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制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册府元龟》
作者：王钦若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铨选部
章节：条制二

## 本章概览

唐代自开元起，铨选制度经历多次调整。玄宗初年，针对员外官泛滥、选人积压等问题，多次下诏规范注拟程序，如开元二年繁剧司缺官听牒选司、限制员外官，并规定六品以下由所司补授。此后，裴光庭于开元十八年创循资格，以资历为限，虽缓解选人滞留，却导致“贤愚一贯”，选才失方。萧嵩继任后奏改，允许才优者擢用，但实践有限。安史之乱后，铨选更显混乱，代宗、德宗时期屡颁敕令，强调刺史县令考限、避亲及荐举制度。陆贽在贞元八年重新恢复每年选集，分计空缺，使“弊去七八”，天下称颂。同时，针对选人伪滥，吏部强化文状审核，恢复小选。这些变革折射出唐代官僚体系在效率与公平、循资与选才之间的持续博弈。

本章记载唐玄宗至德宗时期关于官员铨选、考核、任期、避嫌等制度的一系列诏令和奏议。

本章收录唐代铨选制度演变，包括循资格、三铨、南曹、避嫌等规定。

## 正文

唐玄宗开元二年三月下令，各种出身的人在铨试结束后，应当常选的人按常年类别各编为一甲，团奏后发给告牒。超过一百人的，分不满五人的附件入甲。同年同月二十八日下令，繁剧司缺官，有确实需要重要职位的人，听凭牒文给选司，在应得官的人内根据才能资历相当的人先补拟。

五月下诏说：今年各州多不是善政，波及京师，常需转运。员外等官人数倍广，禄俸之辈如何能够周全？各种员外试简校官，除皇亲、诸亲及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暂时停止。到冬季放选，量其状迹书判，与正员外官。其未经考者，先与处分，仍不拘选格，听凭集合。从今以后，除战功以外，非别敕不得辄自注拟员外等官。十一月下诏说：新丰县官及温泉监官，经过两次祗承的，给予一个中上考。

三年正月五日下令，内外官考绩未满，所司预先补替名守缺额，特别应当禁止。即使后来有缺额，所由不得令其上任。

六月八日下令，吏部铨选委任尤其重要。近来虽守职务，但在于遵循常规。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士。应当选日使用擢升一二十人，不须限制以资历次序。

四年四月下诏说：选人既多，近来铨注过谢了，皆不及考绩，于是使每一年选即虚破一年缺额，在于公私俱不利便。从今以后，官人初上任年，宜听凭通计年，以来满二百日者，许其成考。仍准零考例，至来年考时一并校核，永为常式。

六月十九日下令，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其余供奉，宜进名敕授。

七月下令，听说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缺，吏部补人，多不肯去。成官官以后，或假解，或从正考满得资，更别参选。其余管蛮僚州，大概也都如此。应令所司于各种选人内立即召补，并驰驿发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报所司。如果迟违，牒文管内都督御史，六十日追毁告身，更不须与官。

九月十二日下令，各种选人缴纳纸保，等候五日内。其保识官各加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御，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用缺额，然后准式处分。

十二月下诏说：近来两畿县令，经过一两考即改。其行苟且，罕在政要，百姓弊于迎送，典吏因而隐欺。从今以后，皆令四考满。满日听依京官例选，仍不得取续于前劳。

六年二月下诏说：我国家敦朴质，断浮艳。礼乐诗书是宏文德，绮罗珠翠深格弊风。必使情见于词，不用言深于行。近来选人试判，举人对策，剖析案牍，敷陈奏议，多不切事宜，广张华饰。何大雅之不足，而小能之是尚。从今以后，不得更然。

八月下诏说：明经进阶虽著于甲令，儒道敦俗，宜申于旧章。其选人有能仕优则学，所业不废者，当在甄收，以示劝奖。其能旧经外更业者，准初出身例加阶。同月下令，岭南及黔中参选人曹如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内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其岭南选补使宜移桂州安置。

九月二十七日下令，应南州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繇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等一事以上，明造历予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结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理覆同，但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内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十年九月下令，听说朝官子弟未曾经历，即坐要司及京畿并州县理人官。或侍郎受财，遨游怠惰；或恣行决罚，妄作奸非。刑宪不可偏矜，父兄莫能训导。苟陷于法，良轸于怀。应令本司及州府长官按实验察。有此色并少年未谙时事，可移与闲慢官。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下令，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

十二年三月下诏说：文武选人十月下解，既逼铨注，勘简难周，不能自亲，并委猾吏，恣成奸滥，为蠹尤深。从今以后，兵吏两司专定员外两人判南曹事。每年选毕，起五月一日，所是文状即预勘责关简。判南曹官亲自就覆，每包攒作簿书，对本司长官连署印记，不得委其胥吏。勘责毕，各具人数奏闻。其判南曹官，所司郎进名，朕自简择，以陈希烈、席豫判吏部南曹，刘同升、源复判兵部南曹。

同年，太子左庶子吴兢上表进谏说：臣听说《易经》称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这实是百王准的。伏见敕旨，敕刑部尚书韦抗等十人分掌吏部铨选，及试判将毕，遽召入禁中决定。虽有吏部尚书及侍郎，皆不得参其事。议者皆以陛下曲受谗言，不信于有司。然则居上临人之道，经邦纬俗之规，必在推诚，方能感物。抑又闻，欲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天下信之也。故汉光武置赤心于人腹，良有旨哉！昔魏明帝尝卒至尚书省，尚书令陈矫跪问曰：“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矫曰：“此自臣之职分，非陛下所宜临。若臣不称职，则宜就黜退，陛下宜即还宫。”帝惭，回车而反。又陈平、邴吉者，汉家之宰相耳，尚不对钱谷之数，不问斗死之人。故知自天子至于卿士，守其职分，而不可辄有侵越也。况我大唐万乘之君，卓绝千古之上，岂得下行选曹之事，顿取怪于朝野乎！凡是选人书判，并请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铨分选，依旧以三铨为定。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令，近来所拟注官多不慎择，或以资授，或未适才。应令吏部每年先于选人内精加简试，灼然明闲法理者留拟。其评事以上，仍令大理长官相加简择，并不得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下令，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等第奏闻。

十六年五月十日下令，诸蕃应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卫长上者，共为一甲。其放还蕃者，别为一甲。仍具形状年几，同为一奏。

十七年三月制令说：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应令吏部每年于选人内拣择强健堪边任者，随缺补受。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同一天制令说：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缺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以上，宜量与改转。

十八年四月，侍中裴光庭因为选人既广，常限或有出身二十余年而不获禄者，复作循资格，定为限域。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迁，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而上，限年蹑级，不得逾越。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谓之圣书。虽小有常规，而求材之方失矣。（此起于后魏崔亮停年之制也。）其有异才高行，听擢不次，然有其制而无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欲压例而已。

五月十一日下令，附甲授官无缺者，却牒中书门下改拟。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令，应授官校考叙功累勋有失者，门下省详覆有凭即为改注。

十二月制令说：设官分职，本资共理，无隔中外，更递出入。比者考官计年除改，缘其任久，量与迁移，遂长侥求，争次入考。所司情故，公然遣来。若更因循，有损风化。今年考使事了，并勒还州。必政理著闻，当别有处分。其年齿衰暮，疾疢绵积，无别替违者，宜听致仕。

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书裴光庭奏，文武选人承前三月十日始毕，比团甲已至夏末。从今以后，并正月三十日内团甲，至二月内毕。

六月二十八日，萧嵩奏，吏部选人请准旧例至三月三十日团甲毕。

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制令说：古者诸侯举士，必本于乡曲；府庭署吏，亦先于能行。所以人自束修，官无败政。及乎魏承汉弊，权立九品。今之吏部，用是因循。久仕漫多，为法转密。然于济理求才，未闻深识。持衡取事，徒立烦文。朕寤寐永怀，每以怊怅。夫琴瑟不调者，改而更张；法令不便者，义复何异。顷者有司限数及拘守循资，遂令铨衡不得探拔，天下贤俊屈滞颇多。凡人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限，分品为差。若如所制之文，六十尚不离一尉。有才能者始得如此，稍敦朴者遂以终身。繇是取人，岂为明恕。从今以后，选人每年总令赴集，仍旧以三月三十日为限。其中有才优业异、操行可明者，一委吏部临时擢用，贵于取实，何限常科。虽远郡下僚，名迹稍著，亦须甄拔，令其劝勉。俾人思为善之利，俗知进取之途。朕所责成，实在吏部。可举其大略，令有所依。比者流外奏申，乃引过门下，簿书堆盈于闼，胥使填委于掖垣，岂是事宜，过为烦碎。从今以后，亦宜依旧。（庭为吏制循资格，光庭薨，萧嵩为中书令，与光庭不协，以资格取士不广，故奏改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制令，王子未出阁，侍读、侍讲、侍文、侍书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年，放选与处分。习艺馆诸色内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以上，选日各先是裴光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左右卫三卫及五品以上子孙，经七年；杂卫三卫，经八年；勋官，经九年；并放选与处分。

天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下令，诸州医学生等宜随贡举人例申省补署。十年与散官，恐年岁深久，简勘无凭，仍同流外附甲。

八载六月十六日下令，授百官宜侍攒符。

九载三月十三日下令，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从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萦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其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从今以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

十一载七月下诏说：政理之源，实惟选士；铨综之道，必在至公。近来文武选人调集者，及于留放，末日引通。或甄鉴匪周，或纪纲不一，以资取舍，讵免流言。须议事以制法，亦因时而革弊。从今以后，吏部选人宜审定格限，颁示令集。铨之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缺合留，对众便定。岂惟免淹时日，抑亦共表公平。见收者既无滥升，被放者亦当敛分。则自近及远，以绝倖求。其有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过限以选数，听集。其武部选人，试日校等第功优，亦对众便从留放。仍永为常式，并作条件处分。

同月下令，吏部选人书判蓝缕及杂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选数并放除。此之内，先从选深人一并留。其选深被放人，选浅得留名。其留放逗留，榜示选人各令知悉，仍以单状奏闻，不须更起条目。

十二月二日，吏部尚书杨国忠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遂敕文部选人调集者，宜审定限格，令集铨日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缺合留，对举便定。

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下令，为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

七月二十七日，敕令说：听说岭南各州县近来颇学习儒家文化。从今以后，岭南五府管辖内的平民，如果有文采值得称道的，每当选补的时候，就让他们应各种乡贡举。仍然委托当地使节按照我的标准考试，如果有能考中的，详细奏报情况。如果有愿意前往京城的，也听任他们。那些有前资官和常选人等，如果文理兼通、才能胜任政务的，也允许参加选拔和授予这些官职。

肃宗至德二载二月，诏令说：刺史、上佐、录事参军、县令，委托中书门下迅速从各类人中精心访求选拔，拟补判司丞以下官员。应该让有关部门先在两京暗中隐藏不事奉逆贼以及年老疾病官员中，选拔资历深、才能胜任的人，诠注后陆续发派。

乾元二年三月丙辰，制定：从来各州府多有奏请官员的，有的先前没有空缺员额，有关部门胡乱授予，搜罗来就立即替换，严重扰乱纲纪。从今以后，州县官如果有明显衰老、昏庸软弱、无政绩以及犯贪赃私事，确实需要替换的，要详细说明事由奏报。如果因为军州文职要官，吏部任意选拔，也要详细说明空缺缘由奏报。所奏报的人都要详细列出历任考第、甲授日月，一同奏报。

三年闰四月，制定：设官以治理，根本在于安定人民；递迁的政务，在于有利于事物。现在天下之内，兵革未清，加上时令，有时收成不好，物价都上涨，军需储备紧急，粮仓供应不足。冗官之流，本来就很劳弊。那些京城闲散机构的官员，有才能胜任政务的，应该让中书门下立即分类衡量资历，出任外官。

代宗宝应二年七月，制定：刺史、县令从今以后，改转刺史以三年为限，县令以四年为限。员外及摄政官一切不得干预。

广德元年二月，敕令：各州府及县令今后每当有空缺官员，应该委托本州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使、节度使及租庸使。使司详细列出空缺缘由，附便使牒报中书门下，送吏部依照空缺准式处理。所空缺的官员，如有职务较重者，委托本府长官在现任及邻近部门官员中选拔，暂时让他代理，正官到任后停止。不得再差遣前资官及平民等代理。吏部及制敕所授的官员，委托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到本州，准许令式计程。如果水程一个月不到任，本州报中书门下吏部，按空缺处理。如果确实有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那些违程的人，六品以下在本色内殿一两选，准许同会阙不成人例；五品以上停一二年。那些殿选人，各州各使不得奏用。

二年二月，制定：台省之官，事务依靠履历；刺史县令，责任在亲近人民。职务所更，这是治理根本。左右丞、侍郎、御史中丞等，要选取曾担任过刺史的人；郎官也要选取曾担任过县令的人。并且所选御史，也应在录事参军、县令中选择，仍须资历稍深者。如果有官员不是累积历任，但才行特别堪任用的，从布衣以上，听任所在之处闻荐，委托中书门下、尚书省考试。堪任者不在此限。那些天下各州府长官及县令，有清白著称、善政称最、能招纳缉捕逃亡、编附复业、户口增多者，详细情况奏报，朕当派人按覆。如果所举状相同，则超资进改。又各州府授官违程不到任，六品以下各在本色内殿一两选，同会阙不成例处分；五品以上停一二年，给予处分。

三月，制定：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五品以上、诸同正员三品以下、诸王驸马中要周期上亲及女婿、外甥，不得担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县。

丞、簿、尉，听从京兆尹魏少游所请。永泰元年七月，诏令：不许百姓担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大历元年二月，诏令：允许吏部选人自相举荐。如果任官有犯，罪坐举主。听从吏部侍郎王延昌所请。

四年正月，吏部因为选人多、缺员少，请求采用授官计上日成三考阙的办法，准许了。

六年七月十四日，宰臣奏请：从今以后，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敕书从后付兵部、吏部，附甲团奏。准许了。

十二年六月，敕令：现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以上子孙，应该授予官职的，一律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

德宗大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位。六月己亥朔，德宗御丹凤楼，大赦天下。各州刺史、上佐，从今以后准式入计。

建中元年正月，制定：常参官及节度使、观察使、防御军使、都知兵马使、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及大理司直、评事，授官完毕后三日内，在四方馆上表让一人自代。其外官委托长吏附送。其表交付中书门下。每官有缺，以举荐多者授予。

同月，敕令：大理法官及太常礼官，应委托吏部每到选时，选拔才识相当者，与本司商量注拟。

二年七月，关播任给事中。旧例，诸司甲库都是省吏掌管，为弊已久。关播开始定议，都用士人掌管，至今称当。兴元元年六月，诏令：应去冬奉天行在给予敕牒授官人等，应让中书门下简勘牒及凭据分明，即依授官月日进画。以后简官日并画日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日。

十月，诏令：军卫及率府五品以上正员武官，得替及以礼去任者，应令兵部准五品以上天官例，每年作格限条件闻奏。

同年，敕令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当时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于是命刘滋在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当时称举职）。

十一月，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忄面奏：伏准建中四年九月一日敕，选补条件，所注拟官便给牒放上。至上都付吏部团奏给告身。敕旨：准式处理。

贞元元年三月，敕令：应令清资常参官每年在吏部选人中，各举一人堪任县令、录事参军者。所司依资注拟，便于甲历具所举官名衔，仍牒报御史台。如到任政理尤异及无赃犯，事迹明著，所司录举官姓名闻奏，当议褒贬。仍长名后二十日内举毕，仍永为常式。七月，吏部奏：选人淹滞多时，理须权宜发遣。请求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计日成考三阙注拟。其授替人皆于常例稍屈，宜量事优当。委所司选限毕后，具所用阙人名衔闻奏，至选日各减一选。

二年正月，制曰：参官及节度使、观察使、防御军使、城使、兵马使、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下清官及大理司直、评事等。顷者，令内外新授官人三日内上表举一人自代，欲于中选才堪者任用。比来所举少有摭实，殊乖素来求才之意。自今以后，每举人皆令指陈其承前事迹，如有政能、行义、艺业、劳效，各分析言之。

二月，京兆尹鲍防奏：咸阳县令贾全是臣亲外甥。伏准广德二年三月十一日敕，中书门下及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正员三品以上、诸王驸马等，周期以上亲及女婿、外甥等，自今以后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县令、两京县丞簿尉等。制曰：功劳近臣，至亲子弟，既处繁剧，或招过犯。宽宥则挠法，取责则亏恩。不令守官，诚为至当。贾全等十人，昨缘畿内凋残，亲自选择，事非常制，不令避嫌。

三月，吏部奏：剧准今年二月十三日敕，除台省常参官，余六品以下并准旧例，部付本司处分者。其六品以下选人中，有人才书判无阙相当，承前准格皆送中书门下。又立功状奏请，要有褒扬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选人。若无阙相当，一一令待续阙，事即停滞，必招喧诉。应缘功状及非时与官，合授正员额内，并选限内无阙注拟者，伏请量事计日，用成三考阙。如临时人数稍多，注拟不足，灼然须处置发遣，即请兼用两考以上得资阙，并量人才资序注拟讫，准敕送中书门下详定可否。其六品以下有官资稍高，合入五品，纵非五品，亦请依前送名。敕旨：两考阙不在用限。其三考阙如非当年准格令用，除别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如阙员不足，选人事须处分者，临时奏听进止。余依二月敕（二月敕实录不载）。

同月。又敕：五品准式不合选补使注拟，宜付吏部简勘讫，送中书门下。其据资叙却合授六品以下官，任便处分。

五月，吏部奏：伏准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诸州府及京五品以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作条件闻奏。省缘诸色功优，非时授官，阙员稍多，请作节限，许集。上州刺史、两府少尹、四赤令，停替后，许一月日于都省陈牒，纳文状毕，简勘同，具繇历，每至月终送名中书门下。仍请不试。太原、河中、凤翔、江陵、成都、兴元府少尹、赤令及原兆弁畿赤令、中下州刺史、诸使不停减郎官御史等。停官当年并听集。六品以下常参官以礼去任者，当年听集。宜员官京兆府先申中书门下省简勘，未成失文历者。其中先东西在远不及选集，并请依后许合集人限所在陈牒，随例赴集。选人有明经、进士、道举、明法出身，无出身人有经制举、宏词、拔萃及第、判入等、清白状、陟状，并曾有上下考较奏成及考义名闻制及敕褒奖者，或曾任郎官、御史、起居、补阙、拾遗、太常博士、两府畿赤官、使下郎官、观察使、节度都团练防御度支水陆运盐铁使、留守判官、支使、推官、书记等，制敕分明。

贞元元年十二月以前离任者，一切听集。并六府少尹、弁畿赤令，并不在此试例。应未及一考以下被替、丁忧服满、废省、患解、侍亲解，并隔绝不止州府县降等官，并听当年集。缘未得资望，准六品以下选人例，所试状纵入下等，望临时据人材定留放。其违程上人经免殿者，听集，仍却还本道本色官。应准格未合集人，其中有文词博赡、学术精通、灼然为众所知，亦任于所在州府程状，本州长官精加选择，堪奖拔者，具解繇送，依例赴集。至省审考，有才实相副，别状送名。如有渝滥，其本州署申解牒，本判官量事科罚。四品五品官中庸衰疾，情愿致仕官者，但是正员官，不限考数，任于所在州府陈牒，依合集人状样通繇历，准前送本道观察使上省，不用身到。礼部附学官先及第人，黄兰吏部者，并听集，准例式状定留放。应集合试官，并望准旧例状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历十二年六月制，请条委左右仆射、兵部尚书、侍郎同考试。其状考入上次等，具名所试状依限送中书门下；其考入下等者，任还。

七月，恢复设置吏部小选（七月诏令，实录未记载）。

二年十一月十日，敕令：岭南、黔中选，旧例补注讫，给牒放上。其俸除手力、纸笔、园厨杂给之外，余并待奏申。敕到后，据旨给付。其福建选补使宜停。其桂、黄、泉、建、贺、福、韶等州，宜依选例省补。

四年正月一日，制定：额内官勿更注拟。见任者三考勒停。诸道幕府判官及军将，比奏改，准例多超日。应从散慢入清望官者，并拆资处分。

八月，吏部上奏说：“自从艰难时期以来，时间长久，两京的士人和百姓流散在远方，三库的敕令和甲历。又经历坠落，因此很多人假冒，官员有的欺诈，混在现任官中的称为‘擘名’，承接已死官员职位的称为‘接脚’，甚至制敕和旨甲都被修改毁坏。这种情况种类很多，近来因循守旧，于是滋长，所以选集的人数增多，真假混杂，确实需要审查核实，以区分清浊。谨慎详细列出履历和状样如前，希望委托各州府县，在辖区内，凡有出身以上的人，就让他们按照样子通报，限在敕牒到达后一个月内完成，务必全部报出，不得遗漏。这些敕令请让度支快速递送交付州府，州司等待接收状表完毕后，用州印在状表末尾和中间缝处盖章，连夜送交观察使司，指定判官一人专门负责，都封印后，差官给予驿递驴马送到省上。都城内五百里内，十二月上旬到达；千里外，中旬到达；每远一千里，就增加一旬；即使五千里外，一切正月下旬到达。所有黔中、岭南，不应该北选的人，不交文状。其状表直接送吏部曹，不用都司发放。到达之日，所司勘验核对，那么奸伪必然暴露，冤屈可以明白。如果需要盘问，就下发所在州府责问状表。那些隐瞒而不完全，以及在远方来不及期限的，也允许继续通报，依照前例由观察使送交所在勘验责任。如果确实有显而易见的违法滥事，事迹明确的，根据轻重，按照条件商量上奏，希望能稍微澄清流品，永远停止滥事。”敕旨批准。

贞元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敕令：除了常参官和诸使判官等，其余的附各所司申报。兵部的选人也按此办理。

贞元六年二月，吏部续留的选人新授官的，到来年二月赴任。起初，吏部侍郎刘滋、李纾因为去年冬天选人没有缺员，于是上奏请求代替贞元五年授官，计日成考的三百五十员，让他们到今年八月赴任，议论的人认为不对。于是谏议大夫韩章上奏说：“我私下看到去年选授官的人，多在六月七月才到任所，扶老携幼，不远数千里来就任一个官职，到任才经过一年，就被停替。又看到在留中的人，很多注了贞元四年的空缺，按照标准到来年正月赴上；而那些续留的人注了五年空缺，突然以今年八月便上，一等用缺，一等授官。五年空缺的人授替在前，四年空缺的人按照标准在上仍在后，事情不公平，可悲。如今制命已经执行，难以改易，对于那些被授官的人，请让他们到来年二月赴上。”皇帝听从了。

贞元八年二月，户部侍郎卢徵上奏说：“内外官应该当值京城的百司和禁军，以及因亲属关系勒留的官等。如果敕令发出便带有职事和勒留京官，就应该以敕令发出日为上任日；外官以敕令到达日为上日。如果现在各司未经奏闻，就合同赴任的例子，按照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令，等待甲令发出后，省符到任日才支给俸料。如果甲令发出但未带有勒留官的签符，先下发州府支替，从道理上难免引起争吵。请求从现在以后，都必须挟名留勒，敕令到任才为上日，支给科钱。那些附甲官有给脚，依照前例勒留直诸司的，等待附甲后签符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以堵塞侥幸求取，希望杜绝争论诉讼。”敕旨说应该依从。

这一年，中书侍郎平章事陆贽开始重新命令吏部每年集中选人。旧例，吏部曾经每年集中选人，后来就三五年才一次，选人众多，文书多到不可查勘，真伪纷杂，于是趁机大行奸巧，选士一旦错过，有时至十年得不到官职，而官职空缺的，有的多年无人填补。陆贽于是命令吏部分别内外官员，根据新的分计空缺，每年集中选人，成为常制。这个弊端去掉了十分之七八，天下人称颂。

贞元九年七月，规定县令以四考为限，没有替代的，应该到五考。

十一月，诏令：对于冬季推荐的官，命令诸司尚书、左右丞、本司侍郎在都堂接见，询问治理之术，并考试时务状，考核他们通晓与否，以及历任考第事迹，定为二等，连同举主的姓名记录上奏。仍令御史一人监试。如果授官后，考核效果特别显著，以及犯贪赃不能胜任的，仍委托御史台和观访使上奏，以决定举使的优劣。

十二月，诏令：从今以后，所有各种使职的行军司马、判官、书记、参谋、支使、推官等，如果使职罢免，如果是从简校试五品以下，不合于吏部选集的，并允许按照罢使的郎官、御史的例子，冬季集中，每季上奏。

贞元十年二月，刑部上奏说：“按照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令，各州府五品以上正员和额内上佐，应该四考停。其中左降官不在此限的，五品左降官既然不许停禄料，六品以下未复资，已经四考未量移的，他们的禄料希望也允许准给。”敕旨说：“禄料应该按照天宝六载七月十四日敕令处理，其余依照常规。”

贞元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剔等都被量移授官。旧例，量移六品以下官都是吏部旨授，到这时开始特制授之。

贞元十三年三月，诏令在吏部选人中挑选通事舍人。

贞元十四年八月，已故怀泽县主的丈夫、简校右赞善大夫窦克构上奏说：“臣先前因为国亲被超授宠禄，等到县主去世，臣的官就被停了。臣陪位出身，未授简校官时，自有本官。伏请交付所司，允许取前衔州司户参军，随例参与铨选。”诏令：窦克构应该让他赴选，仍委托有司比照前任正员官，依资注拟。从今以后，郡县主的丈夫丁忧之外，如果有曾任正员官而停简校官俸料的，也按此处理。其余先是兼试同正员等不在选序的，停简校官俸料后，可以便意赴集，有司根据简校官量降三资与正员官，原本无官的就与解褐正员官。

贞元十五年六月，诏令：吏部奏的选人，依照前例在二月三十日以前团奏完毕。那些流外、兵部、礼部举人等，专门委托郎官，恐怕不能详审，共同取舍，应表示公平。每到留放的时候，都到尚书、侍郎处对定，这样上下简察，希望任使得人。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废除吏部覆考判官。之前，每年吏部选人试判，另外奏请官考核，评定上下，考核完毕后，中书门下覆奏，选择官覆定，逐渐成为惯例。到这时，中书侍郎平章事齐抗上奏说：“吏部尚书、侍郎已经是朝廷精选，不宜另外考核重复。”当年，其他官考核判定完毕后，让吏部侍郎自己覆问。后一年，就废除了覆考判官，这是因为齐抗的建议。

## 关键人物

- **裴光庭**：侍中；提出循资格制度
- **萧嵩**：中书令；奏改循资格，放宽选人限制
- **吴兢**：太子左庶子；上表进谏反对皇帝干预铨选
- **陆贽**：中书侍郎平章事；重新命令吏部每年集中选人，去除积弊
- **杨国忠**：吏部尚书；奏请两京选人集铨日便定留放
- **陈希烈**：判吏部南曹官；被任命判吏部南曹
- **席豫**：判吏部南曹官；被任命判吏部南曹
- **刘滋**：吏部侍郎；知洪州选事，在江南典选
- **齐抗**：中书侍郎平章事；奏请废除吏部覆考判官
- **鲍防**：京兆尹；奏请贾全避嫌事

## 时间线

- **开元二年三月**：下令各种出身人选试后编甲发给告牒；团奏后发给告牒，超百人分附件入甲
- **时间不明**：下诏暂停除皇亲等以外的员外等官；一切暂时停止，到冬季放选
- **时间不明**：下诏新丰县官及温泉监官给中上考；给予一个中上考
- **开元三年正月五日**：下令禁止预补替官缺；所由不得令其上任
- **开元四年四月**：下诏允许新授官通计年考；未满二百日者许成考
- **时间不明**：下令选人缴纳纸保候五日内；若有伪滥，先用缺额
- **时间不明**：下诏京畿县令四考满；皆令四考满
- **开元六年二月**：下诏禁选人试判浮艳；不得更然
- **时间不明**：下令岭南及黔中参选人时限；限定到省及简勘时间
- **开元十二年三月**：下诏设判南曹官；定员外两人判南曹事
- **开元十八年四月**：裴光庭作循资格；定为限域，卑官多选，高官少迁

## 地点

- **岭南**：岭南及黔中参选人
- **黔中**：黔府管内州
- **桂州**：岭南选补使宜移桂州安置
- **蜀郡**：授官取蜀郡大麻纸
- **洪州**：敕令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呈现唐代中期铨选制度的调整与争议，反映中央与地方、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 标签

- 铨选
- 循资格
- 三铨
- 南曹
- 考绩
- 告身
- 员外官
- 避嫌
- 量移
- 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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