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制六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册府元龟》
作者：王钦若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铨选部
章节：条制六

## 本章概览

后晋天福八年，少帝下诏对显陵及宗庙办事官员加阶减选，并规定招揽户口与增加租税的奖励措施。吏部侍郎王易简奏请合并三铨，统一解样。尚书兵部侍郎吕琦上言选人滞塞，请求改弦更张，皇帝听从。开运二年，吏部侍郎王易简再奏请南曹详定解样。后汉乾祐元年，中书奏定各道奏荐州县官人数，限制使相、藩侯等推荐数额。隐帝时，吏部员外郎常准建议限制摄官，并处理契丹年号文书问题，追毁伪命文书。后周广顺元年，太祖敕令前资官可随意居住，不得发遣。又敕令州县官到任月日上报，依此注拟。吏部三铨奏请因兵火丢失文书者凭公凭办理。太祖又敕令限制奏荐无出身人，规定州县官招添户口减选新制。显德年间，世宗诏令在朝文资官举荐县令、录事参军，并定幕职州县官以三周年为月限。吏部流内铨详定铨选流程，包括纳家状、引验、试判、注拟等环节，严格时限。这些调整反映了选人多缺员少、藩镇奏荐过滥、前资官流动等实际矛盾，以及中央试图加强铨选权威、规范地方用人的努力。

本章收录了后晋、后汉、后周时期关于官员选授、考核、荐举、惩罚等方面的诏敕和奏议。

主要记载了五代时期铨选制度的具体规定，包括减选、注官、超折、殿罚等条款。

## 正文

晋少帝天福八年正月下诏：在显陵办事以及宗庙等办事的官员，都应该加两阶、减两选。处理减除之外的合格日期，免去取文解，就给予注官。超过资格的，降一资。因为事情被勒令停职的，允许从勒令停职之日起计算本官选数，仍然减少并给予两选。合格之日免取文解，仍然注授边远地区的同类官职。

三月，敕令各道州府，令、佐在任期间招揽迁移户口，比初到任时交领的数目之外，如果招得一百户以上，并相应增加租税的，县令加一阶、减一选，主簿减一选。招得二百户以上，并增加租税的，县令加两阶、减两选，主簿减两选。招得三百户以上，并增加租税的，县令加两阶、减两选，另外给予转官，主簿加两阶、减两选。招得四百户到五百户以上，并增加租税的，县令加朝散大夫阶，越级转官资，罢任后允许非时参选，仍然记录姓名送中书。如果已经授朝散大夫以及已经出选门的，就另外商议奖酬，主簿加三阶。如果招出的剩余户口不到一百户的，根据户口数及增加租税数，县令加一阶，参选日越一资注官，主簿加一阶。

五月，敕令说：吏部已判成的选人等，访闻人数非常多，缺员很少，颇为迟滞注拟，照例是饥贫。应当推恩振滞，用以广开进身之路。各州府判掾现有员缺不少，那些现在身穿黄衣的选人等，应当命令注授前列官职。除三京、邺都的掾曹外，其余都允许注拟。等到任期届满没有遗缺的，五选六选减一选，七选八选减两选，九选十选减三选。其中有超资的，再次入官之日就依本资叙理。河东管内以及鄜延、泾邠、秦陇凤等州管内缺员不少，选人因为家私不便，多不愿赴官。应当命令所司不拘泥于超折注拟，仍然等任期届满没有遗缺的，五选六选减三选，七选八选减四选，再次入官之日却依本资叙理。所注的前项州县官等，应当命令铨司依据判成的次序注拟，务必公平得当，不得徇私。仍然不许选人通关。仍交付所司。

六月，尚书兵部侍郎吕琦上奏：臣私下见四季选人，三铨待阙，停滞已达数百人，栖迟困顿多年。南曹系日申铨，常常有三十二十，格式每月送阙不过五员七员。私下担心缺员逐渐稀少，人数越来越多，抛下耕稼于乡里，忍受穷饿于街坊。名利之途，人所难阻；朝夕之困，事亦可悯。若不改弦更张，恐难通济。想要请求勒定月日，南曹注纳文解，只依据现在判成待阙的选人，取残阙及逐月新阙，衡量人才优劣，根据员缺好坏，允许超折注拟。如此则从岁暮到新春以来，相继发遣完毕。其将来的选人，则依旧至来年十月下发解状到南曹，应期判成，铨司依格注拟，至次年选毕。有正格敕用正规程。皇帝听从了，仍然敕令从今年八月一日后注纳文解，其已判成允许超折的人，将来参选时却依本资注拟。听从了。

开运二年正月，吏部侍郎王易简上奏：吏部流内铨，诸司令史各自主管一司，不相统摄，如果有逾越滥行，无法责成。从今以后，希望命令本铨的阙头一人总签署诸司案牍。敕旨说：铨总之司，提举是务，时临注拟，尤在精详。应当命令三铨仔细看验关牒，如果稍有差谬，即依据理科条，将澄刈楚之风，用以诫勉侮文之吏。

本月，刑部侍郎赵远上奏：臣伏见长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敕，州县官在任期间有覆推刑狱公事，雪洗得冤狱、救活人命的，依照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节文，便允许非时参选，特与超资注官，仍赐章服。应当命令各道州府，凡有雪活冤狱的州县官等，依照原敕旨，简要给付公凭，本官亲自携带赴刑部投状，委托刑部根据状文就近取得本道雪活公案参验，如果事理符合原敕，便仰给付优牒。这大概是弘扬激劝，务绝罔欺，在于酬奖非常优厚，期望刑杀无滥。臣详查原敕，只言州县官员所许加恩，未包括内外职掌。臣又详查前后请给优牒人等文案，如果属于雪冤屈，本道寻即应奏闻，但例过五年十年，本人方来论请，具却寻追文案，劳扰公方，于事难明，于理未当。伏惟皇帝陛下体尧仁而御宇，敷舜德以临民，大阐化条，克修刑政，旁询阙典，用整宏纲。功必赏而罪必诛，善者进而能者起。从今以后，只要能雪活冤狱，不限在朝职司，也乞量加旌赏。所有关诸道州县官员雪活冤狱不虚的，委托逐处长吏抄略指实按节，先具奏闻，所付本人凭由，官满到京，便于刑部投状，不得隔越年岁，方可论诉功劳。庶几内外皆同，使期程有守，广亭毒好生之德，尽高低察狱之明。敕旨说：理冤申屈，劳绩可嘉。内职外官，课最无异。苟能雪活，何必吝惜奖酬？宜先录公文，直具闻奏。或实官满到阙投状，无致隔年。庶绝滥讹，用分真伪。应该依从。

三年四月，吏部侍郎王易简上奏：伏以选门格敕条件具存，藩府官僚该详者盖寡。所以凡给文解，莫晓规程，以致选人自诣京都，亲求解样，往来既苦，已堪悯伤，传写偶差，更当驳放。伏见礼部贡院逐年先书版榜，高立省门，用示举人，俾知状样。臣欲请选人文解，委托南曹详定解样，并备录长定格取解条例，各下诸州，如礼部贡院板样书写，立在州县门。每遇选人取解之时，各准条件遵行，仍依板样给解。皇帝听从了。

十月敕：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厘革前资州县官，一考前丁忧，一任除官，雪活冤狱，以及在任日招添得户口税钱，曾授御署官、进策官、诸州马步判官、诸色选人等，今后并须准敕格参选，不得直接经中书陈状。近日有诸色人依前紊乱纪纲，披陈文状，欲以严行惩戒，先明示指挥。国家大启铨曹，高悬选格，诸色选人宜归常调，合赴所司。稍立政能，足可进退，岂得罔循常制，唯务僭求？敕厘革而不遵，帖告示而不退，向路隅而陈接，随马后以諠譁，或称罢秩家贫，或诉住京日久。朝廷须存公道，难徇私怀。若事可施行，虽朝陈状而夕得官，未足言速；既理有违碍，虽历祁寒而经暑雨，不必言迟。戚本自贻，咎将谁执？殊不知官不可乞，敕不可违。若无诫惩，何以齐整？应诸色选人等，并须准近敕取解赴选。其有招添得户口、增益得税钱，及雪活冤狱合该敕条酬奖者，仰于所司投状。如有司不与公当区分，显有抑滞，在经中书陈状，当与指挥。此度分明告谕后，诸色选人等如更不禀指挥，依前妄陈文状，当送御史台勘问，必无轻恕。仍付所司。

汉高祖乾祐元年正月，中书上奏：因为各道奏荐官吏多逾旧式，现在简取后唐及晋朝事例，开列条款晓示，以为定制。一依照长兴二年七月十二日节文：各道奏荐州县官，使相每年许荐三员，今许荐五人；不带使相藩侯，每年旧许荐二人，今许荐三人；防御、团练使，每年旧许荐一人，今许荐二人。即不得受人请托，只许奏巡属员阙，不得荐于别处州府，仍不得荐新罢任及过格人。其所荐人历任文书，仍随表送中书门下。未曾有官者，当别比拟。应各道见任州县官申奏考满后未有替人，本道或藉其才能，且令勾当。一依照长兴三年五月十一日节文：各道应奏荐州县官员，如未有正官者，只许奏授初官，不得奏为令录。一依照长兴四年八月节文：应各道藩镇、防御、团练使旧奏荐，并前项州县官等，准敕许奏荐现在幕中摄职及现摄管内州县官，据合奏人数，皆正所摄，不许横荐，及不得荐外管前资州县官。一依照天福四年七月七日节文：应各州防御、团练、刺史奏荐摄试官充判官及推官、巡官者，从今以后，所奏荐摄试官充判官及推官、巡官，宜令精加选择，或未曾任官职及无出身称摄试衔者，不在奏举之限。一依照天福十一年六月五日节文：今后各道藩镇、防御、团练、刺史，如本处幕中有阙，准元敕合奏荐者，即得奏荐，当与除授；不得横荐前资，责令从州县官及诸色职员，布于在朝及外管安排，不得有违。奏敕：设官分职，朝廷自有规程；荐士延才，州郡合存体式。应各道节度、防御、团练、刺史奏荐判官、书记、支使、推官、令录、簿尉等，亲人之官不易，入幕之客尤难。必取当仁，庶闻干事。守臣奏荐，朝廷选除，素有明文，咸拘定制。近年来，除人或亏允当，荐士多昧选求。体制既逾，紊乱滋始。遐迩将期于致理，奏除宜在乎择才。况有旧章，足为常式。其诸道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并不得奏荐，委中书门下选除。带使相节度使，许奏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节度推官；不带使相节度使，只许奏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其防御、团练判官、刺史判官等，听奏，仍须精选才能。其唐朝、晋朝前项条贯，并可举行，永为规制。所奏荐州县官，自有铨行，不可侵越。以敕内旧人数，许奏使相三人，不带使相二人，防御、团练、刺史一人为定。仍付所司。隐帝乾祐元年七月，吏部员外郎常准上言：臣以为国家选择令佐，或从铨注，或是敕除，立考课以考核政能，验贪廉而行黜陟。如斯条贯，尚有阙遗。近来各道州府多署摄官，以代正授。既不拘于考绩，唯掊敛于资财，致使户民转为蠹耗。臣请求各道州府长吏，如令佐正官月限已满，除替未到，不限时月，切不得以摄官冲替。须待正授替官，即令对面交割县务，然后本州使给出解由、批书、历子。如此则承真命者守文畏法，求摄任者退亦悛心。

二年正月，敕令：睿陵及宗庙诸司职掌、行事人等，并减二年劳。如欠一选及已合格者，南曹磨勘，送名中书。其州县前资官、判成人及幕职、京官等，并减两选，仍令南曹点简。若别无违碍，欠三选以上者，给予减选公凭。若欠两选、一选及已合今格限者，所司具名申送中书门下。其判成选人，铨司越一资注拟。

四月，中书门下上奏：依照吏部南曹锁宿内选人中，有契丹会同年号的历子、解由、考牒，未审各令改就天福年号，还是另有指挥。奏敕：应是伪命文书，不在施行之限者。今缘有晋州受官于契丹年给解由历子，若执格敕文，虑有废身名，欲议酌中，不至沉弃者。凡州县官、幕府官曾受契丹伪命者，追毁其文书，取唐朝、晋朝出身文书参选，本选外仍殿五选，降三资注拟。凡唐朝、晋朝诸科及第人，于契丹年号内出给冬集者，许追毁换给，仍据新给年月日数理选。皇帝听从了。

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奏说：“国家通行的规制，没有比选拔人才更重要的。选拔官员得当，纲纪自然严明。而县令是管理百姓最直接的官员，如果治理大县却任用能力不足的小才，那么全县的民生疾苦、百姓的利益损害，都依赖于官员的勤勉和体恤孤寡。如果官吏不贤良，百姓就会受害。近年来，吏部注拟官职、藩镇推荐人才，只按照资历进行，不考虑年龄。而且年轻人担任县令，很少能廉洁勤勉，不处理公事，只贪图享乐。依我的愚见，凡是朝廷选拔管理百姓的官员，年龄未满三十岁的，请不要授予县令职位。年轻人一旦被任命，必定担心因循懈怠。敕令任命官员的责任重大，任免之间尤其要适中。年少者未曾经历世事，处理政务必然疏漏；年老衰迈者已到昏聩之年，治理百姓也多有荒废。必须慎重选拔，提拔有能力的官吏。今后各类候选官员中，年龄达到七十岁的，都应授予优待的闲散官职；年少未积累资历考核的，不得担任县令。”

十二月，敕令说：“中书省上奏：前资朝官近来都在中书省递呈文书，声称根据宣命指挥，从外地陆续发遣到京城，正值冬季寒冷，没有官职空缺。既然难以久留，必须作出指示。前资文武两班朝官等，只应在西京及京城随意安居，等待职位空缺时授予官职。应令御史台告知。”另外，中书省上奏说：“根据天福八年四月一日的敕令，列举前后敕文中的一条：依据天福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敕令，所有州县官考课满十六任，官阶升至朝散大夫的，并且历任中曾担任朝官及两使判官的，按照原敕令，可以参加一次选集。但选期已近，减少选数尤其困难，不得援引常规候选人的例子，妄自请求减少选数。每一任内没有缺漏过错的，等再次授官时另外给予恩典。那些曾任节度、观察推官、巡官、防御、团练、军事判官等各类非正选出身的官员，如果再次担任县令、录事参军等职的，一律按照现任官的选数赴集。如果在任期间有考核成绩，按标准应当减少选数的，则给予减少。除此之外，现任官应当参加七次选集的，特别给予减少一次选拔；八次以上的，减少两次选拔。同时，在合格之日，取解送交主管司署考核，没有违碍的，便记录名字送交中书省。敕令说：审核官员的要务，必须选拔有才能的人，与治理之道相同，内外官员轮换任职。按照规定的选限，本来就有条例。近来，有人从朝官行列或从幕职职位转而愿意担任州县官，是为了就便求利。在求取职位时，希望得到而不计较地位高低；等到卸任之后，又要按前任的资历进行叙级。必须制定规程，以杜绝侥幸。”这年冬天，近臣上奏说：“前资朝官和判官在外藩居住，其中有些轻薄求利的人，能用言辞游说动摇藩臣。于是下达宣命：凡是前资朝官和从事，都来京城居住。那些求取官职的人，为了利用这个宣命，便聚集在京城，相互结党，三五成群，在宰相和枢密使的马车前拦路申诉。起初杨邠非常愤怒，颁布了这项改革，但拦路申诉仍然不止。”

后周太祖广顺元年二月，敕令说：“我承受天命，拥有中原，常常思考顺应万物之情，遵从众人之欲，将使天下百姓都得到宽舒，仕宦之人能够自行进退。过去有时有拘束和忌讳，有人因此滞留，所到之处的前资官都被遣送到京城。京城之下，寄居租房的人很多，岁月之间，常常产生怀念乡土的心思。应当遵循大体，改革以前的规制。各道州府有前资朝官居住的，如果未赴京城，不得发遣他们。行军副使以下的幕职、州县等官，卸任后求官自有期限，年月未满的一听在外居住。如果不是临时诏令征召，不在此限。只是空缺职位有限，入仕的人很多，如果没有固定规制，必然产生浮躁竞争。凡是你们这些求进取的人，要知道我的意思。”（后汉隐帝时，杨邠因为前资官在外地，顾虑他们会游说藩镇，容易萌生奸邪，所以宣谕外州：凡是前资朝臣、使府幕职不得在外地居住，必须到京城。不久又宣谕只允许在两京居住。周太祖知道这样做不便，所以下了这道敕令。）

同月，敕令说：“以前朝廷任命官员，吏部铨选授职，应当根据空缺来补用，都遵循旧规。近来听说新得官职的人，有的因其他事情被留下，有的因病滞留，才赴任的人已经超过了期限，后到任的人便失去了时间安排，以至于相互拖延，逐渐变成不按次序。这导致新官参拜谢恩想要上任，旧官考核期限未满，等待任期满了移交，又拖延数月。这样，凋敝的地方，新旧两官交接，迎送十分劳累，必然使公私事务失去秩序。今后，各道州府的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应命令本州府将到任的月日及时上报朝廷并报告吏部。此后，中书省和吏部根据到任的月日来补用空缺，永远作为定制。现任州县官，限收到敕令后，立即将先前到任的月日一并分析上报并报告吏部。那些因各种事故、丁忧、请假满百日的人，也要立即上报并报告吏部。新授的官员，按照令式给予路程期限，如果超过期限不到任，导致本处无法上报到任月日，便由吏部按照违限不上任的规定收回空缺。各类空缺，也不得差遣官员代理职权，私自隐瞒留用。如果违反敕令，罪责在本判官、录事参军、孔目官以下。”

同月，吏部三铨上奏说：“去年冬季，南曹评定合格的候选官员三百八十一人，经过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兵火，审核过的历任文书散失，有的已送交了文书但未抄录，有的从南曹取到的凭证丢失。如果按照标准审核，恐怕候选官员会申诉论理。现在想只根据南曹发给的丢失凭证，便予以办理。”朝廷同意。

五月，敕令说：“我承受上天之命，恭敬地登临帝位，忧虑一人不得其所，期望天下百姓都归附。近来知道铨选的人很多，但州县空缺很少，有的人经年累月空自耗费财物，未能授予一官；有的人想回去却暗自思念家乡，又远隔千里。这样卸任后虚度岁月，其间有人妄自乞求官职，大多是违反规定，自称滞留；有的未符合条件，不遵守条制，明显扰乱公方。应当施行改革的条文，以断绝侥幸求取之路。应命令：从今月十一日以前，州县前资官及各类候选人员等，曾经在中书省递呈状文的，都送交吏部南曹审核。如果今年冬季合格且没有殿罚、违碍的，便送交中书省授予官职。未合格以及有各类违碍敕令、曾经被殿罚但得到洗雪的人，都必须遵守敕令，按规定赴集。后汉时期的州县官，因为征收科税未完、擅自挪用或处理逃亡户而停官的人，都命令赴吏部南曹投递状文审核。如果确实是无过被停职的，有本朝的解由、公凭及三司的文书，明确符合减一考后停官的条件，可以送交中书省授予官职。一考后、两考前停官的人，减少一次选拔；两考以上的，按本官选数处理，并取解赴集。今后，所有前资州县官及各类候选人员等，以及曾经被贬黜但得到恩赦洗雪的人，都必须遵守敕令赴选，不得妄自乞求官职。如果敢于故意违犯，应殿罚两次选拔，将来降一个等级注拟。如果本司不按敕令行事，妄自滞留，罪责在所司，应当按典法处理。一则使遵守规矩之道得到维护，二则稍许消除浮躁竞争的门路，以免过分越轨，以尊崇条制。如果是特恩则不拘此例。”

同月，敕令说：“朝廷设置爵位任命官员，求贤取士，有的凭借资历晋升，有的通过科举考取。以至于有人白头穷经才考中一科，半生守选才得一官。因此国家没有侥幸之民，士人没有滥进之人。近年来，州郡奏荐的人大多没有出身，前任官员有的因为权势请托，有的因私人关系请求，既然难以拒绝，便直接授予实职恩典。于是使那些浮躁求取、侥幸之徒争相走捷径，而辛苦孤寒之士只能对着穷途哭泣。为了激浊扬清，应当循名责实。凡是百官，应当体察我的心意。今后，州府不得奏荐没有前任官职及没有出身的人。如果有奇才异行、超群出众的人，也允许写下姓名上报，可以随表文赴京城，当命令有关部门考试，我也会亲自审察，判断其优劣，予以提拔或贬退，希望使人不谬举，野无遗才，广纳人才以帮助治理。”

六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得到司勋郎中许逊申报，权主判吏部格式的选人都称去年十一月丢失了告牒。虽然按照旧例有检寻的办法，但官员上任时只凭告敕签符，罢官后则需要解由、历子。既然丢失了官牒，可以检验其敕甲。如果没有解由，难以知道真伪。请求今后如果没有解由、历子、考牒的，等发牒到本道州县调查有无殿最，等回文与陈状官员事情相符，即依牒报吏部，找保人再给凭证。这样可避免逾滥之人，防止侥幸求取。”朝廷同意。

同月，敕令说：“追尊四庙，各司寺监应当差派行事官。应命令差补后汉末年七个州停替的州县官充任，等行事完毕后，分别授予官职。如果行事官人数不足，以前资州县官中已合格且过选的人充任。仍要审核其官牒，确保没有违碍，才能差补。”又敕令说：“今年正月五日恩赦前，各类官员有犯过错误应当追毁出身、历任官牒至今尚未追毁的，其本官的叙理，仍按各格敕处理。”

八月，吏部南曹审核劝进官时，点检内有室长依次呈献出出身以来的补牒、优牒，多有奏补不按年限的情况。南曹先前因为去年冬季集选的年满室长李溥、张宗，又因为奏补不依年限被驳回放后，便遇到兵火丢失了补牒、优牒，便申报中书门下请求裁决。打算按照已判定的选人丢失文书的例子，出具公凭。上奏后敕令说：“应令有关部门各自出具失坠文书公凭，等参选日审核，按本官选限之外，再各殿罚两次选拔。乾祐六年以来及今后，如果有斋郎奏补后年限满，命令定冬集及推补室长，时有违反敕令不按年限的，违反一年殿罚两次选拔，二年殿罚三次选拔，违反二年以上的，不在施行之限。仍从敕令下发后殿罚，其余都按前后敕令施行。”

九月，敕令说：“朝廷任命官员分治州县，至于招安户口、增加税租，明确设立赏格以鼓励勤于政事的官吏。近来虽有改革，敕文都没有适中，难以沿袭旧制。晋代则流于轻易，开启了侥幸之门；汉朝则过于艰难，妨碍了进取之路。既然都不允当，必须商议更改。应命令所有州县官招添到的户口课绩，从今日以前卸任的，都按天福八年三月十一日的敕令施行。后汉乾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敕令不再施行。今后，所有罢任的县令、主簿招添到的户口，一千户以下的县，每增添满二百户减一次选拔；三千户以下的县，每三百户减一次选拔；五千户以下的县，每四百户减一次选拔；万户以下的县，每五百户减一次选拔。所有增添的户数和租税，必须分明地在历子、解由内记录总数。如果减到三次选拔以上还有增添及户数的，县令改赐服色，已经赐绯的则转官；主簿则加阶转官。”

十月，敕令说：“吏部铨选公事，向来分置三铨，所有空缺及候选官员分在三处。每到注拟之际，资历品级难以相当。况且今年选人不多，应命令三铨公事合并为一处，委托本司长官通判一同商量可否施行，以期抡选得中，铨综有序。吏部尚书铨现缺，应差礼部尚书王易暂时代理。”

二年三月，敕令说：“各京诸司职掌前往西京册庙行事的八十六人，应命令吏部南曹另外检验其出身、历任行事没有缺漏，历子确实没有违碍，给予每人减一次选拔。如果有今年冬季初合格的，并且已经过选的，吏部铨司在注官日给予加一阶；那些不属选数、已经补奏的，减一年劳。”

十一月，诏书说：“古时候设立封树之制，规定丧葬的期限，记载在经典中，这就是名教。等到世俗衰薄，风化陵迟，父母去世而多缺送终之礼，身后便无人做主。有的被仕宦所羁束，有的被阴阳所拘忌，灵柩不归，遗骸何依？但先王垂训，孝子根据内心，不以厚葬为贤，只以符合自家财力为礼。扫地为祭还可以表达敬意，背土成坟，可贵的是尽力。应当颁布条令，以警示因循，使九原之下没有抱恨之魂，千古以来无不归之骨。内外职官及选人等，今后有父母祖父母去世尚未迁葬的，其主家之长不得求取仕进，有关部门也不得申报举送。如果是卑幼在下者，不在此限。那些应当参加选举的，或者是葬事已毕，或者是卑幼在下，必须在所纳家状内说明，不得隐瞒冒充。应命令御史台及逐处长吏、本司长官、所由司察觉申报举告。其中有因兵戈阻滞，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复追征，以及内外管军职员都以金革从事的，不拘此例。”

三年五月敕令说：近来有很多通过各种途径离开选官系统的州县官员，多次向中书省呈递状文，援引以前的敕文请求任命官职。事情由中书省根据乾祐二年二月十日的敕文处理，因此难以商议施行。现在将以前的敕文详细斟酌是否可行，特别制定条例，希望不再有拖延。所有前后离开选官系统的州县官员中，有十六次考核叙述到朝散大夫品阶的，以及曾任赤县令、并在历任中曾经朝见君主、担任两使判官、五府少尹的，罢任后一周年授予官职。曾任两藩营田判官、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的，罢任后二周年授予官职。都允许向中书省呈递状文，检查不缺少年限，应当施行。选定期限已经确定，不得依照常选人的例子再计算减选。仍然必须明白地批注历子，请求发给解由。如果是逃避户口导致降书考核等第，其明显有过犯的，必须降职。所有各种选人，过犯三选以上，以及未完成资考、丁忧、课绩官没有选可减的，应当命令他们自己到吏部南曹投递状文，按照格式敕令核查没有违碍，申报送交中书门下，并授予官职。那些州县官员自己担心亏损年限资序而回到选官系统的，也听其自便。如果曾担任推巡、军事判官等，以及各种离开选官系统的官员，都根据现任官的选数叙述情理，取得解状赴集，按照格式敕令核查，送名给中书门下，在铨司注拟之前先依次授予官职。所有各种常选人，都自有选限，应赴常规选调，今后不得胡乱陈请，以及不依格式敕令论理功课。如违犯，应当进行举勘。如果是特恩授官及提拔人才委任，不拘于此例。

十一月敕令：郊祀典礼的执行官员，都差遣在京长期任职的人充任。各根据出身和历任，仔细核查，确保没有违碍，才能差遣补任。如果曾有殿犯、除名、免官、勒令停职等人，未经恩典洗雪的，不在收补之限。如果已经取得解状或免取解状而赴选在外未来的人，不得让人承替。如果收补行事之后，将来赴选南曹核查时另有违碍，所补的官司与本人一并应当勘断。

当月敕令：天下的县邑本来有等级差别，经历年月已久，有的增加有的减少而不一致。其中有的户口虽多但地望低下，有的地势虽高但户口很少。每到调集时，不便铨衡。还有久历官途的人，却授予狭隘的县；初入仕途的人，便面对繁荣众多的人民。应当建立固定规则，以便符合公共要求。所有天下的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余三千户以上的为望县，二千户以上的为紧县，一千户以上的为上县，五百户以上的为中县，不满五百户的为中下县。选人资叙应入下县的，现在允许入中下县。应当命令有关部门根据今年天下的县户口数，确定望、紧、上、中、下次第奏闻。吏部格式：根据户部今年诸州府所管辖的县分所列户口数目，确定应成为望县的六十四县，紧县七十二县，上县一百二十四县，中县六十五县，中下县九十七县。想要按照所移送的办理，铨曹听从了。

显德元年正月赦文：应祗奉郊庙职掌的人，都给予恩泽。那些行事官已核查没有违碍的，等铨司移到省后，分别授予官职。应来一年集会的人，等将来授任，并加一阶。欠三选至五选的，减一选；欠六选以上的，减两选；幕职并减一年。如果欠月限不到一年的，便授予官职，并转官资。那些各种选人，驳放都依照格敕，其间小小违碍，如果可以情理宽恕的，一并条奏以闻。

世宗显德二年正月诏令：在朝文资官中曾历任藩郡宾职、州县官的，应当命令各举荐可以担任县令和录事参军的一人。授官之日，仍签署举主姓名。如果在官贪污浊乱不公、懦弱不理政事，或职务废阙，或处断乖违，并量事情轻重，连坐举主。

三年十月诏令说：诸司职员都属于奏补。当执役之际，全赖公勤；及任事之时，尤其需要机敏。如果不是谨慎选择，逐渐会因循。应诸司寺监，今后收补职役人等，必须人材俊利，身言可采，书札堪中，自前行止，委无讹滥。勒令本司关送吏部，引验人材，较考笔札。其中合格者，再具引验可否，连所试书迹，并本州府不系色役回文，及正身引送中书。后吏部具夹名闻奏，候敕下，勒本司补收。其余从前后格敕处分。每年只得一度奏补。其诸司寺监旧额定人数，仍令所司量公事繁省，于未奏补人数内酌详添减，别为定额。此前百司奏补官吏，于事言笔札之间多不选择，以至有不能举其条目者。敕出之后，物议以为允当。

五年正月诏令说：职官设置，多次变更则弊病产生；政理施行，长久执行则人民信服。前代典籍有三载考绩之义，昔贤留下三年报政之规。想要教化民众，不如师法古人。诸道幕职、州县官，依旧制以三十个月为满。自今年正月一日后所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月限，闰月不在其内。每年常调选人及诸色求任人，取十月一日以前到京，下纳文解及陈乞文状，委所司依旧例磨勘注授。至十二月上旬终，并须了毕，便令赴官，限二月终以前到任。如果违程，仰本处不得放上。且令旧官在任。如是无故违程，依格殿选。其有故违程者，须分明出给得所在凭由，许至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在此例。其特敕除授及随幕判官赴任，不拘时月之限。应授官人至满日，替人未到间，宜令且守本官，主当公事，依旧请俸。州府亦不得差署摄官替下。如是遭丧停任、身故、假满非时阙官之时，只可差前资正官及有出身人承摄。如逐处无正官及有出身人，即选清强人承摄，仍依正官例支与俸钱，具名奏闻。

闰七月，吏部流内铨状申：现行条件公事。铨司先准格例，南曹十一月末开宿，判成选人后，先具都数申铨。铨司据状便榜示选人，引纳京诸司职官使家状及试判纸。三度榜引，得齐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锁铨者。铨司若候南曹十月内开宿引纳家状，虑恐迟滞。今后才南曹锁宿后，先榜示选人预纳家状。其合保文状，使职官司使印，限开曹后两日内赴铨送纳，须得齐足。如限内不纳到家状、保状、试纸名，便具姓名落下，不在续纳之限。据纳到文状，至十月二十二日已前锁铨。先准格例，锁铨后便榜示引验正身、告敕文书。三引都九日。如三度引不到者，便落下。铨司自今后，锁铨日便榜示选人，次至日引验正身及告敕文书，限三日内三引毕，如不到者便落下。每年南曹判成选人中，多有事故不赴选司。准格例伺候，须及三引计九日不到者，方始落下。铨司今后有此色人，逐引不到，便据姓名落下。先准格，诸色选人三引毕后，赍使印保状赴铨，并合保后县令录事参军重引验合保，审其才术。铨司欲三引后次日内重引验令录，审其才术及合保。如限内不到者，便据姓名落下。铨司引验后，本行准格敕，及将铨状、历任、告敕文书，限三日内点简无违碍，具名衔关报试判注拟。所有选人历任，省司于未注官以前相次修写，帖送过院。选人所合注使员阙，锁铨后便具状申中书门下，乞降指挥。应选人试判，今欲锁铨内预准敕于中书省请印到逐人试纸。候参简毕，关报名衔齐足，次日便定日试判三场。逐场次日申奏后，限两日内供纳宣黄。后次日乞降可否敕命。铨司自前注拟诸色选人，准格三注。每一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状通退。三注都九日者，铨司自今后，第一第二注榜出后，各限次日内具通官伏官文状，便具姓名落下。第三注毕日开铨，不在通官之限。三注都五日。准格，铨司送省，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门下省毕，三月十五日过官毕，三月三十日进黄移省毕。铨司三拟毕后，省甲案便于格式司逐注旋覆阙入官，过院条写省历，至十一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门下省毕。铨司门下省但押定，牒到取两日祗候取判，过堂次日乞降可否堂帖。其黄甲限四月内修写勾勘印署，至十二月六日牒送门下省，至十二月十九日进黄毕。所有衙谢对见元在格限外，应行内诸司公事，或有忤系，申铨取裁。铨司便准敕格指挥，如铨司难议裁酌，即申堂取裁。

## 关键人物

- **晋少帝**：皇帝；下诏者
- **汉高祖**：皇帝；接受中书奏议
- **后周太祖**：皇帝；下诏改革
- **世宗**：皇帝；下诏
- **吕琦**：尚书兵部侍郎；上奏者
- **王易简**：吏部侍郎；上奏者
- **赵远**：刑部侍郎；上奏者
- **常准**：吏部员外郎；上言者
- **高守琼**：右拾遗；上奏者

## 时间线

- **天福八年正月**：晋少帝下诏对显陵及宗庙办事官员加阶减选；加两阶、减两选，免去取文解，给予注官
- **时间不明**：敕令各道州府根据招揽户口数加阶减选；招得户口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奖励
- **时间不明**：敕令解决选人积滞问题，允许超折注拟；五选六选减一选等，并允许超折注拟
- **开运二年正月**：王易简上奏请令本铨阙头总签诸司案牍；敕旨要求三铨仔细看验关牒
- **乾祐元年正月**：中书上奏制定各道奏荐官吏人数；敕旨采纳，永为规制
- **乾祐二年正月**：敕令对睿陵及宗庙职掌减劳减选；减二年劳，减两选等
- **时间不明**：后周太祖敕令前资官可在外居住；改革后汉旧制，允许前资官在外居住
- **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诏令朝官举荐县令、录事参军；授官时签署举主姓名，连坐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反映了五代时期铨选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对于理解当时官员任用、考核、奖惩机制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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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
- 铨司
- 南曹
- 减选
- 注拟
- 奏荐
- 解由
- 历子
- 考牒
- 州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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