五年下诏说：别宅妇女，先前已有禁令。往来查获，特别给予宽容。为何不悔改，仍然多有此事？国家有常法，应该按照道理处理。为了统一于后来，刑罚是最后手段，所以先用德教。让从轻法来使他们内心羞愧。现在查获的，现任官征收四季俸禄，前任官按现任官标准，其余各色人等按九品官俸禄数交纳粟米。妇女全部放出掖庭，立即命令京兆尹李朝隐寻找配偶嫁出她们。在京都作为警戒，天下有敢再犯的，一律按常法处理。又下诏说：从今以后，官员犯贪赃罪至流放、死刑，遇到赦免的，应按开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敕令处理。（臣钦若等说：实录缺此四年二月敕令。）

六年命令吏部尚书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到七年上奏，律令式仍旧名，格命名为《开元后格》。

十二年下诏说：最大的德行是生存，最贵重的是生命。查看前代典籍，对刑罚很慎重。近来犯偷盗罪，先打一百杖，虽然不是死刑，但大半死亡。想到这些，实在悲伤。从今以后，判罪应受杖刑的敕杖者，都从宽打六十杖。一房家口迁移到碛西。岭南人迁移到安南，江淮南人迁移到广府，剑南人迁移到姚州、嶲州。碛西、姚州、嶲州、安南的人各依常规。布告远近，使知道我的意思。

十三年下诏说：身体头发皮肤，是父母给予的，不该毁伤。近来有诉讼之人，自己伤害耳目。从今以后，犯者先打四十杖，然后依法处理。

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因为格后制敕在施行后，与格文多有相违，对事不便。上奏让主管部门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布天下。

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受诏修改格令。李林甫不久升任中书令，于是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以及明法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祀等一起加以删改编辑。旧有的格式律令及敕共七千二十六条，其中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情不重要，全部删除；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增减；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共编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按类相从，便于查阅。二十五年九月上奏，命令在尚书都省抄写五十本，派使者散发到天下。

天宝四载下诏说：刑罚的设置，是用来防止邪恶。法律不在于严厉，贵在使人知道禁止。我自从治理万国，超过三十年。想弘扬至道的教化，实务好生的德行。近来应处极刑的，都让他们免死配流，所以市场没有受刑的人，监狱没有冤枉的囚犯。哀怜而不高兴，希望达到生灵安宁。大小案件根据实情，怎能忘记忧虑？至于徒刑，虽然不是重刑，但力役之外，不免拘禁，经历寒暑，实在可怜。从今以后，犯罪应判徒刑的，都配到各军效力。希望有感激之心的人，因此成功。宽大的恩典，合乎宽容之道。而且本来设置杖刑，是代替肉刑，用来怜悯人，不是为加重刑法。现在官吏判决杖刑，有时根据私情，因此导致死亡，深可哀悯。那些犯杖刑罪，情节不是大恶的，酌情也让他们效力。应让主管部门制定时限，并立条例处理。

六载正月下诏说：我继承大道的训示，致力于好生的德行。现在约法已经去除极刑，但议罪时仍引用旧条文。既然已经搁置不用，也厌恶听到其名。从今以后，所判绞刑、斩刑的，应删除此条，仍让法官根据近例详细制定处理办法。（现在判决极刑说：判重杖代替极刑法，开始于此。）

八载下诏说：唐虞时期简省刑罚，画衣冠而不触犯。秦汉制定法律，网罗繁琐。治乱的契机，得失就在于此。我常想淳朴古代，崇尚敦厚质朴。刑罚期望不滥用，政治合乎无为。岂止是守住公平，庶几达到大道。近来详细各条目，已经加以推究。至于判决，还考虑深刻。所贵的是从宽，显示知道禁止。应让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法官审查更详细制定，法律之间有所便利的，列出条目上奏。

肃宗至德元年七月即位，下诏：官吏犯枉法贪赃的，终身不得重新任用。

乾元元年四月下诏说：百姓中有不孝顺父母、分家别财、败坏风俗、损害名教的，先打六十杖，发配碛西。有官品的，关押上奏。

二年三月下诏说：刑狱的典章，是为了治理人命。死亡没有再生之路，法律有哀怜之门。所以诉讼必须有诚信，刑罚期望不用。周代穷尽五听，天下所以没有冤案。汉朝约法三章，万人因此喜悦。想到慎重体恤，用来协调大变革。从今以后，各种律令，除了杀人、反逆、奸盗及伪造、十恶之外，其余烦冗的全部删除。仍委托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法官共同详细制定，列出条目上奏。

代宗宝应元年九月，刑部侍郎卢元裕上奏：按照格式，制敕与一顿杖的，打四十杖；重杖一顿的，打六十杖。没有条文说处死。式内自有“杀却处尽”等文字，即表明重杖只应加数。京城先前因处理决杀的人多，一死不可复生。希望按照式文处理。或者判决痛杖一顿的，式文既不记载，也请按重杖六十例处理，不至于死。批准。

德宗大历十四年六月即位，下诏说：律令格式条目有不恰当的，委托中书门下选择理识通明的官员共同删定。从至德以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布，互相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细决断，选取能长久行用的编入条格。（起初以中书门下为删定格式使，到建中二年罢免，其格令委托刑部删定。）

贞元八年十一月下诏说：近来主管部门断罪，拘守科条，有的至于死刑还要先打杖。处以极法，却又这般伤残，不是恻隐之心。从今以后，罪至于死的，不要先打杖。

宪宗元和二年七月，命令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蒋武、户部郎中熊执易、度支郎中崔元、礼部员外郎单贯之等删定《开元格》。

三年正月下诏：从今以后，应犯贪赃及其他罪应当赎罪的，各道委托观察判官一人专门负责，及时申报。如果隐瞒不报的，按等级处罚贬官。如果罪不涉及奏官，由长官酌情处理，其赃物按前例申报送御史台，作为本色给用。仍派御史一人专门负责赃赎。不得以赃罚为名，如果罪名未定而妄罚其财，也委托观察判官负责。确定后先列出名字上奏。

三月下诏：厚葬伤害生者，明白下令设禁。但官府轻慢法律，长久不申明，愚昧之人相沿成习，以至于违越。违制租赁葬车的人，六人各打四十杖。

十月乙亥重申采银的禁令，有采一两以上的，笞二十，赶出本界。州县官吏按等级处罚。

四年二月，京兆府上奏：按照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本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以及窃盗赃满三匹以上的，都按敕令集众处死。不满三匹的，酌情判打杖，补充为所由。犯盗人虽有官职及属军等，一切按此例处理。按照天宝十四年正月敕，府县公务繁忙，事情必须迅速决断。如果一一都等待查勘复审，必然有拖延。请求按照今年正月敕：从今以后，各司应有处决囚犯，若不承受正敕，都不在行决之限。如果迹涉凶恶，必须迅速决遣，并特敕处分的，也应一次覆奏。我们认为京城事务繁多，擒奸戮盗，事情寻常。如果一罪一刑，动辄覆奏，不仅怕拖延案件，也烦扰圣览。何况畿甸之内，尤其需要肃清。那些强盗窃盗，以及犯徒以下罪的，请按建中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理。其余罪犯经有司准按的，请按今年正月敕处理。批准。

九月下诏：刑部、大理判决囚犯过于拖拉，是助长奸邪。从今以后，大理检断不得超过二十天，刑部复核下达不得超过十天。如果刑部复核有不同意见，寺司重断不得超过十五天，省司重复复核不得超过七天。如果有发往外州府核查事项，及在京城内核查原审的，以申报文书到达后计算天数，被核查司回报不得超过五天。仍令刑部记录发出文书及回报的月日，上报都省。并分派使者各按敕文纠察检举，如有违反，上奏听候处理。如果有案情可疑需要再三详审，不在限期内可完成的，另行说明情况。以及寺司每月已断未断囚犯姓名事由，都申报中书门下。

五年十一月癸卯下诏：内外官员有子弟凶恶，不告诉家长，私自举借公私钱。从今以后，举钱没有尊属共同签署文契的，举钱主在与不在，其保人等一律打二十杖，本利钱仍令均摊偿还。有关口马、庄宅各种买卖，相当后，勒令买人当面付给卖人价钱。如违反，牙人打重杖二十，付钱主家也判罪。这是采纳京兆尹王播的奏请。

六年十月，中书门下上奏：按照建中元年敕，常参官授官完毕，三日内上表推荐一人代替自己。我们认为，人臣任职都有谢章。晋朝太尉刘实著《崇让论》，请求趁谢章便有所让，让主管者掌握这些让文，统计被推荐最多的人，有官缺据此选用。这样，事情不专于宰相府，人才须从众人中选拔。唐尧虞舜的佥同谐议，道理确实在此。我们请求，从今以后常参官举人后，便选择进用，出具所举人情况连同状纸上中书门下。如官缺需要人，先于所举人中选择进用上奏。我们又听说，周朝的群仆委托于伯冏，汉朝的多士征召于有司，所以凡称大僚，都能推举贤良。陛下念黎元的困苦，设县令的科条，群官举荐知晓，四海蒙福。然而荐举相继，赏罚未行。如果容许私心，则担心危害政事。请求所举县令到任后，刑罚冤滥及有贪赃犯的，其举荐官削阶及停任，写上下考。批准。

元和三年，敕命处理：委托御史台和各道观察使严加调查，不得纵容包庇。各司所奏报的官属以及有状文推荐的人，如果有贪污犯罪或过失恶行，也要详细列出姓名奏报朝廷，酌情加以惩罚。希望人们知道畏惧，举荐不会轻率，为官选择贤能，报效国家。皇帝听从了。

八年九月，诏令：减免死刑、发配戍边是前代的美政，根据路途远近也有便利。从今以后，两京及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各州府，有犯罪被囚禁的，除了大逆和杀人罪以外，其余应判死罪的都免死，发配流放到天德五城各镇，有妻子儿女的也允许随行。又因为近年来，所有发配的犯人，如果不是重罪便远迁，有关部门上奏陈述，又烦劳年限。往后如有轻犯，不得再发配流放到五城（此前天德流人与各州不同，没有归还的期限，刑部侍郎王播上奏以七年放还为限，著为定令）。

九年五月壬申日，命令京兆尹禁止各类人不得与商人私自兑换钱币，违者没收，赏罚各有等差。

十年十月辛亥日，诏令说：凡在职的官员，必须廉洁谨慎，如果心怀贪污，确实扰乱政纲，治理之先，固然在于惩戒。那些犯贪污罪的官员，原本根据律文刑罚很重，近来多从宽处理，不足以惩戒奸邪。关键在于申明法纪，使他们知道畏惧。从今以后，如果贪污钱粮较多，或情节严重难以宽恕的，应处以杖刑并发配流放；其余按类分等处罚。如有此类情况，所在地的长吏及观察使不能纠察，事发之后，根据所犯轻重加以责罚，希望以此警示贪官，惠及疲困百姓。

十二年七月己酉日，敕命：降职官员等考满后量移，此前有敕命，因循日久没有执行，遂使偏远地区恩泽不及。从今以后，降职官员及量移未恢复资历的官员也应按此处理。如果原本犯有十恶、五逆及指斥皇帝、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连累及贪污赃物数量多、情节较重的，应详细申报奏闻。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及五品以上常参官的，由刑部检勘，具明所犯事由奏闻，并申报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如未满五考以前遇到恩赦的，按当时节文处理。其恢复资历的数目，按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文处理。

九月，刑部上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各降职官员等经五考满允许量移的，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没有责授的，都请到五考满后允许本任处申报空缺。其余降职官员因任职州府多在偏远地区，到考满日其中有申报文书迟缓，导致滞留的，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参军等，并请给予下考。如考满后虽已申报文书，但未量移期间，其俸禄按天宝、贞元两次敕文依旧供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的，请依旧执行。

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馀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左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撰进上。当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又编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定稿，与旧卷相同。

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闰正月，盐铁使柳公绰上奏：本使监院场官及专知纳给并吏人等，有犯罪应结罪的，以往依例推问奏闻，只罪及本犯，其监临主守都无处罚。请求从今以后，按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赃，监临主守同罪，及不能觉察的，都请按条科处。希望刑法章程完备，贪官革心。皇帝听从。

十二月，敕命：郊礼日期临近，恐怕有奸人觊觎恩赦。从今日到明年正月三日以前，京畿应有奸非、盗贼，按法律处分，不在赦免之列。纵然属于诸军使，也委托府县依律判刑。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上奏：天下刑狱苦于拖延，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完毕，申报刑部限三十日奏闻；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定罪二十件以上为大事；所犯六人以上，定罪十件以上为中事；所犯五人以下，定罪十件以下为小事。其或所犯罪状，若所结刑名相同的，则虽人数甚多，也按同一人之例。近来刑狱拖延，也因官吏人少。今请刑部四覆官及大理六丞每月常二十日入值，其厨料由户部按例加给。又近日所断刑狱，多称因原推节目不尽，移牒勘覆，导致拖延。从今以后，如台推覆节目不尽，导致所司须更盘勘的，原推官书下考，本典转选日量减三选。皇帝听从。

十月，御史台上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典犯赃，并诈伪、诉良、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完毕重论诉人等，皆是奸恶之徒。推鞫之时，全部伏罪，临刑之际，又称冤。或希望动摇，或贵在拖延时间。每次称屈，都须重推，遂使知证平人常被追扰，经历岁月，狱具无期。一奸人自犯刑章，数十家因缘破散。若无惩革，为弊实深。请求从今以后，有此色贼，台及府县并外州县，但通计二次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经三次断结者，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是已经三次结断者，也请受敕处奏闻执论。庶得公务肃清，奸源杜绝。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贿赂，推断不平，及有冤滥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即请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推勘又虚妄，及依前无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也请于本罪更加一等。如有所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官典，请依法外更加一等贬责；其第二度官典，也请节级科处。希望使下无冤人，上无滥法。

## 关键人物

- **唐高祖**：唐朝开国皇帝；颁布宽大命令，下诏制定律令
- **唐太宗**：唐朝第二位皇帝；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改律令，减轻刑罚
- **长孙无忌**：唐太宗、高宗时大臣；参与制定贞观律和永徽律疏
- **房玄龄**：唐太宗时宰相；参与制定贞观律
- **裴寂**：唐高祖时尚书左仆射；检定律令
- **戴胄**：唐太宗时大臣；与魏徵说旧律令太重
- **魏徵**：唐太宗时谏臣；与戴胄建议减轻刑罚
- **裴弘献**：蜀王法曹参军；指出律令不方便之处，参与删改
- **唐高宗**：唐朝第三位皇帝；下诏撰写律疏
- **唐玄宗**：唐朝第六位皇帝；多次下诏删定格式，颁布开元律令

## 时间线

- **武德元年**：唐高祖下诏命刘文静等人根据《开皇律令》增减，制定律令。；采用并确定《开皇律》施行。
- **武德二年正月**：下诏规定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斋日不得执行刑罚。；确立斋日停刑制度。
- **时间不明**：唐高祖下诏颁布新律令，大体以开皇律为准。；颁行天下，称为武德律。
- **贞观十一年正月**：唐太宗向天下颁布新律令（贞观律），减死刑入流刑九十二条等。；律令格式颁行，宽简便民。
- **贞观年间**：裴弘献指出律令不便，与房玄龄等建议废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废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
- **贞观十四年正月**：规定流罪三等不限里程，量情配边远恶州。；流刑配所调整。
- **永徽元年**：唐高宗敕令长孙无忌等撰写定律令格式，将格分为留司格和散颁格。；格式分为两部。
- **垂拱年间**：武则天令裴居道等删改格式，编为《垂拱格》等。；格式改定，识者称详密。
- **神龙元年六月**：中宗令唐休璟等制定《垂拱格》四卷，后编《散颁格》七卷。；格式颁布。
- **太极元年二月**：睿宗颁布《太极格》。；格式颁行天下。
- **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编成《开元新格》十卷及《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奏上颁行。；开元律令格式最终完成并颁布。

## 地点

- **太原**：唐高祖发动义军的地方。
- **京师**：平定京师后约法十二条。
- **西州**：迁移死罪犯充实西州。
- **天德**：发配流放到天德五城各镇。

## 标签

- 律令格式
- 五刑
- 八议
- 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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