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制五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册府元龟》
作者：王钦若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铨选部
章节：条制五

## 本章概览

后唐长兴元年，明宗下诏整顿选官秩序：凡候选官员须缴纳历任文书，南曹在告身缝印并注明纸数，防止伪造。中书奏定试判两节，分等第注官。五月郊祀后，下诏减选：欠一选者待缺，欠两选者减一选，最多减五选。但三司勒停官员因过停职者，若遇大礼可复选。同年，针对告身假冒泛滥，规定授官须三人担保，并注明三代名衔；本朝及伪朝告敕一律送纳换公凭，违者处极刑。秦王李茂贞的墨制官员须本道认领。七月，南曹查出行事官李范冒名、赵知远以兄为父，均予宽免。九月，禁诸道奏荐紫衣官员为州县官。十月，进士李飞等试判相同，被除名。长兴四年，冯道等议减选补吏，但次年因选人围拦宰相诉冤而废止。末年，中书奏请恢复三铨分选，末帝从之。清泰年间，继续调整选限、荐举名额、告身管理。晋天福年间，对前资官、摄官、陵台县令等进一步规范。整个章节围绕五代选官制度的混乱与改革，凸显皇权与吏治的博弈。

本章收录后唐至后晋时期关于铨选、告身、考课、举荐、减选等制度的诏令与奏议。

本章详细规定了官员选任中的文书审核、告身管理、减选规则、举荐限额等，是研究五代铨选制度的重要文献。

## 正文

后唐长兴元年三月下诏：凡是候选官员都有资历考核，每次赴调任必须检验文书，有的不齐全，大多声称丢失，为了弄清原委，必须规定规程。那些判为合格的各类候选官员，在黄甲下发之后，应将历任文书、告敕粘连在一起，应命南曹在每道缝上盖印，最后在背面粘纸，写明前后历任文书总共多少纸数，注明年月日，判为合格并授予某官，这是为了防止他们将文书假手于人。此外，中书上奏：吏部流内铨各类候选官员所试判语两节，想要全定其等第，长期优秀者超升一资，其次者按资序，再次者按同类道理，道理完全疏漏者，在同类中人口稀少处拟注，依从。

五月下诏说：得以遇上郊祀，远道前来行事，既已施展微劳，应受优厚恩典。欠一选者应命待缺，欠两选者减一选，欠三选四选者减两选，欠五选六选者减三选，欠七选八选者减四选，欠九选以上者减五选。三司勒令停职的官员，明显有过错，于是被停职替换，若遇不上大礼，终究是弃置之人，仍命所司以罢官即选赴常调。如果今年合格的，允许待缺注拟，仍委托吏部南曹按照原先检核的事项，核减选数，给付凭证通知。

当月，又下诏：凡是任命官职，只凭告敕，条文虽切，谬误泛滥不少，何况来自各地，本来难以普遍识别，除非通过揭发显露，才能看到罪过。先皇帝临朝之初，郭崇韬处置很严切，虽加峻法，仍有讹风，实在是因为本朝多事以来，伪朝偷安之际，都沿袭旧制，没有识得严格规范。官阶高者以荫绪假手于人，广求财货；吏员狡猾者以贪得志，不顾法令，于是导致传授身名，分张告敕。检核初任则多称丢失，论资历则只有公凭，前后相互蒙蔽，真假难辨。若不特别进行改革，无法永远根绝根源。应命从此以后，凡是授予或选拔州县官，引验磨勘时，必须召有官三人担保不是谬妄，然后奏拟，仍在告身内写明担保官姓名。根据该官所报三代名衔，有无出身，历任告敕文书，以及每任考核次数。如果是本朝及伪朝所受的，都只在将来新告身内一一收录，其文书收纳留存，不再给付。如从中兴以来历任，等待接受新任命后，全部粘连在末尾，写明道数，委托吏部盖印，在背面郎官于状尾签署给付。如有丢失，则须在丢失处州县投状，写明三代名讳及出身历任，请公凭赴京勘会甲库，相同即重新给付。如公然拆破印缝，不论给与不给与人，将来求事时都命焚毁，本人当处以极刑。从此以后，凡接受新任命，都依照此例施行。现任内外文武朝臣及诸司职守、诸道州府判官及军州职员，曾有担任州县官及曾改名的，所受本朝及伪署官告敕牒、历任文书，也一并必须送纳入库，只以中兴以来文书叙理。现任州县官及各类前资官、守选官等，其历任文书也仰速便送纳，委托所司点勘无违碍，则准前收录，给予公凭，任其将来求事参选。秦王李茂贞的墨制官员，都必须取得本道认领，详细列举历任申奏，所司检核不虚，也给予公凭，将来按资升官。目的是凡是身名，免有混杂。仍限一周年内改正了结。其兴元以西，曾受伪蜀官员，因地理遥远，允许敕到后一周年为限，仍各在本罢任处州府投状，具三代名讳、出身历任，一一分析申奏，到日点勘，准前指挥。如出限外，纵有申送到文书，并不叙理，且诸道也不得以此类身名奏荐，如违，罪在本判官，其本人另从严断。期望新恩迥异，旧弊永除，彰显为君一统之基，堵塞入仕多端之侥幸。仍付所司。

七月，吏部南曹上奏：磨勘南郊行事官、前守濮州范县主簿李范，是同光三年未缴纳告身的人员，按敕命终身不予录用。如今又冒名在四方馆行事。前河南府长水县主簿赵知远，以兄长作为父亲荫庇行事。下诏：李范已受恩赦，特赦免其罪，收纳文书。赵知远以兄为父，从未听闻，既遇郊祀，特从恩宥，出身历任文书付所司焚毁，免罪，勒令回乡里。本道长吏应为其改正昭穆，奏报。其余南郊行事，应减选人数，等将来选限满日，应一律不取各处文解，不再经过南曹点检，直接赴铨注拟。（当时中书选部磨勘很精细，进者真伪明白，人们都觉得方便。）

九月下诏：诸道奏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的。如果按常例，州县官十六考才能得到绯衣。如果已佩金章，难以再任县令录事。此后天下州府不得奏荐穿紫衣官员为州县官。

当月，前兴唐府冠氏县尉杨知万经中书陈状，称光化三年明经及第，其后选授官职两任，庄宗郊天那年，在将作监内行事，礼毕拟授太子通事舍人，随即因错报父母年龄而落空，那年丁父忧，至天成二年又丁母忧，去年九月方服完丧。今春欲赴郊天行事，又因贫困无财可办。今乞求引验此前文书，酌情赐予任用。中书查到同光二年行事案，杨知万错报父母年龄，被停落。敕旨：杨知万确实曾行事，不久已注官，只因错报父母年龄，恩命遂被搁置，此外别无违碍。其后相继丁忧，久住京城，实应怜恤。应命铨司点检历任文书，按非时选人例处理。若前资官中有与杨知万事情相类似的，都按此指挥。

十月，吏部南曹关试今年及第举人进士李飞等六十九人，其中三礼科刘莹、李斐、李铣、李道全，明经科宋延美等五人，所试判语都相同。随即查问，都称晚近逼试，偶然拾得判草，抄写干净，实在不知判语不应相同。敕旨：贡院擢拔科举，考详学业；南曹试判，激励为官。刘莹等既不攻文，应直书其事，岂能互相传递草稿，侮慢公场？再究其情由，实属冒充。及至定期复试，果然听说自行畏惧而私自回去。应命所司予以除名，其所给春关仍各追还，并免罪，允许再次参加科举。此外，从此南曹凡有及第人试判之时，务必精心专一，仔细点检，如更有效仿此例的，照此处理。

当月，中书上奏：吏部流内铨各类候选官员，先前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托本官按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应超二资注拟，其次者以同类官注拟，以此激励写作之才，也不掩盖历任之劳。若对道理完全疏漏者，在人户稀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依原敕，业文者任其征引古今，不业文者只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此外，各类候选官员或有原报家状不实，乡里名号将来赴选者，都命改正，一一写明本贯属乡县。此外，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应一律不加选限。依从。

当月下诏：先前条流，现任州县官及前资守选官，所有历任文书委托所司点勘，无违碍则准前收录，给予公凭，任将来参选。访闻各类候选官员中有今年合格者，因请公凭久淹京城。若等本道请解，则须来岁授官，多是甚贫，实为可悯。况且已到选限，固然来不及取得本任文解。上述候选官员今年合格已请得公凭者，应命吏部南曹按今冬选人例检勘施行。如是欠选者，等候选数足日，按格式取本任文解赴集。

十二月，太常丞孔知邵上奏：诸道行军司马、副使、两使判官以下，及团练军事判官等，都请求按考满前一月，本处上奏朝廷，选替补授。下诏依从。同时，上佐官、令录、判司、主簿等也照此指挥。或有丁忧及不赴任、因事停官、弃官及身死，都需具月日申奏，如不依指挥，罪在本判官。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上奏：前齐州临邑县令赵等十人，交纳到历任文书，应给公凭。敕旨：其换给公凭，仍命所司用绫纸收录，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出给。其先前已出给的，应等将来赴选之时，依此重给。

当月下诏：少尹、上佐以二十五个月为限，其府县官应准长定格以三十个月为限。其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判官等，原来未定月限。敕旨：诸道行军、节度副使、两使判官以下宾僚，及防御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等。若询前代，本有通规，从知都自弓旌而来，录奏方颁纶旨。初筵备称，确画斯陈。朝廷近来以旌赏勋劳，均分员阙，稍有便于任使，不免须议敕除。既当委以辅助，所宜定其考限。上述职员等应命以三十个月为限，如是随府者不在此限。

四月下诏：参加选举的人数众多，例来艰辛。曾因兵火之余，多无敕甲，若不特别开辟道路，都成永远弃置之人。其丢失春关、冬集者，应命所司取本人状，问明及第之时，何人知举，同年及第人数几何，如实则再勘本贯，是否同举。授官者也先取状，问明授官之时，何人判铨，与何人同官，上任、罢任由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另取有官三人保明施行。

五月，中书上奏：吏部南曹状申，准敕换给各类官员告身、公凭，因点检选人历任文书，其间多有格式之后违碍事节。若立即逐一写名申覆，恐怕渐渐积压人多，互起争议，也担心壅滞，本曹不敢施行。中书根据南曹所申事节，逐件条流如下：

一件：据申，选人交纳到今任文书，多在解由及历子内批写考第。准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新格式以前，允许施行。自新格式以后，也多有在解由、历子内批写考数的。本处原本给到考牒，格式前特许施行，甚为优待；格式后更闻违越，须重新条流。今日以前有此等选人，应且予收录。此后选人如有解由及批得历子分明、无考牒者，殿一选；有得历子、无解由考牒者，殿两选；如只有解由考牒、不批得历子者，殿三选；如无三件文书，便同有过停官。

一件：据申，各类选人新格式下后，批历子过时者，五年后批者不在磨勘之限。今有格式前罢任及新格式下后罢任者，格式下经六年七年方批入仕历子，或有全不批历子只给到公凭。今日以前有如此者，特与磨勘施行。此后才罢任一月内，须批给得解由、历子，违过一月殿一选，过三个月不给批得者，也同有过停官。

一件：据申，各类承应出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抬高年份及缩减岁数，兼幼补身名，引验之时多有差异。今日以前有此等选人，并须引验辨认，兼召保官，委是正身、别无谬妄，则与改正实际年岁施行。此后更有此等身名，并同谬滥处分。

一件：据申，河北各类官员交纳到告敕文书，例称本处无不校考，只有解由。河东、河北及凤翔以西，不知选格，须明告谕。仍令吏部南曹各给一本解由、考牒、解状式样，遍下各处。此后并须文书备足，免误选人。如今天日后公然更有违越，并准前殿选；今日以前不在此例。

一件：据申，各类前资官告身、今任入仕历子，或批到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批历子处多无观察使及刺史具衔押署，只有录事参军批署者。各处长吏此后并须依格式文押署，如故意违反，本人殿两选。其今日以前违程式者，应且特与磨勘收录。

一件：据申，各类官员历官两任至五任，今任文书备足，内有一任至两任丢失前任解由或考牒、历子，又无公凭，及称原不曾给得，即别有公据。此后只以中兴以来所授告身为定。其以前或有历任称丢失，如是传授他人，有此纠告及所司点勘显露，并准累行敕命科罪。今日以前丢失考牒、解由、历子，如有公凭者，也与收录。又无公凭，将来选时降资注官。此后选人更有丢失，则须回本处，具丢失缘由，重新批给。如违，准前殿选。

一件：据申，选人有今任文书备足，只历子内批到上任月日，即另有解由或公凭文书，证据分明。自今以后，应亦准前项指挥收录。此后更有此类选人，并同有过停官例处分。

右奉敕：应依从。吏部南曹应详细明白晓告，并遍下诸道州府，所有选人各令知悉。如守官满日，未给得解由、历子等文书，各处不得便令辞谢。如逐州府故意刁难、不便出给，罪在本判官及录事参军。

七月敕令：各道奏荐州县官都有固定名额，现在应当增加名额以广泛搜罗人才。使相原先允许每年举荐三人，现在允许举荐五人；不带使相衔的原先允许举荐二人，现在允许举荐三人；直属京城的防御团练使原先允许举荐一人，现在允许举荐二人。考虑到应举的人士，取得功名非常艰难，考中进士之后，授官还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年轻而得到主簿、县尉这些官职的人很少，年老还不能担任县令、录事参军的人极多。不得举荐新近罢任以及不符合资格的人。如果未曾有官职，就允许奏请初任官；已经有过官职的，应当另外比拟。吏部南曹上奏：前任郓州卢县令李某，历任内有两任秘书丞、一任国子毛诗博士，虽然前任有入朝为官的资历，但按照现任官职应当符合五选的资格，选满后取解赴常调。敕旨：州县官兼任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内供奉、监察里行以及省衔的，都不是正官品秩，尚且出自铨曹。何况曾经三次入朝为官，岂能一概按守选处理？应当加以振拔激励操行修养。凡是曾经在朝中任职或担任幕僚后罢任的，按照前资朝官、宾从的条例处理；带省衔以上以及内供奉、里行等已出选门的人，如果被降授为县令、录事参军的，罢任后一律按出选门条例处理，不再赴常调，直接除官。同时，州县官中考核记录达到十六考的，按照资格加授朝散阶，按出选门条例处理；如果考核未满十六考，即使已超过朝散阶，也不在此例。

八月敕令：各道奏荐的州县官，前任官衔中有赐紫金鱼袋的。先前长兴元年有敕令：州县官如果按常规，十六考才能得到赐绯的待遇。但如果已经佩带金章，固然难以再让他们担任县令、录事参军。如果确实需要借助他们的才器，则可以任命其他职务。文资官结衔中已有金紫的，尚且不许荐举为州县官；武职银青阶也应当同样处理。各道依照文资官赐紫的先例，不得奏请担任州县官。

这个月诏令：各部门的职官，应当选任外官的，考满后一律委托本州上奏，追回本司依旧执行公事。

九月：前任温县令杜同文进献时务。长吏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请求不授县令、录事参军；那些合格应选的人，请求授予散官。敕旨：年长者处理政务，办事或许昏聩糊涂，但老成持重之人，怎知不能作为模范？应当命令铨司，此后有完全不称职的，再另外用优闲的散官资历注拟。

十一月敕令：官员编制有限，而候选人数常常很多，必须根据高低确定等级。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应当在外地等候一年后再比拟官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年后再比拟；两使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三年后再比拟。每次除授时，酌情予以改转官资或职次。有特殊功绩的，给予优加奖赏。如果有文学智术超群出众，被众人所称道，或上司明确举荐，经考察属实的人，不受年月限制。那些才能低下、靠关系得事的人，应当根据情况在州县中比拟任职。如果州县官中有文才渊博、识见谋略优异深厚的人，也根据才能安排到朝班及各道判官职位。况且众多选人之中，多是勤苦立身之人，每次调集时都有等级选限。若与幕职官吏等同，难以使他们完全相同，贵在让人人都不被埋没，得以相继任用。

三年正月敕令：守选之辈照例都是艰难贫困之人，合格之时已逐渐衰老，再增添杂犯条规，更让人忧叹。正值开泰之时，应当怜悯孤单贫寒的众人。今后合格选人，如果历任没有违碍的，一律由吏部南曹判成。如果文解有差错不合格式，罪在法解官吏。另外，贡举之人辛勤非常，每年随计吏进京，终日生活贫困，必须放宽奖励之门，以解除他们寄居的叹息。今年落第的举子，有关部门已收纳家状的，第二年便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参加考试，并免去再次取解。同时缴纳文解时，不受三旬期限限制，只要十月内到达的都予以收受。

二月敕令：前资朝官及各道节度观察判官，近来敕令规定罢任后满一周年才能求官。那些已出选门的官，虽然按照格例送名，但没有规定除官年限。今后凡是出选门的官，也应当在罢任后满一周年才能拟议，仍由本官自己在有关部门投状，经磨勘后申报中书门下。

九月敕令：朕大开四方之门，不遗漏任何优秀人才。不断有智能之士前来陈述利害之言，是命人选拔，必须给予酬奖，需要根据条件确定等级。进策之人：如果是选人，所进策中有一件可行，就减两选；两件减四选；三件以上就依据资历授官。如果没有选可减，或者所欠选数较少但可行事件较多，根据等级再给予优厚处分。如果是各类举人，由贡院自行考试本业，按照格式，不在进策之限。若有智谋宏远、文艺优长，或者一言可以兴邦、一事可以济国的，这是奇杰之士，难以预先品评等级，等待有人进献后立即予以议定。（评议者认为，上书谈论减选是不对的。所谓策略，必须见识非同寻常，所陈之事特殊卓越，大臣们想不到、众人智慧达不到，有益于政途的才叫策略。现在那些鄙陋之人所陈的，都是持政常行之事，何须投匦而言？君主可以赏赐他们刍荛之言，赐给束帛饮膳就足够了。而突然扰乱铨选综核之权，开启奸吏贿赂之门，非常不便。）

四年二月：中书上奏：各道州县官缺员很多，前资官都被选限拘束。其中有朝廷选择、侯伯举荐而得到官职的，为数不多，其余难以迅速晋升。有的病居陋巷，有的年老辞世于穷途。应当打开振拔滞塞之门，正符合推恩之道。现在按等级减选：一选者无选可减，亲自办理公事得到资考的，应当优与处分；未得资考的按格施行。两选三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选七选者减三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五选；十二选者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挽郎，应当按照元和年间规定处理。敕旨：常调之中，没有门路的人很多；编制之外，空缺职位常有很多。正在扩大远大之规，更要显示激扬之理。加上先赴南郊行事、尚未授予新任命以及一考前丁忧的州县官等，今后到京的，应交付有关部门随时磨勘施行，不得有所停滞。大朝的恩命，各项事务规程，该定制的由各部门负责，颁布特赦的不拘常例。以此资助维新之风教，显示无偏袒之天下。（起初冯道等人商议，认为常调选人限于格例，铨注以致滞留，而州县吏员多因人情关系差遣摄任，于是议论减选补吏，杜绝侥幸之门。全然不考虑九州尚未统一，十道半数违背声教，吏员越来越多，州县却没有增加。当时减选之敕令实行后，议论者大以为不可，舆论沸腾。第二年之后，有各类劝进之人及山陵行事官，加上每年黄衣选人，相继计数千人都援引减选条例，应当除官。有关部门既无缺员，众吏只援引新敕，有的论说淹滞，有的控诉阿私。宰相将到宫门时，就有数百人围成一圈，拦路宣诉，有的言语不逊，诘难往来，骑吏不能阻止。后来终于追回停止这一敕令。）

五月敕令：各道马步判官不得差遣摄官。如果确实缺人，必须在正任官员、前资官、判司、簿尉中选拔品性行为平正公允的人补授。又诏令：所有现任、前资、守选官等，其本朝及梁代的出身、历任告身，一律缴纳，委托所在部门磨勘换给公凭。只以中兴以来所授官告及近期授官文书叙理。各类荫补子孙，如果不是虚假，无论正庶，都应当铨录。如果确实没有子孙，另立他人继嗣，已经补授身名的，只允许序荫一人。那些不合叙用的文书，限一百天内焚毁干净。此后若再敢持有应焚毁文书参选求仕，所犯之人及传递者都处以极刑。所有应得资荫出身的人，必须按照格令施行。此前鸿胪卿柳英将斋郎文书卖给同姓人柳居则，伏罪后大理寺判为死罪，因赦减死，夺官终身不予录用，所以有此诏令。

这个月：中书上奏：依照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节文，州县官在任期间昭雪冤狱，允许非时参选，超资注官，并赐章服。现在详细解释敕命：所谓冤狱，是指有关部门推鞫定罪不公，将曲作直，已经形成案牍；或者经长史虑问，或者家人诉冤，重新推讯，才见情实，回死为生，这才称为雪冤。还必须原推官典招供伏罪，本处检验案牍事节，给予公凭，并在考牒内标出。等本官满任之日，便依照近敕非时参选。如果救活一人，超一资注官；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的加检校官。如果在任内除雪冤狱外，在规定期限内征科了结，减得一选以上，或招添户口达到一分以上，都允许酬奖。如果加官至五品以上，上奏听候敕旨。如果虽然昭雪冤狱但征科违限未完成，按规定应殿选的，待殿选期满后与叙雪冤之赏。如果逃掉户口，也根据降等叙官。如果本司小小刑狱，未经别司，纵然能够处断，不得援引此例。

愍帝应顺元年闰正月：中书门下说：天成二年十二月诏令说：长定格规定，文学出身的人，一任三考，允许进入下县令、下州县录事参军；也允许进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五考，允许进入中县令、上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允许进入上县令及畿县录事参军。凡是为进取都有依据，有的少年便授好官，有的晚年仍不离卑职。何况孤贫的举子，四十岁才经学及第，八年才合选，才接受一官。在初任之中，多不能完成三考，到第二选时逐渐蹉跎，有的一生最终不能做到县令、录事参军。如果没有改革，如何能够发扬？从此以后，经学出身的人，一任两考，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诏令说：参选之人，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应当优待未显达之人，显示维新之恩泽。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原先敕令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今后更允许进入下县令、中州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在人口多的州县；如果在近敕条内资叙无适当位置，就按资格循资考入官。两任四考者，按照三任五考例入官。其余按照格条处分，不得随意起折。

这个月诏令：吏部三铨、南北曹、礼部贡院，注拟考试依照格式迅速处理，不得让他们虚有滞留。

末帝清泰元年五月诏令：所有劝进的选人，前京兆府武功县令庞涛以下四百九十四人，正在京都，突然遇到这个时机。既然自动劝进，应当给予奖励酬劳。其中前资州县官及黄衣选人，近来因为缺员少，难以减选，等到合格之日，各超一资注拟。行事官也在注官时优与处分。长流人已回归本贯的，就按照敕书节文处分。摄试官、推巡、令录，允许按照比三传出身处理；判司、衙推、主簿，按照比明经出身处理。各守选限，从今年开始，合格之日授予初官。宗子未有出身的给予出身，有出身的同选人例处理，给予凭据。

七月诏令：所有徽陵行事官，没有遗漏缺失，已经议定奖酬。但近来缺员少，难以减选，于是允许他们参加集选时各与超资。现在又恳切陈述，应当特别给予减一选。今年合格的，就委托南曹磨勘送铨注拟；来年合选的，勒令赴冬集，所司磨勘无缺漏，随时送铨，免去取文解。去年冬天已判成但未得官的，应当先注拟。所有前任正授宾从，也应当减一年；无年可减的便与拟授。先前有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敕令普遍减选，现在因为员缺数少，全部停止施行。那些摄官职及御署人等，都按照原敕令处理。

八月诏令：所有从凤翔及沿路迎接随从到京的州县等官，有的过去经历患难，竭尽忠劳；有的远奉乘舆，奔驰扈从。既然各凭其衔署，于是普遍给予优恩。为了显示等差，特别进行改革。所有从振武、西京、河中、凤翔以前衔署的员僚，有的因无员缺，暂且差补；有的因彼处荐论，偶然经任使，不可全部援例便望授官。为了堵塞侥幸之源，必须设立区分之限。从八月三日以后，所有称衔署的官员，除内有特别处分施行恩泽的以外，其余称衔署的，都允许按照逐摄同一任正官，依照期限赴选，不得再让他们进状及施行。

九月：吏部三铨上言：所使用的循资格，先经详细审定。但自从次府司录参军以下，无品第入官之处，不久就帖格式详细参照添入。又因地卑不敢添注，请求差官详细商议。诏令委托原详细定格式官刑部员外郎孔庄、大理少卿李延范、殿中侍御史韦税等详细商议。

十月中书侍郎平章事姚顗上言："近来宰臣卢文纪上奏请求整顿吏部选事。我听说做事不效法古人，就没有听说过的好事。又说：遵循旧制，何必改变？这是先贤的格言。我考察《六典》，吏部设三铨，尚书、侍郎分别掌管选部。其选人标准有'三实'、'四才'，孟冬三旬集中选人，有地理资历的差别。如果遵循那些纲纪条例，依照那些资格限制，人员就不会滥进，官职就能得到真正的人才。只是自从天成四年十月下诏罢免侍郎分掌铨选，只由尚书一并统领正官。再者，空缺职位多由其他部门临时差遣，才能或许有所不足，于是导致派遣停滞，聚集延迟，移省已经失去了常规，选人隔年申诉。我请求仍依照《六典》分设三铨。朝廷设官分职，本是为了各司其职，把铨选事务放在繁忙之地，可以表明分忧。希望各自委托主管铨选的官员，对于事务是适宜的。"

诏书说："姚顗所奏的铨选管理，确实符合规程，不仅使《六典》彰明，也使三铨整肃。而《长定格》是圣朝重新制定的，条件非常精当。如果让它在千年之内不被废弃，必然使万方都有准则。让铨选恢复旧制，深合众情。听说《循资格》已经行用多年，条目有所差错，必须详细审查订正，才能避免弊病讹误。分铨事宜应依照《循资格》执行。令吏部三铨、尚书郎、南北曹、给事中共同详细审查其中的条件，如果有错误，立即改革并上报。"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近日除授官职的制书尚未下达，多有泄露到外面。此后除授改迁，等全部下达有关部门，用正式敕书写告身进纳。如果画黄未下，请不催索。"

诏书说："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行军副使等，事情关系紧急，除授官职的告身，如果等待画黄下达后再给予，就会造成滞留。命枢密院，凡经过的地方不得泄露。其寻常除授任命，听从所奏。"

三月，工部尚书、判吏部尚书铨崔居俭上奏："今年选人之中，有八十三人没有空缺职位可以注拟，以致词讼纷纭。大概是因为近来敕令减选，入仕途径众多，虽然可以区分，但难以抑制词讼之理。请求下达格式，采取四月以后应该使用的员阙，进行发遣。"

中书门下奏："先前因为铨曹议论员阙，于是又设置户掾一员，各州一百五十员。格式原本送来的阙簿有六百四十多处。后来又允许超越折抵资历次序。又有堂帖命令，畿县、赤县以上，虽然拟议，允许在开铨后除授，但不合预先请求采用四月以后的员阙。希望于移省限内全部了结，不得再让选人有词讼。"

诏书说："应当命令从四月一日以后到六月终，员阙施行。其余依中书所奏。"（崔居俭多才多艺，有士人声望。当时皇帝起义时，许多攀附的人入官，都交付铨选，三铨难以处理。所以卢文纪奏请任用崔居俭，想观察他统理政务的过失。而近侍者平素知道他的意图，于是上奏，所以皇帝不听从崔居俭的所奏。）

四月，宰臣张廷节奏上奏："州县官员的征科赏罚，规定县令、录事参军等正官，一年内依限征科完毕的，加阶；二年内依限的，给予试衔；三年内总及期限的，给予服色。如果是代理县令、录事，一年内了结的，仍代理二年；三年内总及期限的，给予正式任命。主簿，一年、二年如同县令条，三年总了，别任使用。本判官，一年加阶，二年改试衔，三年转官。本曹官，在省限内了结的，给予试衔转官。诸节级，三年内总了结的，赏钱三十千。其责罚依天成四年五月五日敕。"皇帝听从。

同月，中书门下因为吏部三铨注拟严重违反条格，下帖给门下省责问录事强知谦说："天成三年以前，允许超折一资到两资或三资的，不过三两人。天成三年以后，不允许超折。现在铨选注拟的选人，有自行超折一资到五资的，也有三两人超折六资、七资、八资的。"中书奏："自有选门，只凭定格。倘若逾越，便举条章。也有事情属于从权，道理难以固执。先开容许，后守条流，所贵在暂时施行，免致混乱。现在三铨所注拟的选人，超折太多，从来固然不容许。如果重新商议改移，便成停滞。今年暂且根据所注押定，将来另外订正条格。"皇帝听从。

七月，中书门下说："自今年二月以后，各州奏报军州判官九人。现在拟行新详细制定的敕文，担心在外未知。诏：军事判官应令本州刺史自行选择举奏。起初，只除授本职，未得给予官阶。或与刺史连任相随，显著有功劳能力的，允许本刺史上报，根据事情奖赏。仍不许胡乱奏荐。其二月以后的九人，暂且给予施行。"

同月，御史中丞卢损上言："臣等先前编联制敕，发现有些不是旧例、不便时宜的条件。根据天成元年七月和四年十一月敕，中外官除授，不计品秩，一律宣赐告身。请求依旧制，应赐之外，各自令出绫纸。又，天成元年七月敕，除授旨授令录，都令内殿辞谢。臣等认为令录卑微，不可在内庭展谢，请求依旧制在正衙辞谢。又，天成三年五月、长兴二年七月敕，允许节度使带使相者每年荐举五人，其余荐举三人，防御团练使荐举二人。臣以为州县员阙甚少，如果容许荐举，则每年铨选如何注拟？请求特行改革。又，长兴二年八月敕，州县簿尉判司差充军判官，仍同一任。自那以来，颇伤物议，认为不当。请求停止，依旧令衙前选任。"

诏书说："令录之任，总领六曹纲纪，关系百里之民的疾苦。惠养吾民，可以亲承顾问。内殿辞谢，可依旧制。藩侯郡守荐举人员，或熟悉公事，或有裨益，不可全阻。准许依天成敕，带使相的藩臣每年荐举三人，其余二人，直属京的州郡防御团练一人。诸色官诰、举人春关冬集、绫纸、闻喜关宴所赐钱，并依旧由官府供给。其余听从所奏。"

八月，中书整理前资朝官的规定：大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都在任允许满二十五个月。如果被冲替，已经二十个月，则另外任用。少卿监，旧制三任四任方可进入太卿监，今后只三任，都须任期届满无殿责者。如果是特恩，不在此限。五品升朝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可进入少卿监，今后只三任，须逐任月限满，无殿责。若特恩不拘此例。西班将军，罢任后一年允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可进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者曾任金吾将军、刺史，与上位比拟，非此类或少年并居下位，仍不得曾有殿责者。特恩不拘此例。三任大将军方可进入上将军，并须每任满月限，无殿责者。若曾领藩镇、任御史，特敕不拘此例。今后朝廷只除授两使判官，其书记以下任藩府自行征辟。朝应朝官除外职任无限者，罢任后须守旧敕一年月限，方许陈乞。如未曾入朝便居诸道宾从，府罢或旧使未有所授，特有表荐。若检校官是台省三院之御，即与中下县令；检校是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即与请资初任入朝官；如检校官是尚书、常侍、秘书监、左右庶子，入朝便与少卿监。诸道宾从，依州县官例，在任三十月限。或罢官犹有一年之限，或是冲替、丁忧而罢，已及二十月者，并须更守前官满月限，方许陈乞。诸州防御团练刺史判官、推官，并请本州自辟，请中书不得除授。合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者，罢任后一周年许陈乞。诸州别驾，资品高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亦得替后一年方许乞官。其长史、司马，或因摄奏正，比来未有官者，并送名。皇帝听从。

十月，中书门下上奏："长兴二年四月五日诏，朝臣居丧终制，委派御史台具名申奏。诸道宾从，丧后宜行恩命。州县官才授官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阕并与除授，依长定格自有节文。应州县官新授及到任一考后丁忧，服阕，准格取文解，南曹纳磨勘，由中书门下当与除拟，不得经堂陈乞。"皇帝听从。

三年四月，诏书说："近来内外臣僚出入交替，稍均劳逸，避免滞留转迁。应两使判官、畿赤令长，取郎中、员外、补阙、拾遗、三丞、五博、少列官僚，选择擢任。一则使藩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今后内有已满阙月限外，或偶是缺员，宜便依此施行。"

晋高祖天福二年正月敕：京畿及诸州县旧有唐朝诸帝陵，并直源县，并不作为次赤，却以畿甸紧望为定。其逐县令，不以陵台结衔，考满日仍以出选门官例指挥。隔任后，据资品准格例施行。

二月敕：应诸道前任行军副使等，照例从替罢。久住京师，每念滞淹，常怀恻悯。极欲疾速发遣，稳便安排。但以拟除一人，须俟一缺。授命者才去，得替者便来。到阙既专望渥恩，在任又须终月限，循环不已，积滞转多。而况在京所费亦倍，必想在外一年事力才充，在京一月支持。比候阙员，多称委困。当别行条贯，期各守规程。从今以后，前述官员等，如得替后，暂且就家私稳便安居，限一年后方得赴阙。朝廷当据职资，便与比拟，或非时有阙，与就便安排。自然公私得济，出处合宜，有员阙以安排，无岁时之停滞。事关悠久，情在优矜。各委遵承，勿得逾越。其先得替在京者，宜令中书据见有员阙处量材安排。仍降敕诸道各令知委。

四月敕：应诸道前资州县令官等。明廷选士，历代通规。各系职司，共将抡拟。显有去留之式，明分真滥之源。今者州县前资官员，悉于中书陈状来事，却虑虚陈。铨管永无常调之人，并在鼎司，难遏躁求之迹。去岁以国朝创业，州县缺官，思广渥恩，是从优异。今则彝伦攸叙，庶政咸修，宜举规程，俾无侵越。其今日已前在中书陈状诸色人等，见点简引验，如不欠少出身立任文书，及无逾滥者，旋具奏拟。宜令今日后，诸道前资州县官等，若是资考已出选门，及一任除官未入选门，并一考前丁忧及活得冤狱者，准元敕年限满日，许经中书陈状，当与简勘事理施行。此外须令并依前后敕格程限，赴吏部参选。或有分材出众，政绩异常者，临时超擢，不在此限。

五月，前守汴州浚仪县主簿何光又进策二：其一曰："窃见诸处边郡小县，多是山乡。虽旧有敕，正官满时，不许差摄充替。无奈远地，多越明规。摄官既已到来，见任岂敢违拒？况闻所差摄者，大半是本州府使长临时与旋署虚衔，强替见任正授官员。其最不可者，颇有当年之内，或两度三度替移。来者须逆，去者须送。配从门内，率自乡中，悉是权行，诚非本分。如斯得倖，岂肯力官？非惟紊公，而且害物。自今后，伏乞特行明敕，显自新朝。其边郡县官，仰节度刺史，或有见任因事停罢，即许差曾入仕者，权令抚绥。又须候正官到官，不可以摄替摄。官或经半载，或过一年，如能志远脂膏，道著清白，招添得户口，徵督得赋租，百里传声，群黎咸惠，众状举请，即仰奏闻。特乞大朝，便行真命。如此则皇王恩远，赤子幸深，免被烦苛，渐期苏息。"

敕曰："今后正官满日，宜令逐处长吏准元敕预前奏闻，必在审择能官，不得朝差暮替。如显有过犯，不在此限。仍令晓示诸道。"

其二曰："切见诸道选人，合格下解不出十月，立定三旬，此则常程，向来旧制。却是或有因解样所误，式例稍亏，字内点画参差，印处高下讹舛，便乃驳犯，致有艰难。其如有七年八年选期，千里万里途路，羁穷取士，辛苦到京。若栗错不容，乃滞塞无计。自今后伏乞特行明敕，显布新规。其黄衣选人，只验出身文书，已有前任者，据考牒及解繇历子，转年得尽合格不虚，便与判行，小小不赐驳放。则天下感明时事易，圣主恩宽，不使吏徒得行奸计者。"

敕曰："参选之日，考验之间，稍容易则必长奸欺，若艰难则或成淹滞。今后宜令所司点简文书，如有栗错，详酌事理，非藏奸隐倖者，不要驳放。"

九月，吏部在铨选时上奏：长兴四年五月五日的敕令规定，各道州府的都虞候司判官，原先指挥命令从州县前资官中的主簿、县尉和判司中选差，任职两年，行为廉洁谨慎，没有偏私，就委托本道上奏朝廷，请求给予奖励。但近来马步判司大多差遣摄官充任，马步判官的奏荐必须从有资历的正官、判司、主簿、县尉中精选熟悉法律、品行端正的人，才能委任。任期满两年后没有过失的，减少三次铨选，仍委托本道州府一律发给公凭。如果只差三次铨选以下的，就立即发给文解赴选。今日以前有前资正官充任马步判官的，都按此处理。各道州府在今日以前已经差遣摄试官充任马步判官，任职已满三年没有过失的，也应由本州府发给公凭，并上奏朝廷，再过四年后发给文解赴选，比拟初任官。今日以前摄试官现任职务超过一年的，应等待满两年时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果未满一年，应由各道州府接到敕令后立即另外差遣前资正官替换，不再发给公凭。此规定在伪清泰二年执行。

三月二十四日敕令：停止废用前资摄正官充任马步判官，此前敕令已经封存不执行。伪清泰二年三月以前，各道州府所差遣的马步判官有功劳政绩的，应一律按照原敕令赴吏部参选，不得再经过中书省递交诉状。十月敕令：选人考试判文两道。三年正月敕令：参加科举和选官的人辛苦备尝，有的因书籍岁月久远，有的因任职时间长久，稍有违碍格条例，就是不懂规矩。如今正寻求公器，应当施加皇恩。所有选人应各自令所司除原已放落及落下事由外，没有违碍的都给予施行，仍令所司遍下各道，今后文解如有差错，过错在发解州府的官吏。

八月敕令：御署官员等从前都在中书省递交状文，引验文牒拟官。代理官职的人从权任职，恰逢兴运，都受到特殊恩遇。其中考虑有曾立功绩或尚未亲历官业的人，应稍微区分等级，审验其行为，避免出现滥进的讥讽，以符合当仁不让的选官原则。御署官员应令今后在铨司投递状文，铨司追引审验历任文书，情况分明的，申报中书门下，根据选人御署的缘由奏拟。十二月敕令：依据唐长兴四年四月五日的节文，凡是州县官刚授新任命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丧期满后也给予除官。此后一考前丁忧的州县官等，服丧期满后按照格式便应赴选，自从因唐朝敕命送至中书除官，今后应令吏部按照格式指挥，仍赴所司。

五年三月，诏令吏部三铨允许四季选拟官职，随时上奏，不在团甲的限制之内。

十月，诏令说：过格选人等，早年列入官途，应当依照选限，有的因战乱阻隔，有的因贫病拖延，既然阻碍旧条，永远成为废物。正值开创之际，应当怜悯沉沦之人，可赴吏部南曹按照格式召保，是正身的，给予降资注官。

## 关键人物

- **后唐明宗**：后唐皇帝；颁布多项铨选诏令
- **冯道**：宰臣；参与讨论减选
- **郭崇韬**：先朝大臣；曾严处告敕伪造
- **李茂贞**：秦王；其墨制官员需特别处理
- **后唐愍帝**：后唐皇帝；应顺元年颁布诏令
- **后唐末帝**：后唐皇帝；清泰年间颁布多项诏令
- **后晋高祖**：后晋皇帝；天福年间颁布铨选敕令
- **姚顗**：中书侍郎平章事；上言请复三铨
- **崔居俭**：工部尚书、判吏部尚书铨；奏请处理选人阙员
- **卢损**：御史中丞；上言改革旧制

## 时间线

- **后唐长兴元年三月**：下诏规范候选官员文书，要求粘连告敕、南曹盖印等；制定文书管理办法
- **时间不明**：下诏郊祀减选，按欠选数递减；给予郊祀行事官减选优惠
- **时间不明**：下诏整顿告敕，要求召保、收录三代等；加强告身管理
- **时间不明**：吏部南曹奏李范、赵知远冒名行事，下诏处理；李范免罪，赵知远勒回乡里
- **时间不明**：下诏禁奏紫衣州县官，因金章难再任县令录事；各道不得奏荐赐紫官员为州县官
- **时间不明**：吏部南曹试判发现进士等判语相同，下诏除名；刘莹等除名，免罪再试
- **后唐长兴二年正月**：吏部南曹奏换给公凭，用绫纸收录；规定公凭格式
- **时间不明**：中书奏南曹状申各项条流，详细规定文书格式与处罚；制定选人文书细则
- **时间不明**：敕令增加举荐限额，使相荐五人等；扩大荐举名额
- **后唐长兴三年正月**：敕令放宽选人条件，允落第举子次年免解；减轻选人负担
- **后唐长兴四年二月**：中书奏减选，按等级减选数；颁行减选敕令，后因舆论追回
- **后唐清泰元年五月**：诏令奖励劝进选人，超资注拟；给予劝进者优待

## 地点

- **濮州范县**：李范曾任前守濮州范县主簿
- **河南府长水县**：赵知远曾任前河南府长水县主簿
- **兴唐府冠氏县**：杨知万曾任前兴唐府冠氏县尉
- **齐州临邑县**：赵等现任前齐州临邑县令
- **凤翔**：从凤翔及沿路迎接随从到京的州县官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五代后唐至后晋的铨选制度演变，是研究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要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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