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选部
考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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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建中二年六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卢杞上奏说,根据《六典》,中书舍人和给事中担任监督内外官员考核的使者,这是重视这件事。现在有知考使,没有监考使,希望按照以前设置监督内外官员考核的使者。皇帝准奏。
贞元元年九月,任命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校内外官考使。
十二月下诏:六品以下官员,本州申报中上考的人,缴纳一千文钱,用于购买笔墨朱胶等。原来设置五分利息生利,吏部上奏说现在使用的还有剩余,从今以后,外官考核的钱都请停止征收。皇帝准奏。
贞元二年九月,考功司上奏:校京官、外官考使,按照旧例差定后上奏报告。命令:校考使应当停止,考核课绩交给有关部门按照标准校定。
三年五月,命令:因为停减天下官员,那些被停官的,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考核年限,两考按照旧例算作资历,按照通常格式,两考以下到明年五月三十日处理。
四年正月一日下诏:户口增加、田地开辟多的,长吏加一阶,县令减少选任期限并优先处理。那些定额内的官员不要再注拟,现任者经过三考勒令停职。
五年正月,司勋员外郎判考功赵宗儒再次施行贬降考核的命令。自从至德以来,考核成绩失实,朝官、刺史都用中上考褒奖,善恶不分开。到这时,右司郎中独孤良器、殿中侍御史杜伦各自因为过失犯罪被免官,尚书右丞裴郁、御史中丞卢亻召考核为中上,赵宗儒抗令。又贬降良器和杜伦的考核为中中。又秘书少监郑云逵考核他的同官孙昌裔为上下,赵宗儒复核他的考核,降为中上,因为郑云逵褒进失当,考核为中中用来警示他。又刺史考核他们的课效,考核为中上的不超过五十人,其余贬入中中,褒贬稍微明确,人们知道警戒恐惧。皇帝赞赏他,升迁为考功郎中。
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司上奏:按照天宝七年六月敕令,内外官初次考核没有赴任日期,末次考核不具报,得到替代便注明注销,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这个月,又上奏:各使下兼任宪官及检校郎官,以及各色官员充任职掌的,都仰仗本使每年具体开列在使任上的功课,同时开列考核等第,申报尚书省。
十一月下诏:守宰的职务,弊病在于频繁更换。从今以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
七年八月,考功司上奏:按照考课令,各司官员都根据每年功过行能确定他们的考核等第。又按照开元天宝以前的敕令,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也有中中考。自从三十年以来,各司都一律申报中上考。而且课绩的意义,不应该雷同。事情长久沿袭,恐怕废弃朝廷典制。从今以后,各司朝官都必须根据每年功过行能,仍然比照格式条文,确定他们的升降,来书写考核等第,不得一律申报中上考。凡是各司长官书写考核不当,三品以上详细用御牒上报中书门下,四品以下按照格令,各自根据所失轻重处理。
这个月,考功司上奏:按照各司官都根据功过确定考核等第。自从至德以后,一切都申报中上考。现在请求复核他们的能力,来确定升降。皇帝听从。从此谏议大夫、给事中、郎官有书中中考的。尚书左丞赵退翁说,先前推荐的果州刺史韦诞因贪赃被废弃,请求降低他的考核。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认为赵退翁能指出他的过错,上奏为中上考。
十二月,校外官考使上奏:按照考课令,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都上奏取旨。注解说:亲王及大都督也相同。详细考察这条文,职位崇高尊重的,考核褒贬,有关部门都应该上奏。现在因为各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兼任节度、观察使的,方镇既然崇高,名礼应当不同,每年考核也请上奏裁决。那些不是节度、观察使的州府长官,有兼任台省官的,请求不在此限。
八年七月,右仆射崔宁书写兵部侍郎刘乃为上下考。刑部侍郎兼京官校考使班宏正义地说:现在夷荒靖难,专在节度使,尺籍伍符,不经过省司。上面多有虚美之名,下面开启趋竞之路。上面实行阿容,下面必定朋党。于是削去它。刘乃谢罪说:我虽然不聪敏,岂敢掠取一个美名来招致两个罪过呢!
十月,任命刑部尚书刘滋为校外官考使,吏部侍郎杜黄裳为校京官考使,给事中李选宜监京官考,中书舍人郑珣瑜宜监外官考。
九年七月下诏:县令以四考为限,没有替代的应当到五考。
十年二月,刑部上奏:按照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令,各州府五品以上正员及定额内上佐,应当四考停职。那些左降官不在此限。五品左降官既然不许停发禄料,六品以下未恢复资历已经经过四考的,在未量移期间,他们的禄料希望也允许准予发给。敕令:禄料应当依据天宝六年七月十四日敕令处理,其余按照通常格式。
宪宗元和十四年十一月,考功司上奏:从今以后,凡是注写考核状,只直说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某色树置、某色劳效、推断某色狱、纠举某色事,便书写善恶,不得再有虚美闲言。其中中以下的考核,也各自说明事情状况,并不得失于褒贬。如有违反,根据所失轻重,按照法令降书考官考。又上奏:从今以后,那些有政能卓异、清苦绝伦的人,不拘限于上下考的限额。皇帝准奏。又上奏:根据宝应二年敕令,御史台分察使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事情稍大应当上奏听闻的,每年九月三十日详细写出状纸报考功司。功过虽小,理当惩劝的,按成即报考功司。到校考时,参验事迹,作为殿最。因为近来功过都不牒报,今后各司不申报的,州府本判官便给予下考,在京各司追节级科处。本判官校课日,根据事情大小进行黜陟。敕旨:听从。
穆宗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十二月,尚书考功员外郎权判郎中事李渤,校定京官考,请求施行升降。上言说:宰相萧俛、段文昌、崔植等,在陛下君临之初,首先担任宰相,安危理乱,决在此时期。何况陛下思念天下和平,敬重大臣,礼待功臣,所以没有亲近左右、奢侈自满之心。而宰相的权柄,宰相的事务,陛下一并交付给他们,实在是宣化治理,千载一遇的时机。此时如果失去,恐怕不再有时机。而萧俛等对上不能推至公明诚,陈述先王道德来谐和君心;又不能正色果敢,振举旧法,恢复百司的根本,那么教化就不能建立。我听说政事的废兴在于赏罚。萧俛等作宰相以来,未听说奖励一个德义之人,举荐守官奉公者,使天下在官之人有所劝勉;又不能罢黜一个职事不理、持禄养交的人,使尸禄之徒有所恐惧。如此则刑法不立。邪正不能辨别,混然没有章程。教化不行,赏罚不设,天下之事还有什么希望!昨日陛下出游到骊山,宰相与翰林学士是陛下的股肱心腹,应该都知道。萧俛等不能在事前未形之时,忘身恳切劝谏,而使陛下有忽视谏言的名声,流传于史册,这是陷君于过错。孔子说:所谓大臣,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如果萧俛等言不行、计不从,应当奉身迅速退去,不应尸位素餐于教化之源,进退有误。有什么理由逃避?那萧俛、段文昌、崔植三人,以及翰林学士杜元颖等,都请赐予考中下。御史大夫李绛、左散骑常侍张惟素、右散骑常侍李益等,劝谏游骊山;郑覃等劝谏游猎。这都是恐怕陛下行幸道路渐渐偏远,从此恣情无度。又担心马有衔橛不测之变,风寒生病之忧,急奏无所上报,国玺交给妇人中幸之手。李绛等能率领御史,接着以两省官大谏于朝,有恳切激厉事君的礼节,可以告诫无言者。那李绛、张惟素、李益三人,请赐予上下考,另外特别给予升官,以表彰陛下优忠赏谏的美德。那崔元略,位居供奉官之首,应当考上下,因为给于頔上下考,于頔以犯贪赃处死,按照法令必须降级,请赐予考中中。大理卿许季同,任用使于頔、韦道冲、韦正牧,都因犯贪赃或左降或处死,应当考中下。然而他先前陷于刘辟之乱,弃家归朝,忠节昭著,现在应以功补过,请赐予考中中。少府监裴通,职事修举,应当考中上,因为他请求追封所生母而舍弃嫡母,这是明里欺骗君王,暗里欺骗祖先,请赐予考中下。我认为从前宰夫进入寝宫擅自饮酒,师旷、李调都不阻止。如今愚臣守官,请求书写宰相、翰林学士下考,对上发扬圣运,对下振作颓败纲纪。所以我惧怕不说之罪,而不惧怕说之罪。如今三品官考,因为限于本月内进呈,先具报如前。那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具体条流奏闻。状纸送入宫中,留在禁中未下发。不久李渤因坠马伤脚,请求休假。中书门下发文给刑部郎中冯宿,权判考功。冯宿因为宰臣及三品以下官,按旧例由内校,于是另外封进。翰林学士职居内署,事情无法得知,请求依照尚书上考。谏官御史也请求依旧,并书写中上考。于是与李渤所奏不同。国朝考课令,凡校考以一年善恶为上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得随事升降;三品以上,通名清望官,每年进名内定,不在有司。李渤虽然想振举官业,但事情没有旧例,又通举其他年的事来确定褒贬,不了解的人认为这是朝廷盛事。皇帝虽然很恼怒,但宰相等引过解救,然后得以免罪。不久出任为处州刺史。
长庆元年正月下诏:从今以后,郡守恪守奉行诏条,清廉可记,四考后转任。
李渤为考功员外郎,穆宗初年,书写宰相等下考。长庆元年五月,贬李渤为处州刺史。李渤既请书写宰臣等下考,当时有人认为宰相旷官,不上疏陈列,而越职钓取奇名,不是尽事君之道。到这时,杜元颖等上奏说李渤卖直沽名,举动多狂躁,于是贬出。
文宗太和元年正月,命令:诸道节度、观察使,离任之日,应出具交割状,仍限定新任到任一个月内,分析上奏报告,并报中书门下,根据新旧状磨勘上奏,以凭殿最。
二年十月,吏部侍郎杨嗣复、李宗闵书写员外杨虞卿考为上下。到这时,左仆射平章事王播判案说:根据杨员外课绩,事由有关部门依照敕令正在推究,并未申奏,其间得失须等待圣裁。仓促这样直接书写,难道算是极其恭敬?所写考核等待进止。
六年七月,命令:今后各州五品长,为推知者,推知正授通计六考满停职。那些勒留官未满六考停给课料的,按此准给。
七年七月,中书门下上奏:所有应州刺史的授任和升迁,必须凭显著政绩。如果不是责实,无法劝勉人。近来受代归朝,都希望越级提拔,在郡治理的业绩,无从完全了解。或自己陈述制置事条,本来难以取信;或另外寻求本道推荐状,多是徇私情。要彰明典章,在于升降名实。请求从今以后,刺史得替后,待离郡一个月后,委托知州上佐及录事参军,各自下到各县,取得耆老百姓等状纸,如有兴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洁奉公、肃清风教的,各具事实申报本道观察使,简勘得实,具体以事条录奏,不得再作文饰。那文状仍与观察判官联署。如无事迹可称的,不在推荐之限。仍希望委托度支、盐铁分巡院,周访察,各申报本使录事。如除授后访知所举不实,观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等,一并停现任,一二年内不得叙用。如因在郡贪赃私事发生,另行议处。那观察使奉取进止。希望吏皆禀法,人获平安,迁擢之时,更无滥授。皇帝制令:听从。
八月下诏:考课之法,前王所重视,是因为综核吏治,励精图治。名实如果违背,将如何劝善惩恶?应按照旧例设置内外知考使,同时令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监考。
九月,任命吏部尚书令狐楚为校内官考使,中书舍人崔郸为监内官考使;任命兵部尚书王起为校外官考使,给事中高铢为监外官考使。实行旧典。
开成四年六月,河阳节度使李执方上奏:管区内县令,有才经一考已经替代的,失去考绩黜陟的意义。请求没有犯过的留任到三考。皇帝听从。
宣宗会昌六年五月下诏:刺史交替之时,如果不是因为灾荒,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小郡走失百户以上的,三年不得录用为使者,并且不得再任治民官。增加一千户以上的,给予越级升迁改任。仍令观察使仔细勘察属实上奏,如涉及虚妄,本判官重重惩处。
太中元年正月下诏说:守宰是亲近人民的官员,职务应当抚育。三年考绩,记载在格言中。贞元年间,屡有明确诏令,县令五考才能改任调动。近来因循,都不遵守。各州有时能到三考,京畿府少有到两年。这样治民,如何能成就政绩?道路郡吏有迎送的劳苦,乡里百姓没有休养生息的期望。从今以后必须满三十六个月,永远作为常式。
六年七月,考功司上奏说:近年来各州府及中央各部门长官所写的下属考核评语,下属都不得而知,升降之间无法分辨是否得当。从今以后,写完考核评语后,请下令各司各州,将考核结果悬挂在本司本州门口三天;外县官员则当天送交县里。如果考核升降不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考核结果必须立即改正,然后申报尚书省。如果核查后没有错误,那么举报的人也必须受到惩罚。另外,根据考课令,所有官员申报的考状不得超过两页纸。刺史、县令征收赋税全部完成,判断案件不拖延,户口没有逃亡流失,田亩保持正常数额,差科平均,官署修缮,馆驿符合规定,道路畅通——像这些都属于正常职责,不计算在考课之内。从今以后,只须说“所处理日常公务没有失误”,即可按职责无过失处理。至于开垦田地、招徕户口、审理冤案、平反昭雪以及新制定实施的政事,可以记录这些事由上报,但必须简要,不得繁多。另外,近年来刺史都自己记录政绩申报尚书省,好炫耀的人就夸大其词,谦让的人就闭口不言。从今以后,所辖范围内的刺史,请全部委托本道观察使考核确定等级,然后记录上报本州,刺史不得自己记录政绩申报尚书省。另外,州府上报官员审理冤案获得“殊考”的,原来的主审官往往不受惩罚,有的说“记下考”,到时候又不执行。请从今以后,在给审理冤案的官员记“殊考”那天,就必须给原来的主审官记“下考”。如果原来的主审官认为冤枉,可以到廉使或御史台陈述。那些官员以前有过失,长官判定“到写考核时给下考”的,如果到时候不执行,本州判官应当记下考。所申报的“下考”,尚书省有关部门核查其过失,如果与法令相符,便核定上报奏请,等到敕令下达后,必须分别发给州府。另外,近日各州府申报的县令、录事参军的政绩,到两考、三考以后,必须重新详细列出以前的功绩申报尚书省,以求褒奖或降职。尚书省有关部门有时核查不精,就有侥幸之事发生。从今以后,不得再重复列出以前的功绩上报。另外,近日各州府申报的考核文书,都不指明好的方面,有的胡乱说考第等级,有的广泛列举门第出身。既不合法令,又实在繁琐弊病。从今以后,如果有这种情况,请按法令降低其考第。另外,根据考课令,在中中以上,每进一等增加一季俸禄;中中的保持本俸;中中以下,每退一等扣减一季俸禄。按法令以此进行惩罚和鼓励,事情必须执行。但近年来奖励和惩罚几乎废止,有时有申请的地方,就说没有本色的实物可以支付,白白挂着账簿,最终没有给予。现在查仓库令,支付俸禄粮米,都在当地正仓支付;没有仓库的地方,就申报尚书省,在附近有仓库的地方支付。如果还没有,允许用税收物品以及和籴、屯收等物充抵。法令明确,不应该废止。从今以后,每次尚书省有关部门考核完毕后,符牒到达各州后,必须立即将升降和赏罚的事由申请。如果违反法令不执行的,主管官员请罚一季俸禄。那些已经离任的官员,晋升或剥夺俸禄的事,请都按法令处理。另外,根据考课令,官员因为增加户口、鼓励农桑以及其他功劳而晋升考第的,以后事情如果不实,即使经过恩赦,其考第都要追回改正。追回改正的事,近年都不执行。从今以后,请都按法令处理。因此得到官职的,仍然请求追夺。另外,各道所申报的考核文书,以前十月二十五日到达尚书都省,都省开封,郎官签字后,到十一月底才到本司开封,时间拖了很久,情由可见。从今以后,请求按照南曹和礼部举选解状之例,直接送到有关司开封。另外,从前以来,应得考第的人都发给考牒作为凭证。近年考使随便,给牒不统一,有的一个人从好几处请领考牒,有的几年之后才来请领。从今以后,考核敕令下达后,那些得殊考和上考的人,尚书省有关部门就根据人数,一次性写好考牒,请比照吏部告身和礼部春官牒,每人各自出钱赎买。得殊考的人出一千文,上考的人出五百文。这些钱就充当写考牒的纸笔杂用。以上这些条款,有的出自法令,有的附有近来敕令,斟酌情理,不至于乖张。谨一并列举上报,请求交付中书门下再作详细讨论。如果有助于公正,请求采纳。并请三年一次,比照举选格例修订颁布。敕令说:考功司所奏报的考核官员事务,颇为详尽,只有一项难以立即同意。近来习俗崇尚自我夸耀,人们很少廉耻。如果张榜允许人们议论告发,那么从此必然增长纷争。当与不当,本来有公论。那一项应予删除,其余依奏。
懿宗咸通四年正月大赦节文说:州郡长官的任命,按照条例应当寻求共同治理。近来有的不终年限,非时随意议定调换。其政绩未成,道理上难以责备。从此委托中书省,待其任满三考,方可再次迁调。以免除吏民迎送的劳苦,表达才能高低升降之道。除烦就省,没有比这更好的了。
十四年,考功员外郎王徽认为旧例考簿上的“上中下”字用朱笔书写,吏员乘机作奸,多有涂改,请求改为墨笔书写,依从。
昭宗天祐元年四月,诏令规定:刺史、县令中鼓励农桑、招复户口一倍以上的,委托本道观察使列出条件奏报,应当加以升迁。如果贪婪懒惰不理政事,祸害百姓的,迅速给予停职替换。
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吏部侍郎卢文纪上言:请求内外文武官员,每年由有关部门明确考核,将相则请求皇帝御笔行升降。诏令下发中书门下商量,宰臣上奏请求施行,依从。当月,尚书考功司列出格式如下:
一、根据考课令:内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每年由本司长官考核其属官。应考核的人,都要详细记录一年来的功过、品行、能力,评议其优劣,确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以前校定;外官距京城一千五百里内的八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三千里内的七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五千里内的五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七千里内的三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万里内的正月三十日以前校定。本州定完后,京官十月一日送交考簿,外官由朝集使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前送抵京城。考核之后的功过并入来年。没有长官的,由次官考核。县令以下及关、镇、戍官,岳、渎令,由州考核;津渡非隶属监司的,也由州考核。
一、根据考课令:每年考簿集中之日,考司检校,分别种类另行造簿,详细说明功过。京官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由皇帝裁决(亲王及五大都督府同)。四品以下及其他外官和使人,酌量定等奏闻。上考、下考奏报单数,并附简要情况;中考只列名单奏报。
一、根据考课令:每年尚书省各司得到州牧、刺史、县令有特殊功绩、异行及祥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地丰歉、盗贼多少,都记录送交考司。
一、根据考课令:各官员的政绩、功过应附入考核的,都必须如实记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决在现任任内的,同现任处理。即改任应以前任日为考的,功过都附入。其状纸不得超过两页;州县长官需说明户口、田地的,不得超过三页。
注:考核的“最”和“善”: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略治理,善和最不闻名为中下;爱憎任意,处理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弛为下中;居官谄诈及贪污有实据之类为下下。如果在善最之外另有值得嘉奖的,或者罪虽构成降等而情有可原的,或者虽不构成降等而情状可责的,省校之日,都听凭考官临时酌定。
一、根据考课令:各官员因增加户口、鼓励农桑及其他功劳而晋升考第的,以后事情若不实,即使经过恩赦,都从追改。
一、根据格式:校定京官考限在来年正月内,外官考限在二月内。有关部门至三月内申奏完毕。鉴于书写和校定内外官考课,逐年申报考簿各有程限。近年来各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所送考核文书多有拖延。从今以后,所申报考簿如违反规定期限二十天不到的,其本判官和录事参军请各罚一百直;本典勾官请委托本道科责。如果违反一个月以上不申报的,本判官请罚二百直,录事参军酌量殿一选,本典勾官请委托本道重加惩处。在京诸司如违反期限不报到的,其行人吏报御史台进行追查问责。
一、根据格式:应使阙县令计日成四考,其余官计日成三考。阙今后州县官等并允许终三十个月成三考。自上任后至年终,但满一百八十天便给予头考。次二年即须两考满足。如头考、第二考全足,即允许计日成尾考,方与三十个月事理合同。如超过月限无替人到,按上条处理。
鉴于每年书写校定官员考课,格限有明确旧条,但授官时间难有定制。仅以每月之内都有除移,现按格且以六月内上任为准。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课,按格自上任后但满一百八十天便给予头考。年终非书写考核时,须至来年按格书写校定时并申两考。如六月以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校考时头考日足,即为后功过并入来年。如至书写校定时头考欠日未成资考,亦至来年按格书写校定时并申两考。如六月以后至年终上任者,并至按格日收计一考,有剩余日期不在重复使用之限。
一、应经考核后合收次年,以一周岁为限。如未满一年停替者,但及二百四十天便给成,如欠一日不在收计限。
一、应收尾考,但经考核后至去任时得及二百天便给成,如欠日不在收计限。如超过月限无替人到,并准上条处理。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头考须具到任年月日,自上任以来功过;第二考须具经考以后课绩,不得重复计功;末考须具得替年月日,比类申报升降。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六品以下官员考第,以离京城距离远近逐年书写校定,申报考解各有程期。今后应内外赴选官员考第,既按格依限逐年比校,即不应再把州府及本司考牒作为依据。其有已前罢任官员,不计年限,考第未经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词、考牒齐全的,欲据在任年月日检核,由省司给予牒知。如在任时州府及本司向来未曾校给牒,只在牒由历子内批出考数的,欲与检核解由历子内没有注明过犯,称在任日并无公事遗漏,证据分明,亦据在官年月日给予牒知。如检核无凭的,不在给牒之限。其今年各按格赴集选人,便应请领省校考牒,直至南曹受纳告身亦给。已并允许到有关部门投状检核出给。其考牒又按格须奏下当年内出给,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如或实有事故,年内请给困难,请自今以后当年奏下敕考,允许至来年内请给。如更违反格限,请一年殿一选;如至三年外不请给的,有关部门不在出给之限。其已前校奏下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其中有未曾请给考牒的,都应投状请给,以备选曹磨勘。如将来选人今任考第,依前故意违反格条,不经省司检校给牒,以及已曾奏校下敕考不曾给考牒的,南曹不在检核判成之限。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官员考课文解,须依格限到省。如申报后其间或有非时事故停任,省司无从得知,请委托本判官和录事参军专切提举,具事由申报省司,以凭点检记录奏报。
一、按旧例,校考旧条:内外官员并校之时,各道差朝集使应考,内即差中书舍人、给事中监考。自从校勘不行,往例全废。今后省校之时,请中书门下选差清望官两员监校内外官员考课,便同点检申奏。其应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按例各供宣黄,请遵守旧规作为永制。
一、应由校内外官寮考课,如有过犯便降书下考;如在任之日于常课之外别有异绩可称,比照上下考。如诸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故意违反格条,不记录在任事迹功过,依限比校申报到省的,其本判官、录事参军以及在京诸司本行,并请照前惩罚。
一、应诸司诸色流外职掌人等,按令本司酌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励之。今状请按新定格内条件逐年依限投状,各具在职功过,书写校定考第,检核记录奏报。
一、应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忧,不计有官无官,并一百日后举追。如愿终丧不在追限。除丁忧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许选数赴集。其丁忧人仍牒考功及南曹。终丧者计三年忧。诸色选人使用上考减选,其下考并合殿选,并注令录。铨曹勘验只凭考功报简,多有差错。今请每年考功申校上考及下考敕下后,请具单名牒门下省及申三铨关报南曹,以凭勘会。并须九月以前报毕。
敕旨:依从。
三年四月,祠部郎中王承弁请求明确记录两班官员的考课情况,以显示奖惩。当时两班官员的考绩徒有虚名,都用“恪尽职守、勤勉不懈、清廉谨慎、名声显著”等词语来评价,很久没有实际内容。王承弁虽然上奏,但最终没有改变和确定。
长兴四年五月,中书省上奏,批准天成元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敕令:各使府的两税征收、审理刑狱、考核官吏,应由观察判官专门负责。一州各县的征收官员、纠察提举,应由录事参军本职负责。今后,观察判官和录事参军要比较所属州县官吏,根据每年征收的期限、刑狱的断决、户口的增减,依据州县申报的材料仔细核实,然后在本官牒内记录事件。如果官吏的考课全部属实,判官和录事参军在考满之日,给予奖励并加任其他职务;如果考课不实,也要进行处罚。如果有水旱灾害的地方,允许上奏听候敕令。皇帝同意。
末帝清泰二年四月,宰相张延朗上奏州县官征收赋税的赏罚条例:县令、录事参军等正官,一年内依限完成征收的,加阶;两年内完成,给予试衔;三年内全部完成,赐予服色。如果是代理县令,一年内完成,仍代理两年,三年内全部完成,给予正式任命。主簿一年或两年,按县令条例;三年内全部完成,另派职务。本判官一年内完成,加阶;两年内完成,改为试衔;三年内完成,转任官职。本曹官在省限内完成,给予试衔和转官。各级官员三年内全部完成,赏钱三十千。赏罚依照天成四年五月五日的敕令执行。皇帝同意。
九月,尚书考功上奏说:今年五月,翰林学士程逊在密封奏章中提出,从宰相、百官到外镇节度使、刺史等所有负责公事的官员,应逐年进行考核,比较优劣。关于这些考课内容,查考台阁的记录已很长时间。如果讨论实行,应依据旧制,由中书门下、宰臣负责。设官分职,各有职责,本司应自行将条例和旧例详细参考,再查寻远的敕令上奏,制定为长久制度。因为本司公事,于是查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等,记录考第。皇帝同意。
三年五月,右街使兼判尚书考功郝琼上奏说:去年五月诏令,中外官员从宰臣、节度使以下,都逐年记录考课。计算官员一千多人,本司的吏员四人,两人赴任官员。又因公用经费不足,请求依照三铨的例子,本司的归司官每月交替赐给纸笔粮钱。诏令考功的吏员两人依照三铨例给予,并给春冬衣两分,其他各司不得以此为例。
晋高祖天福二年正月,敕令:外官和内官效力,实际上关系到共同治理。有的外出任职,有的在内任职,依赖人才难以拘泥常规。近来看到朝臣偶然被任命为外任,三年替换完毕后,再回来拟任官职时,不计算新职务的功劳,只依照旧官职的资历,反而成为滞留。应另立规矩,以激励他们。今后应朝臣中有因才能特别被任命为外任的,任职期满后没有缺漏,将来拟官时,在外一任等同朝内一任晋升。那些自行请求外职以及不是特别选拔任命的,不在此限。
六年五月,诏书说:君王实行考绩的条文,重视为政的根本。如果有功劳,自然有表彰赏赐。有的持节镇守一方,展现安民的方法;有的分符治理郡县,显示体恤万物的仁德。凡是政绩显著,都让朝廷听闻。近来几州百姓举荐挽留本部长官,于是沿途赶赴京城,都陈述善于治理,并述说公正清廉。有的奉命前来,有的因感动自发而至,劳烦行旅,妨碍农耕。念及他们的辛苦,倍加同情怜悯。今后,地方长官的善政,委托副职官员条件上奏,一定分别勤勉,审详考核最优者。如果名实相符,自然给予A092于深厚的恩泽。
少帝开运元年八月,诏书说:以前朝廷无事,经费还多;现在军队正兴起,开支尤其广泛。必须依靠国家财力来支援军需。近来因为四海灾害,连年饥荒,赋税减少,仓库空虚,公私都困难。今年三时没有灾害,百谷丰收,各地流民逐渐回归本业,商旅之人稍多,山泽的利益都通畅,郡邑征税自然容易,务场的课额必定有增加,比较之间,断然可知了。地方长官的任命,选拔不轻,至于使风俗淳厚、人民安康、财富丰厚、国家富强,这是本职,本应用心。如果能够一一亲自处理,孜孜不倦地治理,必定杜绝滞留之事,同时清除侥幸之门,辅助我的忧勤,显示你的政绩。要求考核最优,必须设立科条。何况藩侯、郡守等都是良臣,各自承担重要委任,竭尽忠诚以奉国家。正当倚重之时,应该显示劝惩之道。应天下各州,各以系省钱粮、秋夏征收为账籍,一季一奏。一年赋税及限,再委任在任一年。次年又不拖欠,允许三周年为满。三年都办妥,就另议升迁。如果刚到任所,课绩不前,也立即罢免替换。其间受灾之地,必须明确陈述,审其虚实,另有处置。呜呼!我继承大业,到现在三年,虔诚奉持基业,不敢失坠,兢兢业业,如履春冰。小信未能取信,灾咎于是降临,旱蝗相继,连年为灾,兵革未宁,四方多事。下愧百姓,上愧苍天。所依赖的将相公卿、元戎郡守,或是先朝旧臣,或是当代英贤,送往迎来,始终如一,分忧共治,忠诚节操更加坚定。依赖既深,贡献也至,必定能为国尽忠,临事公勤,不更假于指挥,自然知道其效力。凡在位的百官,应体察我的心怀。
汉隐帝乾佑二年,太子中允侯仁宝上奏说:各州府长官劝课农桑,根据每户人力,能够栽种桑枣。小户每年十棵到二十棵,中户三十到四十棵,大户五十到一百棵。如果能广泛栽种,不限棵数。种植完毕后,本县令佐亲自检查计数,在替换时交给接任者,并在历子内批注,省司以此作为考课依据。
三年七月,敕令:亲民的官员,任务是安定人民;治理国家的规矩,必须依赖征收赋税。至于招徕增加户口,增长税租,减少选调、加阶,优厚处分,激励能干者行赏,明降敕文。近来讨论课绩的人很多,但比较虚实却不恰当。外州批上的历子,南曹磨勘解繇,空收招到的编民,不见新添税额。原来有分居耕种,各立户名,或者是为了避税而逃移,并未归业。所以虚添农户,无益官租。考课涉及名目,未尽完善。应令吏部南曹,从今以后及以前,所有令佐招添点简出的户口,根据数目,必须本处户应征收的税赋物数目,在解繇历子内一一开列批注,方得准照天福八年三月十日的敕条施行。如不合前后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周太祖广顺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节文:如果有省校考牒,在奏下后满三年不请求给予的,应令考功依照先前降下的敕文,不在出给之限。
三年三月十四日敕:从今以后,各州府再有供申考簿违反格限申到的,本判官和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录事参军仍殿一选。本勾押官典委托本州一并科断。如果违程限一个月以上不申到的,仍令尚书考功催促,等供申到考帐后依例施行。所有科罚依照前处分。如果校考过时,就与次年依格奏校。
同月,尚书考功上奏:本司所收纳的各道考课文帐,依照格条,每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考帐到京。如果违反格限,本处官吏各执行殿罚。凤翔府自广顺元年十月节度移文,因为考帐完全不了解格条,于是申中书门下请求勘问。现在凤翔府称违反格限二十余日,已决罚官典,申到考帐。本司依照格条,违反期限不收。敕令:凤翔考帐违限,本府各以科徵,其考帐省司特予考校。从今以后,各州府再有违限者,本判官、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殿中选,典押本处科断,仍令省司依时催促。如果校考过时,就与次年校奏。其余依前后格敕指挥。又敕:州县官,或有特敕除授,或非时有故停任、员缺除官到任者,因为赴任不拘期限,申发考帐之时,只要满一周年,就依例书校一考,申省。如书校时少欠日月,就与次年附帐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有违反,罪责本道书考官吏。
显德五年闰七月,尚书考功上奏:奉新敕,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官,都以三周年为月限,闰月不在其内。本司所书校的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的考第,今后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在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后没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予成第四考,如欠日不在计限。同时,逐年须具到任年月日,自从已上的课绩功过。第二考须具经考后的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未考须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欲准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官到任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不在其内。所有诸道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本司校奏,各依前后格敕施行。应诸司诸色流内出身人等,准格并须待附申考。近年来不经奏考便至参选,颇启侥幸之门。应在司见役人等,自今后逐年起六月初一日后,正身於所司投状,请申校劳考。省司据状却牒本司勘会,补奏年月日、敕甲头姓名、见掌案分公事,牒报省司,将元状检勘同,即与准例申校。仍自此後,须逐年九月已前校奏了毕,不在更与隔年并书之限。其考牒本无绫纸书写敕例,今后每年奏下逐人给省牒一纸,使大张纸书,不在使绫纸及并年都给限。据省校敕之日,有公事在外差出不虚,即本司杂事须具在职功过及出外事繇,牒报考功,不得有妨逐年书校。如不与申牒,其杂事令史量情科决,仍殿一选。如无故自不经省投状请奏校,不在论诉之限者。本司缘新敕促期限,虑恐校考迟违,今後应合校考人,请起自五月一日正身投状,限十日毕,至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奏了毕。余依元格施行。皇帝同意。